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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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研究
摘要:互联网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互联网技术日趋成熟的当今社会,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被侵犯也逐渐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但又因为网络的无限性以及非物质性使得保护网络著作权不被侵犯变得十分困难。
对此,我们应当完善相应的的法律制度,在技术上加大网络监管力度来保护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不被侵犯。
本文着重论述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行为,国外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救济以及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从而提出一些对保护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切实可行的措施。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现状
Abstract:Internet technology is a double-edged sword, in today's society, the Internet technology is becoming mature, under the environment of network copyright infringement has become an urgent problem to be solved, but also because of the infinite network and non material makes the protection of network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s not very difficult. In this regard, we should improve the corresponding legal system, and technically increase the network supervision to protect the copyright in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is not violated.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relief of foreign and China's network copyright protection mode, and puts forward some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in network environment and feasible measures.
Keywords:Network copyright; infringement; present situation
互联网是一种新型的的信息传播媒体,它使得信息得以迅速有效的传播,但同时由于互联网本身的无限性和非物质性也使得由这一特性衍生出的侵权问题直接冲击着现有传统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使得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层出不穷,然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专门针对网络著作权及其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也没有专门的针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如何处理法律法规,除此之外在技术层面上的保护也存在缺陷。
本文着眼于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现状,从法律、技术层面提出完善建议。
一、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现状
网络的存在丰富了我们的生活,开阔了我们的视野,让我们可以尽情的浏览、阅读、观赏来自世界各地的资源。
但这些都只是为了更好的交流文化,而不是成为侵犯他人权利的捷径。
随着网络技术日趋成熟,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也变得越来越多。
(一)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现状
近年来,发生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大多集中在影视作品领域,这其中较为突出的便是2014年琼瑶诉于正制作并播出的影视作品《宫锁连城》抄袭自己的作品《梅花烙》一案。
在2015年还发生了一例与此案有关联的案件--腾讯公司诉北京易连伟达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享有的《宫锁连城》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两例案件中的侵权行为都十分明显,但性质不同,故最后的判决结果也完全不同。
由这两例案件可以看出国民的维权意识正在逐渐增强。
然赖以规范何为侵权行为的法律制度却还有所欠缺,很多网络作品的呈现形式并没有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规定出来。
这导致很多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得沿用其他法律规定来界定并判决。
这其中比较有名的就是2015年上海耀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该案中由于游戏直播视频的转播权不属于法定著作权权利,比赛画面亦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而不被认定为侵害著作权。
最后是认定斗鱼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来判决。
所以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界定范围太窄,应当根据网络作品呈现形式的多样性,逐渐扩大界定范围。
如此一来,才能更好地保护网络著作权不被侵犯。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征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产生的影响通常具有全球性。
在网络环境中,侵权人通常采取的都是一些具有技术性的手段来侵犯他人权利,而且网络自身的特征也使得这些侵权行为变得十分的隐蔽、难以察觉,基于这样的状况,想要在网络环境下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就变得十分的困难。
更何况还有许多人刻意利用网络的这些特性以及网络上存在的漏洞,罔顾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网上下载、复制、转载没有得到授权的作品。
就更使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变得愈发严峻。
特别是在我国,很多人自身法律意识不强,往往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不自知。
还有一些人更是明知自己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在网上下载、复制他人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但为了免费得到资源,就采取这种既免费又好用的方式,根本不在乎自己的行为是否侵犯到他人的权利。
除此之外,享有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人发现他人侵犯自己作品的著作权,却通常因为自己不是专业的网络技术人员,不知如何取证或取证困难,即使上诉到法庭,有时也会因为诉讼成本高昂而不得不放弃维护自己的权利。
这些现实方面的情况以及实践中遇到的困难都导致了如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乱象。
所以,要保护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不仅需要完善本国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借此明确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网络使用者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自身的责任。
还应当大力培养网络技术人才,将因网络技术漏洞而导致的侵权行为从根本上剔除。
如此一来,网络大环境才能变得更加和谐,侵权问问题也会慢慢减少。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界定
网络著作权侵权是指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在以网络为载体的情形下,由于其载体为无形的网络,不同于以有形物质为载体的传统著作权。
