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及税务处理
会计经验:投资性房地产账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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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账务处理方法一、本科目核算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包括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二、企业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类别和项目并分别成本和公 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比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外购、自行建造等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应按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2.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按该项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 ,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将自用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按该项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或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摊销、累计折旧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3.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改良或装修时,应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
4.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5.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时,应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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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投资性房地产是指公司或个人投资于出租、增值或进行其他投资目的的房地产。
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正确的会计处理非常重要,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其投资的盈利能力和风险状况。
下面将介绍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重要性。
1.房地产购置成本的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购置成本应包括购买价格、购买税费以及与购置相关的直接支出,例如律师费、经纪费等。
还需要考虑到任何购买后必要的改善、修复或重置的支出。
在购置房地产时,企业需要准确地计量这些成本,以便后续正确计算资产的折旧、增值或减值。
2.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分类投资性房地产应该根据其预期的使用方式进行适当的会计分类:投资性房地产持有:如果房地产是为了长期持有并获得租金收入或增值收益而购买的,那么它应该被分类为投资性房地产持有。
这类房地产应该按照成本模式进行会计处理。
投机性房地产:如果房地产是为了短期买卖获得利润而购买的,那么它应该被分类为投机性房地产。
这类房地产应该按照公允价值模式进行会计处理。
自用房地产:如果房地产是为了自身经营或使用而购买的,那么它应该被分类为自用房地产。
这类房地产应该按照成本模式进行会计处理。
3.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确认和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持有应该根据其成本模式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
初始确认时,投资性房地产持有应按照成本计量,并将相关成本分配到不同的组成部分,如土地、建筑物和装修等。
之后,投资性房地产持有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折旧、减值和增值。
折旧是根据资产的预期使用寿命和残值进行计算的,反映了资产的价值递减情况。
减值是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和预期回报率进行计算的,当资产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需要进行减值。
增值是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市场变动进行计算的,反映了资产价值的增加情况。
4.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披露对于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来说至关重要,可以提供关于房地产投资的重要信息。
相关披露项目包括:投资性房地产的净额和毛额资产折旧、减值和增值的金额租金收入和未到期租金的金额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租赁条款和条件投资性房地产计量的假设和方法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对投资者和企业来说都非常重要。
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及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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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及纳税调整[摘要]企业将存货、自用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会有不等的情况,导致出现不同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本文主要就公允价值模式下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及二次转换的会计核算及纳税调整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会计核算;纳税调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用途发生变更,才可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相反处理。
一般有以下转换形式: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自用建筑物或者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改为出租;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改用于资本增值;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投资性房地产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本文就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及二次转换的会计核算及纳税调整进行分析。
1 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及税务规定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按该建筑物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积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同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若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当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因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应转入当期损益。
例1:2009年4月3日,甲公司将其自用的办公楼转为出租,将该办公楼租赁给乙公司并签订了租赁协议,2009年7月1日开始租赁,租赁期2年。
在租赁开始日,该办公楼原价为11240万元,已计提折旧562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16000万元。
甲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以下分析均以万元为单位)。
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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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了获得租金收入、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在会计处理上,投资性房地产与自用性房地产有所不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企业在购买或建造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确认投资性房地产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企业有意将房地产用于获得租金收入、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2. 企业能够证明该房地产的租金收入、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的预期;3. 企业有能力管理该房地产,以实现预期的租金收入、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包括购买价格、直接相关的购置费用以及与购置相关的税费。
如果投资性房地产是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获得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1. 成本模式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减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成本减值模式要求企业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时,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减值测试。
如果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就需要进行减值计提。
2. 公允价值模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在市场上能够获得的交易价格。
企业应当定期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四、投资性房地产的披露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信息,包括:1. 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2. 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3. 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的预期;4. 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测试结果;5. 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情况。
