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办发 号—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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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财政厅XX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

XX省财政厅XX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

XX省财政厅XX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XX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习惯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XX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补贴是国家与单位对职工支付的具有工资性质的住房消费资金,由基本住房补贴与工龄住房补贴两个部分构成。

住房补贴用于职工购房、建房,与归还向国有商业银行申请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

第三条实施住房补贴,应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充分考虑财政与单位的承受能力,积极稳妥,量力而行,逐步推行。

实施条件不成熟、补贴资金不落实的地方可暂缓实施或者分步实施。

各地实施住房补贴时,要充分考虑住房公积金补助情况,并注意兼顾实行货币分房的职工与实行实物分房的职工之间的购房负担与受益基本一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与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

财政部分补助、无补助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决定是否实行住房补贴。

第二章职工住房补贴的范围与对象第五条住房补贴的范围。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在4倍(含4倍)以上的市(县),能够对无房职工与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当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当地房价收入比在4倍下列的市(县)不得实行住房补贴。

第六条住房补贴的对象。

在实施住房补贴地区的国家机关与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厅级及下列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能够给予住房补贴:1.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2.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福利性实物分房指按原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国家或者单位给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

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包含租住按规定不能出售的公有住房。

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第三章住房补贴标准第七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抱歉,由于字数限制,无法为你提供____字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

以下是一个简要的细则概述:一、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目的和范围1. 目的:为了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生活品质,促进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机关事业单位可以向有需要的人员提供住房补贴。

2. 范围:住房补贴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和合同制职工,具体适用范围和标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住房补贴的资格条件和申请流程1. 资格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住房补贴:年满18周岁,持有有效居民身份证,且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定期限。

2. 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工作单位证明、家庭收入证明等。

三、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和方式1. 发放标准:住房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单位根据资金状况、地区物价等因素确定,并依法纳入单位预算。

通常住房补贴分为基本补贴和差异化补贴,基本补贴为全体符合条件人员统一发放,差异化补贴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差异化发放。

2. 发放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选择直接发放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或按年度发放等方式,具体发放方式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住房补贴的管理和监督1. 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住房补贴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工作程序,并及时向工作人员发布相关政策和规定,保障住房补贴的公平、公正发放。

2. 监督: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住房补贴发放监督机制,通过内部审计、职工代表会议等方式对住房补贴发放进行监督,确保住房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

以上仅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的简要概述,具体细则可能因单位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如需获取更详细的细则信息,请向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相关负责人咨询。

陕办发[2006]18号—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

陕办发[2006]18号—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

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陕办发﹝2006﹞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精神,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简称“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政府以货币形式给予职工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第三条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包括驻西安市城六区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行政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和实行工资统发的全额事业单位。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对象第四条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住房补贴。

(一)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未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或未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二)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已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或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三)2000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新职工。

第五条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申请住房补贴:(一)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二)已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可售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三)已接受国家和单位给予个人自建或购买住房的补助、补偿的职工。

(四)离婚前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第三章住房补贴标准第六条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一)厅局级(正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120平方米。

(二)处级(副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100平方米。

(三)科级(中级技术职称、高级技师及相当职级人员)80平方米。

(四)科以下(初级技术职称、技师及相当职级人员和工人)60平方米。

陕办发[2006]18号—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

陕办发[2006]18号—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

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陕办发﹝2006﹞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精神,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简称“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政府以货币形式给予职工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第三条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包括驻西安市城六区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行政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和实行工资统发的全额事业单位。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对象第四条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住房补贴。

(一)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未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或未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二)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已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或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三) 2000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新职工。

第五条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申请住房补贴:(一)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二)已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可售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三)已接受国家和单位给予个人自建或购买住房的补助、补偿的职工。

(四)离婚前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第三章住房补贴标准第六条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一)厅局级(正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120平方米。

