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线电频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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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详解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详解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详解《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的
管理办法,用于规范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许可管理。

该管理办法共有5章
30条,对无线电频率的获取、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面将逐条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解析。

第二章是许可申请与发放,规定了许可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许可申请
程序、许可费的缴纳等。

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按照规
定缴纳许可费。

管理机构在受理申请后,依法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
的申请人给予许可。

第三章是许可使用和管理,详细规定了许可使用人的义务和权利。


可使用人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范围和要求使用频率,不得违规使用或转让频率。

管理机构对许可使用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
处理。

第四章是许可证管理,规定了许可证的制作、发放、变更、延续、注
销等程序。

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使用人的名称、有效期等信息,管理机构
应当及时发放和变更许可证。

许可证过期或违法使用频率的,管理机构有
权注销许可证。

第五章是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违反许可使用规定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暂停使用等处罚。

同时,对
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无线频率使用管理制度

无线频率使用管理制度

无线频率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无线频率使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无线电频率的使用,保障无线电通信的安全、有效和有序进行,维护无线电通信秩序,促进信息传输和通讯技术的发展。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线电频率。

二、管理机构无线频率使用管理机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主管部门设立,并委托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国家无线电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和管理政策,指导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无线电频率使用管理工作。

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承担无线电频率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频率规划(一)国家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由国家无线电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包括各种无线电业务的频率分配和使用规定。

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国家规划,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二)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线电频率,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规划,不得占用未经批准的频率资源。

四、频率使用申请和审批(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需使用无线电频率时,必须向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申请材料应包括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使用频率、使用范围、使用性质等信息。

(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依据国家和地方规划,对申请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后,可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并指定明确的频率和使用范围。

未经许可证的频率使用,一律视为违法行为。

五、频率使用管理(一)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线电频率,应按照许可证要求使用频率,不得私自调整频率和发射功率。

对于所使用的频率,应保持频率的稳定性和纯度,以保证通信质量。

(二)使用无线电频率时,不得对其他频率造成干扰,也不得接受未经授权的无线电信号。

对于发现有干扰或非法使用频率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助处理。

六、频率使用监督检查(一)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以确保其使用的频率和设备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

上海市无线电频率使用监管探索

上海市无线电频率使用监管探索

上海市无线电频率使用监管探索作者:暂无来源:《上海信息化》 2020年第6期文/虞启亮随着国家及上海市不断推出有关批后监管的政策,无线电的管理重心正由事前向事中、事后转移。

基于目前的政策,本文针对上海市相关措施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2019年9月6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发布,提出要充分发挥政府作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把更多资源向事中事后监管倾斜,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形成协同监管格局,这也标志着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成为未来工作的重点。

事中事后监管政策在国家层面与上海市地方层面,有关事中事后监管法律与政策的研究、发布,几年前便开始了。

2016年11月11日,由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命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总体要求。

2017年7月3日,工信部发布《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在《条例》内容的基础上,不仅明确了申请程序及证照内容,也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建立了年度使用报告机制,明确了监管检查的要求。

同年12月15日,工信部印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对不同系统的使用技术要求进行明确规定,为批后监管中的技术核查提供依据。

2018年10月22日,《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上海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12月1日起实施。

《办法》中建立了频率使用率评价制度,并将评价不合格纳入到可撤销许可并收回频率的条件中去,加强了批后监管发现问题后的处罚力度,促进事中事后监管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落到实处,为地方监管提供政策依据。

上海市频率使用监管现状上海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在相关政策基础上,对于国家频率、地方频率及临时频率等各种频谱资源在上海的使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各种管理方式和技术,对无线电使用进行规范,有效推动了上海市范围内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合理、合法、合规使用。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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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全文)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全文)来源:作者:日期:09-08-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无线电管理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无线电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年度无线电管理情况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九年八月六日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无线电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64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国家无线电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特指中央财政通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并安排用于支持国家无线电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安排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支出预算和监督管理,国家和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使用和绩效考评。