五、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当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处置时,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计量。
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所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六、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确认企业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确认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
房地产开发业务主要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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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业务主要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1. 引言房地产开发业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购买土地、进行房屋建设和销售等活动。
这个行业的特点是投资大、风险高、周期长,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中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重点介绍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主要会计核算和税收处理。
2. 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主要会计核算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会计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投资性房地产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出租或增值目的而持有的房地产。
在会计核算中,企业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分类和计量,并进行资产减值测试。
此外,企业还需要定期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提折旧以及计量公允价值变动。
2.2 开发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开发性房地产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销售而进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在会计核算中,企业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计量开发性房地产,并在项目完工后将其转化为存货进行核算。
同时,企业需要注意对存货的计提折旧和存货跌价准备。
2.3 合同工程的会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屋建设时,通常会与承建方签订合同进行施工。
合同工程的会计处理涉及合同收入的确认、合同成本的计量以及合同预计损失的计提等方面。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进行会计核算,并及时进行预计损失的计提。
2.4 财务费用的会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资金筹措和使用的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财务费用,如利息费用、贷款手续费等。
这些财务费用在会计核算中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确认和计量,并纳入利润表进行核算。
3. 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税收处理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税收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3.1 增值税的税收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地产时,通常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率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企业需要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规,按时缴纳增值税,并及时申报纳税。
3.2 房产税的税收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或自用房地产时,需要缴纳房产税。
财税实务:投资性房地产如何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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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如何税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不一定全部用来销售,有些可能用来出租并长期持有。
持有房地产,既可以出租获得近期收益,也可坐拥升值空间。
但是这里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与通常意义上的固定资产的概念已经不同了。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①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②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③已出租的建筑物。
企业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如果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①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房地产交易市场;②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合理估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计提折旧或摊销,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由于按照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已计入当期利润,年终申报时须对已计入利润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进行调整。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仍应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税前扣除。
案例11-6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企业所得税如何调整 2017年1月,天山房地产公司将临街商铺对外整体出租,租期5年,商铺竣工结算价值5 000万元,可使用年限40年,公允价值为5 500万元。
2017年12月31日,商铺公允价值为5 8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商铺公允价值为5 600万元。
问: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调整? 分析: 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2017年1月结转投资性房地产) 借:投资性房地产——商铺5 500 贷:开发产品5 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00 2.2017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变动 借:投资性房地产——商铺(公允价值变动)3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0 3.2018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变动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 贷:投资性房地产—商铺(公允价值变动)200 税务处理如下: 1.2017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由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800万元(5 800-5 000)已计入当期会计损益,应作纳税调减。
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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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园地TAXATION FIELD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张磊 中电海康无锡科技有限公司摘要:一直以来,我国以往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未对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性房地产进行甄别。
然而在企业实际经营运行过程中,很多企业都拥有大量投资性房地产,这使得企业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工作存在一定矛盾冲突,不利于企业的资产核算以及税务缴纳管理。
在企业新会计准则背景下,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发生了重要转变,也给企业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了清晰的划分,明确指出了要将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单独反映,这在很大程度上协调处理了会计与税务处理中存在的差异性问题。
做好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相关工作的研究,能够较好地解决会计准则与税务处理之间的矛盾关系,促进二者的有效融合,进而给企业带来更为可观的经济效益。
基于此,本文简要对投资性房地产概念以及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内容进行了分析,从多个角度分析和探究了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与税务处理问题,旨在为业内相关人士起到借鉴和参考价值。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会计;税务;差异引言投资性房地产是比较特殊的非流动性资本。
其分为成本模式计量以及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两种业务模式,企业在对投资性房地产实施后续计量时,往往只可以使用一种模式。
这两种经营性业务模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涉及的资金与资本金额比较高,并且通常不纳入企业营业外收支份额。
