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代老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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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代立法看现代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减免及意义

从古代立法看现代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减免及意义

“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等重大犯罪外,对其他犯罪不负刑 的就是为了预防犯罪,内容一般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事责任。以上说明在一定限度之内,老年人犯罪是得到某些 特殊预防只能是针对那些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这是我
特殊照顾的。
们特殊预防的全部基础。因为任何犯罪都表明了行为人具
唐朝法律对老年人刑事责任问题作了比较详尽的规 有敌视、蔑视、漠视刑法保护的权益的态度,都从不同程度上
(一)我国古代对老年人犯罪的规定
特殊性,在对老年人犯罪的处罚方面即是如此。1928 年国民
我国古代对老年人犯罪予以减免刑罚的规定极为丰 党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第 18 条规定:未满 14 岁人之
富。怜悯体恤老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封建统治者不仅 行为,不罚。14 岁以上未满 18 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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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决定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 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 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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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 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法。据全国老龄工 作委员会统计,截至 2007 年底,我国 60 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 达到 1.53 亿人,占总人口的 11.6%,中国已成为老龄化比较严 重的国家之一。人口老龄化对国家与社会都产生着重大的 影响,随之也出现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中老年人犯 罪问题就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
(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 因为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对老年人进行刑事处罚,必 然涉及到司法资源分配的问题。国家为了保证刑罚的正常 运行,势必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包括刑事侦查、刑事起诉、 刑事审判、刑事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以上是大致可以 计算出来的。从司法实践上来看,大多数老年人犯罪的社会 危害性、主观恶性不大(也有少数严重)。犯罪老年人经历了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后,予以收押,虽然起到一定的震 慑作用,但收效甚微,反而浪费了大量的诉讼费用。另外人 届老年,各种慢性疾病接踵袭来,如对其予以关押,其治疗费 用就会转嫁给监狱负担,加之刑罚的执行成本又很昂贵,对 犯罪的老年人判处较长自由刑,他们不但不能再创造社会价 值,反而需要国家无偿奉养,对国家造成新的负担。增加对 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对犯罪的老年人从宽处罚,刑 罚的强度只要求预防其再次危害社会,既有利于老年人的晚 年生活,也可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刑罚的执行需要国家 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雄厚保障,存在经济上付出的现实必要

2017法硕考研简述西周主要刑法原则

2017法硕考研简述西周主要刑法原则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第 1 页 共 1 页 2017法硕考研: 简述西周主要刑法原则答: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

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三赦是:一曰幼弱,_二曰老耄,三日蠢愚,凡此三者皆赦免其罪。

西周时期80岁、90岁以上的老人及7岁以下的年幼者犯罪都可减免刑罚。

2.区分故总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在西周时期,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在观念上已有所区别。

虽犯小罪,却不是由于过失,而是惯犯,就不可不杀;反之,罪虽大,但不是惯犯,又出于过失,就不可处死。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疑案难案,都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即所谓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4.宽严适中原则。

西周时期,基于明德慎罚的主张,在定罪量刑问题上强调中道、中罚、中正,即要求宽严适中,符合正道。

5、因地、因时制宜。

周初针对封国的具体情况实行灵活权衡的原则,体现为,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

6、上下比罪。

所谓罪无正律,则以上下而比附其罪,这是在无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的类推适用。

7、同罪异罚。

这是体现宗法等级制度的刑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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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今老年人的社会地位和发展【文献综述】

论古今老年人的社会地位和发展【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论古今老年人的社会地位和发展一、中国古代老年人的地位概述中国老年人的家庭地位,由于其年龄和社会经历,成为了一家之长,古今皆是如此.不仅地位上拥有崇高的荣耀,又是道德、行为的楷模和智慧、技能的保有者.因此,老年人在全社会中拥有的地位是非常高的.在封建时代,在政治和法律方面,都规定也对老年人的权利,这是由于古代一家一户的家庭结构所决定的,在家庭中,老年人是一家之长,而全社会也由家庭门户组成,不难看出,在古代,老年人的地位得到了肯定,在汉代时就有“王杖制度”.王杖老人享有以下的政治优待:王杖老人具有六百石官员的政治身份,可以自由进出官府;无论官员还是百姓,如果肆意对王杖老人进行殴打,骂詈以及侮辱,则是犯下大逆不道之罪,要处以弃市的死刑;在出行时,王杖老人可以走皇帝和官府专用“弛道”旁的道路等等。

