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5-1)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第三章(摘要)通信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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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第三章(摘要)通信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和要求(一)施工准备阶段1、编制安全监理方案,该方案是安全监理的指导性文件,应具有可操作性。
安全监理方案应在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进行编制,作为监理规划的一部分内容。
安全监理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安全监理的范围、工作内容、主要工作程序、制度措施以及安全监理人员的配备计划和职责,做到安全监理责任落实到人、分工明确、责任分明。
(2)针对工程具体情况,分析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危险源,尤其是对一些重大危险源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3)收集与本工程专业有关的强制性规定。
(4)制定安全隐患预防措施、安全事故的处理和报告制度、应急预案等。
2、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通信铁塔工程、天馈线安装工程、电力杆路附近架空线路工程、架设过河飞线以及在高速公路上施工的通信管线工程等,还应根据安全监理方案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实施。
3、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对一些危险大的工序(如石方爆破、高处作业、电焊、电锯、临时用电、管道和铁塔基础土方开挖、立杆、架设钢绞线、起重吊装、人(手)孔内作业、截流作业等)和在特殊环境条件下(高速公路、冬雨季、水下、电力线下、市内、高原、沙漠等)的施工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对于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的专项保护措施。
当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安全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重新修改后报审。
4、审查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5、审查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或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员名单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检查特殊工程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包括电工、焊工、上塔人员及超重机、挖掘机、铲车等操作人员,应具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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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9.19•【文号】信部规[2001]714号•【施行日期】2001.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日)废止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规(2001)714号)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吉通公司,铁通公司,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院,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中国普天、中国邮电器材、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为规范通信建设监理市场,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部修订了《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信部规[1999]419号发布的《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邮部[1996]1016号发布的《邮电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二00一年九月十九日附件一: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信建设监理市场,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均须按本办法取得《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是指对该企业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和规模、人员组成、人员素质、资金数量、固定资产、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以及监理业绩等的综合评定。
通信工程监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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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监理-监理依据监理依据是通信工程监理企业所提供的监理服务的公正性、权威性、科学性的保证,是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工作所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
一、国家、部委的法律、法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λ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30号令)λ《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令)λ《科学技术保密规定》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行业管理规范》λ国务院颁发的《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λ原信息产业部于2007年发布的《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λ原邮电部于1995年12月发布了《通信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λ工业和信息化部2008年发布的《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附件λGBλ 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λ第253号)《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察部联合部令λ第6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λ《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于2000.2.22颁布并实施)λ《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λ《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λ2002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公布《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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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2.08•【文号】邮部[1994]755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12月8日邮电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通信建设管理体制,提高通信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授予邮电部对通信行业进行管理的精神,结合建设部有关规定,建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
政府监理是指邮电部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和社会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社会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通信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
第三条所有通信建设工程,必须接受政府监理。
大中型通信建设工程和国外贷款建设的通信工程均应积极创造条件,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通信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第二章政府监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邮电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管理通信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
第六条邮电部建设监理主管部门的职责:(一)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通信行业的建设监理规章;(二)制定通信工程社会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标准、审批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三)审批通信行业承担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四)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五)检查、处理通信工程建设中的重大事故;(六)指导和管理全国通信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邮电部建设监理法规和规章,根据需要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检查、督促本地区的通信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处理;(三)管理本地区的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关于发布《信息通信工程监理服务计费规则(试行)》的通知(通企〔202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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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信息通信工程监理工作计价行为,统一监理工作 内容及计费方法,制定本计费规则。 1.0.2 本计费规则适用于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监理费的计费活动。 1.0.3 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监理费用的计取活动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 1.0.4 在执行本规则时,还应执行国家和信息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现行的有关规范、强制性标 准的规定。
3.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工序进行抽检。 当发生质量失控或重大质量事故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令,提出处理意见。
4.对设备制造检验结果进行审核确认,不符合测量要求时,要求设备制造单位进行整 改、返修或返工。
5.审查设计变更,并协调处理因变更引起的费用和工期调整,同时报建设单位批准。 6.参加设备整机性能检测、调试和出厂验收,符合要求后应予以签认。 7.检查设备制造单位对待运设备采取的防护和包装措施,并检查是否符合运输、装卸、 存储、安装的要求,以及随机文件、装箱单和附件是否齐全。 8.参加设备制造单位按合同约定与接收单位的交接工作。 9.按设备制造合同的约定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付款申请,提出审查意见,由总监 理工程师审核后签发支付证书。 10.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出的索赔文件,提出意见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并由总监理工程