第四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结合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实际,编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支预算,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征收、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征收第七条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属于国家资源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或减免。

第八条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征收,无线电频率(频谱)资源使用者必须及时、足额上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并纳入中央国库。

无线通信业无线电频率管理规定

无线通信业无线电频率管理规定

无线通信业无线电频率管理规定无线通信业的发展日新月异,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和规范成为保障无线通信稳定运行和合理利用频谱资源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无线通信业无线电频率的管理规定进行探讨,旨在为行业从业者提供指导和参考。

一、无线电频率的定义和分类无线电频率指的是电磁波在空间传播时所具有的频率特性。

根据电磁波在大气中传播特性的不同,无线电频率可分为以下几类:地面波频率、天波频率、空间波频率和地球固有振荡频率。

无线电频率的分类有助于更好地进行频谱资源的规划和管理。

二、无线电频率管理的原则1. 公平合理原则:无线电频率应按照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和利用,确保各个无线通信业务的正常运行。

2. 效率优先原则:频谱资源是有限的,应优先满足高效率的无线通信需求,合理规划和利用频率资源。

3. 协调发展原则: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应与相关行业和部门进行紧密协调,确保不同业务之间的频谱资源不相互干扰,实现协调发展。

4. 技术创新原则:鼓励和支持新兴技术的发展,为其提供合适的频率资源,推动无线通信业的科技进步。

三、无线电频率管理的主要内容1. 频率规划和分配:根据不同的无线通信业务需求,制定相应的频率规划和分配方案,确保各个业务之间的频谱资源互不干扰。

2. 频段管理:对不同频率段的使用进行规范,确保不同频段的无线通信业务之间不会相互干扰,保障无线通信的质量和安全。

3. 频率协调:对频率资源的协调使用进行管理,确保频率资源的高效利用,避免频率争用和同频干扰的出现。

4. 频率监测和监管:建立频率监测和监管机制,对频率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频率干扰问题。

5. 频率使用许可和申请:规定无线通信业务需要事先获得相应频率使用许可,对频率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无线通信业务的合法和规范使用。

6. 频率使用报告和汇总:无线通信业务需要按照规定定期上报频率使用情况,监管部门进行汇总和分析,为频谱资源的合理规划提供依据。

7. 频率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对闲置频率资源进行整合和共享,提高频谱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推动无线通信业的可持续发展。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无线电波秩序,促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维护无线电波秩序,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经济信息化管理部门是本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无线电管理的日常工作。

本市交通、农业、公安、工商、质量技监、规划、环保、水务(海洋)、住房城乡建设、文广、体育、绿化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民用航空、铁路、海事、通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安排有关人员配合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项规划)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划,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无线电管理专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阶段性任务。

第五条(创新保障)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无线电新技术和应用发展状况,加强技术设施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本市鼓励无线电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的创新应用,支持相关行业利用无线电技术进行产业升级,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条(科普宣传)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科技、教育等部门组织开展无线电科普活动,宣传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主动维护无线电波秩序的自觉性。

第二章频率管理第七条(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制定本市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市无线电频率的使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完善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无线电频率许可)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doc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无线电频率的使用,保障国家通信业务和国防通信业务的需要,提高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利用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无线电台站(以下简称“台站”)所使用的频率。

第三条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应当遵循国家的频率规划,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发布相应的频率表,明确各种通信业务和业余无线电活动所使用的频率范围,予以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和使用频率,不得利用无线电设备从事非法活动。

第六条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实行“谁用谁管”的原则。

对于省级以上行政区划或者较大的通信业务单位,国家有关部门可以委托其管理本地区或者本单位内的无线电频率。

第二章频率划分的基本原则(一)充分考虑国家通信业务和国防通信业务的需要,为其保留必要的频率资源;(二)在充分利用现有频率资源的前提下,根据不同通信业务和业余无线电活动的要求,划分和保留相应的频率范围;(三)严格管理和控制各类无线电干扰,保障无线电通信和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技术进步和通信业务的发展需求,以满足不断增长的通信容量和通信质量的要求。

