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7ea1f334ccbff121dd368312.png)
两者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在主体、渊源、调整的对象、效力根据方面都有所不同,但同时两者之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
1、国内法必须执行国际法的义务。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质是
国家严格履行国家义务,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的问题。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还表现在两个法律体系的客观联系、互
相影响和相互补充方面。
从国际法看,它的许多原则、规则源于国内法。
从国内法看,国家为履行其国际义务,需要制定或修改其国内法,使国内法增加新的部门或内容,例如:国际海洋法规定无害通过制度,沿海国在其国内的海洋法中就应作出关于外国船舶无害通过的规定。
国际公法学习心得体会
![国际公法学习心得体会](https://img.taocdn.com/s3/m/6d18913b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18.png)
国际公法学习心得体会一、正确理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即国际公法, 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是以国家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有拘谨力的原那么、规那么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和国内法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不仅有原那么区别, 而且有亲密联络。
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国内法是国家制定的, 而国家的对外政策和对内政策亲密相关,国家的对外政策必然影响国家对国际法的态度和立场, 也就是说, 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 必然要考虑其国内法的立场,而在制定国内法时, 也同样要顾及国际法的要求,尽量使其-致。
一方面,国家应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那么、规那么和制度, 而不得制定与国际法相违犯的内立法, 根据国际法的根本原那么,对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任何国家不得借口国际法加以干预。
另一方面, 把国际法作为国内法的组成局部与国内法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为了在国内施行国际法, 国家根据详细的国际义务, 分别采取立法措施, 制定新法或修改现行法规。
国内法与国际法在一般来讲并无冲突, 但美国 1978 年 12 月 16 日与中国签署了《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结合公报》,在公报中宣布成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台法政府,“成认只有一个中国, ____是中国的一局部”。
与此同时, 却有意炮制了所谓的“对台关系法”,公然提出并继续向____出售武器, 不但严重违背了其所承当的国际义务, 而且也是对国际法根本原那么的粗暴践踏。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那么被公认为处理三、国家的领土神圣不可进犯领土是国家的要素之一。
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地球的特定局部, 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地下层和上空。
国家领土隶属于国家主权,与国家主权密不可分,它是国家主权的对象,国家对其领土具有统治权和所有权, 即领土主权, 根据领土主权, 国家对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人、事、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支配和管辖权, 所以, 国家领土是国际法的客体。
国家领土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地下层和上空,也叫领陆、领水和领空。
法学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
![法学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https://img.taocdn.com/s3/m/ad2bdd3a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d1.png)
法学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在今天的全球化时代,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变得日益紧密,国际法在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协调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探讨法学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首先,国际法是指规范国际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涉及到各个国家之间的权益、义务和责任。
而国内法是指规范一个国家内部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是一个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在国内制定和执行的法律。
国际法和国内法从本质上来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
由于国际法中的一些规范与国内法中的一些规定存在差异,导致在特定情况下出现冲突。
例如,某些国家的法律禁止国家公民参与恐怖组织,但国际人权法规定每个人都有参与政治、宗教和社会团体的自由。
当某国公民以宗教组织的名义参与恐怖活动时,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就会出现冲突。
其次,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层级问题。
国际法是由各个国家共同参与制定和执行的,它通常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优先性。
然而,国内法往往是一国的主权范围内的法律体系,它由该国政府和立法机构制定和执行。
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法的权威性和优先性是否得到承认成为一个问题。
为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加强国际法的普适性和有效性。
国际法的实施需要各个国家的共同努力,必须通过国际合作、协商解决争端,以及明确的国内法规范来确保它的有效性。
其次,倡导国家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平等。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历史、文化和价值观,需要相互尊重对方的差异。
通过平等对话和协商,可以寻求到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平衡点。
第三,强调国内法的国际适用性。
国内法在制定时应该充分考虑国际法的规范和标准,以便更好地与国际法相协调。
同时,立法者和司法机构应该在国内法的解释和适用时参考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定。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联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联系](https://img.taocdn.com/s3/m/fd9969b4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aecaa79.png)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联系
