员工手册标准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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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记录一览表

核准审查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手册旨在建立、健全本公司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全体员工的工作言行,维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手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本公司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制定依据,同时结合本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而

定,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手册所称之员工是指依照劳动合同受雇于本公司或依据劳务派遣合同被派遣至本公司从事工作并获得报酬之正式任用人员及试用人员。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之招募、考勤、休假、离职、奖惩、培训、薪酬、意见沟通等事项,除法令及劳动合同另有规定外,悉依照本手册办理,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

第五条凡本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应完整有效地阅读本手册,并据此修正个人的言行和工作流程之缺失,以保证工作的安全性、系统性和效率性。

第六条本手册仅限本公司内部使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借用。

第七条请妥善保管本手册,离职时须归还人资单位,不归还者扣除50元/本。

第二章招募任用

第八条公司人员招募,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自愿”之原则,通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及相关技能测试等综合方式,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

工作所需要条件为评估重点,对应征人员进行选拔,合格者方得录用。

第九条公司在招聘、晋升、绩效评估、薪酬、培训机会、解雇等涉及人员管理等事务上,不因员工的种族、宗教、年龄、国籍、肤色、性别、性倾向、人种、残疾、怀孕、

信仰、政治派别、国别、婚姻状况、社会地位、参与政党、工会、劳工组织等状

况而有任何歧视行为,不雇佣需要担保或遭受强迫等非自愿状况的人员。

第十条公司应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

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或其中之一者,不予录用(如已录用,一经查出,可作立即解雇处理):

1.未满16周岁者或国家规定之特殊工种未满18周岁者(绝对禁止);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3.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严重不良嗜好者;

4.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5.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6.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

7.体检不合格或医生在体检报告中注明不得从事或不得接触所应聘之工作者,

经最高主管特许者不在此列;

8.虚构或隐瞒个人信息(如身份、学历、工作经历等),经查属实者;

9.曾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或部门工作而未经核准擅自离职或被解聘(解除劳动

合同)定为永不叙用者。

10.其他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之特殊才能者,其录用经公司最高主管核准后可不受年龄及学历之限制。

第十三条自本公司离职之人员如需再次录用,人资部门应确认其在职时工作表现优秀且依正常离职流程完成离职手续后方可再次录用。有特殊技能或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

献之管理人才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录用报到人员应按指定日期及地点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相关证件,否则视同拒绝受聘,该录用通知亦因此失其效力。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原件查验后交还本人);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交还本人);

3.学历验证报告原件1份;

4.应届毕业生推荐表(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5.离职证明原件1份;

6.公司指定医院之有效体检报告。

7.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交还本人);

8.同底板一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5张;

9.有效暂住证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交还本人);

10.其他公司认为的必要证件。

第十五条录用报到人员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管理需要,公司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承诺书、切结书等作为劳动合同之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应签订而不愿签订《保密协议》者,合同期内公司可调整其工作岗位,新进人员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者,不予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七条凡入职公司,除公司最高主管特许者,均需先行试用,经试用合格者,始得正式任用。

第十八条新进人员之试用期自其报到当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且只能约定一次,不得延长试用期。

第十九条公司为试用期内的员工安排培训及辅导,并对其工作岗位胜任能力进行考核,试用期满员工需经试用期转正考核合格后始得转正任用。

第二十条试用期内员工因个人原因需解除合同,须提前三天通知。

第二十一条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向员工说明理由。

第三章工作时间

第二十二条公司依经营特性、订单业务、生产排配及法令节假,排配员工之出勤时间及班别,除司机及押运员等随车人员外,一般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

天,计40小时,每周公休二日(周六、周日)。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业务需要或停电、灾害等不可预期状况得调动员工出勤班别或作息时间,员工应予以配合,如需请假应事前申请并呈权责主管签核,未经核准而擅自缺勤

者以旷工论。

第二十四条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员工依公司要求于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自愿工作,视为加班。

经核准之加班,公司足额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加班费于每月随薪资同时发放。

第二十五条加班费支付标准:公司加班费之计算以0.5小时为单位,不足0.5小时者不予计算。

其中周一至周五之平时加班按基本薪资标准的150%计算,周六、周日之假日加班

按基本薪资标准的20%计算,法定假日之国假加班按基本薪资标准的30%计算。第二十六条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外之自愿超时工作,若未依规定流程申请并经权责主管核准,不得计列加班,不予计算加班费。

第二十七条公司参考员工申请加班时间及按实际考勤时间计算加班费,申请时间与实际考勤时间有差异时,取两者之较小值计算加班费;申请时间内无考勤记录者,不予计

算加班费。

第二十八条员工参加培训课程或公众/公益性活动、集会、义务劳动等,均不属于加班。

第二十九条司机及押运员等随车人员因岗位特殊性,其工作时间、加班等相关事项另行规定。第三十条员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国家及当地劳动部门法规限制时数,每周至少安排员工休息一天。但因不可抗拒之原因,如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和生产安全或影响生产和

公众利益,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

第四章考勤制度

第三十一条考勤是员工工作时间付出的凭证,亦是公司给付薪资报酬的原始依据。员工自报到之日起,直至离职之日止,必须依公司规定进行考勤。

第三十二条所有员工需依公司规定于上、下班(含加班)时间亲自刷卡,每天两次(上、下班各一次),严禁托人或代人刷卡,如有违反即处双方当事人各大过一次,且当日

出勤以旷工论处。

第三十三条员工上班刷卡后需直接进入工作场所,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外出,擅离职守者以旷工论,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四条识别卡管理:

1.员工进入工作场所必须依规定将识别卡佩带于前胸处,严禁随意佩带。

2.识别卡仅限本人使用,严禁借与他人使用。

3.识别卡格式由人资单位设计,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更改。

4.不得随意涂改识别卡或在识别卡内粘贴他人照片或大头贴、卡通照等非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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