(二)处级(副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100平方米。

(三)科级(中级技术职称、高级技师及相当职级人员)80平方米。

(四)科以下(初级技术职称、技师及相当职级人员和工人)60平方米。

陕西房改工作文件汇编

陕西房改工作文件汇编

陕西房改工作文件汇编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目录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2.西安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3.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4.西安市2002年公有住房成本价、市场价、公有住房租金标准5.关于对2000年元月1日之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岗后参加单位房改问题函的答复(陕房改办发〔2002〕004号)6.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说明(陕房改发〔1999〕02号)7.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决定(陕政发〔1998〕49号)8.关于非省级机关住房参加房改的问题和职工在批准集资建房后去世如何购房问题的处理意见(陕房改办发〔1999〕022号)9.关于当前房改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陕房改办发〔1999〕03号)10.关于以标准价、成本超标准购买和租住公有住房加价加租问题的实施办法(陕房改办发〔1997〕07号)11.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纠正违反规定购房、建房、租房、装修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处理办法》的通知(陕办发〔1996〕7号)12.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1997〕44号)13.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机关工作人员住房的规定(陕办发〔1990〕6号)14.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房住房改革的通知》的通知(陕房改办发〔1999〕014号)15.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8〕50号)16.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陕政发〔1994〕59号)17.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确保我省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04.30•【字号】陕房改发[1998]第06号文•【施行日期】1998.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陕房改发[1998]第06号文1998年4月30日印发执行)根据《陕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和《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凡省级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自陕政发[1997]44号文颁布之日起,不再实行标准价售房和标准价集资建房,公有住房出售实行标准价与成本价并轨。

对新建住房、腾空旧公有住房要按照44号文统一要求和本细则规定,采用成本价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方式出售,预售全部产权,已用标准价集资在建的住房,也要按照集资当年的成本价出售。

房改中已用标准价购买了公有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可以自44号文公布之日起,向产权单位申请以成本价购买剩余部分产权,以获得全部产权。

第二条购房人申请成本价购房,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西安市非农业户口、在省级单位工作;(二)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足额、及时缴存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三)符合陕办发[1996]7号文规定的住房标准;(四)以自住为目的。

第三条执行成本价分期付款的同时,继续执行陕政发[1994]59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付款折扣及相关政策。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新建住房或腾空旧公有住房,首次付款额达到应付房价款的65%时,即可享受首次付款额14%的折扣。

已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愿意向成本价过渡时,首次补交款数额达到应补交款总额的65%以上,也可享受首次补交款额14%的折扣。

第四条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按以下程序报批:(一)购房职工须填写由省房改统一印制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资格审查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9.06•【字号】陕建函〔2018〕492号•【施行日期】2018.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陕建函〔2018〕49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2018年9月6日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全省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10〕11号)和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陕建发〔2018〕10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工作坚持以奖代补、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筹集拨付,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资金在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五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工作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被评为省级先进的单位及个人由省政府发文表扬,被评为先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由省政府给予资金奖励。

第六条省政府对市级政府的奖励设一等奖1个,奖励3000万元;二等奖2个,各奖励2000万元;三等奖3个,各奖励1000万元。

第七条省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综合管理工作优秀的先进县(市、区)进行奖励,各奖励500万元。

第八条各设区市政府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2-3个县(市、区)政府参加全省评定,每个市区最终确定1个县(市、区)作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综合管理工作“十佳县”。

陕西省公务员补贴标准

陕西省公务员补贴标准

陕西省公务员补贴标准陕西省公务员补贴标准是指在公务员工资基础上,根据公务员工作性质和工作条件,给予一定的津贴和补贴,以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生活和工作需求。

根据《陕西省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规定》,陕西省公务员补贴标准主要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餐饮补贴等内容。

首先,住房补贴是指为解决公务员住房问题而发放的一种津贴。

根据陕西省相关规定,不同级别的公务员享受的住房补贴标准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住房补贴是根据公务员所在城市的房价水平和公务员级别来确定的,以确保公务员能够在所在城市有一个基本的居住条件。

此外,对于外地调入的公务员,还可以享受一定的租房补贴。

其次,交通补贴是指为解决公务员工作交通问题而发放的一种津贴。

陕西省对于公务员的交通补贴标准也有详细规定,一般包括公务用车、公务交通费等内容。

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政府统一规定,公务交通费则根据公务员工作需要进行报销或补贴。

这些补贴的发放可以有效减轻公务员的交通压力,提高工作效率。

最后,餐饮补贴是指为解决公务员工作餐饮问题而发放的一种津贴。

公务员在工作期间可能需要参加各种会议、培训等活动,因此餐饮补贴也是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陕西省对于公务员的餐饮补贴标准也有具体规定,以确保公务员能够在工作期间有一个基本的饮食保障。

综上所述,陕西省公务员补贴标准是根据公务员工作性质和工作条件来确定的,旨在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生活和工作需求。

这些补贴的发放不仅可以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也有助于提升公务员的工作满意度和职业认同感。

希望未来陕西省能够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补贴标准,更好地满足公务员的工作需求,推动公务员队伍的健康稳定发展。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范文(三篇)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范文(三篇)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范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单位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特制定了以下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一、补贴范围1. 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在编职工均可享受住房补贴。