所以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定义
我们常说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通常是指侵权人在没有经过著作权的人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各种途径使用他人的作品或者行使著作权人才享有的专有权利的行为。
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顾名思义则是利用网络擅自上传、下载及在网络间转载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在因特网上以其他非正当途径行使专有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判定一般从两个方面进行:是否实施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损害事实。
1.实施了侵犯他人网络著作权的不法行为
判断是否侵犯他人的网络著作权,首先要看是否实施了可以认定为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介于网络作品本身载体和呈现形式的特殊性,我们可以先从网络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开始分析。
网络作品通常而言是指以网络为承载载体并借以呈现的作品,它与传统作品不同,是通过虚拟的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呈现,其实质是二进制数字的编码形式。
网络作品是数字化作品同时也是可以以某种形式进行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的创造成果。
它可以脱离有形载体,并且其本身具有独创性,由此可知其本身的性质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定义,所以应当受到现有《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具体行为主要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和47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5条、第18条和第19条,只要实施了以上法条涵盖的行为,就构成了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
2.侵权行为存在损害事实
所有的侵权行为都必然伴随着会有人因此遭受损失,因此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也必然包含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权利人因他人侵权行为遭受到的财产、人身以及精神方面的伤害。
一般来说,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下的“损害事实”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首先, 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侵犯的是合法地网络著作权。
对于这一特点有两个方面需要注意,第一,侵害的对象即受害人是符合法律规定且受法律保护的。
这样一来,权属不明确的作品就应当被排除在外。
第二,顾名思义,受到侵害的只能是发表于网络上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如此,才可以剔除那些以传统有形载体为传播方式的传统著作权。
其次,造成的损害要可以补救。
这一点又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损害事实量上必须达到法律上视做的可以补救的程度;二是由于网络作品本身具有无形性,所以此处的算还也并非仅仅指可实际计量的财产方面的损失,其他无形的利益也应当包括在内。
最后,损害具有确定性。
一方面,损害需是已发生的事实, 侵权人的行为若是已经妨碍了他人行使权力,那么即使暂时没有造成实际财产损失,也可以构成损害。
另一方面, 损害是真实存在的对权利和利益的侵害;
网络著作权侵权造成的的损害事实只有具有了确定性, 才能成为具体衡量权利人受
到的损害的标准,如此才能进行补救。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基本类型
1、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而实施的侵权行为
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而实施的侵权行为是指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实
施的侵犯著作权人网络著作权的行为。
这种行为常见为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传、下载、复制、转载或者采取其他类型的行为移至其他地方或者为自己所用。
例如我们在网页上经常可以找到一些没有注明出处也无法确定是否真正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文章或作品。
这样的网页通常都是一些群体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网络作品下载或转载后另行传播,供人免费浏览,行为人做这些行为通常是为了提高自己网页的浏览量,但是这样的行为就不可避免的侵害原著作权人的权益。
除此之外我们日常网络生活中还有一种经常接触,甚至还可能经常会参与的侵权行为。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有时会在浏览网页时对网页上呈现的感兴趣的内容随手便转发、分享给朋友或者让这些内容挂在自己的主页供人浏览,尽管我们这样的行为大多不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但从性质上来说,依旧是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非法转载他人作品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情况下都会侵犯他人享有的著作权。
所以日常喜爱挂在网上的我们,也应当充分了解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不要滥用网络侵犯他人的权利。
2、超出授权范围实施的行为
这类行为前提通常是侵权人获得了著作权人授予的部分权力,却在行使这部分权力时超出了授权范围,从而侵犯了著作权人未授权的那部分权利1。
例如:侵权人本身获得的是可以下载作品的权利,然而侵权人又在著作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自己下载的作品上传到网上让人免费浏览、下载,这就使得原本著作权人传播该作品的权利被侵犯。
所以这些超出授予的权利就构成了著作权的侵权。
这里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网络小说阅读,通常那些网络小说写手要发布自己新写的文章,都会选择一些专门的网络小说站点投稿发布,譬如,“红袖添香小说网”或者“晋江文学城”,我们也都知道在这些网站上阅读小说特别是正在连载的小说通常都是要付费的。
但是有些人就总不想为网上阅读小说缴费,这个时候就经常可以看到在其他的网页上贴着不知途径和出处的可以免费阅读该小说的文件包。
这些文件包一般都是某些网友在免费观看或者有偿观看后在其他网站进行免费转载得来,这样的行为就超出了著作权人许可的权利范围,不仅侵犯作者的权利,而且也损害了部分付费读者的利益,这是应当规范甚至禁止的行为。
3、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或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这类行为主要是指在未经作者同意情况下,私自对作品进行增删、更改,从而损害著作权人的权利及声誉。
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作品的复制、粘贴都十分方便,而且作品的管理信息也特别容易被围在、篡改甚至删除,这就使得著作权人作品完整性以及其中蕴含的一些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也更容易被其他人歪曲、篡改,再加上网络本身的虚拟性,使得确定侵权人的身份难度也变得非常的大。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
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可以署真名,也可以署笔名。
遇到自己作品被别人借用并署上别的名字这种情况,若是该作品为纸质文献,那么作者作为著作权人的主体资格就很容易认定,被他人署名这类侵权行为也十分好认定,但若该作品存于网络上,以网络为承载媒介,那么发生纠纷时,就很难认定主体资格了。
因为网络是虚拟而难以确定其来源及途径的。
三、当前国内外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救济机制
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是全世界范畴的国家都会面临的问题,它不仅需要在法律上得到保障,更需要在技术上得到支持,我国在面对网络著作权保护这一问题除了要结合本国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积极借鉴国外针对网络著作权保护所指定的措施,才能更好地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权益。
(一)国外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