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存在联系,但二者又具有各自的独立性。
一方面,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目的都是建立和维护秩序,保护公民利益,推动社会发展。
在一些领域,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还是相似甚至一致的,例如人权保障、民事诉讼程序、环境保护等。
另一方面,国际法和国内法在法律设定、适用、执行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
国际法通常是由国际组织、国际条约或惯例等共同规定的,而国内法则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
国际法主要是治理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内法则主要是管理国家内部的行为。
此外,国际法对国家的强制力和制约能力更低,难以保障国际法规的有效性。
总之,国际法和国内法虽然有一定联系,但是二者具有独立性,各有自己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各司其职的前提下,两者的联系可以促进国家的法律互动和交流,推动国际社会的发展。
法学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如何协调与应用
![法学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如何协调与应用](https://img.taocdn.com/s3/m/e4343329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14.png)
法学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如何协调与应用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国际法作为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法律体系,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
本文将探讨法学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与应用问题。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法是指国际社会共同遵守和约束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个方面。
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际私法则主要涉及个人和公司之间的跨国法律关系。
国内法是指一个国家内部制定和适用的法律规范体系。
国内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并由司法机关负责解释和应用。
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概念上具有明显的区别,但在实践中二者常常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
国际法的特点是: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国际化和强制性等;而国内法则注重于各国的特定国情和法律制度。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机制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协调机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国际法在国内法中转化与内化,以及国内法在国际法中体现与执行。
首先,国际法在国内法中通过转化和内化实现协调。
国家在批准国际法条约时,通常需要将其转化为国内法,以确保国际法在国内具有强制力。
这包括将国际法条约纳入国内法体系并尽可能明确立法,制定实施配套的法律和法规。
其次,国内法在国际法中通过体现和执行实现协调。
国际法的执行常常需要依赖于国内法的支持,例如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程序需要各国司法机关的合作和执行。
同时,国内法的制定和实施也应该考虑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和原则,以确保国际法的落实和遵守。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应用问题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应用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包括冲突问题、适用问题和解释问题。
冲突问题是指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存在的冲突情况。
当国际法与国内法相冲突时,通常要根据各国的法律体系和国际法的规定进行权衡和决定。
解决冲突问题需要考虑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优先级。
适用问题是指国际法在国内具体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由于国际法的适用通常是间接的和有限的,国际法在国内法院的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试析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试析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15f23275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07.png)
试析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是国际法中的基础性问题,不仅在理论界争议不止,在实践中也屡引纷争。
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能规制和促进国际法的适用,解释和解决国际社会不断涌现的纠纷。
一、一元论与二元论的理论与评价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先后出现一元论、二元论以及以该两种理论为基础的各种修订版本。
一元论认为国内法和国际法是隶属于同一法律体系下,仅存在谁先谁后的关系。
于是,在一元论的发展历程中,先后出现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
前者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家的一切活动由国内法确定。
后者则相反的认为国际法起主导地位。
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相互独立存在、互不关心。
在此基础上,菲茨莫里斯和卢梭发展出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讨论两种秩序孰优孰劣、孰更优先是没有意义的,每种秩序在各自的范围内运作,并在该领域中居最高地位。
国际法需要通过转化等方式才能在国内使用。
上述理论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又难以反映当前复杂的国际社会关系。
一元论在强调两者统一时,忽略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区别,人为地在两者之间分出高低等级。
国内法和国际法存在着本质差别,在法律主体、立法以及司法机制上都有所区分。
试问一个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国家权力机关以统治者身份凌驾于调整对象之上而制定的游戏规则;一个是平等国家之间互相协商,讲究自觉遵守的游戏规则,怎可混同?而且笔者认为法律的优先性通常体现在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或是在法的位阶上有类似于基本法和部分法之别,而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明显不属于上述三种,于是优先级之论并不合适。
国内多层立法机关的步步传达,最为典型的便是WTO。
国内法的执行有时也需要国际法的支持,比如国际法和外交关系法。
一元论和二元论都有其局限性,均没有很好地反映国际法和国内法两者的关系。
但是笔者认为菲茨莫里斯关于两者在不同的场地内运行的观点是具有创制性意义的。
不同场地标志着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调整范围是不一致的,有各自的特点。