第三章国家通信业务频率的划分(一)根据不同的通信方式和技术要求,划分不同的频段;(二)合理配置、合理利用各个频段,以充分发挥其通信容量和通信质量的优势;(三)充分考虑各种促进通信发展的技术和政策措施。

(一)无线电广播频段:535.5kHz ~ 1606.5kHz;(三)国内美容美发、养生保健、婚姻服务等商业广告宣传广播:1.77MHz ~ 1.78MHz,24.85MHz ~ 24.94MHz,26.96MHz ~ 27.24MHz;(四)应急通信频段:164.6kHz ~ 285kHz,5.09MHz ~ 5.5MHz,7.1MHz ~ 7.3MHz,14.0MHz ~ 14.35MHz,18.068MHz ~ 18.168MHz,21.0MHz ~ 21.45MHz,24.89MHz ~ 24.99MHz,29.1MHz ~ 29.3MHz,50.2MHz ~ 50.4MHz,145MHz ~ 146MHz,430MHz ~ 440MHz;(五)话音通信频段:30kHz ~ 470GHz。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二)完善了申请和审批程序。《办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了频率使用 许可条件,细化了频率使用许可的申请材料,包括使用频率申请书、申请人基本情况、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依 法使用频率的承诺书等要求。
办法解读
制定过程
制定目的
主要内容
制定《办法》,是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现实需要。无线电频谱是国家的战略性稀缺资源。近年来, 随着“中国制造2025”、“互联+”加快实施,下一代移动通信、物联、车联、工业控制系统等新技术新业态快 速发展,无线电技术应用日益广泛,经济社会对无线电频率的需求不断增加,频谱资源日趋紧张。制定《办法》, 依法规范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和频率使用行为,是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无线电技术业务持续健康发 展的迫切需要。
《办法》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
(一)确定了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的频率使用许可事项,即:当事人向国 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频率使用许可,以及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 的活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审 批权限实施许可。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办法
01 政策全文
03 内容解读
目录
02 征求意见 04 办法解读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制定的办法。
政策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规范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 电频率使用许可,以及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第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的频率除外。 第二章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无线通信业无线电频率管理规定

无线通信业无线电频率管理规定

无线通信业无线电频率管理规定无线通信业是当今社会中极为重要的行业之一,它不仅为人们提供了便捷的通信方式,也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无线通信业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无线电频率的管理。

无线电频率管理是确保无线通信安全、高效运转的基础,下面将对无线电频率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论述。

一、无线电频率的定义及分类无线电频率是指在无线电通信系统中用来传输信息的电磁波的频率。

根据频率的不同,无线电频率可以分为三大类:低频、中频和高频。

低频主要用于远距离的地面通信和航海通信,中频主要用于广播和航空通信,高频主要用于卫星通信、卫星导航和移动通信。

二、无线电频率管理的重要性无线电频率管理对于保障无线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通信至关重要。

合理规划和分配无线电频率可以有效避免频段冲突和干扰,提高频谱资源的利用效率,保证各种无线通信系统之间的协同运行,确保通信质量和数据传输速度。

同时,无线电频率管理还可以防止非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确保通信系统的安全和保密性。

三、无线电频率管理的原则1.公平原则:在频段规划和分配时,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充分考虑各种无线通信系统的需求,避免出现资源过度集中或过度分散的问题。

2.高效利用原则:合理规划和分配无线电频率,最大限度地提高频谱资源的利用效率,以满足不同无线通信系统的需求。

同时,鼓励研发和应用新的无线通信技术,进一步提高频谱资源的利用效率。

3.协同共享原则:各种无线通信系统之间应进行协调和合作,共同利用有限的频谱资源,确保各类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并避免相互干扰。

4.安全保密原则:无线电频率管理应强化对通信系统的安全和保密管理,防止非法使用、窃听和干扰无线通信,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性。

