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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是针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一、系统建设要求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统一架构、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原则。

2. 系统应具备安全、稳定、快速、易用的特点,能够满足公共安全工作需要。

3. 系统应具备监测、识别、存储、分析、应急处置等功能。

4. 系统建设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系统管理要求1. 系统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系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

2. 系统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系统的运行监控和维护保障,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和安全事件。

3. 系统管理单位应定期评估系统效果,及时进行优化和升级。

三、数据管理要求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的要求进行处理和管理。

2. 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3.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应设置访问权限,严格控制访问和使用。

四、信息共享要求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应建立标准化和规范化的机制。

2. 数据共享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的原则进行,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3. 数据共享应通过安全可靠的通信网络进行,确保数据的及时和准确传输。

五、安全保障要求1. 系统管理单位应加强系统的安全防护和风险管理,保护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2. 对系统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和利用。

3. 加强系统日志管理和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安全问题。

六、监督管理要求1. 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确保系统的合法、安全、有效运行。

2.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时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

七、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中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运用图像信息采集、存储、传输、展示、分析等技术手段及设备,进行的一种信息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涉及的技术、设备、数据、信息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系统的稳定、安全、可靠。

第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坚持依法合规原则,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安定,服务国家安全。

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由国家安全机关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负责该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科学规划,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选购、安装、调试和验收。

第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设备应具备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满足实际应用需求;(二)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设备采购应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合理使用公共财政资金;(四)设备的选购应根据应用需求,进行合理配置和布局,确保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五)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保其正常使用和高效运行。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存储、传输等环节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数据采集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数据存储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机密性;(三)数据传输应采用加密通道,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和私密性;(四)数据的有效期限应定义明确,超过有效期限的数据应及时清理和销毁;(五)数据的备份应定期进行,并确保备份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第九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使用过程中应做好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一)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漏洞修复,确保系统的安全性;(二)加强系统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故障;(三)合理分配系统资源,提高系统的性能和稳定性;(四)及时更新系统软件和固件,确保系统的兼容性和安全性;(五)提供系统使用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用户的使用能力。

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应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控制、显示和存储的系统。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县(区)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建设、市场和质量监督、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相关工作。

供电、通讯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视频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八条下列场所和区域的主要出入口、通道或者重点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国家机关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共安全成为了人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应用在公共安全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提升治安水平做出了巨大贡献。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本文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系统管理职责1. 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由相关单位负责。

负责单位应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并进行适时的系统升级和维护工作。

同时,应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和问题,确保图像信息的采集、传输和存储工作的正常进行。

2. 数据采集和存储负责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采集相关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并进行分类和整理。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的图像数据,应进行合理的保护和存储,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数据使用和共享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使用和共享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负责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权限管理制度,确保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才能够访问和使用相关数据。

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促进数据共享,提升公共安全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4. 数据保护和隐私保密负责单位应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保护和隐私保密工作。

在数据传输和存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对于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应进行严格的权限管理和访问控制,避免未经授权人员获取和使用相关信息。

5. 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负责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控机制,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可疑行为和异常情况。

同时,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漏洞排查,加强系统的安全性防护,避免信息泄露和攻击事件的发生。

6. 人员培训和管理负责单位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培训内容包括系统的使用方法、数据保护和隐私保密等。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规范,明确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行为,负责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1. 简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使用摄像头、监控设备等设备采集、上传、存储、使用、共享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网络平台。

该系统的主要作用是监控和管理城市公共场所、交通、商店、企业等地方的安全情况,提高城市治理的效率和安全水平。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作,保护公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本文将阐述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 管理要求2.1 设备安装与使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安装前,需要经过安全评估和技术审查,确保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设备标准,没有潜在的安全风险,不得损害公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同时,设备的安装应在公共场所和交通要道等场所,并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关标识,提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存在。

2.2 数据存储和共享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应当分级管理,重要数据应进行加密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可靠。

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应当严格限制访问权限,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防止恶意攻击和窃取。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应当实现不同部门之间的互通共享,提高数据的使用效率和精准度,同时也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2.3 监督管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应当受到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审查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资格认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护数据安全和隐私。

对于违反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3. 结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是城市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目的是提高城市安全和治理的效率。

同时,也应该明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要求,执行合理、公正、严格的管理措施,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未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场景的不断拓展,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将面临更加复杂的挑战和问题,需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手段,确保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效果。

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欢迎阅读!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做好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保障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营。

本规定所称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是指由本市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的政务、交通、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的网络与信息系统。

第三条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公安、国家安全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做好下列工作:(一)明确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和主管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能力的工作人员;(二)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三)保障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资金投入;(四)定期进行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建设本市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测评、电子认证、灾难备份和应急处理等安全基础设施。

第六条本市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分为五级:(一)第一级为自主保护级,由运营单位进行自主保护;(二)第二级为指导保护级,由运营单位在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保护;(三)第三级为监督保护级,由运营单位在备案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保护;(四)第四级为强制保护级,由运营单位在备案监督部门的强制下进行保护;(五)第五级为专控保护级,由运营单位在备案监督部门的专控下进行保护。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文(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文(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和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公安机关、监狱等有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建设和使用的图像信息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科学高效、保密安全、便于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主要包括系统建设管理、信息采集管理、权限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技术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系统运维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信息安全政策和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系统建设管理第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规模,确定建设目标、规划和时间节点。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的技术和安全标准要求,选择合适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