在唐朝, 从《新唐书》和《唐律》上可以看出,唐代对老年人施行有“假版授官”制度. 授与官版的老人虽不享有实际的职权,但可以收赎某些罪。

授予官版的老人享有政治和法律上的双重优待。

明朝在政治上对老人的优待更有积极的一面,赋予其社会管理与维持的职能,使之不仅仅成为老年人的荣誉和优待,更使老年人成为维护封建王朝统治的基石。

二、影响老年人社会地位的原因社会多数成员对老年人的作用、意义的基本看法或总的评价。

影响对老年人的价值判断的因素主要有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老年人在生产中的地位、风俗习惯、家庭结构、宗教信仰和政治制度等。

在原始社会,由于社会生产力的不发达,部族成员基本不能满足自身的温饱,均是自己的劳力,以狩猎为主,老年人由于身体素质低下,几乎没有劳力付出,而部族的食物等储备并不多,时常还要随部族游居,而在人类社会历史中,利益的存在才会得到重视,在那种社会下,老年人对部族没有任何的利益,因此,一旦老化就会被部族抛弃,所以,老年人的地位,也和当时的生产力有关.各种社会的传统风俗习惯是影响老年社会价值的重要因素。

古代刑法并非“六亲不认”

古代刑法并非“六亲不认”
怆, 久久不能忘怀 。后来 , 太 宗 终 于 不 顾
女使用 的。所以这个案子在 当时引起 了 广泛关 注 , 如何判 决在 大 臣之 间也 引起
激 烈争论 , 最后朝 廷在 综合各 方意 见之 后, 做 出如下 判决 : 费羊皮卖 女 葬母 , 孝 诚 可嘉 . 特予 原免 。张 回虽然 是从 费羊
断右趾 , 使 许 多 本 该 绞 死 的 人 幸 得 免
北魏宣武帝时期 ( 5 0 0 年) . 冀州阜城
人费羊皮母亲死亡 , 家贫 无以为葬 , 于是 就将七岁 的女儿卖 给张 回为婢女 。后来 张 回又将 费羊皮 女转卖给 了外地人 梁定 之, 并 且 没 有说 明 费 羊 皮 女 是 良民 身 份 。按照 当时法 律 , 买卖 良民是死刑 , 因 此, 张 回将 面临死 刑 的制裁 。这个 案子 的难 点在 于 , 费羊 皮女 是费羊 皮为 了一 个 正 当的理 由—— 尽孝 而 出卖 的 , 而且 买卖 双方 都知道 , 张 回买去是 要充 当婢
对判 决采取 了一种 极为慎 重的 态度 , 而
在最后 的判决 中, 也 终 于 得 到 了一 个 当 时认 为 比较 公 正 的结 果 。
刑 罚制度 矜恤 弱势 群体
中 华 民族 是 一 个 有 着 悲 悯 情 怀 的 民
族, 对弱势群 体始终 给予 不 同常 人 的关 怀和照顾 。而 这种关怀和照顾体现 到法 律上 , 在定罪量刑 、 刑罚执行等方 面对老 幼、 智障 、 残疾 、 妇女等予以特殊对待 。 矜 恤 老 幼 智 障残 疾 。 在西 周 时 期 ( 公元前 1 0 4 6 年) , 政 府就对老幼 、 智障等 犯 罪予 以特殊 对待 , 强 调年 龄八九 十岁 以上 的老人 、 七 岁 以下的儿 童以及 智障

中国古代的犯罪心理思想

中国古代的犯罪心理思想

中国古代的犯罪心理思想对犯罪心理学做科学的,系统的研究还是19世界下半叶开始的。

1872年,德国精神病学家埃宾出版《犯罪心理学纲要》,从而被称为“犯罪心理学的始祖”。

至于西方人怎样探究犯罪的原因,我没有做过多的探查,我只想谈一下我们的祖先对犯罪原因的看法。

总体来说,前人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可以分成两大类,一是环境对犯罪的影响,二是人性对犯罪的影响。