四、无线电频率管理的具体措施1.频段规划:根据不同的无线通信系统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频段规划方案。

在规划中应考虑国家的频率分配政策、国际协调和频谱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划分不同的频段,以满足不同通信系统的需求。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0.11•【字号】•【施行日期】2005.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信息委法〔2005〕281号各区、县信息委,各有关单位:现发布《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第二节室外基站第三节室内基站第四章无线寻呼基站、数字集群通信基站第六章附则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细则所称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

具体包括采用蜂窝方式组网的GSM移动通信系统、CDMA移动通信系统、无线寻呼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PHS无线接入通信系统,以及采用其他技术体制的无线通信系统。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设置的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无管局)具体负责本市基站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通信、规划、环保、物价、房地、公安、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基站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原则)基站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适应公用移动通信发展,坚持选址布局优化合理、站址资源统筹共享的原则。

【全文】《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沪府令12号)(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文】《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沪府令12号)(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2018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无线电波秩序,促进智慧城市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以及开展干扰查处、监测检测等无线电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无线电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交通、农业、公安、市场监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务(海洋)、文广影视、科技、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安排有关人员配合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无线电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无线电管理专项规划)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划,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编制本市无线电管理专项规划,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创新保障)本市鼓励无线电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的推广应用,支持相关行业利用无线电技术进行产业升级,促进创新发展。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状况,加强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有效维护无线电波秩序。

第六条(科普宣传)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科技、教育等部门组织开展无线电科普活动,宣传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主动维护无线电波秩序的自觉性。

第二章频率管理第七条(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制定本市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市无线电频率的使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完善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实施要求)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无线电频率使用与监管管理制度

无线电频率使用与监管管理制度

无线电频率使用与监管管理制度无线电频率的使用与监管管理是为了保障无线电通信的有序进行和频谱资源的合理利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无线电频率的概念及重要性、无线电频率的使用与分配、无线电频率的监管与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无线电频率的概念及重要性无线电频率是无线电波在空间中的传播频率,通常用赫兹(Hz)来表示。

每一个无线电通信系统都需要通过无线电频率来进行信号的传输,这些频率资源是有限的,因此需要进行合理使用与管理。

无线电频率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通信能力:无线电频率是各种无线通信设备进行通信的基础,合理分配和使用无线电频率可以确保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和通信能力的保持。

2. 避免干扰:不同的无线电设备需要使用不同的频率进行通信,如果频率分配不合理或者频率之间有干扰,会导致通信质量下降甚至无法正常通信。

3. 频谱资源优化利用:无线电频率是一种有限而宝贵的资源,合理的频率分配和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频谱资源的利用效率,避免资源的浪费。

二、无线电频率的使用与分配为了保障无线电通信的顺利进行,各国制定了一系列无线电频率的使用与分配规定。

具体做法如下:1. 频率划分:将无线电频谱按照频率范围进行划分,分配给不同的无线电通信服务。

比如,无线电广播、无线电导航、无线电遥控等都有各自的频段。

2. 分配方式:无线电频率的分配通常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根据国家的通信需求和频谱资源状况,进行频率资源的分配工作。

常见的分配方式包括竞标、指标、协商等。

3. 频率规划:国家会制定相应的频率规划表,明确各频段的使用方式和分配规则,以确保不同的通信系统之间不会相互干扰。

三、无线电频率的监管与管理为了确保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合理利用,各国也会制定相应的频率监管与管理制度,以维护公平竞争和防止频率滥用的问题。

具体做法如下:1. 执法与监测: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执法,确保各通信系统按照规定使用频率,不产生干扰和滥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3•【字号】沪府办发[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3日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无线电管理局等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通知》(沪委办发〔2012〕47号),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为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无线电管理的日常工作。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机构规格为相当于副局级。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本市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的制定,组织编制本市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固定无线电台(站)布局规划,明确重点无线电台(站)有关保护要求。

(三)负责本市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审批,根据法定权限对无线电频率、呼号进行指配,核发电台执照,并依法实施监管。