2. 外籍员工如满足我单位招聘条件,亦可享受住房补贴。

二、补贴标准1. 根据员工在我单位工作年限和职务岗位的不同,住房补贴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具体标准如下:a. A档:在我单位工作不满3年的员工,享受基本住房补贴。

b. B档:在我单位工作不满5年的员工,享受中等住房补贴。

c. C档:在我单位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员工,享受高级住房补贴。

2. 住房补贴的具体金额将根据当地房价水平和员工工资等因素进行调整,并由人力资源部门在每年年初公布。

三、申请与发放1. 员工需提交住房补贴申请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送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2.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工作证明、拟购房或租房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

3. 住房补贴将以月度形式发放,每月底发放下个月的补贴。

发放方式可选择银行代发或通过工资进行直接发放。

四、补贴使用1. 住房补贴可用于购房首付、还贷、租房费用等与居住有关的支出。

2. 员工须如实使用住房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3. 对于购房者,如发现违规使用住房补贴,将追究其责任,并暂停其住房补贴。

五、监督与评估1. 人力资源部门将定期对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员工可通过信访渠道或公司内部举报机制,对有关住房补贴问题进行举报。

以上即为我单位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希望员工们积极申请并合理使用住房补贴,为更好地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做出贡献。

同时,也希望各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能够认真执行和监督住房补贴政策,确保公正公平的发放,维护员工的权益。

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谢谢大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范文(二)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补贴管理。

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细则

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细则

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细则一、总则为了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职工的居住环境,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

三、补贴标准1.工龄补贴根据事业单位职工的工龄长短,给予不同程度的住房补贴。

工龄补贴分为以下几档:(1)10年以下工龄:每月补贴500元;(2)10年以上工龄:每月补贴800元;(3)20年以上工龄:每月补贴1000元。

2.职务补贴根据事业单位职工的职务级别,给予不同程度的住房补贴。

职务补贴分为以下几档:(1)一级职务:每月补贴800元;(2)二级职务:每月补贴1000元;(3)三级职务:每月补贴1200元。

3.地域补贴根据事业单位所在地的房价水平和生活成本,给予不同程度的住房补贴。

地域补贴分为以下几档:(1)一线城市:每月补贴1500元;(2)二线城市:每月补贴1200元;(3)三线城市:每月补贴1000元;(4)四线及以下城市:每月补贴800元。

四、申请条件1.符合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2.持有有效的住房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3.在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4.符合本细则的补贴条件。

五、补贴申请及发放流程1.职工向所在事业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2.事业单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将申请材料上报到上级部门备案;3.上级部门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发送至财务部门进行审批;4.财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住房补贴申请进行核算,并在职工工资中发放;5.住房补贴按月发放,并连续12个月享受,每年度需重新申请。

六、管理与监督1.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住房补贴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2.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应加强对住房补贴的财务管理和监督;3.上级部门应进行定期审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4.事业单位应定期公示住房补贴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七、违规处理对虚报、冒领住房补贴等违法行为,事业单位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回违规取得的住房补贴。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3•【字号】陕政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2011〕4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第11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建函[2011]209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4.18【实施日期】2011.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建函[2011]20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部门:为加快推进全省住房保障工作,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10〕11号),我厅制定了《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全省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落实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10〕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保障工作是全省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实行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度。

目标任务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指标。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全省各市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

各市政府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采取月排名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考核指标第五条考核指标为四个评价类别。

主要是目标任务分解、前期手续办理、土地供应、资金落实、开工量、形象进度(含完成投资)、质量监管、竣工量、配租配售管理等共15项指标,总分100分(详见下表)。

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表填报单位:类别:。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三篇)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三篇)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其工作人员提供住房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

具体细则可能会因地区和单位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补贴对象:一般包括该机关事业单位的在岗职工和退休人员。

2. 补贴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住房补贴标准,一般以固定金额或固定比例的方式进行补贴。

补贴标准通常会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岗位等级和工资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3. 补贴发放方式:补贴可以以固定月份的形式发放,也可以根据职工的实际需要进行灵活调整。

4. 补贴申请和审核:职工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单位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实职工的工作情况和住房情况等。

5. 补贴管理和监督:单位会建立相应的补贴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会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和检查,防止出现滥用、挪用等现象。