质量问题处理,组织工程预验收、现场验收,参与竣工验收等工作。 2.开展工程进度管理:施工进度计划审核及监督执行,现场进度检查、评估及协调,
监理办通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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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办通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理办公室的通讯管理工作,提高办公效率,加强信息传递和沟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监理办公室内所有工作人员的通讯管理工作。
第三条通讯管理是指监理办公室内所有通讯方式和工具的使用和管理,包括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短信等。
第四条通讯管理应遵循快捷、高效、安全的原则,保护通讯内容的机密性和隐私性。
第二章通讯方式第五条监理办公室内常用的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电子邮件:主要用于日常工作沟通和文件传递,应及时查收和回复。
(二)传真:主要用于传递重要文件和资料,应保证传真的传递速度和准确性。
(三)电话:主要用于重要事务的沟通和讨论,应注意电话礼仪和口头表达的清晰度。
(四)短信:主要用于简短信息的传递和提醒,应保证信息的简洁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另外,监理办公室内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他适合的通讯方式,如视频会议、即时通讯工具等。
第七条通讯方式的选择应根据通讯内容的紧急程度、重要性和接收人的需求来决定,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准确理解。
第三章通讯工具管理第八条所有的通讯工具包括办公电话、传真机、电子邮件、短信等均属于监理办公室的公共资源,应妥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通讯工具的使用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私自更改设置或用于非法用途。
第十条通讯工具的保养和维护应及时到位,确保通讯畅通和设备正常工作。
第四章通讯内容管理第十一条所有的通讯内容应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不得包含有害信息和违法内容。
第十二条保护通讯内容的机密性和隐私性是通讯管理的重要内容,应避免泄露保密信息。
第十三条通讯内容的记录和保存应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进行,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通讯安全管理第十四条监理办公室的通讯系统应建立健全的安全防护机制,确保信息不受干扰和侵犯。
第十五条通讯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网络安全:对电子邮件和网络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加密和防火墙保护。
(二)设备安全:对办公电话和传真设备进行密码保护和定期检查。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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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为规范通信建设工程的监理管理,加强监理过程的控制和落实,提高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和效益,本文旨在总结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一、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一)监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能。
其中,大型通信工程监理人员应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小型通信工程监理人员应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监理人员应当持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国家或省级考核合格。
(三)监理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熟悉通信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政策、标准规范和工程管理方法。
二、监理范围和职责(一)监理人应在通信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进行监理,包括设计、施工、验收和移交等环节,掌握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费用等方面的情况。
(二)监理人应当对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施工图纸等进行审核,对监理技术方案、监理计划、监理报告等进行编制指导和审核,提出改正建议。
(三)监理人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会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
(四)监理人应当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等方面的检查结果及时编制监理报告,并给出评价和建议,及时通报有关方面。
(五)监理人应当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确保施工符合标准规范和工程设计要求。
三、监理的工作原则(一)合法、合规。
监理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公正、客观。
监理人应当保持中立,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理工作,不参与任何施工过程中的商业交易。
(三)权威、专业。
监理人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对工程建设的技术方面有权威和判断力,能够有效地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难题。
(四)及时、准确。
监理人应当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并编制有关报告和资料,准确报告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费用等方面情况。
四、监理报告和监理记录(一)监理报告应当涵盖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包括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现场检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进度管理和费用管理等内容,以评价工程建设质量,为工程决策和管理提供客观的参考。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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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由电信管理机构委托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通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实施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质监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等问题。
第二章质量监督内容第八条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
第九条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包括:(一)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情况;(三)检查影响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环节;(四)检查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质量;(五)检查工程防雷、抗震等情况;(六)检查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以及相关资料;(七)参与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八)对工程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九)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质监人员名录库,推进通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十)依法对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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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1999年5月14日实施日期:1999年5月14日)废止【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4.12.08【实施日期】199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12月8日邮电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授予邮电部对通信行业进行管理的精神,为了加强对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健康发展,参照建设部有关文件,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是指该单位从事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和规模人员组成、人员素质、经营范围、资金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以及监理业绩等。
第四条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由邮电部计划建设司归口管理。
第二章监理单位的设立第五条凡申请成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均应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初审合格后,向邮电部设立计划建设司正式申报并填写《监理单位定级申请书》(见附表1),经审查合格由计划建设司颁发《监理申请批准书》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监理活动。
第六条申请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一)省局级主管部门的正式申请;设立(二)《监理单位定级申请书》(见附表1);升级申请甲级监理单位一式5份,申请乙、丙级监理单位一式4份;申请书应如实逐项填写,并由省局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三)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或组建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的证书复印件;(四)单位所有制性质及章程(草案);(五)规定注册资金的银行验资证明;(六)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七)有关担保的其他证明。
通信工程建设资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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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建设资料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北京网桥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通信建设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制度编制:审核:批准:编号:生效日期:北京网桥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通信建设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的管理,做好资料的编写、归档、保管、查询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的追溯。