当前,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业务运作需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但企业会计准则与税务处理条例之间存在不同,二者的对象和目标并不相同,致使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并不一致,这就需要做好二者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尤其要处理好会计与税务在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和资产转换方面的调整,从而尽可能消除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促进二者的有效衔接和 趋同运作。
一、投资性房地产概述投资性房地产与自用性房地产对立,主要是指通过获得租金或者资本增值的房地产。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态,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所表述的投资性房地产指的是“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和建构物等。
投资性房地产如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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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财税专家敦秀娟一、投资性房地产定义投资性房地产,则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
包括企业以投资为目的而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及房屋建筑物。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方法(一)“投资性房地产”账户 为了核算投资性房地产业务,需增设“投资性房地产”账户。
该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借方记录投资性房地产的取得成本、后续支出及因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产生的增值。
贷方记录因出售、转让、转自用及报废或毁损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处置时冲减的账面价值。
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该账户按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设置明细账户。
(二)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增值收益的会计处理 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持有期间可能会因为后续计量(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产生增值,获得相应的增值收益。
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类投资”特性,该部分所以应该全部作为“投资收益”处理。
相应的,若产生减值损失,也将其纳入投资收益的范畴,以抵减收益。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账务处理方法 1.企业取得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 (1)以货币资金购入投资性房地产时,按实际取得成本借记“投资性房地产”账户,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等账户。
(2)原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按转换资产的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账户,借记“累计折旧”,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账户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账户,按固定资产账面原值贷记“固定资产”账户或按无形资产的账面摊余价值贷记“无形资产”账户。
若记录结果有差额,则将其记入“投资收益”账户。
2.投资性房地产后续支出的核算。
企业在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期间可能会发生一些相关的支出,如维护费用等。
对于这部分支出应该将其作为追加投资处理,记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以期将来得到补偿。
3.投资性房地产租金收入的核算。
企业以赚取租金为目的的投资性房地产,按期取得的租金应作为投资收益处理,直接记入“投资收益”账户。
4.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
做账实操-取得投资性房地产的账务处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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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或相反会计分录)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其他业务成本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以固定资产为例) 借:投资性房地产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1)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原账面价值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借方差] 贷:固定资产 (2)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原账面价值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其他综合收益[贷方差] (二)投资性房地产后续核算的账务处理采用成本模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在持有期间计提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的,比照固 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处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核算,投资性房地产本着“三不一可"原则,即不折旧 、不摊销、不减值,可反映公允价值变动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借:其他应收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一投资性房地产
做账实操-取得投资性房地处理 (一)取得投资性房地产的账务处理 在成本模式下或公允价值模式下,企业取得投资性房地产均应按照取得时的实相关税费+其他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自行建造 借:投资性房地产贷:银行存款等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或相反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㈢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的账务处理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 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成本模式计量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贷:投资性房地产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或贷方]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及涉税处理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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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 2
刘 芳 : 投资 性房地产会计 核算及涉税处理差异分析
本模 式 ,两种模 式下 的后续 计量 与税 务处 理差异 分别 如
下:
成本模式,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
的入账价 值。如采 用公允价 值模 式 , 投资 陛房地 产按照 则 转 换 当 日的公 允价值 计价 ,转 换 当 日的公允价值 小 于原 账 面价 值 的 , 额计 入 当期 损 益 ; 其差 转换 当 日的公允价值 大于原账 面价值 的 , 差额计 入所有 者权益 。 其 在税 务处 理上 : 将原 采 用成本 计量模 式计 价 的、 企业 没 有计 提减值 准备 的投 资性房地 产 转换 为一般性 固定 资 产 或无形 资产 时 ,持有 并 准备增 值后 转让 的土地 使用权 改 为 自用的 , 土地 使用权 可 以确认 为无 形资产 , 算摊销 计 费用扣 除 , 其他方 面基 本一致 。房地产开 发企业将作 为存
不能再计 提折 旧。对 于会计 上确认 为 投资性 房地 产的 土
赠、 投资、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债务重组取得的房屋、 建筑
物, 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 地使用权 , 按税法规定 , 对已以经营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 基础 。 权确认为无形资产按规定摊销在税前扣除 ,但企业取得 2 . 土地使 用权 的计 税基础 。外购 的土地使 用权 , 按购
二、 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在会 计处理 上 ,投资 性房 地产 应 当按 照 成本进 行初 始计 量。外购投 资性房 地产 的成本 , 包括购 买价 款 、 相关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三、 后续计量与纳税调整差异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与税法差异及纳税调整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与税法差异及纳税调整](https://img.taocdn.com/s3/m/a33eeafa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418d06f.png)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与税法差异及纳税调整概述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了长期投资而持有的房地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取得租金或资本增值。
在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和税法方面存在一些差异,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其会计核算和纳税方面的处理上。
本文将探讨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并介绍纳税调整的相关内容。
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差异在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上,存在以下几个主要差异:1. 货币衡量在会计上,投资性房地产的货币衡量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