第九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依据工作需要,确定数据采集和存储的方案和规模。

第十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系统开发、测试和上线运行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系统开发过程的质量监控,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享信息资源,提高系统的综合利用价值。

第三章信息采集管理第十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范围和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应当经过公民的同意,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过程中,应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严禁滥用、泄露和篡改信息。

第十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过程中,应当保证采集设备和环境的安全性,防止破坏和恶意攻击。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03
【摘要】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4页(P18-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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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西安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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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信息技术和相关设备设施,对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其他相关场所进行安全监控和录像记录的系统。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依法规划、有序推进。

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确保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开发和安装。

第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设备设施应当经过严格的安全审查和认定,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安全。

第三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承担,依法开展管理工作。

第九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和要求。

第十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系统运行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系统数据的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数据管理第十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和单位的隐私权益。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和使用应当符合必要和合法原则。

第十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保存和备份,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查询和使用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和授权许可,确保数据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五章接入管理第十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接入管理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要求,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接入设备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第十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接入单位应当有明确的接入权限和使用规范,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控性。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185号令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185号令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并协助做好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使用、维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维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单位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一)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服务单位,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存放场所等重要单位;(二)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娱乐场所,举办体育赛事的场馆、场地,住宅区、停车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三)重点道路、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机场、火车站、地铁和城铁车站,公共电汽车的重要交通枢纽等;(四)城市供排水、电力、燃气、热力设施,城市河湖及其他重要水务工程等重要城市基础设施;(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和区域。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市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其他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不得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图像信息。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8•【字号】京政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6]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加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是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之一。

近年来,随着城市管理工作的推进,本市许多重要部位、公共场所、主要道路和一些重要基础设施都安装了图像信息采集设备,其分布已达到一定规模,在提高城市公共事业和社会治安动态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目前仍存在覆盖面小、标准制式不统一、联网率低、运行维护水平不高等问题,难以满足首都现代化城市管理工作和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的需要。

为全面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努力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优化社会公共服务质量,切实提高预防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必须以筹办2008年奥运会为契机,规范整合现有图像信息资源,加大建设、改造和维护工作力度,在全市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公共场所、交通道路和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图像信息管理系统。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要求,依据《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共同努力,整合资源,改建并举,积极推进全市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推进城市网格化、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增强城市减灾、防灾、救灾能力,实现精确、高效的城市管理,为广大群众创造安全、便捷、舒适的城市环境,为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提供坚实保障。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制定是必要的。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目的和适用范围:该办法旨在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适用于所有涉及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机构和个人。

2. 系统建设和监管:涉及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监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系统建设方案,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 数据采集和使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应当依法合规,并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数据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非法获取或滥用。

4. 数据存储和保护: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存储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采取措施防止数据泄露、丢失和损毁。

对于敏感信息,应当加密存储和传输,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私密性。

5. 数据共享和交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和交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协议进行,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严格保护并限制访问。

6. 监督和责任追究: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是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通过对该办法的执行,可以更好地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前言】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现代社会对于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有效提升公共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能力。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以图像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为核心,通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的对公共区域的监控和管理系统。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二、系统建设】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稳定。

2. 系统建设单位应编制系统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并报送有关机构审核备案。

建设方案应包括系统的功能需求、技术要求、数据安全策略等内容。

3. 系统建设单位应选择合法合规的供应商和服务商进行系统设备的采购和安装,并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验收工作。

【三、信息采集与存储】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采集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共区域图像信息,禁止对私人区域进行非法侵入和监控。

2. 信息采集设备的布设应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且应明确划定摄像边界,避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3. 信息存储设备应采用可靠的硬件和软件技术,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存储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

【四、信息使用与分析】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未经授权,禁止非法获取、使用和传播他人的图像信息。

2. 信息使用应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严禁擅自公开、泄露或滥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

3. 信息分析应依据事先确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保证分析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客观性。

【五、人员管理】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规范的培训和考核。

2. 系统管理人员应严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3. 系统管理人员不得滥用职权,违规操作或泄露系统信息,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制度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制度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制度一、前言近年来,公共安全事态频发,尤其是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的发生,对于政府机构和公共安全机构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作为现代化安全保障手段之一,在社会治安保障和预防恶性事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共安全,防范恶性事件的发生,本文将介绍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办法制度。

二、定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通过运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采用视频信号采集、传输、处理、存储与检索等技术手段进行图像信息处理和管理的安全管理系统。

三、管理办法制度1.系统架构和部署(1)系统架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采用分布式架构,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系统架构应遵循信息技术安全管理标准,实现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2)系统部署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部署前,应对系统架构进行评估、规划、设计和实现。

系统应部署在一定范围内,确保覆盖范围内的公共安全事件。

2.系统应用(1)系统应用的监控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中的图像信息严格保密,应用监控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在监控范围内,应设立特定的监控室,由专人负责监控、维护和管理。