二、编写依据:根据国家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的管理。
三、资料的覆盖范围:法规类文件:国家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行业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地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的相关规定(包括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通信网全程和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等)。
内部文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环境管理体系、制度、规范、计划、大纲等。
监理记录:包括工程监理的各类报告、各类监理会议纪要、旁站记录、平行检验记录、验证记录、各种监理凭证等。
证件类:资质或资格证书。
4、法规类文件管理:监理部负责收集法律法规文件。
并对法律法规文件的适用性进行评价。
将收集的法律法规文件报主管领导审批,编制法律法规文件目录,归档。
文件目录有文件名称和编号。
监理部根据法律法规文件的内容,确定发放范围,进行发放。
保留法律法规文件的发放记录。
法律法规文件的获取途径A)通过标准书店购买、B)通过通信网络下载、C)通过北京移动通信获取。
法律法规文件的更新4.5.1 监理部每半年通过获取途径,收集法律法规文件的更新信息,及时获取并更新。
4.5.2 将更新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发给适用部门,并收回过期作废的法律法规文件的。
做好发放和回收记录。
4.5.3 对作废的法律法规文件进行销毁,留作查询用的作废文件,标识作废保留字样。
防止混用。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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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规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促进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建设监理活动,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应遵循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通信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公正、诚信、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监理的内容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约定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一)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控制;(二)工程建设安全、合同、信息管理;(三)协调工程建设、施工等单位工作关系。
第六条监理企业可以和建设单位约定对通信工程建设全过程(包括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保修期阶段)实施监理,也可以约定对其中某个阶段实施监理。
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由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设计阶段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一)协助建设单位选定设计单位,商签设计合同并监督管理设计合同的实施;(二)协助建设单位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设计方案的选定;(三)协助建设单位审查设计和概(预)算,参与施工图设计阶段的会审;(四)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备、材料的招标和订货。
第八条施工阶段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一)协助建设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编写的开工报告;(二)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三)协助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和质量证明资料;(五)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合同和规范标准;(六)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七)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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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7月11日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基传二00一年十二月十九日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通信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通信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委托经信息产业部考核认定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通信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通信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质量监督内容及机构职责第六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具体内容包括:(一)对建设单位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二)对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三)对各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进行监督;(四)对参建单位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五)受理单位或个人有关通信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完整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完整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0116b51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f4.png)
完整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设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该规定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需要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资质等级标准,例如综合资质需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等。
此外,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并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这些措施旨在规范工程监理活动,提高监理企业的资质水平,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___。
the company must ___。
the company must have a ___ registered nals。
including at least 60 registered n engineers。
at least 5 registered cost engineers。
and a total of no less than 15 registered first-class n engineers。
first-class registered architects。
first-class registered structural engineers。
or ___。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最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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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c763b5fc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b4.png)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通信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通信网络、通信设备等工程。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监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组织与管理第四条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应设立专门的监理组织,确定监理组织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第五条监理组织应制定并执行监理工作计划,明确监理任务、工作内容和工作周期,并上报监理工作计划。
第六条监理组织应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沟通工作中的问题和进展情况。
第七条监理组织应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监理组织应定期进行工地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检查情况,形成监理报告。
第九条监理组织应配备专业的检测设备和仪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第三章监理工作内容第十条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材料监控、工程安全等。
第十一条监理组织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进行监督,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监理组织应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款项的支付审核,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进度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监理组织应及时了解工程进度情况,提前预警并解决可能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
第四章监理报告和备案第十四条监理组织应根据监理工作情况及时编写监理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第十五条监理报告应向业主单位提供,同时抄送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
第十六条业主单位应根据监理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整改措施进行工程质量的整改。
第十七条监理报告应及时归档备案,形成监理档案,以备审计和验收时使用。
第五章监理费用和服务评价第十八条监理费用由业主单位按照约定支付给监理组织,不得将监理费用转嫁给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
第十九条监理组织应按照约定的监理费用收取标准进行工作,并向业主单位提供监理费用收据。
必须实行旁站监理的工序点和隐蔽工程签证的要求
![必须实行旁站监理的工序点和隐蔽工程签证的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28e17be2f8c75fbfc67db20c.png)
必须实行旁站监理的工序点和隐蔽工程签证的要求一、必须实行旁站监理的工序控制点1、监理工作的方式方法:旁站:是指监理人员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的全过程现场跟班监督活动。
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平行检测:是指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查、检测活动。