公允价值是指在市场上可以充分交易的价格,通常通过市场比较方法、收益法或成本法进行估计。
而在税法上,投资性房地产的货币衡量一般是以成本为基础的。
2. 价值下降准备在会计上,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下降会计准备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当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需要提取相应的准备金以抵消其价值下降的损失。
然而,在税法上,价值下降准备是不能从税前收益中扣除的。
3. 摊销与折旧在会计上,投资性房地产一般会按照其预计使用寿命进行摊销。
摊销是指将房地产的成本在一定期间内按比例分摊到该期间的成本中。
而在税法上,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是可以从税前收益中扣除的。
4. 资产减值测试在会计上,投资性房地产的资产减值测试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当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出现明显下跌时,需要进行资产减值测试,以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减值损失。
然而,在税法上,资产减值测试并不影响税前收益的计算。
投资性房地产的税法差异在投资性房地产的税法处理上,存在以下几个主要差异:1. 税基计算在税法上,投资性房地产的税基计算一般是以成本减除折旧和摊销费用为基础的。
税基是用于计算应纳税额的基准。
而在会计上,投资性房地产的税基计算与其会计核算的方式有一定的差异。
2. 税收抵免在税法上,投资性房地产的税收抵免是一项重要的优惠政策。
根据税法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利息、租金等收入可以抵免房地产所得税,从而减少纳税金额。
然而,在会计上,税收抵免不会直接影响会计核算。
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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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活跃,企业利用房地产赚取租金或增值收益的现象日趋常见,但是大部分企业对这项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却并不规范,甚至有些企业根本没用过“投资性房地产”这个会计科目,长期与自用固定资产或存货混为一谈,这些都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悖的。
一概念与范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形式是出租建筑物、出租土地使用权,这实质上也是一种让渡资产使用权的行为。
投资性房地产的另一种形式是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尽管其增值收益通常与市场供求、经济发展等因素有关,但目的是为了增值后转让以赚取增值收益,也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
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需要注意的有两点:一是企业自用的房地产、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范畴,应作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存货”处理。
二是税法没有参照会计的这种分类方式,出租用的房屋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依然分别按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在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模式进行会计核算的情况下,会计与税法没有本质差异,只是使用的会计账户有区别;如果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会计核算,期末计入会计利润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法不予确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同时这些资产按照税法标准计算的折旧费或者摊销费,可以税前扣除。
投资性房地产业务是一种经营性活动,企业应当单独确认、计量和报告。
二成本模式计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但后续计量时,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投资性房地产的所得税会计核算及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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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的所得税会计核算及纳税调整内容摘要: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投资性房地产规定上的差异,对所得税费用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诸多影响。
笔者结合准则、税法和相关文件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在计量、转换、处置等方面的所得税核算及纳税调整进行综合分析,以期对读者有所启迪。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所得税核算纳税调整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一)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房地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二)税法规定投资性房地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外购的房屋、建筑物,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按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外购的土地使用权,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其他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三)所得税会计核算及纳税调整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而准则规定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会计准则没有将预定可使用状态等同于工程的竣工结算,有可能存在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并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固定资产。
由此,在会计期末,按照税法和准则规定计提的折旧就会不一致,从而导致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在所得税核算时就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税法折旧和会计折旧之间的差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还要做纳税调增或调减。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一)成本模式1.准则规定。
投资性房地产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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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一般通过“其他业务收入” 和“其他业务成本” 等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如下:当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时:1.收到处置收入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2.结转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借:其他业务成本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贷:投资性房地产当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时:1.收到处置收入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2.结转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借:其他业务成本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或借记)同时,将原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金额转入其他业务成本: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贷记)贷:其他业务成本若存在转换时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也需要结转:借:其他综合收益贷:其他业务成本以下为您分别举例说明投资性房地产在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下处置的账务处理:成本模式计量:假设企业有一项投资性房地产,原值为100 万元,累计折旧20 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
现以110 万元出售。
(假定不考虑税费等因素)1.收到处置收入110 万元:借:银行存款110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11000002.结转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借:其他业务成本800000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200000贷:投资性房地产1000000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假设企业有一项投资性房地产,初始成本为80 万元,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增加了10 万元。
现以105 万元出售。
(假设不考虑税费等因素)1.收到处置收入105 万元:借:银行存款105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10500002.结转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借:其他业务成本900000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800000——公允价值变动100000同时,将原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10 万元转入其他业务成本: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000贷:其他业务成本100000。