(四)负责组织本市无线电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信号监测、无线电发射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检测,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五)承担本市无线电管制的组织实施,组织本市重大活动、重点区域和突发事件的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

(六)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市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

(七)依法对本市无线电管理方面的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

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

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无线电频率使用率是指在频率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合理利用无线电频率资源的程度。

为了确保无线电频率使用的有效性和高效性,减少频率资源的浪费,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规定。

下面将介绍我国的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

一、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我国无线电频率使用率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理规划频率使用国家应根据无线电通信发展的需要,合理规划和划分各类频率资源,确保不同无线电通信系统之间的频率分配公平合理。

各无线电频率用户应根据自身需求,按照国家规定的频率使用规范进行频率资源的申请和使用。

2.遵守频率使用规范3.提高频率利用效率4.推广共享频率资源由于频率资源有限,无线电频率用户应积极推广和采用共享频率资源的方式。

这包括使用频率共享技术、开展频率资源交易等。

通过共享方式的推广,可以提高频率资源的利用率,满足更多无线电通信需求。

为了监督和管理无线电频率的使用率,我国颁布了《无线电频率使用率核查管理暂行规定》。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频率使用率核查范围规定了需要进行频率使用率核查的对象范围,包括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对于频率使用率较高的单位或频率资源使用较为复杂的单位,应加强核查力度。

2.频率使用率核查依据规定了进行频率使用率核查的依据和方法,主要包括单位自查、实地核查、制度审查等。

单位应按规定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配合相关部门的核查工作。

3.频率使用率核查结果处理核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对于频率使用率合格的单位,予以奖励和表扬,鼓励其继续保持良好的频率管理水平。

对于频率使用率不合格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告。

4.频率使用率管理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定期组织频率使用率的核查工作。

同时,加强对无线电频率使用率相关法规法规程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相关单位的频率管理意识和水平。

财政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12.04•【文号】财建[2002]640号•【施行日期】2002.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6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12月4日财建[2002]640号)信息产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收取、分配和使用管理,促进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规定,特制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联系人:柯风邓燕电话:010—68552526,010—68552525附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收取、分配和使用管理,促进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规定,结合无线电管理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征收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和管理权限,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征收,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为“电波卫士”铸造执法新利器——解读《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为“电波卫士”铸造执法新利器——解读《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后核 发无线 电台执 照 。这 些规 定对推 进行政 公开 、依 法行 政提 出了明 确要求 ,完 善了设 置无线 电台 ( )的行 政审 站 批程 序 ,对 促进 无线 电台 ( )的有序设 置起 到 了积极作 站
用。
强化 固定无 线 电台 ( )布 局规期 。推进 公用 移动通 站 信基站资源 的 “ 毫共 事” 共
解读 《 上海 市无线 电管理办法》
文 / 俊华 王 歌 妙 毛
作为国 民经济 各部 门和社会 活动 各领 域全 面发展和 普 型 ,各行 各业 对无线 电通信 的需要 与 日俱增 ,无线 电通 信 遍采用的现 代信息技 术手段 ,产业信息 化极大地 提高 了社 领域 的 日新 月异对法 治建设提 出 了新 的要求 , “ 十一五 ” 会 劳动生产 力 ,增强 了综合 国力和 国际 竞争力 。 《 0 6 期 间随着产业 发展和 信息化技 术进步 ,上海无 线电法治建 20— 2 2年 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 》明确 了信息化的战略地位 ,党 设也得到了更新和完善 。 00 的十七大首次提 出信息 化与工业 化融合发展 的命题 ,赋予 了产业 和信息化建 设全新 的历史使命 。其 中 ,无 线 电通 信 信息技术和产业 、促进信息化建设起着重要作 用。 近 年来 ,上海 逐 步 向国 际经 济 、金 融 、贸 易中 心转 为了适应无 线 电领域 的迅速 发展 ,上海 自2 0 年起陆 01
管理方式提 出了明确要求。
理 囊 了设 置 无线 电 台 I )的 行 政 审 批 站
尽管 《 办法 》于2 0年 制定后 并未立 即施 行 ,但 对上 09
海 市信 息化建 设和 各 电信运营 商的基 站部署 和建 设仍起 到 了前瞻 性的 指导作 用。截  ̄ 2 0 年 1 月3 日的统 计数据 显 _0 9 2 1 示 ,上海 三家基 础 电信运 营企业 共建铁 塔 1 1 座 ,共建 率 25 为7 %;共建 基站 1 8 个 ,共 建率 为3 .%;共建 传输 线路 2 37 85 15 公里 ,共建 率为4 .%。在共 享方面 ,上 海三家运 营企 23 09 业 累计提 出铁 塔与基站的共享需求4 5 ,满足2 9 ,共享 1个 9个 共享率为4 . 08 %。 与此 同 时 ,上海 市 也 在 近一 年 中先 后 出 台 了 《 建 共

