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几个界定标准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问题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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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问题和思考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许多不同的称谓,如各种法律法规中出现的“其它规范性文件”“行政规定”、“规定”,也有“红头文件”之俗称。
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最能概括其本质内涵。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省内各部门、各地市的定义基本类同。
据此,可以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性概况为四点,即行政性、外部性、普遍性和规范性,同时符合这四性的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1.行政性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除此之外的其它主体,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原则,不能制定规范性文件。
2.外部性是指,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
行政主体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不具有外部性,因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3.普遍性是指调制对象是不特定的,是普遍适用的,因此无法确定具体对象以排除其他人的适用。
如各类执法文书,因对象特定,就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4.规范性是指调整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际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责的依据,具有行政刚性。
这四个特性分别从制定主体、适用范围、管理对象、调整内容四个方面定义了何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中的规范性是其区别于一般政府文件的最本质特征,也使其具有了部分行政立法的特点和作用。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作用从本质上来说,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不属于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不被视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适用范围仅涵盖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八种,没有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因而从根本上否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拥有正式法律性文件的地位。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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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指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文件和规定。
这些文件和规定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介绍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定义、种类、制定过程和执行情况。
一、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定义1.1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概念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国家、地方政府或相关机构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用于规范社会行为和管理公共事务。
它们可以包括法律、法规、规定、规程、规定等形式。
1.2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特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具备强制性、约束力和可操作性。
它们的制定一般经过合法程序,可以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1.3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性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权益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们能够为社会提供有序、稳定的环境,保障公平竞争和公正治理。
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种类2.1 法律和法规法律是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
法规是由国务院、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
2.2 规定和规程规定是由相关机构或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用于规范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业的行为。
规程是对某一事项的具体操作步骤和要求进行规定的文件。
2.3 标准和规范标准是由国家标准化机构或行业组织制定的,用于规范产品、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规范是由行业组织或相关机构制定的,用于规范行业内的行为、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规定。
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3.1 立项和调研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前期的立项和调研工作,明确制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了解相关情况和需求。
3.2 起草和论证起草阶段是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核心环节,需要明确文件的结构、条款和表述,进行论证和修改,确保其准确、合理和可操作。
3.3 审批和公示制定完成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几个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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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中的几个问题制发规范性文件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方式之一。
规范性文件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法性文件,通常意义上所称的规范性文件,仅指法律范畴以外的、由行政机关发布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日常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人员对规范性文件的含义、范围及其认定方式、认定标准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模糊认识,实有进一步明确的必要。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及其要点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给予明确定义。
《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对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和特征作了界定,应作为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和判别依据。
依据上述定义,可以归纳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具备行政性、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等特征。
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一)关于“行政性”。
即,一方面,文件的制定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此外,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以及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诸如“某某指挥部”、“某某领导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并非常设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定行政管理职权,通常不能成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
另一方面,文件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及是否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也是判别文件是否具有行政性的重要方面。
(二)关于“外部性”。
即从文件调整对象角度来审视。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位阶(2篇)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位阶(2篇)](https://img.taocdn.com/s3/m/d7802811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166650b.png)
第1篇一、引言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发布,用以规范行政管理活动、保障和监督行政管理职能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书。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位阶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执行、监督和适用等方面。
本文将从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法律效力位阶的划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依据,针对特定事项或者特定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书。
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2. 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决定、行政指导意见等。
3. 行政合同:包括政府采购合同、行政特许合同等。
4. 行政协议:包括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协议等。