需要注意的是,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可能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具体细则请以当地单位公布的相关文件为准。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政策,提高公务员和事业人员的住房福利待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地方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是指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的住房补贴福利,其目的是帮助工作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工作人员的生活品质和工作积极性。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管理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等。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合法途径。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住房补贴管理工作制度,落实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标准和方式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的房价水平、人口密度、就业压力和公务员收入等因素,确保补贴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1]111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1]111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1〕111号)省级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标准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以下统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垂直管理系统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标准会同财政厅对本垂管系统(不含省本级)制定具体标准。

二、本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

待正常报废后,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

三、行政事业单位如因特殊业务,需要按照国家、行业专门配置标准配置资产的,按其规定标准执行,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四、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因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损坏无法修复、使用成本过高等需要提前报废的资产,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鉴定,并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五、本标准是一个动态标准,省财政厅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对标准做适时更新和调整。

六、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购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

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

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精神,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简称“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政府以货币形式给予职工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第三条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包括驻西安市城六区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行政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和实行工资统发的全额事业单位。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对象第四条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住房补贴。

(一)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未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或未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二)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已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或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三)2000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新职工。

第五条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申请住房补贴:(一)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二)已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可售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三)已接受国家和单位给予个人自建或购买住房的补助、补偿的职工。

(四)离婚前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第三章住房补贴标准第六条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一)厅局级(正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120平方米。

(二)处级(副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100平方米。

(三)科级(中级技术职称、高级技师及相当职级人员)80平方米。

(四)科以下(初级技术职称、技师及相当职级人员和工人)60平方米。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字号】陕政发〔1997〕44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公布日期】1997.09.22【实施日期】1997.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1997]44号1997年9月22日)省政府同意《陕西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使职工拥有全部属于自己产权的住房,是我国改革旧的住房制度,建立新的住房制度的基本目标。

在条件成熟的市、县(区)和部门实行以成本价分期付款方式出售公房,是把我省住房制度改革不断引向深入,促进建立新的住房制度的有力措施。

各地要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按照省上的统一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细则,确保这项改革措施平衡实施。

有条件的地、市、县(区)和单位,要在统筹安全好财力,并把有关住房方面的补贴逐步纳入职工工资的基础上,加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力度,尽快实现住房分配的货币化,提高职工自己解决住房的经济能力。

陕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促进住房向商品化、社会化发展,提高个人住房自有率,促进住房资金周转、积累,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是指购房人按国家规定的建房成本价格,在规定时间内采取分期支付房价款,向产权单位购买具有全部产权住房的售房方式。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陕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实行标准价与成本价并轨。

即从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上述单位不再实行标准价售房,也不再实行标准价集资建房,一律按照本办法对新建住房、腾空旧公有住房采用成本价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或者预售全部产权住房。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8•【字号】陕政办发[2005]11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13号)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也是我省保障公务员身体健康,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高效的重要措施。

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医疗待遇的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省直机关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含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

(二)经省委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省政府规定的医疗照顾人员:省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享受厅级和副厅级待遇的现职人员及退休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实施进行调整。

第三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省直机关公务员工资总额的6%列入当年省级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比例,今后将随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而相应提高。

当年结余的医疗补助经费,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冲减下年度财政拨付指标。

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

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

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根据我国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政策的最新规定,现将住房补贴的细则详细介绍如下:一、补贴对象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的在岗职工以及退休人员,包括中央机关、地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都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对于离退休人员,他们必须是事业编制内或者享受相应退休待遇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住房补贴按照申请人的工作地点、职务级别、在岗年限和个人住房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

补贴标准由各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如下:1. 工作地点因素:根据不同地区的房价水平制定差异化的补贴标准。

一线大城市和特殊区域可适当提高补贴额度,二线城市和县级市适度降低。

2. 职务级别因素:职务级别的高低也将影响补贴标准的高低。

通常情况下,高级领导干部和重要职务人员可以享受更高的住房补贴。

3. 在岗年限因素:在岗年限的长短也将对住房补贴产生影响。

通常情况下,从事国家事务时间更长的人员将享受更高的住房补贴。

4. 个人住房情况因素:个人住房情况也会对住房补贴产生影响。

通常情况下,无住房或者住房不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人员可以享受更高的住房补贴。

三、申请程序申请住房补贴需要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与住房补贴相关的材料。

具体的申请程序如下:1. 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并确认自己的个人信息、工作地点、职务级别、在岗年限和个人住房情况等相关情况。

2. 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职务证明、在岗年限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

材料要求真实有效,并经过单位或者相关机构的审核。

3. 审核和公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将经过相关单位或者机构的审核,并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15天,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申请人的材料提出异议。