投资性房地产的税收政策及纳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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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的税收政策及纳税处理文蔡昌投资性房地产与一般房地产在税务处理方面没有本质区别,但在会计处理时,投资性房地产应设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单独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未来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从这一规定可知,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业务,税法不仅要求确认和缴纳不动产转让环节的营业税,而且还要计算处置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业的纳税特征分析下面笔者从房地产业的财税特征分析投资性房地产的建造、出售、投资、经营等环节的纳税特征。
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行业,是国民经济活动中一个综合性的行业。
与其他行业企业相比,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纳税环节较多(相关环节涉及的税种及税率见表1)。
根据上述纳税情况,需要说明如下:(1)房地产业的税金除上述按纳税环节所列税种外,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等流转税为计税依据,依所在地区分别适用7%(纳税人在城市市区)、5%(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1%(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或者镇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依3%计征教育费附加。
(2)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3)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额×速算扣除率。
其中,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投资性房地产的基本税收政策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会计准则中的新增内容,要求在财务核算时区别于其他类型房地产(如自用房地产等非投资性房地产)。
探讨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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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为主要经营业务,其会计核算具有以下特点:(1)长期性:房地产项目从规划到开发,再到销售需要较长的周期,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流通企业,因此其会计核算需要考虑长期的投资和资金占用。
(2)投资规模大:房地产项目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对资金的筹集和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需要更加科学的会计核算方法来进行财务管理。
(3)风险性强:受市场供求关系、政策法规和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需要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和财务预警。
(1)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对于长期持有并以取得租金或者资本增值为主要目的的投资性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成本模式核算。
在确认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时,需要包括购地成本、建筑物改良成本、相关税费等,还需要考虑到投资性房地产的使用价值和折旧等因素。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政策需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行业规范的制定。
在确定会计政策时,需要充分考虑到企业经营特点和行业风险,同时也需要注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处理1.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较重为了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发展,国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和创新。
(2)土地增值税优惠:在土地增值税方面,对于房地产企业转让自用土地的收入,可以享受一定的免征政策。
(3)税收调整及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可以享受土地出让金、房产税等方面的一些税收调整和补贴政策。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着较大的税收负担,因此需要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以降低税负,提高税收效益。
主要包括:(1)合理选择税负较低的项目经营地点,以降低税负。
(3)合理安排企业财务结构,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
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及税务处理doc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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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及税务处理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财务核算与税务是怎么规定的,会计和税法是否存在差异?带着这种疑问去学习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与税务处理:财务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如果按公允价值计量,未对房产计提折旧,那么税法是否可以调减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折旧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据此,企业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按会计规定不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按直线法计算其折旧或摊销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列举的“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中不包括投资性房地产,因此不禁止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其次,税法中没有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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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投资性房地产一直以来都是人们热衷的投资方式之一。
无论是购买公寓楼、商业用地还是办公楼,投资性房地产都有着稳定的收益和增值潜力。
然而,在进行投资性房地产交易时,正确的会计处理尤为重要。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准则投资性房地产被定义为“用于出租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的目的而进行持有的土地或建筑物”。
按照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需要按成本进行初始确认,随后以公允价值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确认当一处房地产被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时,需要按照购入成本(包括购入价格、相关税费、改良费用等)进行初始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在初始确认时,还需要将任何相关的租赁激励或者租赁初期直接费用纳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中。
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持有人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其投资性房地产。
公允价值是市场参与者在市场定价的基础上能够达成的交易价格。
公允价值的变动会直接影响到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因此,持有人需要定期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并据此对其价值进行调整。
投资性房地产的摊销和减值投资性房地产不进行折旧,而是进行摊销。
摊销是指将成本分配到其预期使用寿命内的每个会计期间。
如果投资性房地产价值发生长期下降,持有人需要进行减值测试,以确认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当投资性房地产不再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标准时,持有人需要对其进行重新分类。
重新分类可以是转为自用房地产或者已售房地产。
在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持有人还需要确认处置所产生的收益或亏损并进行会计处理。
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其会计处理对于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
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以帮助投资者准确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及时发现风险,并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因此,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性房地产交易时,一定要遵循相关的会计准则,以确保投资的稳健性和持续性。
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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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及税务处理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财务核算与税务是怎么规定的,会计和税法是否存在差异?带着这种疑问去学习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与税务处理:财务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如果按公允价值计量,未对房产计提折旧,那么税法是否可以调减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折旧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据此,企业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按会计规定不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按直线法计算其折旧或摊销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列举的“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中不包括投资性房地产,因此不禁止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其次,税法中没有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投资性房地产符合税法关于固定资产的定义,应按照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处理,并按照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基于上述理解,我认为,这属于一项财税差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因此,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但在税收上可以计提折旧。