法律知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法律知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51c7a89b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bf.png)
法律知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分别适用于国际关系和国家内部的法律关系。
但是,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中,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是如何的?两者之间存在什么样的联系?本文将就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含义1.国际法的含义国际法是规范国家与国家之间及国际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广义上包括公法、私法和国际公共法与国际私法。
2.国内法的含义国内法是指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国内法是规范国家内部关系的法律体系。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并立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国际社会中并立共存,相互补充。
国际法是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国内法是各国国内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各自的领域内独立有效,相互不干涉。
2.国际法对国内法的影响国际法对国内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国际法通过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法规等方式,影响国家的国内法律制定和适用。
例如,国际公约的规定可以通过立法程序纳入国内法中,成为国内法律规范。
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制约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
国际法对国家的主权行使有一定的制约作用,而国家的国内法也对国际行为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例如,国际法规定了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义务和责任,国家在实施国内法时必须遵守国际法的规定。
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补充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也存在相互补充的关系。
国际法是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国内法是国家内部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国际关系中,国内法可以作为国家的实施工具,来落实国际法的规定。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与平衡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需要协调一致。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义务和责任,而国家的国内法也需要遵守国际法的规定。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协调一致,有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研究
![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d458cfab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99.png)
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研究一、概述全球化时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日益成为法学界和国际关系领域关注的焦点。
随着国际贸易、投资、文化交流等领域的不断扩展,各国间的法律互动与融合趋势愈发明显。
在这一背景下,深入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关系,对于促进全球法治建设、维护国际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与国内法作为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在性质、渊源、效力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其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等,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而国内法主要调整一国内部的社会关系,其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具有地域性和自主性。
在全球化的推动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逐渐模糊,二者之间的相互影响和渗透日益增强。
国际法的发展对国内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国际条约的签署和履行往往要求国内法进行相应调整,以适应国际规则的要求。
国际法原则和精神也逐渐被国内法所吸收和借鉴,成为推动国内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内法的发展也对国际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国国内法的完善和创新,有助于提升其在国际舞台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推动国际法的变革和发展。
国内法在处理涉外案件时的适用和实践,也为国际法提供了丰富的案例和经验。
在全球化时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呈现出一种互动与融合的趋势。
这种趋势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
如何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推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1. 全球化时代的背景与特征全球化时代的背景与特征,是一个复杂而多维的议题。
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中,全球化不仅深刻改变了世界经济的格局,也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全球化背景下的世界经济日益呈现出一体化和相互依存的特征。
跨国贸易、投资、金融和技术交流等活动日益频繁,各国经济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不断加深。
这种一体化趋势使得国际法在国内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国际规则和标准在国内法中的转化和应用成为必然趋势。
全球化时代的信息传播速度迅猛,使得国际社会的交流和互动更加便捷。
第3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3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7b0c28eb0975f46527d3e1a4.png)
第三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rnational Law and Municipal Law)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是当代国际法基本问题之一。
如前所述,国际法主要是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国家既是国际法的主要制定者,也是国际法的主要适用者和执行者。
然而,国家是通过其政府部门来参与国际法的制定,并借助其国内法律制度来实现国际法的适用和执行。
因此,只有依靠各国政府和其国内法律制度,国际法才能得以正常的运行。
今天,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的适用和实施不仅发生在国家间关系的层面,而且还发生在各国国内法层面。