4. 终审和发放:经过审核和公示后,单位或者机构将形成终审结果,并根据终审结果发放住房补贴。

发放方式一般为银行转账,申请人需要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信息。

陕西: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实行住房补贴制度

陕西: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实行住房补贴制度

陕西: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实行住房补贴制度
杨光
【期刊名称】《中国建设信息》
【年(卷),期】2006(000)09X
【摘要】日前,陕西省政府新制定的《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
贴制度暂行办法》日前开始实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无房或未达标住房职工将享受住房补贴。

【总页数】1页(P66)
【作者】杨光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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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
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
陕办发﹝2006﹞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精神,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简称“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政府以货币形式给予职工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第三条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包括驻西安市城六区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行政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和实行工资统发的全额事业单位。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对象
第四条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住房补贴。

(一)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未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或未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二)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已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或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三)2000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新职工。

第五条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申请住房补贴:
(一)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二)已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可售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三)已接受国家和单位给予个人自建或购买住房的补助、补偿的职工。

(四)离婚前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第三章住房补贴标准
第六条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一)厅局级(正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120平方米。

(二)处级(副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100平方米。

(三)科级(中级技术职称、高级技师及相当职级人员)80平方米。

(四)科以下(初级技术职称、技师及相当职级人员和工人)60平方米。

第七条老职工基本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482元。

鉴于从1994年起省级单位建立了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故对老职工1993年以前的工龄给予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8元。

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实行按月按职级定额发放,标准为:科级以下200元,科级260元,处级320元,厅级380元。

住房补贴标准根据职工工资及住房价格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住房补贴发放的最高年限为32年。

第九条住房补贴的计算方法:
(一)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基本住房补贴每平方米482元+工龄住房补贴每平方米每年8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二)未达标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基本住房补贴每平方米482元+工龄住房补贴每平方米每年8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差额面积。

差额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有住房面积。

已购(租)公有住房的职工,计算住房补贴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

(三)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现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晋升职务、职称或技术级别的,一次性计发职、级差额住房补贴。

计算公式为:职、级差额住房补贴=(基本住房补贴每平方米482元+工龄住房补贴每平方米每年8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级差面积
级差面积=晋升后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晋升前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或已享受政策性住房面积。

(四)以低于同地段、同等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全额集资住房的职工,只享受工龄住房补贴。

即:工龄住房补贴额=工龄住房补贴每平方米每年8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第四章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一)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二)本级财政预算积累的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

(三)从其它渠道筹集,可用于住房补贴发放的资金。

第十一条住房补贴由夫妇双方单位按各自级别、工龄、
住房面积标准分别计发。

第十二条符合住房补贴发放范围的单位,在完成公有住房清理、出售、普查建档、售房资金上缴省级财政后,方可提出住房补贴申请。

第十三条职工住房补贴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本人填写《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

(二)职工所在单位填写《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审批汇总表》和《省级机关新职工住房补贴审批汇总表》。

(三)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四)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单位报省直机关房改办公室(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根据省直机关房改办公室的审批意见和职工个人相关资料,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第五章住房补贴的支付与发放
第十五条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新职工自参加工作至本办法实施前的住房补贴,在购房、调离、离退休、去世时,由本人所在单位根据房改和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一次性支付。

第十六条未达标老职工的差额住房补贴,由本人所在单位根据房改和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实行轮侯一次性支付。

第十七条新职工的住房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

第十八条2000年1月1日后去世的老职工,住房补贴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支取。

第十九条从其它单位调入省级机关的职工,接收单位应根据其住房补贴发放记录,予以计发。

职工在原工作地已经领取住房补贴的,如原工作地住房补贴标准低于省级机关标准,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地区差额补贴,补贴额按照两地补贴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二十条职工在省级机关内部调动,其住房补贴由接收单位继续发放;调离省级机关的职工,其住房补贴从调离次月起,停止计发。

第二十一条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入伍,2000年以后转业的干部,不再享受地方住房补贴。

如果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级补贴标准,可申请差额补贴。

第二十二条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租金标准未达到商品租金水平前,不能作为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租住面积未达到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可计发未达标面积住房补贴。

第二十三条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后,不得以低于商品租金标准租住公有住房。

第二十四条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离婚后又以标准价、
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无论所购住房面积大小,不得再享受住房补贴。

第二十五条受降职、降级处分的职工,其住房补贴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相应职级发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未列入本办法发放范围的其他事业单位(含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所需资金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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