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国普通公民持枪情况对比及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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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枪支管理问题是社会的热点问题。
这里选取中美两国为例,主要从立法层面、政治文化背景及管理措施方面对两国的枪支管理进行对比分析。
美国宽松的枪支管理制度在保证公民权利得到及时保护的同时也带来了校园枪击案频发等惨剧,中国严格的枪支管理制度虽然使民众遭遇不法侵害,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无法利用枪支保护自身的权益,但更大限度的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和谐,更加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美国应当加强其枪支管制,我国应当通过科学的社会管理方式,建设更加完善的社会安全保障体系,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枪支管理;持枪权;差异
中美两国普通公民持枪情况对比及原因分析
一、中国民用枪支管理的现状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3条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
”这一规定为我国的枪支管理制度确立了基本原则。
我国枪支管理法对公务用枪和民用
枪支进行了明确地界定,并对其使用人员、使用范围、使用数量和使用情形等都作
出了严格细致的规定。
对于枪支管理相关的法律规范,历来一直被政府和社会严格
遵守,对枪支管制的实施一直合法有序严格,这也促进了社会环境的长期稳定。
涉
枪暴力案件相对较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相对有所保障。
二、美国民用枪支管理的现状
美国是世界上民间拥有枪支最多的国家,据美国联邦调查局统计, 目前大约有2.
5 亿支枪在私人的手里, 另外每年还有500 万支新枪被私人购买。
美国枪支问题的
出现, 与长久以来形成的枪支文化紧密相关。
从19 世纪末开始, 美国国内有一些管理枪支的法律规定出台, 不过绝大多数都是各州和地方上的法律。
在联邦一级上,
关于枪支管制的立法则比较迟缓。
1919年,国会通过《战争税收法》,规定对枪支征
收10%的联邦税收, 这是美国国会最早在有关枪支问题上采取的行动。
之后相继通过《1934 年全国枪支法》、《1938 年联邦火器法》、《1968 年枪支管制法》对枪支的制造和使用进行一定的限制。
而1986年《火器拥有者保护法》的通过是枪支管制
运动发展的一大挫折。
它规定了一系列放松强制管理的措施。
1992 年国会通过了《布雷迪法》, 该法要求购买手枪者需要有一个星期的等候期, 从而使枪支管制运动达
到了一个新的高潮。
受弗吉尼亚理工大学枪击案的推动, 美国于2007年12 月19 日
通过了关于枪支管理的新法案,核心内容是加强对持枪者的背景调查, 禁止那些被
确定为《心理缺陷者》购买枪支。
美国政府对民用枪支的管理主要由财政部下设的《酒精、烟草、武器管理局》负责,简称BATF, 设7个分部, 把全国50个州划为7 个
地区, 由7个分部负责有关地区的管理业务。
三、中美民用枪支管理制度差异的原因分析
中美两国政府对待持枪权问题上的态度却迥然相异。
美国对公民持枪权在宪法中予以规定,持枪权成为美国民众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中国则对枪支实行严格管制,禁止民间私自持有枪支。
两国对公民待持枪权的不同规定在于两国的立法、政治文化、管理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
(一)中美枪支管理的立法存在差异
1.中国传统文化认为“人性本善”,认为人生来是向善的。
这一思想是传统儒家思想的基本思想之一,在儒家思想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正统思想后,“人性善”的思想更是被封建统治者所推崇,对中华文明影响深刻。
古代统治阶级推崇儒家思想,宣扬人性本善理念的初衷是为了防止被统治阶级反抗,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但这一举动客观上却促使“人性善”的理念被广大中国民众接受并深深植入其灵魂,成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人性善”思想下,民众无持有武器之必要,严格的枪支管制也自然顺理成章。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 第三条明文规定: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
具体而言,《枪支管理法》对枪支的配置、制造、配售的管理从严控制。
2.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规定,人民拥有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美国则从立法方面赋予公民拥有武器的权利,美国法律允许公民持枪,并认为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殖民地的美国在经历美国独立战争建国并获得民族独立后,对来之不易的自由显得格外珍视,对于“枪杆子里出政权”的思想更是认识深刻。
正因如此,枪支在美国人心目中自然成为了自由、独立的守护神,持枪权也成为上天赋予的正当权利,是其保护自身权益的最有效方式。
(二)中美枪支管理的政治文化背景存在差异
1.中国枪支管理的政治文化背景
而在中国社会中,由于较长的封建社会时代的影响,统治者所宣扬的“皇权天授”思想根深蒂固,封建统治者常以“天子”自居,民众则成为其“子民”,各地地方官也都成为当地百姓的“父母官”,百姓视政府为“君父”,希冀政府对自己的管理。