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措施并非一蹴而就的,它需要经过实践的甄选和淘汰,才能够优选出最适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的权益,国外在立法层面及技术层面都经历过一段时间的筛选。
1.在立法层面的保护措施
在立法方面,加拿大版权法案对曾网络著作权保护做出了一些修改,然而修改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争议,尤其以2010年(C-11)修订法案中“数字锁”条款的删除与否为焦点2。
“数字锁”条款之所以会成讨论是否需要删除的焦点是因为它允许版权人通过“数字锁”的方式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绝对的保护,虽然该条款保留了对教育体系的“公平交易例外”。
但依旧阻碍了公众对作品的接触,而且就实际情况来看,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被绝对保护的情况下,所谓的教育体系“公平交易例外”就形同虚设,这种对作品的严格控制严重地侵犯了公众的合法权利。
所以该条款最终遭到了加拿大国内的教师、学生和其他网络用户的强烈反对。
由此可以看出,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不能够仅仅通过限制他人使用来保护已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还应当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真谛是实现作者、传播者和公众之间利益平衡而不是添加诸多禁制限制文化的交流。
2.在技术层面的保护措施
说到网络著作权保护,大家首先想到的可能是网络技术上的问题,认为网络技术若是十分的完善没有漏洞,那么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也就会少很多,德国汉堡区域法院就曾在一次判决中实践这一观点,该判决要求YouTube网站设立侵权作品过滤机制,通过过滤技术来解决网络空间自由共享带来的侵权问题。
这一判决单方面加重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最终遭到谷歌、Facebook等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网络用户的强烈反对,致使该法案被搁置。
其实,再完善的网络技术仍旧避免不了存在漏洞的可能性。
而且将网络作品传播的监管重担全部加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肩上显然也不太合理。
由上可以看出,国外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制度也在不断的淘汰更新中,也同样面临着
技术和立法的双重抉择,但通过国外在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保护及实际案例可以看出,人们的自我维权意识正在一点点的增强,这样大环境中择选出的法律也将能更加维护多方的利益。
(二)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规定和现行制度
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已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也愈发凸显出来,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一部专门规范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法律,在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大多适用的都是《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保护条例》以及民法通则中的一般性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的比较散乱不太明确,而且这些法例并不是专门规范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所以在用来做审判依据时难免会出现适用的法律针对性不强甚至无法可用等情况。
针对这一现状,我们可以考虑修改当前法律,对一些条款作出具体规定,使其适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时更具有针对性,亦或者是推进专门法律的制定行程。
四、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完善措施
针对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我们不仅需要从技术上加强网络监管,还需要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
(一)建立完善的网络著作权的法律制度
网络的发展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日渐增多,我国的现行法律却没有及时对这方面做出调整,使得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完善的网络著作权法律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增加更具针对性的法律规范
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最难界定的便是谁负责任这一问题,认定一个行为侵权便势必要追究责任。
对传统的侵权问题而言,由于侵权行为已有法条固定自然在归责方面不会出现太大的问题。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就完全不同,以网络这一特殊载体做面纱,各种数字技术都可能成为侵权的手段,再加上我国并没有那部现行法律对可能成为侵权行为的数字技术手段作出具体规定,这样的法律空白才导致了如今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猖獗。
所以我们应该在现有相关法律体制中针对如何定义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如何归责、惩罚措施作出具体的规定。
2.完善网络著作权补偿制度
完善网络著作权补偿制度,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我们需要对著作权法进行修改,现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获得报酬权是指作者行使专有权利得到的物质报酬,是一种派生出来的债券,不是独立的权利。
而网络著作权补偿制度中作为核心的补偿金却是向复制设备生产者收取的用于补偿著作权人的费用。
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获得报酬权性质并不相同,所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不能作为适用补偿金的法律依据,因此对如何适用补偿金我们还需在立法上作出明确规定,比如,我们可以借鉴德国著作权法的“报酬请求权”,再结合我国实际做出相关规定。
其次,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个人维权十分困难,要向复
制设备生产者收取补偿金作为补偿也十分困难。
我们可以设立一个专门帮助著作权人管理作品并进行维权的集体组织,集结大家的力量,也可以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除此之外,还应当确认集体管理组织的强制保障义务,强制性的由集体管理组织负责补偿金的收取和分配,并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
(二)从技术上加强网络监管
网络著作权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其载体进行了数字化的变革,具有无形性。
传统的著作权作品由于其载体是有形的,所以一旦发生了侵权行为也能很快的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并收集到证据进行维权。
但对于网络著作权而言,由于其载体为无形的网络,意味着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将很难维权,所以应当加强网络监管,从技术层面上更好的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氛围。
现在可采取的较为成熟的技术措施有:设置访问权限、设置防火墙、进行加密设置以及进行入网控制和身份鉴别等等。
还可以采用信息访问控制技术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如此通过谨慎的控制出入通道我们便可以对非法用户的不正当入侵及访问进行有效的控制。
现在是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人们的日常生活早已离不开网络。
这就更需要我们重视网络安全问题,不能让网络成为滋生各项侵权行为的温床。
对外,我们有关机关要做好立法工作,要做好向广大民众普及法律知识的工作。
对内我们要培养自己的维权意识,同时也要自觉遵守法律,不要试探法律的底线。
同时,我们还要在技术上努力提高,打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真正做到网络使用者、网站经营者以及著作权人在法律的良性调控下“和平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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