国家遵守国际法的义务不仅体现在其政府部门必须按照国际法的要求适用和执行国际法,更重要的是,还要确保其国内法制度能够使其政府部门切实有效地履行国家所承担的各种国际法义务。
如何使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在各国国内法秩序中得以有效的适用和执行,已是世界范围内的国际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1由于各国的国内法律制度在这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如何处理好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已经成为国际法领域中的一个突出的问题。
2从理论的角度上讲,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涉及到如何认识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秩序的结构、国际法的主体和国际法规则的适用和执行机制等这些国际法的基本问题。
3从实践的角度上讲,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目的是为了解答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就国际法而言,国内法在国际法秩序中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国家是否可以援引其国内法作为不履行其国际法义务的理由?另一方面,就国内法而言,国际法的规则在一国国内法秩序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国际法的规则又是如何在国内法秩序中取得法律效力并得以适用和实施的?由于文化传统的不同,在各国学者中,欧洲大陆的学者较为注重从理论的角度来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而英美国家学者则侧重于如何在实践中解决这一问题。
4第一节: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问题一直是理论上颇有争议的问题。
学习《国际法》心得体会
![学习《国际法》心得体会](https://img.taocdn.com/s3/m/789da3c6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e19bc5f.png)
学习《国际法》心得体会学习《国际法》心得体会学习《国际法》心得体会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是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中的行为准则。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中国加入WTO,作为党政机关的干部,在对外交往和处理国际事务中,必须具备国际法知识,学会运用国际法这个武器,来维持和捍卫我们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所以说,学好国际法是非常必要和必需的。
下面谈谈学习国际法的一些心得和体会:一、正确理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即国际公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和国内法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仅有原则区别,而且有密切联系。
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国内法是国家制定的,而国家的对外政策和对内政策密切相关,国家的对外政策必然影响国家对国际法的态度和立场,也就是说,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必然要考虑其国内法的立场,而在制定国内法时,也同样要顾及国际法的要求,尽量使其一致。
一方面,国家应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而不得制定与国际法相违背的内立法,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任何国家不得借口国际法加以干涉。
另一方面,把国际法作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与国内法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为了在国内实施国际法,国家根据具体的国际义务,分别采取立法措施,制定新法或修改现行法规。
国内法与国际法在一般来讲并无冲突,但美国1978年12月16日与中国签署了《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在公报中宣布“承认中华人民工作总结格式(范本)总结,就是把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进行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也就是看看取得了哪些成绩,存在哪些缺点和不足,有什么经验、提高。
(一)基本情况。
1. 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工作的主客观条件、有利和不利条件以及工作的环境和基础等进行分析。
法治与国际关系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与冲突
![法治与国际关系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与冲突](https://img.taocdn.com/s3/m/1dbdba37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33.png)
法治与国际关系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与冲突引言法治与国际关系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与冲突,是在全球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本文将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定义、协调机制和冲突解决措施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探讨如何平衡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维护法治与国际关系的和谐发展。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定义与特征国内法是指一个国家内部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具有统治国内事务的特征。
国际法则是指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体系,涉及国家间的关系以及国际组织的运作等。
国内法与国际法既有相似之处,也有明显的区别。
首先,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制定主体不同。
国内法由各个国家内部的立法机构或行政机关制定,具有国家特有的特征;而国际法则是由国际社会共同形成的,各国平等参与。
其次,国内法与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不同。
国内法仅适用于国家内部,旨在管理国内事务;而国际法则适用于各国之间的关系,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
最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强制力不同。
国内法具有强制性,违反者将受到国家的处罚;而国际法的强制力较弱,依赖于各国的自觉遵守和国际社会的共同监督。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机制在全球化进程中,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非常重要。
各国通常通过三种方式来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
首先,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
这种方式被称为内在化。
国家可以通过制定法律、修改宪法等方式来适应国际法的要求,确保国际法能够在国内得到正确执行。
例如,某个国家通过立法来禁止跨境走私活动,以满足国际法中关于打击跨国犯罪的要求。
其次,国家可以通过国内法的解释与适用来保证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
