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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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0.04.13

【实施日期】2000.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控制证券结算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结算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称“登记结算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直接与登记结算公司进行清算、交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或经登记结算公司确认的参与与登记结算公司直接进行清算、交收的责任人(以下统称“会员”)。

第四条会员须以法人名义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资金结算帐户。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结算备付金是指会员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资金结算帐户内存放的、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资金。

会员应在其资金结算帐户上备有足额资金,以满足资金交收的需要。

第六条会员资金结算帐户的余额不得低于登记结算公司规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由登记结算公司每季度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根据会员上一季度日平均交易金额的10%进行计算、调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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