工程检验的方法:目测、量测、检验、试验2、旁站监理的作用及意义:搞好旁站监理和规范旁站行为,对于监理企业存在的价值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和意义。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的水平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2007年信息产业部颁布的168号文件《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明确了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要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督促,规定了一些需要旁站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
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份重要的有力的工作依据。
搞好旁站监理,规范旁站行为,不仅跟我们所有的监理公司都有直接的关系,而且也是我们监理企业存在的价值体现。
我们所有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都应当认真对待和研究这个问题。
旁站监理是监理企业存在的重要价值体现。
3、旁站监理的方法:旁站监理是对建设工程全过程、全方位控制的一种方法,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必须制定和采取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要使旁站效果和水平达到预期要求,必须切实抓好如下工作: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制订切实可行的旁站监理方案旁站监理方案是监理人员在充分了解工程特点及监控重点的基础上,确定必须加以重点控制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并以此制订的旁站监理作业指导方案。
现场人员必须按此执行并根据方案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将可能发生的质量和安全隐患加以消除。
并按要求将现场发生的有关事件及其相关处理意见如实填写在旁站监理记录上。
如土建机房工程中的基础施工、后浇带施工、防水层施工以及大体积混凝土的施工均为关键工序或特殊工序,监理人员应就此制订专门的旁站监理细则,并以此为据进行监督管理,这样,可以将有可能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如防水层失效,后浇带质量不保证,大体积混凝土开裂等等问题加以有效地控制并得到最终解决;同样道理,在主体结构工程施工时,要对最可能出现隐患的梁柱节点施工、混凝土浇筑施工、屋面防水施工等过程加以重点控制,制订专项的旁站监理细则并实施,充分地保证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
通信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通信工程管理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368ce34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ee.png)
通信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信工程建设管理,提高通信工程建设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通信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开展工作,保证工程质量。
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实行“责任制”,各级责任主体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对于管理工作中的失误和疏忽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实行“党政同责”,各级党政主体对通信工程建设管理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二章通信工程建设管理组织机构第六条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部门职责和权限,合理配置人员和设备。
第七条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组织,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第八条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九条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安全防范和应急响应工作。
第十条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绩效管理系统,对相关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激励和约束人员绩效。
第三章通信工程建设管理流程第十一条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应遵循“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的全过程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管理的“规划”阶段,应当根据需求和资源情况编制工程规划方案,明确工程目标和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通信工程建设管理的“设计”阶段,应当根据规划方案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应合理、科学、经济,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四条通信工程建设管理的“施工”阶段,应当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作业,做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通信工程建设管理的“验收”阶段,应当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通信工程建设管理的“运维”阶段,应当对工程项目进行运维管理,保障通信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通信监理安全管理制度
![通信监理安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36cb813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b38e656.png)
通信监理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通信监理安全管理,规范通信监理行为,确保通信监理工作顺利进行,保障通信工程质量和用户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分工1.通信监理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拥有并保持合法的注册资质和证书,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通信监理工作。
2.通信监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通信监理安全管理工作。
3.通信监理人员应当熟悉通信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和现场工作安全规范,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操作规程,确保监理工作的安全进行。
三、安全管理制度1.通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通信监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范等。
2.通信监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提升安全意识和技能,了解最新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术要求。
3.通信监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现场运营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并及时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无事故。
4.通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了解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制定有效的预防和应急措施。
5.通信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评估,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四、应急处理1.通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明确各类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
2.通信监理人员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障人员安全。
3.通信监理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应急设备和器材,及时为职工提供急救服务。
4.通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单位报告安全事故情况,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
五、监督检查1.通信监理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接受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2.通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整改监督检查目前发现的安全隐患,确保相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3.通信监理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主动提供安全管理工作信息,接受业主单位、社会公众的安全管理评价。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a627701580216fc710afd1a.png)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集团《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其它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等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
第六条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
第二章监理工作内容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包括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质量控制、建设工期进度控制、建设资金使用和成本造价控制(即“三控”),安全文明生产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即“三管”),施工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即“一协调”),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2007年3月3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结合公司实际,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一)勘察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勘察要求、选择勘察单位、签订勘察合同,核查勘察方案并监督实施和进行相应的控制,参与验收勘察成果。