这样的政府观也造就了百姓对政府的信任与依赖,无需自己持有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有政府保护足矣的社会思想。
2.美国枪支管理的政治文化背景对比
在美国的宪政思想中,对政府的评价一向是谨慎的甚至是略带负面的美国宪政
学家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说:“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抵制了。
”这一观点以人性恶思想作为逻辑起点,充分表达了对政府权力的警惕与不信任,认为政府也有恶的可能,需要对政府权力进行必要限制,而且,自由意志论认为人民广泛拥有武器是共和制国家的基础,人民必须有权拥有武器以约束统治者的行为来保障自身的权利和自由。
美国宪政思想中对政府所持的谨慎态度和防范意识成为宪法允许民众持枪的重要原因。
(三)中美枪支管理的管理措施存在差异
1.中国枪支管理措施
中国古代总体而言实行较严格的兵器管理制度。
秦始皇二十六年即公元前221 年, 就曾大规模缴械:“大酺。
收天下兵, 聚之咸阳, 销以为钟鐻, 金人十二, 重各千斤, 置廷宫中。
”因秦前民间都持有兵器, 并无禁例, 所以军械一般都公开的摆列, 没有藏匿的需要, 检查没收并无困难, 自此开创了民间无兵器的局面, 后世王朝也基本上延及此例, 对兵器实行严格管理。
就公务用枪的配备,《枪支管理法》规定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为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等人员。
民用枪支则只有在猎牧区生产生活的猎牧民才可以申请配置猎枪, 且规定猎枪只能在猎牧区使用, 不能携出。
就民用枪支的制造、配售等环节而言, 规定实行特别许可制度, 控制制造、配售企业的数量等。
运输枪支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 由专人押运, 枪支、弹药必须依照规定分开运输, 严禁邮寄枪支, 或者在邮寄的物品中夹带枪支。
2.美国枪支管理措施
美国对公民持枪权在宪法中予以规定,持枪权成为美国民众的一项基本权利,美国政府对民用枪支管理的宽松,由于其联邦体制,美国各州枪支管理制度形形色色,目前美国政府对民用枪支的管理主要由财政部下设的《酒精、烟草、武器管理局》负责,简称BATF, 设7个分部, 把全国50个州划为7 个地区, 由7个分部负责有关地区的管理业务。
四、中美普通公民枪支管理制度对公民与社会的影响
美国法律允许公民持枪,并认为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社会实践中,持有枪
支的民众确实在遭遇紧急情况,自身生命财产安全受到直接威胁而公力救济无法及时实现的情况下依靠枪支实现了对不法侵害的私力救济,客观上保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与此同时,由于枪支本身具有的强大杀伤力,枪支持有人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必然伴随着对不法侵害者的巨大伤害甚至对其生命的剥夺。
这一现象看似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绝对保护,但其实质已经超越了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界限,实质上属于一种私力救济,其结果也往往违反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和刑法惩罚犯罪的罪行均衡原则,有悖于现代宪政法治理念。
首先,公民持枪自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其实质属于私力救济,而现代法治思想倡导公力救济,原则上并不承认私力救济,私力救济更像是中世纪时期骑士之间的决斗,而对现代法治理念是一种践踏;其次,这种行为也违反了法律对公民权利平等保护的原则,尽管枪支持有者对权利侵害人开枪是为了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但枪支持有人和权利侵害人的合法权利在法律上是受到平等保护的,即使是权利侵害人,非经法律审判也不得随意侵害其权利,而枪支持有者在自卫的同时极有可能侵犯权利侵害人最为重要的权利~生命权和健康权,这难免会有违反法律平等保护原则之嫌;最后,这一行为很可能违反罪行均衡原则,在现实生活中,权利侵害人可能只是轻微的侵犯了枪支持有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法律上并不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但现实情况中却有可能会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这就严重违反了罪行均衡原则。
持枪权的拥有带给美国民众的不只是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也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危害。
校园枪击案的频发,朵朵年轻鲜活的生命之花凋零在冷冰冰的枪口之下,生命的陨落和家庭的破碎带给美国社会更多的是难以抹去的伤痛。
我国政府对枪支实行严格管制,法律也没有规定公民拥有持枪权,尽管社会生活中,当民众遭遇不法侵害,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无法利用枪支保护自身的权益,有些受害者因此丧失生命,事后无论法律如何对侵害者作出惩罚,也难以挽回受害者的生命,法律的事后救济显得苍白无力,但这种情况在社会生活中并不常见,如果政府因此而放松枪支管理,会给社会带来无尽地不安定因素,公民的生命财产权将会受到巨大的威胁,社会也会因此而变得不再和谐稳定。
持枪权并不是公民权利保护的必要条件,我国应当通过科学的社会管理方式,建设更加完善的社会安全保障体系,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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