三、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位阶划分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位阶是指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 法律: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2.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
3.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依据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4. 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依据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5. 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依据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低于规章。
6.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一般而言,其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7. 行政协议: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协议的性质和内容,一般而言,其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适用1.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依据,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界定](https://img.taocdn.com/s3/m/5c09b21ea216147917112846.png)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办法、细则、通知、通告等实施对社会管理的文件总称。
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下列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
(一)有行政处罚内容的;
(二)有行政审批许可内容的;
(三)有行政征收内容的;
(四)有市场准入条件、标准、范围、资格、资质内容的;(五)有行政强制措施内容的;
(六)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
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下列文件,不视为规范性文件:
(一)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
(二)单纯转发的上级行政机关文件;
(三)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
(四)对具体事项所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五)针对特定对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讲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讲义](https://img.taocdn.com/s3/m/0d7b523a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c8.png)
行政规范性文件讲义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对特定范围的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约束力强制的规范性文件。
它的主要特征是以行政主体的命令、指导、批准或者决策的形式发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明确强制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领域,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不同特点和性质,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正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最高级别。
国务院依据法律授权,制定行政法规来对具体行政事务进行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
行政法规对于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约束力。
2.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的适用范围一般限于具体行政管理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活动。
地方性法规对于当地的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约束力。
4.地方性规章:地方性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范围。
地方性规章的约束力相对较低,具体适用范围有限。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审查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审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立项: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前,需要进行立项,明确制定该文件的目的、依据、范围、主体等基本要素。
2.起草:行政机关根据立项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起草过程中需要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3.审批:起草完成后,行政机关需要进行内部审批。
审批程序一般包括初审、复审和最终审批,确保文件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4.公示:经过审批通过后,行政机关需要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公示。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层级与适用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层级与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5475c631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8f.png)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层级与适用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政府机关依法制定的、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众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根据其不同的职能和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分为国家级、部门级和地方级几个层级。
在实际应用中,不同层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
一、国家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家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是由国家政府部门或授权的机关制定的,适用于整个国家范围。
国家级行政规范性文件通常由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制定,例如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这些文件对全国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国家级行政规范性文件通常对各类行政管理事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权威性。
各级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应当按照国家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关的行政义务和责任。
二、部门级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是由中央管理的具有特定职能的部门制定的,适用于该部门所管理的行政范围。
这些部门可以是国家级部委或者下级部门,如市政府、县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部门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在适用范围上较为狭窄,但对相应部门所管理的领域具有明确的约束力。
这些文件通过具体规定和措施,规范了行政机关和相关主体的行为,保障了行政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三、地方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地方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是由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机关制定的,适用于该地方行政区域内。
地方级行政规范性文件通常是地方性的条例、规章或规定,如省级政府、自治区政府、直辖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地方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地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相关主体的规范具有约束力,既涉及行政管理事务,也涉及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文件有助于实现不同地区间行政管理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公正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还需考虑其与法律、法规的关系,以及权威性和合法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制定,且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
对于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或申请行政复议,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规范性文件办法
![规范性文件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1945bed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9c.png)
规范性文件办法规范性文件是一种在社会治理中广泛使用的法律文件,它具有明确的规范性和约束力,是推进制度建设和推动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解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和挑战。
本文将从规范性文件的定义、种类、制定、解释和效力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规范性文件办法有更深入的理解。
一、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种类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行动中进行规范和限制的文件。
根据其内容和主体不同,规范性文件可以分为法规、规章、决定、命令、通知等不同种类。
其中,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决定、命令和通知属于行政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行政效力。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符合制定程序和规定的程序、内容、程序。