当国内法与国际法存在冲突时,国内法的解释与适用应当尽可能与国际法保持一致。
国家可以通过法院判决、行政部门的裁决等方式来解释与适用国内法,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与国际法进行协调。
这种方式被称为协调性解释。
最后,国家可以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和参与国际组织等方式来加强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
国际条约是各国之间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简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联系与区别
![简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联系与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c40323ef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69.png)
简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法是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和遵守的法律体系,从而协调国家之间的关系,并正式规范国与国之间的行为。
而国内法是由各个国家政府制定和执行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国内的行为。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1. 制定方式不同:国际法的制定是由国际组织、国家和其他国际主体合作共同制定的,而国内法是由国家政府制定的。
2. 适用范围不同:国际法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只适用于该国境内的关系。
3. 法律效力不同:国际法没有被所有国家承认为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而国内法是由该国政府制定的,因此具有强制力。
4. 法律适用方式不同:国际法在适用时通常采用条约的形式,而国内法则通过法律、法规等形式适用。
5. 法律实施方式不同:国际法没有专门的国际执法部门,而是由国家自行执法,而国内法则有相应的执法机构。
总的来说,国际法是一种比较松散的法律体系,其规范行为的方式主要是借助国
家自律和国际社会的道德压力,而国内法则更加严格,具有强制力,可以通过国内法律机构来执行。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联系与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a45bb88f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af.png)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联系与区别1.引言1.1 概述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在范围、适用对象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而国内法是指规范国家内部关系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国际法的适用对象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个人或其他非主权实体。
其次,国际法是一种由国际社会主体共同创制和承认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一般原则等。
再次,国际法的执行和适用主要依赖于国家主权的自愿性和相互协作,缺乏强制力。
最后,国际法的管辖范围广泛,涉及领土争端、国际人权、国际贸易、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
相比之下,国内法是由各个主权国家根据其国家情况和法律传统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规范体系。
国内法的适用对象是国家内部的个人、组织以及其他非主权实体。
国内法是国家内部的法律规则,对国家内部的行为和关系具有直接的约束力。
国内法主要依靠国家机关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力量来执行和适用,其执行力和适用范围相对较强。
国际法和国内法在联系上具有一定的重叠。
国际法通过与国内法的关系来实现对国家内部法律制度的尊重和保障,在某种程度上使国际法与国内法产生关系的交汇点。
例如,国际公约一旦获得国家的批准,就会成为国家内部法律的一部分,具有与国内法同等的效力。
此外,国际法也可以通过国家藉由制定国内法来履行国际法义务。
尽管国际法和国内法存在一些联系,但它们在很多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国际法主要关注国家之间的行为和关系,而国内法则更注重对国家内部社会秩序和个人权利的调整和保障。
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主要依赖于国家之间的协商与合作,缺乏强制力;而国内法则依靠国家机关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力量来实施和执行,具有较强的强制力。
此外,国际法的管辖范围更广泛,涉及更多的国家和领域;而国内法的适用范围主要限于国家辖区内的个人和组织。
综上所述,国际法和国内法在范围、适用对象、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着联系和区别。
浅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浅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e697f88c0b4e767f5bcfce70.png)
浅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浅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述评(一)一元论一元论认为一个法律规范体系中,在主张谁优先的问题上就从一元论演变成两种理论:国内法优越说和国际法优越说。
國内法优越说是源于黑格尔的“国家至上”的观念,有浓厚的强权思想。
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比较片面的,无形中认为法律是为了服务本国的统治阶级的,以本国统治阶级的意志为转移的。
那么依照这种逻辑推理,即认为由于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那么对外签订的公约或者条约因为与本国的法律相冲突就失去了效力,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是违反国际义务的。
国际法优越说认为:整个本文由收集整理法律体系有层次之分,主张国际法高于国内法,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
①笔者认为,如果认为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那么国家主权必然遭到破坏,这也是对国际法基础的一种否定,这种学说显然是与国家主权原则相互矛盾的。
(二)二元论二元论又被称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对立说。
②该学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为两个独立的、在性质上截然不同的法律体系,他们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会发生冲突。
笔者认为,二元论虽然对国际法以及国内法的区别进行了全面阐述,但是却割裂了它们之间的联系,没有全面阐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联系。
进而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适用的问题,这种说法显然也是不合适的。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一)调整对象不同国内法的效力一般只及于本国,不能及于他国,更不能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而国际法就不同,它的效力不可能只及于一个国家,普遍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③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国内法调整的是一国国内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然人和法人,并不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