上海无线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草案

上海无线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草案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草案)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无线电波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细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使用频率申请文件,内容包含申请单位概况、申请理由、业务用途、工作频段、通信范围和需要的频点数量及其他与申请指配的频率有关的内容。
(二)无线电频率使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请表;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无线网络设计方案;
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应当优先保障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无线电频率需求。
第五条(无线电频率使用的评估)
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定期对本市无线电频率的使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建立统计发布制度,按年度发布综合评估报告。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完善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效率。
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者应当主动配合评估工作。
第七条(固定无线电台站布局规划的实施)
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按照固定无线电台(站)布局规划的要求,进行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审批和使用管理。
纳入固定无线电台(站)布局规划的,应当建立固定无线电台(站)运行报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就上一年度频率使用情况、台(站)运行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发展需求情况等向市无线电管理局报告。
(三)负责本市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

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

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一、背景和意义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无线电频率的使用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无线电频率被广泛用于通信、广播、导航等领域,对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无线电频率的有效、合理利用,提高频谱资源的利用率,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有必要制定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

二、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1.各级政府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社会需求和频谱资源情况,制定相应的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

根据不同地区和领域的需求,会对频率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确保各项业务能够有序进行。

2.企事业单位使用无线电频率时,应制定合理的频率规划,并制定相应的频率使用计划。

通过科学合理的频率规划,避免频谱资源的浪费,提高频率的利用效率。

频率使用计划应包括频率使用范围、频率使用时间、频率使用方式等内容。

3.具备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个人、单位或者组织在使用频率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频率资源,并按照申请结果进行频率的设置和使用。

使用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要求,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使用频率。

4.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者应定期对其频率使用情况进行自行核查,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核查结果。

核查应包括频率使用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按照规定使用频率等内容。

若发现频率使用不当、超出授权范围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1.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建立频率使用管理系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通过系统,可以实时掌握频率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频率使用不当的行为。

2.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无线电频率的核查工作,通过抽查、检查等方式,确保无线电频率的合理使用。

核查工作应全面覆盖各个地区、领域,对频率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了解。

3.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发现频率使用不当、超出授权范围等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可以通过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方式,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无线电频率的安全、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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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无线电频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率资源,保障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军事系统以外的无线电频率的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机构)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本市无线电频率的日常指配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频率指配和使用基本原则)
无线电频率的指配、使用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频率使用规划和实施计划)
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市无线电发展专项规划,拟订本市可指配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规划和实施计划;制定在用频率的频率使用评估计划。

第六条(频率资源库)
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将现有可指配使用频率按频率的工作方式、频率的使用性质和频率的质量等要素分类建立频率资源库。

对应急、重大活动等特殊的频率使用,按需求性质、需求频段等做好频率资源储备预案,定期监测,加强对储备频率的动态管理。

第七条(频率使用申请)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局提交使用频率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含单位概况、申请理由、业务用途、工作频段、通信范围和频点数量。