其中,制定程序包括制定、审议、批准、发布四个环节。
制定程序的规定是为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严谨性。
同时,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与法律法规相一致,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范围,否则其效力将会受到影响。
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包括官方解释和司法解释。
官方解释是指由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或者上级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含义、适用范围等作出明确的解释。
而司法解释是指由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含义、适用范围等作出明确的解释。
在实践中,官方解释和司法解释起到了有力的补充和解释作用,为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实施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四、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根据其性质和内容不同而有所区别。
法规、规章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命令、决定、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具有行政效力。
同时,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还应当受到法律法规及上位文件的限制和规范。
如果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或者上位文件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法律法规和上位文件为准。
总之,规范性文件在社会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解释是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实现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基础和前提。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8496b7a9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a6.png)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地方或者组织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它们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将详细介绍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定义、特点、制定程序以及应遵守的原则。
一、定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由国家、地方或者组织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它们是对某一领域或者某一行业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文件,具有统一性、权威性和约束力。
二、特点1. 统一性: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某一领域或者某一行业的行为进行统一规范,确保各方遵守同一标准。
2. 权威性: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由国家、地方或者组织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3. 约束力: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相关主体的行为具有约束力,违反规定可能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三、制定程序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普通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立项:确定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目标,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立项审批。
2. 起草:由专业人员编写起草文件,包括制定文件的目的、内容、适合范围、实施时间等。
3. 审批:起草完成后,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审批,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 公示:将起草完成的文件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5. 发布:经过公示后,将文件正式发布,并通知相关主体执行。
6. 实施和监督:文件发布后,相关部门需要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修订和完善。
四、应遵守的原则1. 法律合规原则: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正公平原则: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公正、公平地对待各方,不得歧视或者偏袒任何一方。
3. 透明公开原则: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参预。
4. 合理科学原则: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基于科学理论和实践经验,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5. 保护公共利益原则: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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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是指对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和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法律依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法依据和法律效力。
2. 制定程序: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批、公开征求意见、听证等环节。
3. 内容要求: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求,包括文件名称、目的、适用范围、法律依据、实施机关、责任部门、执行方式、期限等。
4. 公开与告知: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与告知方式,包括公开发布、公示、公告等形式。
5. 解释与备案: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和备案要求,防止解释权和备案程序的滥用。
6. 有效期限: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限和延续方式,防止无效文件的滥发和滥用。
7. 法律监督: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监督机制,包括投诉、申诉、行政复议等途径。
8. 违法责任:规定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违法制定、发布和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违法责任和处罚措施。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障公平公正、规范行政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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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精选文档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精选文档](https://img.taocdn.com/s3/m/6fbdf435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f47e252.png)
规范性⽂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精选⽂档规范性⽂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制发规范性⽂件是⼀种抽象⾏为,⼀个违反宪法法律法规、不适当或有失公正的规范性⽂件⼀旦实施,危害的不是⼀个⼈或者⼏个⼈的利益,⽽是影响到⼀个⽅⾯、⼀个系统、⼀个地区,会在⼀个较长时间,损害成千上万⼈民群众的利益,甚⾄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因此,对规范性⽂件进⾏备案审查,是对权⼒进⾏制约的⼀种有效⼿段,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更是促使国家机关依法办事、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需要。
⼀、界定规范性⽂件的审查范围是开展备案审查⼯作的前提规范性⽂件备案审查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但在实际执⾏中还是暴露出审查的范围过⼩的问题。
在《监督法》实施之前,⼀些省、⾃治区通过⽴法将备案审查的范围扩⼤到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决定、决议和命令上,个别省、⾃治区还将范围扩⼤到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对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等各种⽂件。
这些审查范围的扩⼤,对于维护法制的统⼀、保护⼈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些省、市均未将党政联合发布的⽂件以及司法机关发布的⽂件列⼊审查的范围。
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审查制发⽂件的主体、审查⽂件内容等⽅式来确定规范性⽂件的备案审查范围。
从制发主体看是否属于⼈⼤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象。
⼀是本级⼈⼤常委会、政府及其⼯作部门、⼈民法院、⼈民XX院和下⼀级⼈⼤及其常委会,这些机关制发的规范性⽂件应由⼈⼤常委会(⼈民代表⼤会)决定撤销或部分撤销。
因为本级国家机关由⼈⼤及其常委会产⽣,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是⾏使撤销权的法理基础。
单⼀制国家机构的⼀项组织原则是“下级服从上级”,故⽽上⼀级⼈⼤常委会可以撤销下⼀级⼈⼤及其常委会的规范性⽂件。
⼆是受政府委托⾏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临时机构和协会组织,如城管办、⼯商联、⾏业协会等。
其制发的不适当的⽂件应视为规范性的政府⾏⽂,可由⼈⼤常委会决定责成政府撤销或部分撤销。
2021年【行政机构规范性文件清理措施】规范性文件与政策措施
![2021年【行政机构规范性文件清理措施】规范性文件与政策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078eaa253186bceb18e8bb3b.png)
一、规范性文件的界定(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规范性文件。
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二)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同时具备下列五个特征:1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和部门管理的机构。