(二)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包括:1.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计任务要求、选择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2.参与评选设计方案,对各设计单位进行协调管理,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监督合同履行;3.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能否满足建设单位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4.审查设计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核查设计大纲和设计深度、使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合理性,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提出设计评估报告(包括各阶段设计的核查意见和优化建议),协助审核设计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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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信部规[2007]16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为规范通信行业建设监理活动,促进通信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行业特点,部制定了《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原信部规(2001)714号发布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规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促进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建设监理活动,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应遵循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通信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公正、诚信、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监理的内容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约定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一)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控制;(二)工程建设安全、合同、信息管理;(三)协调工程建设、施工等单位工作关系。
第六条监理企业可以和建设单位约定对通信工程建设全过程(包括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保修期阶段)实施监理,也可以约定对其中某个阶段实施监理。
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由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设计阶段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一)协助建设单位选定设计单位,商签设计合同并监督管理设计合同的实施;(二)协助建设单位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设计方案的选定;(三)协助建设单位审查设计和概(预)算,参与施工图设计阶段的会审;(四)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备、材料的招标和订货。
第八条施工阶段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一)协助建设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编写的开工报告;(二)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三)协助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和质量证明资料;(五)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合同和规范标准;(六)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七)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八)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组织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资产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九)实施旁站监理,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做好隐蔽工程的签证;(十)审查工程结算;(十一)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竣工初步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十二)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交工文件,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工程档案资料。
第九条工程保修期阶段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一)监理企业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确定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范围。
(二)负责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施工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三)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发支付证明,并报建设单位。
保修期结束后协助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保修金。
第三章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第十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实行资质认证管理。
未按照《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信息产业部第31号令)的规定取得《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不得以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的名义开展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十一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甲级、乙级按照专业设置,分为电信工程、通信铁塔(含基础)和邮政设备安装三个专业;丙级只设电信专业。
获得相应专业和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可以承担相应的工程监理业务:(一)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所获监理专业的各种规模的监理业务。
(二)乙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所获监理专业的下列规模的监理业务:1、电信工程专业: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内的省内有线传输、无线传输、电话交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综合布线等工程;1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物的综合布线工程;通信管道工程。
2、通信铁塔(含基础)专业:塔高80米以下的通信铁塔(含基础)工程;3、邮政设备安装专业:非省会二级中心局、三级中心局及各类转运站的邮政设备安装工程。
(三)丙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内的本地网有线传输、无线传输、电话交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等工程;5000平方米以下建筑物的综合布线工程;48孔以下通信管道工程。
第十二条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公布的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实行资格认证管理。
以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依据信息产业部公布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的专业类别和资格认定条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按专业设置,分为电信工程、通信铁塔及邮政设备安装三类专业。
第十五条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是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具有3年通信工程监理经验,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现场的监理组织的总负责人,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
第十六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十七条监理企业要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信息产业部或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八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十九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不得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泄露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监理企业任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不得泄露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二条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通信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四章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通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实施工程监理。
第二十四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承担监理业务,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合同可以设定附加条款,包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授予的期限等。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监理企业实施监理前,将监理企业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和内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企业。
被监理企业应当接受监理企业的监理,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第二十六条监理企业应当根据所承担的业务,成立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人员数量应当满足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写监理规划,同时还应编制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中型以上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三)按照建设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四)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完成后,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承担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企业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在监理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情况,未经建设单位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不得自主变更建设单位与被监理企业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