第八条(频率指配审核)
市无线电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书后经审核认为申请理由充分,申请材料完善、准确,申请频率符合国家和地方频率规划要求的,应当做出受理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的决定,并在做出受理申请的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预指配频率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收到市无线电管理局预指配频率决定书面通知后,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局提交《无线电台(站)组网技术设计报告》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评估报告》等技术资料。

市无线电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无线电台(站)组网技术设计报告》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评估报告》等技术资料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述技术资料的技术审核并进入频率指配。

对于重大的频率使用申请,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或者协调。

第九条(频率指配)
市无线电管理局经技术审核后认为《无线电台(站)组网技术设计报告》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评估报告》等技术资料设计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应当将指配频率、规定使用年限及核定的设台技术标准等技术参数等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上述文件即可以使用频率或者另行申请设置无线电台(站)。

临时使用频率的申请,应当经市无线电管理局对频率使用性质、设备制式和性能、使用环境等进行审查后指配。

第十条(使用期限)
指配使用的频率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使用:
(一)指配常规使用频率,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特殊情况不超过五年;
(二)指配临时使用频率,有效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六个月。

指配使用频率期间内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指配频率使用期限不受上述使用频率期限限制。

第十一条(有偿使用)
依照国家规定的无线电频谱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无线电频率使用者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时交纳频率占用费。

第十二条(频率使用的检查与评估)
市无线电管理局可以根据管理的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在用频率使用情况实施评估,评估依据上海市企业标准《无线电频率使用评估指标体系Q/YXBN 1-2007》,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者应当主动配合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评估单位)
市无线电管理局委托上海市无线电协会,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评估的相关事宜。

上海市无线电协会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评估后,应当出具《无线电频率资源使用评估报告》。

上述报告可作为市无线电管理局频率续用、调整和收回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频率使用保护)
对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保护其使用的频率免受有害干扰。

如遇到干扰或者其他影响其频率正常使用的情形时,无线电台(站)的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可以向市无线电管理局进行申诉。

市无线电管理局在接到申诉后,应当依照相关的管理程序,进行无线电干扰源的查找工作,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特殊情形处理)
市无线电管理局可以协调处理下列特殊情形:
(一)依照协商原则处理军用与非军用无线电通信相互间的干扰;
(二)频率参数测定中出现争议时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测试并分析;
(三)合法设置的台站之间发生不可避免干扰的,鼓励无线电频率使用者之间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市无线电管理局进行协调或者重新指配其它适宜的工作频率;
(四)对本行政区域所设无线电台(站)与其他区域所设无线电台(站)间发生干扰时,代表本区域与相关地区无线电管理部门进行协调。

第十六条(变更)
无线电频率使用者在申请或者使用过程中,在使用主体、技术参数、使用区域等发生变更时,应当按指配程序向市无线电管理局重新提出变更事项申请。

第十七条(频率续用)
无线电频率使用者在使用期满后需续用的,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局办理续用手续。

常规使用频率的续用手续应当在期满日之前三个月内办理,临时使用频率手续应当在期满日之前一周内办理。

频率使用者在办理续用申请时,除应当提交原申请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无线电频率资源使用评估报告》,市无线电管理局依据申请材料以及《无线电频率资源使用评估报告》决定是否批准续用。

第十八条(频率调整与收回)
国家或者地方频率规划划分作出变动、电磁环境改变、使用单位业务量改变以及其它特殊情况时,市无线电管理局与无线电频率使用者协商后,可以对业经指配的频率作出调整或者收回的决定,无线电频率使用者应当服从。

因调整或者收回造成的损失按国家的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频率使用者主动调整)
市无线电管理局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者因实际需求申请增加使用频率时,除要求无线电频率使用者提交新增使用频率申请材料外,可以对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者原通信网的在用频率按要求进行使用评估。

市无线电管理局依据评估结果进行新增频率的审批。

无线电频率使用者根据需求减少
使用频率时,除停止使用相关频率外,应当主动向市无线电管理局报告,并办理退回频率手续。

第二十条(解释机构)
本规定由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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