以下合称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主体)制定;2调整对象为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事;3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4具有普遍约束力;5可以反复适用。
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组织和个人,行政管理相对人。
即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对方当事人。
(三)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令”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公告”通告”等。
(四)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1转发上级文件。
但未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的文件;或者转发文件虽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未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2内部工作制度和内部办事流程;3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文件;4请示、报告、函;5项目批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6其他不具备上述规范性文件五个特征的文件。
二、清理文件的时间范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前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市政府制定的赤政规”各乡镇(办、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的原则和标准(一)下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或宣布失效。
1、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的决定》规定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
2、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向企业收费摊派、加重企业负担的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超国民待遇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工作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已改变或有效期已满,致使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或实际已经失效的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3、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及面向社会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和物价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无法律、法规依据,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设定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设定的内容的4、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未被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被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内容: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85f990c9ff00bed5b9f31df3.png)
规范性文件审查规范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办公厅(室)转送或者部门直接报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制部门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在20 日内办结,并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15 条、第16 条)部门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进行前置审查。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第二部分材料审查和第三部分内容审查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第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界定一、判断一个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主要从文件实体内容上去判断。
凡是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需要公众知晓并遵照执行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论这种影响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负面的还是正面的。
判断规范性文件应注意以下常见情形:(一)名称和形式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标准。
规范性文件目前没有专门、固定的名称和形式,只要按照国务院《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文种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影响,不论采用何种名称,也不论采用条文式还是段落式,都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也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为实施特定行政管理事项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其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具备的条件、遵守的程序、提交的材料等事项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机关针对规范性文件适用问题作出的批复、解释或者处理意见等,其内容和形式具有普遍适用规则特征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制定的以下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除市政府转办外,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一)对行政机关或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二)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三)为明确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内部工作制度的文件;(四)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五)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的实施方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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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标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是其存在和有效性的基础,关系到政府的权威性以及规范的效力。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一系列的合法性标准,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下面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程序规定、合理性、公正公开和问责制等方面阐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标准。
一、基于合法的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基于合法的法律法规。
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遵循上位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制定和实施,并在文件中明确定义其法律依据,确保其行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中,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制定程序和内容,以及法律法规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具体规定和限制,均是保障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的基本依据。
二、程序规定的合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执行,必须按照程序规定的要求来进行。
程序规定的合法性主要涉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过程中,程序是否规范、合法。
其落实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程序的透明性。
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征求民意、听取各方意见,透明规范性文件的制订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合法合规。
同时,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规定来进行制订,确保各个环节的程序性合法性。
(二)程序的合法性。
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遵循程序规定,促进民主决策,有效维护人民权益。
其中,程序规定包括了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审批和公开等流程中所需要遵循的规定和制度。
(三)程序的完整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必须完整、连贯、无缺失的贯彻程序,确保规范性文件具备完整性。
同时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也必须遵循完整的程序要求。
三、合理性的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具有合理性。
合理性是指文件的制定过程和内容符合公共利益,且不损害民众合法权益的要求。
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聚焦于实际情况,具有科学性、切实可行性和社会良心性。
合理性的保证需要根据各个省市实际情况,融入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但不损害公众权益。