我们先来看一下环境与犯罪的关系。

一、环境与犯罪在环境与犯罪这里,我们要提两个人,一个是管仲,一个是老子。

(一)管仲管仲认为犯罪的终极原因是经济而不是心理。

他认为人生来就有欲望,如果经济不发达,物质产品不丰富,欲望就得不到满足,从而就会有追求,如果追求失去了分寸,就会产生犯罪越轨的行为。

因此,他在《管子·牧民》篇提出了一个脍炙人口的命题:“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这似乎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解释一下为什么古代的农民起义都是在经济状况极差的情况下发生的,政权也都是在经济失控,民不聊生的情况被更迭。

大家是不是也同意这样的看法,就是经济上的欠发达,催生了人民的犯罪心理?(二)老子但是老子却提出了和管仲截然相反的看法。

他认为“天下多忌讳,而人弥贫;人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物滋彰,盗贼多有”,就是说生产技术越精巧,物质产品越丰富,法制禁令越完善,越会诱发人们的贪欲之心,盗贼也就越多。

因此,只要统治者采取小国寡民的政策,清净无为,“常使民无知无欲”,就会出现天下安宁、人民淳朴的局面。

我想,按照老子的观点,似乎可以解释“保暖思淫欲”这个问题。

一个人在吃饱喝足又无所事事的时候就会异想天开。

(我昨天收到的一条短信就是说人没有知足的时候,我想大家应带都收到了吧,106573.发的。

)因此老子才主张无为而治。

这两种观点大家同意哪一种呢?还是都不同意?我先把这个问题放在这里,让我们先看完下面的人性与犯罪的关系,你们再决定你们同意哪种观点。

在人性与犯罪这里,我们主要从人性的善恶方面来考虑。

关于中国法制史论文题目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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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法制史论文题目文档On the title document of Chinese legal history编订:JinTai College关于中国法制史论文题目文档前言:毕业论文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本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及研究生学历专业教育学业的最后一个环节,为对本专业学生集中进行科学研究训练而要求学生在毕业前总结性独立作业、撰写的论文。

本文档根据毕业论文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1、论古代的死刑2、论流刑3、论充军刑4、论肉刑的废除5、论族刑6、论赎刑7、论古代"减死贷命"之刑的设计8、论清代的监禁刑9、论无期徒刑在近代的确立10、论管制刑11、论古代妇女犯罪12、论古代妇女的法律的地位13、论古代疯人犯罪14、古今疯人犯罪之比较15、论古代老人犯罪16、论古代法律对老人的优待17、论老人法律地位在近代的变化18、论残疾人犯罪19、古今残疾人犯罪之比较研究20、论化外人犯罪21、论古代犯罪的年龄要件22、格杀勿论研究23、论古代因时制宜的刑事政策24、论古代因地制宜的法律原则25、论"刑罚世轻世重"原则26、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27、"刑不上大夫"论28、论古代的共同犯罪29、论古代的"屡犯罪"30、古代屡犯罪与现代累犯之比较研究31、论古代的俱发罪32、古代俱发罪与现代数罪并罚之比较33、论复仇制度34、论比附原则35、比附与罪刑法定之比较研究36、古今杀人罪之比较研究37、论古代的盗罪38、论保辜制度39、"论心定罪"研究40、"原情定罪"与中世纪欧洲"严格责任(或法定责任)"原则之比较41、论"准五服以制罪"42、"存留养亲"研究43、容隐制度研究44、论从"准五服以制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45、论"五刑"体系之废止与近代刑法体系之确立46、论近代中国刑法中的"亲属加重原则"47、论《大清新刑律》(背景/精神/体力/原则/概念/语词)48、论罪刑法定原则在清末民初之确立49、论近代刑罚易科制度关于中国法制史推荐论文题目50、古今刑罚易科制度比较51、论古代自首制度52、古今自首制度比较研究53、清代刑罚研究54、劳役刑在古代刑法体系中的确立55、论徒流刑中心刑罚体系的确立56、论清代的"监候待质"制度57、论古代的赦免制度58、论古代的保释制度狱讼题目59、论古代的"地域管辖"60、论古代的"级别管辖"61、论刑讯62、口供研究63、口供在古今司法中地位之比较64、论古代的"亲告乃坐"制度65、论秋冬行刑制度66、论清代的上控制度67、汉代的乞鞫制度研究68、论明朝特务司法机构69、论清代的秋审制度70、古今死刑复核制度比较研究71、论古代的会审制度72、论古代法官在审判中的地位73、治外法权研究74、论近代的自由心证制度75、论《中华民国刑法》中的保安处分制度76、论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77、论中国古代的裁判制度78、论古代证据豁免制度79、论民国初期县知事兼理司法80、论近代的陪审制度81、论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人民陪审制度82、论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人民调解制度83、论马锡五审判方式84、论古代的审转结案程序85、论古代的"证据豁免"制度86、论古代的"众证定罪"制度87、论古代审判的"行政性"特点88、清末独立司法体制的确立习惯法题目89、论古代婚姻的成立90、古今婚姻成立之比较研究91、古代的休妻制度92、论诸子均分原则93、论父债子还94、论同居共财95、论古代的永佃制度96、论古代的"一田两主"制度97、论古代的"所有权"98、论"溥天之下,莫非王土"中之田土关系99、论隋唐之田制100、论古代家父的法律地位101、中国家父与罗马家父权利之比较102、论收嗣制度103、古代收嗣与现代收养制度之比较104、论古代中国之继承制度105、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之演变106、论古代的"遗嘱继承"107、论宋元遗产继承立法108、论古代的赠与--------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浅谈刑法修正案 ( 八 ) 对-老年人犯罪-的规定