(2)系统应用的使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应规范使用人员的权限和职务范围,遵循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图像信息的安全性。

3.系统操作和维护(1)系统操作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操作应遵循标准化和严格的规程,从操作人员入门培训到实际操作都需要进行规范化教育和培训。

应设立专业维护人员,及时排除系统原因造成的故障,并保障系统的稳定性。

(2)系统维护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维护应遵循相关要求和规范,应存在维护人员值班系统。

严防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系统操作区域,采取防火、防盗、防水、防雷等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系统操作区域的安全及设备的稳定性。

四、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办法制度是政府机构和公共安全机构为确保公众安全所应建立的制度。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维护社会安全、防范和打击犯罪,利用图像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应用等技术手段,依托计算机网络系统,采集、处理、保存和利用公共场所的图像信息的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部门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围绕提高公共安全防范、打击犯罪的能力,提升安全管理效率,保护公民及其财产安全的目标,合理确定系统的功能要求和规模。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并对监控的范围、存储周期进行合理规划,确保全面监控的目标。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确保系统的运行稳定和安全。

第九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建设方案和操作规范,清晰规定系统的维护和管理责任。

第十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信息采集和存储第十一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配置,确保采集到的图像信息的清晰度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设备应当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工作效果。

第十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存储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十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存储应当设置权限管理,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查看和使用存储的信息。

第四章信息传输和查询第十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传输应当采用加密和安全通道技术,确保传输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管理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用于实时监控、预警、调度和处理突发事件的信息系统,包括视频监控、图像识别、视频分析和存储等功能。

第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保障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公共安全需求,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提供优质、高效、可靠的服务。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

二、建设管理规定第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和规模,在技术标准、程序规范和设备选型等方面进行科学规划。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系统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设备选型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保证设备的性能和稳定性。

第十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需要进行项目管理,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工程质量和时间节点。

第十一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需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配合,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信息的共享。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在建设初期组织验收,确保设备齐全、功能完善和可靠稳定。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掌握系统操作和应急处理的方法。

三、运行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应当按照制定的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人员应当熟悉系统的功能和操作流程,能够及时、准确地处理各类事件。

第十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应当建立健全的监控、预警和调度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一、总则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以图像信息技术为核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保障公共安全为目的,通过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应用图像信息的系统。

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社会公共安全,提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系统建设和运行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人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2.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明确系统的功能、用途和范围,并预先评估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3.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要及时更新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性。

4.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应当合法、正当,且要求经过授权和记录,不得滥用或泄露系统内的图像信息。

三、数据采集和存储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应合法、合规,采集行为应当事先告知被采集者,并征得其同意。

2.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存储应使用安全可靠的技术和设备,保障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3.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存储时间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超过存储期限的数据应及时删除或做匿名化处理。

四、数据传输和共享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传输应采用加密和安全通道的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传输安全。

2.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数据共享方面,应严格控制数据的范围和权限,确保数据的合规共享,不得滥用或泄露数据。

五、数据处理和应用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处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违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要求。

2.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应用应用于公共安全和社会治理的需要,不得用于非法的行为或侵犯公民的个人权益。

3.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分析和智能应用,应明确数据使用的目的和范围,遵循学术伦理和技术伦理,不得滥用数据和侵犯公民隐私。

六、监督管理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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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文档
Beijing public security image information system manag ement method doc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文档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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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下文小泰为大家收集了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最新完整版,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
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并协助做好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使用、维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维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单位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一)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服务单位,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存放场所等重要单位;
(二)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娱乐场所,举办体育赛事的场馆、场地,住宅区、停车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三)重点道路、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机场、火车站、地铁和城铁车站,公共电汽车的重要交通枢纽等;
(四)城市供排水、电力、燃气、热力设施,城市河湖及其他重要水务工程等重要城市基础设施;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和区域。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市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其他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不得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图像信息。

第七条交通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由政府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区域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制定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应当具有采集、录像、传输等功能。

第九条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按照保卫隶属关系向市或者区、县公安机关备案;没有保卫隶属关系的,向本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按照前款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一)对与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
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的培训;
(二)建立安全检查、运行维护、应急处理等制度;
(三)保持图像信息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四)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
像设备的位置。

使用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运营、维护、管理公共安全图像
信息系统的,双方应当明确保证系统安全运行的责任。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图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值班监看制度,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
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建立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录制
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三)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图像信息,不得擅自删改、破
坏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的原始数据记录。

第十四条负责图像信息监看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各项
图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守岗位,爱护仪器设备,保守秘密。

与图像信息监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监看场所。

留存的图像信息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提供、传播。

第十五条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设置标识。

第十六条发生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具有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置权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和证明文件;
(三)填写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情况登记表;
(四)遵守图像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提供、传播图像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日常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必要时,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技术检测等方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不建设或者不按照规范和标准建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单位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擅自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图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单位设置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设置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遵守备案制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采取保障图像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或者违反图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擅自查阅、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拒不提供图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时违反相关管理制度,由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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