(二)制定的方式不同国际法制定的方式一般是明示或者默示两种方式。
明示的国际法的制定方式是指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谈判,制定条约、公约、宪章、盟约以及协定等。
而默示的制定方式一般是指习惯法,所谓习惯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于各国长期重复类似的行为而被认为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法知识点
![国际法知识点](https://img.taocdn.com/s3/m/a0ff979db9d528ea81c779c8.png)
国际法知识点1.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真正的法,它具有法律约束力2.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以及我国学者观点(1)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存在两种学说;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一元论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的地位高于国内法,因此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
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次一等法律,国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
(2)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各具特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是平行或对立的关系,不是隶属或包容的关系。
这两者平行或对立表现为:第一,调整的对象不同;第二,法源不同;第三,效力不同。
(3)我国学者不同意一元论或二元论的理论,他们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既有区别又互相联系,表现为:联系:①国家是国内法的制定者,也是制定国际法的参与者②国家的对外政策和对内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都是该国的意志,两者是不矛盾的③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相互渗透和相互补充④国内法原则和规则通过多数国家的承认和实践而形成国际习惯法,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又通过国家的正式立法程序称为国内法区别:①就主体而言,国内法的主体是法人和自然人,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和个人②就立法机关而言,国内法具有立法机关,而国际法没有③就强制执行机关而言,国内法有强制执行机关,而国际法没有3.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文件4.国际习惯法的效力从何而来(1)默示同意说认为国际习惯法的成立时由于国家之间的默示同意,从而国际习惯只对参与形成的国家和事后承认的国家适用,未经其同意,不能以国际习惯对抗第三国。
(2)客观主义说认为国际习惯法规则只是客观法律规则或集体法律意识的表现,而这种规则由于符合原先存在的客观法律规则或集体法律意识,才具有效力。
(3)晚近的国际法学者倾向于否定上述两种学说,而主张“习惯的基础只能在国际社会生活的需要重寻求:习惯规则产生于各国共同生活的需要,因而是国际生活的产物,并且得到能保证其有效执行的那些国家的承认”。
第三章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三章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f242211bff00bed5b9f31d9f.png)
具体体现: 1.内容上的互相渗透性:国内法若得到国际公 认可以转化为国际法;通过各国立法机关特定的立 法程序,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也可以转化为国内法。 2.实施上的互补性:私人国籍的冲突、对跨国 犯罪的管辖、引渡和惩罚、外交人员和领事的特权 与豁免等问题既是国际事务也是国内事务,在实施 上相互补充。 3.效力上的各自独立性:国家在制订国内法时 不应违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不能以国内法为依据 去改变国际法的现有原则、规则和制度;国际法不 能凌驾于各国国内法之上,不能任意干预各国自行 制定的国内法。
2)中国态度 《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第 67条:“中国代表指出,中国始终都是以善意 方式履行其国际条约义务。根据宪法和条 约缔结程序法,WTO协定属于需经全国人 大常委会批准的’重要协定’。中国将确 保其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和法规与W TO协定和中国的承诺相一致,以充分履行 其国际义务。为此,将在完全遵守WTO协 定的情况下,通过修订其现行国内法和制订 新法律,以有效的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 定。”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对立统一 我国学者周鲠生于1932年所著《国际 法与国内法》一文中倾向于国际法优于国 内法,但在其后所著《国际法》一书中转 变态度:“国际法和国内法按其实质来看, 不应该有谁属优先的问题,也不能说是彼 此对立。” 我国学者主流意见:正确分析国际法 与国内法的关系,应当既考虑两者间的对 立,也看到两者间的联系 。
(三)我国关于国际法适用的实 践 立法现状:现行《宪法》未对该 题作出一般性规定,只在《民法通 则》等部门法中有着具体规定。 1.国际习惯在我国的适用 《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
2、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1)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1)相关立法 2)直接适用的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中的效力 问题 根据《宪法》、《缔结条约程序法》对条约 缔结程序和缔结权力的规定推定: A、国际条约和重要协定大体享有与法律同等 的效力,高于国务院的行政立法和地方人大立法; B、无须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须经国务院核 准的一般协定具有相当于国务院制订的行政规的 效力; C、无须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国务院核准 即可生效的协定具有相当于国务院各部委规章的 效力。
论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论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b2551510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f0.png)
试论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院(系、部)名称:专业名称:学生姓名:学生学号:指导教师:摘要本文试述的是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各种理论形态,并对其做出评述;并且从在实践方面,运用哲学的观点简要讨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适用的方法和实践,同时,也有各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在论述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之前,先了解国际法,国内法的概念与特征,分析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区别与联系,进而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有更为深刻的理解。
关键词:国际法国内法实践适用一、何为“国际法”(一)国际法:旧称万国法,或称国际公法。