浅谈刑法修正案 ( 八 ) 对-老年人犯罪-的规定

浅谈刑法修正案( 八) 对”老年人犯罪”的规定摘要: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前,尽管我国尚未明确法律规定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老年人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置,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实现了从宽处罚。

除此之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其实也有对于老年犯罪从宽处罚的做法。

关键词:刑法老年人犯罪借鉴曾有这么一则报道,83 岁的老人吴女士,为了制止酗酒成性的儿子掐其老伴的脖子,一怒之下采用扳手砸头的过激手段,亲手结束了儿子的生命。

吴某杀子案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高度关注。

其杀子的后果无疑是严重的,毕竟,一条生命消失了,但对这个八旬老人的同情又使得人们为老人的命运担忧,在法律和情理之间人们小心翼翼地观望着这个”可怜的老头儿”的命运那么到底对于老年人犯罪人们到底该如何评判?古今各国法律又有什么样的特殊规定呢?一、我国古代刑事立法的借鉴“老年人刑事责任”从宽的立法精神贯穿我国两千多年的历史。

上可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西周,在”明德慎罚”思想的指导下,《周礼·秋官·司刺》中明确规定了”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髦,三赦曰戆愚”,其中”老髦”所指即为八十岁以上的老人。

唐朝刑法规定了”恤刑原则”,即本着对老、幼、妇、疾的悯恤,对这些人犯罪给予宽大处理。

如《唐律•名例律》中有规定:”诸年七十以上,犯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

余皆勿论。

九十以上,虽有死罪,不加刑。

”唐朝的刑事立法,不仅明确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而且对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相对刑事责任有了细致的规定。

这些规定一直被后来的朝代发扬继承,如宋朝的《宋刑统·明例律》和明朝的《大明律》,均承之精髓。

近代以来,《大清现行刑律》在处罚老年犯罪问题上亦有明文规定:”未满十六岁人或满八十岁人, 得减本刑一至二”等。

之后,无论是北洋政府时期还是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都有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减免处罚的规定。

唐律疏议全文

唐律疏议全文

之外全文名例【疏】议曰: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

禀气含灵,人为称首。

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

其有情恣庸愚,识沈愆戾,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

故曰:“以刑止刑,以杀止杀。

”“刑罚不可驰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

”时遇浇淳,用有众寡。

于是结绳启路,盈坎疏源,轻刑明威,大礼崇敬。

《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爷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其所由来,亦已尚矣!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鷞鸠筮宾于少皥,金政策名于颛顼。

