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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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
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试行)
2005—10—15颁布 2005—12—01实施
陕西省建设厅
目录1总则
2场地设计
3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 公共建筑
3.3 居住建筑
4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公共建筑
4.3 居住建筑
4.4 冷、热源设备及管道的绝热
5建筑给排水节能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建筑给水
5.3 建筑热水及直饮水
5.4 建筑排水
5.5 特殊建筑给排水
5.6 建筑小区室外给排水
5.7 建筑中水
6建筑电气节能设计
6.1一般规定
6.2供配电系统节能
6.3照明节能
附录1 一区公共建筑热工性能评定表
附录2 二三区公共建筑热工性能评定表
附录3 四区公共建筑热工性能评定表
1总则
1.0.1 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做好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四节”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国家能源和粮食安全的重要途径,是建设节约型社会和节约型城镇的重要举措。为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陕西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
1.0.3 本导则遵循现行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实施细则》、《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等其他法规,进行编制的。
1.0.4 本导则中未提及的部分,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执行。
1.0.5 在设计、施工、验收及施工图审查时,必须严格执行本导则及国家现行有关节能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标准。
设计单位在进行节能设计时除在施工图说明中标明相关的参数及指标外,还应附有节能计算书。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对节能设计进行专项审查。
2场地设计
2.0.1 建筑布局应紧凑合理,节约土地资源,并有利于建筑的冬季日照和夏季通风。
2.0.2 场地设计应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减少土方量,不破坏原有地表径流,减少对原有生态环境的破坏,或有利于改进地表径流,改进原有场地的生态环境。
2.0.3 场地设计应减少热岛效应,减少场地内地面铺装和建筑的热容量。
1 对需铺装的场地(如广场、停车场、人行道等)在保证结构稳定情况下,宜采用透水性材料(如透水混凝土、种植混凝土、混凝土植草砖、透水性路面砖等)。
2 对不透水表面的场地(如车行道)应提供不少于30%的遮阳,并宜采用浅色面层,但要控制适当的反射率。
3场地绿化植物的选择应有利于节水及改善室外环境。
3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物主体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并利于夏季自然通风。
3.1.2 建筑物体形应减少过多凹凸面,控制体形系数。
3.1.3 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材料,宜采用高效环保型。外墙保温宜优先采用外保温。
3.1.4 陕西省三、四区建筑屋顶,适宜条件下采用种植屋面。
3.1.5 陕西省四区建筑物外墙外饰面颜色宜用浅色并控制适当的反射率。
3.2 公共建筑
3.2.1 在贯彻《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以下简称《标准》)时,对《标准》的第
4.1.2、4.2.4、4.2.6及4.2.2条应分别按本《导则》第3.2.2、3.2.3、3.2.4及3.2.5条执行,其它部分应严格按《标准》执行。
3.2.2 陕西省一、二、三区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宜大于0.40。
3.2.3 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除外立面内部空间为通高大厅外均不应大于0.70,且建筑总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注:“建筑总窗墙比”系指各朝向外窗总面积之和与各朝向墙面(包括窗)总面积之和的比值。
3.2.4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宜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且不应大于30%。
3.2.5 根据建筑所处地区不同其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3.2.5-1、表3.2.5-2、表3.2.5-3、表3.2.5-4及表3.2.5-5规定。当不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标准》第
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执行本条的结果应在施工图节能设计中标明。
表3.2.5-1 屋顶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表3.2.5-2 陕西省一、二、三区屋面及外墙传热系数限值
表3.2.5-3 陕西省一区其它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
表3.2.5-4 陕西省二、三区其它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表3.2.5-4 陕西省四其它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3.2.6 在执行第3.2.5条时,设计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应按法定检测机构的实测值采用。如无实测值时,可按表3.2.6采用。
表3.2.6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
3.2.7 外窗玻璃的遮阳系数见表3.2.7-1;织物卷帘外遮阳的遮阳系数见表3.2.7-2。表3.2.7-1 外窗玻璃的遮阳系数
表3.2.7-2 织物卷帘外遮阳的遮阳系数
3.3 居住建筑
3.3.1 在贯彻《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实施细则》(陕DBJ24-8-97)(以下简称《细则》)及《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以下简称《夏热冬冷标准》)时,与本节以下条款中内容不一致时均按本章内条款执行,其它部分仍应严格按《细则》及《夏热冬冷标准》执行。
3.3.2 与封闭阳台有关的部位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封闭阳台内的外檐墙上如不安装门窗,则阳台栏板及阳台窗应按外墙及外窗对待;阳台栏板及阳台窗的面积应以展开面积计算;窗墙比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
2 封闭阳台内的外檐墙上如安装门窗,在计算耗热量时,外檐墙及其门窗的传热系数可分别在原基础上乘以0.60的温差修正系数;阳台窗可采用单玻窗,栏板的传热系数在采暖地区宜为1.5W/(㎡·K);窗墙比按窗洞(含阳台门透明部分)与房间里面单元面积(即房间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的比值计算。
3.3.3居住建筑的凸(飘)窗部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凸窗的面积应以展开面积计算;窗墙比则按窗洞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的比值计算。
2 凸窗的非透明部位(窗台板、窗顶板、侧板等)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3.3.3的要求。
表3.3.3 凸窗的非透明部位其传热系数限值
3.3.4 居住建筑的外窗(含阳台门),其气密等级,在1~6层建筑中,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7107-2002)规定的3级水平[2.5≥q1>1.5m3/(m·h)];在7~30层建筑中,不应低于上述标准规定的4级水平[1.5≥q1>0.5m3/(m·h)]。
3.3.5 门窗气密性和传热系数应标注与施工图中。
3.3.6 执行《细则》第
4.2.8条表4.4时,当窗的传热系数数值与本《导则》表3.2.6所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