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或者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法律,是对国家在他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体。
[1](二)国际法作为调整特殊主体的法律具有以下特征:1)国际法的国际性: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个人等2)国际法的法律性: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具有强制力,但国际上没有强制实施国际法的强制机关。
二、何为“国内法”1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3页。
(一)国内法:是国际法学者赋予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律的专门名称,是指其制定生效、强制、实施及司法解释等均由某个国家(该国家包括类似国家的一切的政治实体)来完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内法”一词原指宪法在本文中泛指某国的所有法律。
(二)各国都依据其自身的经济基础,文化底蕴,地理位置,国民心理等具体因素来制定适合自己国家的法律,实施法律的体系,以及维护法律权威性,强制性的暴力机关。
因为各国实施的条件不同,所以各国制定的法律及暴力机关也不同。
但是各国不同的法律大致归类于两大法系为:①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和19世纪末《德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总称;②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必然导致国内法的国际化和国际法的国内化水平与日俱增。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实质是国内法在国际交往关系中占居何种地位以及国家如何在国内执行国际法。
明确国际法和国内法两者的关系,在保护人权,促进中国对外交往,进一步加快中国经济发展步伐,促使中国经济融于世界,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基于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认识,形成了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理论。
其中,一元论又分为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而二元论似乎是现代国际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一)一元论。
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谁优先的问题,进而又有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两种学说。
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调整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两者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法律规范被分为各种不同的等级,每一级规范的效力都来自于上级规范,国际法是高于国内法的法律规范,国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际法,国内法必须服从于国际法。
这种学说强调国际法的效力,保证国际法具有无条件的优先地位,但却否定了国家意志和国家主权,否定国内法的效力。
另外,这种学说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以个人之间的关系为调整对象,这就完全否定了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的基本属性,根本改变了国际法的性质和方向。
国内法优先说理论产生于德国。
它主张,国际法作为法律,与国内法同属于一个体系,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次一等的法律,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内法,它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
国内法优先说实质上是强权政治在法律上的表现,通过把国家意志绝对化来否定国际法存在的意义,以达到把一个国家的意志强加于国际社会,实现统治世界的目的。
国内法优先说在理论上是否定和取消国际法的,在实践中是不利于甚至是破坏国际法律秩序的,因而在国际上少有支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已逐渐衰落。
(二)二元论。
二元论的观点被称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或“对立说”,产生于19世纪末的德国。
二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各具特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是平等或对立的关系,它们各自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国际法不能适用于国内法,若要使国际法在国内适用,必须通过某种国家行为将其“转化”为国内法。
二元论比较正确地分析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特点,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法律,都是国家主权意志的表现,两者分属于独立平等的法律体系,这是对国际法理论的一个发展。
但二元论只是论述了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形式上的对立,没有看到或忽视了它们在实质上的联系。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和联系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
国内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为实现阶级统治服务的工具。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彼此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应该辨证地看待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是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根据不同。
从法律的效力根据上看,国际法与国内法有着原则性的区别。
在国际法学的历史发展上,关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有各种不同的学说,主要包括: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人类良知”、“人类理性”,国际法的基础是人类法律意识的“共同性”;实在法学派,将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归结为各个国家的意志或各国的“共同意志”;新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新实在法学派,这一学派中比较有影响的是权力政治学说和政策定向学说。
我认为,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国际法对国家具有拘束的效力,而同时国家又是国际法的制定者,因此,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就应该是国家本身,即国家意志。
国内法的效力根据,在历史上有不同的主张。
有认为法是自然形成的;也有认为法是根据“神的旨意”产生的。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所以说,国内法的效力根据,就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内部个别人的意志或超阶级的“共同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协商一致的意志。
二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制定方式不同。
国际法的制定者就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本身,法律的制定者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同一性。