咸有天秩,典司刑宪。

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虞造律”是也。

律者,训铨,训法也。

《易》曰:“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

《尚书大传》曰:“丕天之大律。

”注云“奉天之大法。

”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

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

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

又,《广雅》云:“疏者,识也。

”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

《史记》云:“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书》云:“削牍为疏。

”故云疏也。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

”《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doc】《教民榜文》所见明初基层里老人理讼制度

【doc】《教民榜文》所见明初基层里老人理讼制度

《教民榜文》所见明初基层里老人理讼制度刁一f叼《教榜文》所见明初基层里老人理讼制度72{7韩秀桃内窨提要:本文根据洪武三十一年《教民榜文》和明代徽州法律文书的记载.探讨了明初里老人理讼制度的内容及其在基层社套的实践状况,认为逸一制度发挥了一定的解纷作用,可以为当时的乡民提供公正和利益的保证,集中体现了传统法律中的人文色彩.t耪皇中国关量词:兰盟皇兰竺.,fj争-}是明初法律包括律,令,诰,榜文等主要形式.律为主体,令为补充,诰是"法外用刑,以案释律,榜文则是揭榜示以昭大法"的融立法,司法和宣扬法律为一体的单行条例.建国之初,系统的律条尚不完备,史家一般认为,明初法律的运用实际上是"以榜文为主,律为辅".¨】明太祖钦定并颁行于洪武三十一年的《教民榜文》【2共四十一条,内容涉及基层乡里社会的教化,治安,司法,赋税,兴学等各个方面,其核心内容是确立以里老人为主体的基层社会理讼制度,堪称中国历史上一部极有特色的民事和民事诉讼法规.【3】本文拟对里老人理讼制度的内容及其在基层社会的实践作~探讨.榜文是揭榜以昭示大法的单行条例.这一独特的法律形式决定了榜文既能及时迅速传达最高统治者的旨意,又能准确指明其调整的对象和治理重点.这一特点很符合明初法制建设之需要,因此在整个洪武朝,各种榜文频颁,总计达五十多部,【4内容涉及国家管理和社会生一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博士研究生[1)傅表醺主编:(明史新编》,人民出版杜1993年版,第43页.台湾学者黄彰健'明洪武永乐朝的榜文崆令》一文亦有此观点.参见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第二集.法律出版社1999年腹.第,542页.[2)'皇明{培书'卷九.以下日l榜文只注明条数(榜文之条敷系笔者为引证方便所加).成文之际,感谢安t大学历史系卞嗣教授提供的'教民谤文》文奉根据妨一凡先生在'中国珍稀法捧典籍集成)(捌簿年,橱一凡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中所作的考证,f四卷车(皇明制书》之(教民榜文'仅有七她讹误.车文以校勘后的榜文作为研究底奉(3]妨一凡;'22种明代稀见法律文献版本述咯',参见韩延龙主簟:(法史论集)第一集,法出簟社i99B年牍,第503页另觅宋国范'两种洪盘榜文文献初探),'中外法学'1992年第5期.【●]前弓II1].傅衣蔑书,第43页.,_J.,蝴,法学研究2OOO年第3期活的各个方面.洪武三年,"召江南富民赴阙,上口谕数千言,刻布之,日《教民榜》".)