投资性房地产税务处理方式企业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有成本计量和公允价值计量两种会计处理模式。
而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却并未明文确定其税务处理方式。
财税法规的不一致,以及税法的不明确,为企业经营、税务机关征管均带来了风险。
案例投资性房地产账目处理引发税企争议某市税务人员在对当地上市公司A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账目中设有“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并且“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期末金额为210万元,其中“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金额为70万元,“投资性房地产可税前列支的折旧”为140万元,而该科目期初金额为零。
对此,A公司财务人员解释称,该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上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核算(未计提折旧),但在税务处理上计提了折旧并进行了税前扣除,由此导致“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增加210万元。
这意味着A公司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比会计利润少了8400000元(2100000÷25%),并且这个财税差异在A公司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期间内会持续扩大。
对于A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因期末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因此在纳税申报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80万元(700000÷25%)的做法,税务人员没有异议。
但对于投资性房地产能否在税前扣除折旧560万元(1400000÷25%),A公司人员与税务人员产生了分歧。
A公司财务人员认为,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不能税前扣除折旧,而且税前扣除折旧能够和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租金收入形成配比,符合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原理和原则,因此企业应该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务人员则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不能税前扣除计提折旧,理由如下: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历史成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明确指出“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也就是说,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计量时,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不能计提折旧,以保持历史成本不变。
其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公告)中,第八项“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中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人员认为,既然A公司在会计处理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核算,未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那么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也不应单独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应补缴140万元税款。
税企双方观点截然相反,税务检查一时陷入僵局。
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案例中,税企争议的焦点在于按照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税法是否允许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或个人以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为目的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3类。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有两种计量模式,成本计量模式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在成本计量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一般不存在财税差异,也不会引发税企争议。
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一条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核算方法与成本计量模式完全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
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针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固定资产”和第六十五条的“无形资产”作出解释称:“条例中的无形资产实际上包括准则中的无形资产、商誉和部分投资性房地产,条例中的固定资产包括准则中的固定资产和部分投资性房地产。
”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仍可对应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对资产计税基础的计量按照历史成本模式而非公允价值模式,即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对资产计提折旧和摊销,不允许按照资产期末公允价值调整计税基础。
通过以上分析可看出,企业所得税法中将企业投资性房地产对应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明确可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企业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可计提折旧和摊销并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时,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调整账面价值并确认损益,同时不计提折旧或摊销,而这种处理方式,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并不适用。
当投资性房地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取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时,就会出现以下情况:一是期末公允价值变化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尽管企业会计准则不允许计提折旧和摊销,但税法对应投资性房地产按成本计量可单独计提折旧和摊销并予以税前扣除。
基于以上分析,某市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研究后认为,A公司账目在财税处理上并无不当,即当年纳税调减840万元,由此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210万元。
该企业税前扣除的投资性房地产折旧560万元不需要补缴140万元税款。
税法应明确投资性房地产税务处理方式从此案例可看出,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在账目处理上,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规定上确有差异,笔者认为,为降低管理风险,税务机关需对此加以关注。
1.对税法的部分内容进行完善和增补。
本案中,税企发生争议主要原因在于,投资性房地产用公允价值计量时,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其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未作规定。
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曾明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投资性房地产对应税法中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但是作为一个解读文稿,它没有正式以法律条文的方式颁布,法律效力有限。
因此,当税企双方出现争议时,它难以作为权威法律依据。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笔者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税务处理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加以完善和明确,具体有以下两种方式:其一,专门出台政策法规,详细、完整地阐述投资性房地产的资产性质、计税基础、折旧摊销方法和年限,明确其具体会计核算方式及纳税调整方法等。
其二,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内容以法律补充文件的形式进行颁布,即明确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税法中的无形资产类别,已出租的建筑物仍属于税法中的固定资产,确保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对投资性房地产规定相对应。
2.税务机关需加强企业投资性房地产项目管理。
对有投资性房地产并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企业,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清晰完整记录投资性房地产原值、净值、计税基础、折旧和摊销年限、剩余年限等相关信息备查,必要时税务机关还应制作台账,以随时监控企业当期有无多计提折旧或摊销。
主管税务机关应明确告之企业,企业当期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或将其转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存货,计税基础为处置日或转换日投资性房地产折旧和摊销后的净值,而不能按照会计账面金额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