四、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取消及执行,应当公正、公开,由符合规定的职责依法审核、批准。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二)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二)](https://img.taocdn.com/s3/m/be6ef320482fb4daa58d4b32.png)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备案审查,是法律赋予政府法制机构的职权,是对各级政府、机关进行权利制约、防止权力滥用,促使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开展工作,确保行使职权合法性的有效手段。
其中,制定审核是对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审查,备案审查是事后审查,因为是事后,所以更容易被忽略。
下面,仅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标准做一简要分析。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一)规范性文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机关、团体、组织制定和发布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
因为它的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特性,所以被称为规范性文件。
广义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之外的由国家机关、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立法性文件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非立法性文件是指由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和权力机关制定的除立法以外的一般规范性文件。
所谓狭义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指这些非立法性文件。
1、从适用范围上看,规范性文件不但可以适用于某一地域,也可以适用于某一系统。
例如《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就是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则是适用于法院系统的规范性文件。
所以,单纯依据其适用范围是无法判断一部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范围的。
2、从适用对象上来说,规范性文件适用于社会成员,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以是适用于某一系统、部门的工作人员。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则是适用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规范性文件。
当然,一部规范性文件也可以同时适用于社会成员和部门工作人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既有约束申请人行为的内容,也含有约束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的内容。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几个界定标准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几个界定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f1df83f1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1e2d640.png)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几个界定标准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以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自己的行为的文件,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行政实践中,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标准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模糊性。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标准。
内容性质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其与行政机关制定的指导性文件、内部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等不同。
指导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解释法律、规范行政行为的文件,只是对行政机关内部有约束力,对外不具有强制效力。
内部文件是行政机关内部制定的文件,仅对内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约束力,不对外部行为产生影响。
政策性文件则是制定和发布各种行政政策的文件,主要是为了推动各类工作计划实施,对各种行政行为没有约束力。
制定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也是其被界定为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需要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如公开征求意见、合法程序、透明公正等等。
制定程序充分保障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信度,在法律实践中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适用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具备一定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换言之,如果规范性文件只是针对政府自身的行政行为,那么其实际上并不具有约束力。
因此,我们需要根据文件的实际适用对象来确定其是否具有规范性。
法律效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是其被界定为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标准之一。
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一种规范性文件,其强制性也不是完全绝对的。
在行政实践中,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作出了一定的限定。
一些行政法律法规中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进行了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daff91f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dd11960.png)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出台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行政管理秩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文件的制定程序: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包括文件起草、审批、发布等环节,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规性。
2. 文件的内容要求:明确规定文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确保文件的准确、清晰和具体。
3. 文件的时效性:规定文件的有效期限和更新机制,确保文件能够及时适用和更新。
4. 文件的解释和适用:明确文件的解释和适用原则,确保文件的统一和一致性。
5. 文件的备案和监督:规定文件的备案程序和责任部门,以及监督机制,确保文件的执行和监督。
此外,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还应当包括对违反规定和滥用行政规范性文件权力的监督和惩处机制,以保证文件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同时,为了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透明和公开,还应规定文件的发布渠道和查询途径,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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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行政规范性文件
![如何识别行政规范性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733eb743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35.png)
如何识别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
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
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
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推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审核范围,统一审核标准。
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与否,关系政府和行政机关形象和公信力,关系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关系营商环境,更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
为帮助制定机关正确识别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工作,维护政府良好形象,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本所律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相关规定,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特性、范围、制定主体等方面,结合实践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和审核要点进行梳理、分析,助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增强识别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能力。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识别目前,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散见于中央和地方的法规、规章和其他文件中,在现行法律中尚无明确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即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实践中,经常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咨询此问题,依据上述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如下要件:1制定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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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制发规范性文件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方式之一。