根据调整内容的不同,各类榜文分别悬挂于各部衙门或州县乡里之申明亭,"一应榜文,俱各张挂遵守,如有藏匿弃毁,不张挂者,凌迟处死."[6]到洪武中期,"令天下生员兼读《诰》,《律》,《教民榜文》."[7严刑之下,宣扬榜文,依榜断狱理讼成为惯例.[.)到永乐时期,榜文仍然在国家法律中发挥重要作用.[,一,确立里老人理讼制度的目的《教民榜文》是在明初大规模立法活动基本完成的情况下制定的.朱文璋对这样做的目的说得很明白.洪武三十年三月十九日,朱元璋于奉天门早朝"为教民事"诏谕户部尚书郁新等文武百官时说:.自古人君,代天理物,建立百司,分理庶务,以安生民.当时贤人君子,惟恐不为君用;及为君用,无不尽心竭力,效其勤劳.…-一奈何所任之官多出民间,一时贤否难知.懦非真儒.史皆猾吏,往往贪赃坏法,倒持仁义,殃害小民,致令民间词讼皆赴京来,如是连年不已.今出令昭示天下,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须要经本里老人里甲断决,若系奸盗,诈伪,人命重事,方许赴官陈告."[10另据《明史?刑法二》记载:"洪武末年,小民多越诉京师.及按其事,往往不实,乃严越诉之禁.命老人理一乡词讼,会里胥决之,事重者始白于官."一方面,贪赃枉法的州县法司贻害小民,致乡民连年越诉不止;另一方面,乡民越诉之讼大多不实,枉费官司.折中其间,里老人理讼则有其独特的好处."老人里甲与邻里人民,住居相接,田土相邻.平日是非善恶,无不周知"(第二条),既能"周知邻里",又能公允执断.因此,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必经过本管的老人里甲理断.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则"不问虚实,先将告人杖断六十,仍发回里甲老人理断"(第二条).可见,发挥里老人在乡里社会中的道德影响力,劝谕乡民和睦相处,以减少民间词讼,防止乡民越诉,加强对基层乡里社会的控制是《教民榜文》确立里老人理讼制度的根本目的.二,里老人理讼制度的内容为达到上述目的,《教民榜文》从里老人的选任,理讼的受理,理讼的程序和里老人判决的执行,里老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1.里老人的选任中国传统社会特别重视"长幼有序"的等级秩序,"老者自然尊贵"(第三条)的思想由来已久.西汉时选择一些年高有德的老人来辅助乡治,已经成为基层乡里社会一项正式的制度.[5]诫迁:<国榷'卷嘎.转引自来国范文[6]<明会典)卷二十,《产部七?读瞌》.转引自宋国范支.[7](明宪宗实录)卷八三[8]前引[3],宋国范文[9)橱一凡;<明代三部代表性法律文献与统治集团的立法思想',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第二眷,甚棒出J氍杜1999年版.第541页.【10]龋行(戟民榜文)令,参见前引【2],'皇明制书)卷九.l38?《教民榜文》所见明韧基层里老^理讼制度"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置以为三老."【填任务就是教化民众.明代里老人"龠有司择民间年高老人,公正可任事者"或是"必选年高有德,窳所信服者,使劝民为善."[(教民榜文》之里老人的选任,"其老人须令本里众人推举,平日公直,人所敬般者三名五名十名,报名在官,令其剖决(词讼)"(第三条),第四条又规定"老人理词讼,不问曾朝魏未曾朝觐,但年五十,~21-,平日在乡有德行,有见知.众所敬般者,俱令剖决事务,辨别是非.有年虽高大.但见识短浅,不能辩别是非者,亦置老人之列,但不剖决事务."2.理讼韵范围颁行《教民榜文》是以严"越诉之禁,要求民间词讼务必自下而二匕陈告.所谓越诉乃"若不由里老处分而径诉县"【"之谓也.为此,就一般民事词讼而论,里老人理讼的范围理应与州县司法管辖范围基本上相一致,《教民榜文》第二条规定凡"户婚,田土,斗殴,争占,失火,窃盗,骂盲,钱债,赌搏,擅食田园瓜果等,私宰耕牛,弃毁器物稼穑等,畜产咬杀人,卑幼私擅用财,褒凄神明,子孙违犯教令,师巫邪术,六畜践食禾稼等,均分水利"等共十九项民间词讼交由"老人里甲合理".