国内法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如西方国家的议会或国会,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
国内法的制定,无须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协商,更无必要征求法律关系主体的意见或取得其同意。
三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国际法的性质和国家所具有的特殊政治和法律属性,决定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除国家外还有一些国际组织等。
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只是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构成国内法的主体。
四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法源不同。
国际法的法源是指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形成的程序或方式及其具体的表现形式。
国内法的法源是一国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和经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国内法的法源还包括法院的判例等。
五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实施方式不同。
对违反和破坏国际法的国家,可以由被害国单独或集体实施相应的惩罚措施,或由国际组织实行必要的制裁,如抗议、警告、召回驻外使节、中止或断绝外交关系、经济封锁、武装自卫等,使有关国家停止侵害行为,以达到保证国际法实施的目的。
国内法的实施是以国家暴力机器,如军队、监狱、警察、法庭等为保证的。
国内法由超越法律关系主体之上的国家强制机关保证实施,要求国家强制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国际法与国内法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同样有着必然的联系。
一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应该保持一致性。
国内法为一国的对内政策服务,国际法为一国的对外政策服务,而外交是内政的延续,就一个国家而言,国际法与国内法应该保持一致性。
国家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各国普遍遵行的规章制度,对其应尽的国际义务在国内法中应有充分的体现。
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不能无视本国的主权和现行国内法的规定,并要尽可能地将现行国内法的原则和精神甚至是基本内容渗透到国际法中去。
因此,国家在制定国内法和参与制定国际法的过程中,会使两者有机地协调起来,尽可能不发生冲突或矛盾。
二是国际法和国内法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一方面,国际法上有些原则规定要求国内法做出具体的规定,若国内法没有这种规定,国际法的这些原则规定就失去了意义。
另一方面,国内法中的一些原则、规则,经大多数国家承认,并在国际社会中反复运用,就会逐渐形成为“习惯国际法”,而且还可能被订入造法性条约中,成为“协定国际法”的一部分。
三是国际法与国内法是既彼此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
任何国家都不得以国内法的规定为理由拒不履行所应承担的国际法义务,也不得以国际法的规定为借口干涉任何本质上属于别国内政的事务。
三、正确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为了适应国际关系的新发展,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法律对国际法的开放功能日益加大,并已被有的国家提升到宪法这一根本法高度来加以规范,以使国家与国际社会的关系步入法治化轨道。
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急需解决:一是正确处理好自主性与开放性的关系。
法律资源的本土化是发展中国家独立于殖民统治的重要依据,但国际法对新兴国家谋求自身在国际社会的应有地位也是一份十分珍贵的财富。
所以说,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既要看到效力层面上的关系,合理地规范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效力,也要充分利用国际法规范的实体内容与程序机制中的科学成份,从事实依据和经验材料的视角去吸引国际法的养份以完善国内法,奠定国家法治化的法律基础。
二是正确处理好概括性与层次性的关系。
在做出概括性、抽象性规定的同时,不少国家都以制定法或判例法形式整体地或单独地对这一问题作出过规定。
但总的来说其系统性和确定度尚不够,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不少国家只笼统规定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而对国际法的各种渊源的效力与地位缺少区别分析。
实际上,国际公约、条约、国际习惯法、行政协定之间既互相联系,又有较大区别,对它们与国内法规范的关系应分层次来规定还是统括地规定,应该予以明确。
否则,如果国际法规范在国内的效力等级不明确,若低位国际法规范与高位国内法规范不一致时,“条约优于国内法”的抽象规定便无法适用。
三是正确处理好规范化与便利性的关系。
既应考虑用宪法法律规范将这一问题的处理方案固定下来,又要为本国留下便利和余地。
目前的问题是不少国家对此过于小心谨慎,开放度有待扩大。
实际上,如果缺少宪法的明确规定,要么会出现立法空位现象,要么形成单行各自为政、甚至相互冲突的混乱局面,不利于法制的统一。
所以在宪法典或宪法性文件中做出明确规范已势在必行。
四、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法的原则、规章和制度大多规定在国际条约中。
随着冷战的结束,国际合作日益成为主流,国际合作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签订国际条约以解决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因此国际条约在今天尤为重要。
国际条约由主权国家所缔结,“条约必须信守”已是国际社会的共识,在国内执行条约是每一个缔约国应承担的国际义务。
那么如何在国内执行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赋予国际条约何种地位就成为各国立法与实践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对此进行探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加入与批准的国际条约日益增多,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面临着大量的WTO协议在中国的适用问题,这些国际条约如何纳入中国的法律体系,赋予它们何种地位,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
综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对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一般规定在宪法中,而我国宪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
但我国现行的许多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却规定了明确的原则,主要是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
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针对我国法律的这种状况,急需在我国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中加以解决,构建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调整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立法规范体系。
第一层,对根本法即宪法上的原则规范,可以直接修改宪法条文或以宪法修正案形式来规定;第二层,制定单行规范,通过《立法法》或《国际法规范适用法》等单行宪法性文件专章专节专门规定这一问题;第三层,是附属条款,国内各实体法与程序法可在宪法性文件赋予的权限内就该法调整的特定对象规定该法与相关国际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