规范性文件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法性文件,通常意义上所称的规范性文件,仅指法律范畴以外的、由行政机关发布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日常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人员对规范性文件的含义、范围及其认定方式、认定标准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模糊认识,实有进一步明确的必要。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及其要点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给予明确定义。
《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对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和特征作了界定,应作为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和判别依据。
依据上述定义,可以归纳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具备行政性、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等特征。
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关于“行政性”。
即,一方面,文件的制定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此外,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以及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诸如“某某指挥部”、“某某领导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并非常设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定行政管理职权,通常不能成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
另一方面,文件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及是否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也是判别文件是否具有行政性的重要方面。
(二)关于“外部性”。
即从文件调整对象角度来审视。
这里所说的调整对象,不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对象,而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管理内容涉及的对象。
看文件调整对象是否属于行政机关、财政拨款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文件的内容是否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禁止性、允许性、强制性规定,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或者责任),而非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
所谓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就是直接或者间接规定管理相对人能够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必须干什么,能够
怎么干、不能怎么干、必须怎么干,可以获得什么利益、应当承担什么义务,履行了义务能够得到什么、不履行义务会受到什么处理,等等。
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文件只单纯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文件,并不涉及外部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不具有“外部性”,不是规范性文件。
(三)关于“普遍适用性”。
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对不特定多数管理相对人都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于特定的个别行政管理相对人。
实践中,针对具体问题、特定事项的批复、答复通常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一般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对于行政管理某些方面的类型化问题的批复和答复,因“同类问题,同样处理”,具有普遍适用性,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
(四)关于“反复适用性”。
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在这个文件生效以后、失效之前的整个时间段内,对同类事项都有效,可多次适用,而不是只用一次。
这个时间段包括几天、几个月或者几年。
此外,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可以从行文方向和文种上进行排除判断。
规范性文件属于下行文(主体与对象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上行文、平行文不是规范性文件。
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公文种类,其中报告、请示、议案、通报等4个文种的公文不可能成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文种的公文是否属于行政规范
性文件,应依文件内容来判断。
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根据规范性文件的特征属性,结合工作实践,以下类型的文件通常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会议文件。
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讲话材料及会议纪要(其中包含行政管理内容且对相对人权利义务构成实质影响的除外)等;(二)工作往来函件。
包括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三)工作规划、计划、要点;(四)工作考核、监督检查、行政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五)发文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六)人事任免文件及工作表彰、通报;(七)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九)对特定具体事项的批复,但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除外;(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十一)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十二)行政机关对公务员、行政机关职员、公办学校教职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全额拨款的其他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领导人的人事、工资、绩效等方面管理的文件;(十三)财政部门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十四)行业技术标准类文件、技术操作规程;(十五)其他不具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属性的文件。
三、规范性文件认定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行政机关的“三定”方案、启用行政执法专用章、上下级机关或者部门之间事权调整批复等涉及对外管理权限并作为管理依据的规定,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内设机构职责调整的规定不具有外部性,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转发下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表示同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属于转发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所属部门经过本级政府同意后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原文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但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属于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进行裁量权细化量化的规定,是其对外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依据,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机关指导本地区本系统下级行政机关就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裁量权细化量化作出的规定,是通过规范下级机关执法行为间接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应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范畴。
(五)行政机关为实施专项行动或者阶段性整顿,部署
有关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的方案(包括工作方案或者实施方案),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如果此类方案的内容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指导意见原则上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文件内容涉及管理职权或者行政措施,而且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文件的决定,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八)党委与政府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部门与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通常以党委系统文号发文,属于党内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界定标准
规范性文件是众多类文件中具有特定内涵的一种,简言之就是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
由于缺少专门的法律规范,现阶段要判断一个文件是不是规范性文件,应当主要从实体内容上来判断,而不能太拘泥于形式(尤其是鉴别以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一是制定主体应当是依法行使社会公共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具有行政性;
二是文件内容应当涉及调整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管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即具有外部性;
三是表现形式应当是“红头”并“盖章”,向社会公开发布,即具有公开性;
四是转发上级机关的具体实施措施、补充意见等文件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界定为规范性文件。
五是制定主体为实施特定的社会公共管理事项而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内容包含管理相对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提交的材料、遵守的程序等事项的,应当界定为规范性文件。
六是经本级政府批准、由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界定为部门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