不仅如此,即使是奸盗,诈伪,人命等应该属于本管官司管辖的案件,如果不是十恶,强盗,杀人等重案,只要在"本乡本里内自能含忍省事不愿告官"(第十一条)的.亦可以到里老人处告诉,决断,而且里老人必须"听其所以,不许推调不理(第十一条).由此老人理讼的范围不仅限于户婚田土等细故,既便是刑名案件,只要乡民含忍作罢.里老人也可以疆理其中..3.受理与裁决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理念乃是和谐.这一理念在诉讼中表现为:诉讼乃是当事人"被人冤抑苦楚,气不能伸,所以不得已诉之于官,以求辩其曲直,明其是非."["卿能忍则不成其为诉.'教民榜文》所确立的里老人理讼制度亦是如此.榜文第十四条规定:"凡本管人员有事自来陈告,(老人里甲)方许办理.若民只小词讼,本人自能含忍不愿告诉".则里甲老人不能受理,否则治罪.关于裁决,里老人理讼虽属于民间自我裁决的性质,但亦有与州县司法审判相类似的裁决场所——申明亭.洪武五年,鉴于"田野之民,不知禁令,往往误犯刑宪",特令"有司于内外府州县及乡之里社皆立申明亭,凡境内之民有犯者,书其过,名榜于亭上,使人有所惩戒."【"以至"州县各里皆设申明亭,里民有不孝不悌,犯盗犯奸,一应为恶之人,姓名事迹,俱书于板榜,以示惩戒,而发其羞恶之心,能改过自新则去之.民间词讼,除犯十恶强盗及杀人外,其户婚田土等小事,许里老於此劝导解分.今乃申明教诫之制也."【i6]榜文第三条规定:"凡老人里甲剖决民讼,许于各里申明亭议决."老人里甲理讼时,坐次顺序亦有严格区分,"其坐次,先老人,次里长,次甲首.论齿序坐,如里长年长于老人者,坐于老人之上"(第三条).为保障这一【l】]'投书?离帝纪上)【l2】'明台冉'卷五一.<民政二'fl3][清]禹毙武:<日知录)卷八[I4】'却M大诰三编?诡名告状'[15】'沈寄#先生遗书?申明亭)[16)[清]尊允升:循明律台编)卷二十六上<杂犯?拆曩申明亭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所的威严,明律规定:"凡拆毁申明亭及毁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在裁决形式上,《教民榜文》剖制了一种独特的"群裁"制度:"本里老人,遇有难决事务,或子弟亲戚有犯相干,须令东西南北四邻里分,或三里五里众老人里甲剖决.如此(裁决),则有见知多者,是非自然明白"(第五条).在裁决过程中,允许老人里甲"用竹篦,荆条量情决打"(第二条).另外,里老裁决时不能将乡民拘禁或投狱,"老人里甲剖决民讼,毋得置立牢狱.不问男子妇人,犯事不许拘禁.晨则令问,晚则放回,事若未了,次日再来听问.敢有监禁生事者治以重罪"(第十三条).关于裁决的效力.《教民榜文》从维护里老人理讼的权威出发,规定不论裁决是否准确,概不许当事人向上陈告,亦不许官司受理."民间词讼已经老人里甲处置停当,其顽民不服,展转告官,捏词诬陷者正身处以极刑,家迁化外.其官吏人等,不察所以,一概受理,因而贪赃作弊者.一体罪之"(第十二条).第十一条也规定:如果里老人等已将词讼剖断发落,"其刁顽之徒,事不千己,生事诉告,搅扰有司官吏,生事罗织,劝科贿略者,俱治以罪.除了对裁决本身法律效力的维护之外,《教民榜文》还从官吏和乡民两个方面规定了相关的对里老人正常理讼行为的司法保障.关于官吏方面,榜文规定:"老人里甲剖决词讼,本以便益官府.其不才官吏敢有生事罗织者,罪之"(第六条).关于乡民方面,榜文规定:"乡里有等顽民,平日因被老人责罚,怀挟私恨,以告状为由,朦胧将老人排捏妄告,事发,顽民治以重罪"(第二十条).4.里老人的法律责任里老人理讼制度从根本上讲是中国传统贤人思想或贤人政治在基层乡里社会中的具体运用,其典型的特征是以里老人为德高,众所信服之贤人,其本身就代表着乡里社会的公正和秩序,即德高的贤人本身就是法则.l均此《教民榜文》对参予理讼的里老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一是里老人不能决断理讼,致使百姓赴官陈告的,"里老人亦各杖断六十,年七十已上者不打,依律罚赎"(第二条),依《大明律》,杖六十赎铜钱三贯六百文.二是里老人徇情作弊,颠倒是非,不能公正断案的,"以出入人罪论"(第二条).三是里老人不行正事,倚法为奸的,"老人毋得指以断决为由,挟制里甲,把持官府,不当本等差役,违者,家迁化外"(第九条).里老人理讼过程中,不能合众公议,搅扰坏事的,"许众老人拿赴京来"(第八条).四是里老人犯罪的,"许众老人里甲公同会议,审察所犯真实,轻者就便剖决,再不许与众老人同列理讼.若有所犯重者,亦须会审明白,具由送所在有司,解送京来"(第八条).三,里老人理讼制度的社会基础中国古代对基层社会的管理是通过编制什伍保甲(里甲),建立乡里社会权力组织来实现的.经济关系的独立性,政治环境的封闭性,文化传统的连续性和权力结构的双重性决定了国家政治权力和法律原则在对基层社会渗透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利用乡里社会中的管理资源,综合运用礼教与法则.[19]《教民榜文》所确立的基层里老人理讼制度仅是法则与刑禁的方面,其劝谕教化,督课赋税,治安防范,兴学兴教等职责的实施与理讼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威人以[17】同上.[18]'唐律琉议?名倒'议贤:"谓有大德行,(醯议)日:谓贤人君子,言行可为法剐者. (1拙作:'中国古代多里组飒时特征》.'法学杂志,1998年第l期.14o?《教民榜文》所见明初基层里老人理讼制度法,不若感人以心,敦信义而励廉耻,此化民之本也.读律固可禁民为非,若谓故使民无犯,要当探求其本也."[剐这个本就是礼教,只有两者结合,"仁法并施,以成善治."】里老人对基层社会的管理职能树立了里老人的司法权威,这对于里老人理讼制度的推行至关重要.这方面的职能主要有五项:1.劝谕教化明初朱元璋把"明刑弼教"作为立政之本,认为"以德化天下,兼"张刑制具以齐之",才能恩成并济,成就王业.《教民榜文》贯穿了这种思想,对里老人的教化之责规定得尤其详备.其要有五:.—是宣讲圣谕.榜文第十九条规定,每里(边远地区每甲)各置木铎一个,并规定了术铎的样式,由本里老人宣讲时使用.《教民榜文》把"圣谕六条"逐条细化,以便里老执行.榜文第三十三条规定"父母生身之恩至大,其鞠育勤劳详载大诰,今再申明:民间有祖父母,父母在堂者,当随家贫富奉养无缺.已亡者,依时祭祀,展其孝敬.为父母者,教训子弟;为子弟者,教敬伯叔;为妻者,劝夫为善.如此,和睦家族,不犯刑宪,父母妻子,朝夕相守,岂不安享太平.榜文还详列了孝顺父母,尊敬长上的"祝文式",其用意至深.二是旌表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本乡本里,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及但有一善可称者,里老人等以其所善实迹,一闻朝廷,一申上司,转闻于朝.……此等善事者,每遇监察御史及按察司分巡蓟来,里老人等亦要报告,以凭覆实入奏"(第十七条).三是行乡饮酒礼,主持乡里祭祀.行乡饮酒礼,其目的是为了"明长幼,厚民俗",倡敬德之风.榜文第二十七条规定:"乡饮酒礼本以序长幼,别贤否,乃厚风俗之良法.已令民间遵行.今在申明,务要依颁降法式行之长幼序坐,贤否异席,如此日久,岂不人皆向善避恶,风俗淳厚,各为太平之良民."作为乡里之老者和贤人,里老人在行乡饮酒礼仪式中,具有不可动摇的核心地位.榜文第二十八条规定:"鬼神之道,阴阳表里,人虽无见,冥冥之中,鬼神鉴察,作善作恶,皆有报应.~已令乡村各祭本乡本里土谷之神及无耙鬼神,今再申明民间,岁时依法祭祀,使福善祸淫,民知戒惧,不敢为恶.如此,则善良日增,顽恶日消,岂不辅于世道."劝民为善是里老人的最重要的职责,"老人里甲不但与民果决是非,务要劝民为善"(第十六条).这也是里老人教化之职如此重要,教化之内容如此广泛的根本原因.四是倡导乡里互助.明太祖在编制里甲之圣谕中明确指出:"朕置民百户为里.一里之间,有贫有富.凡遇婚姻死丧,疾病患难,富者助财,贫者出力,民岂有穷苦急迫之忧?又如春秋耕种之时,一家无力,百家代之,推此以往,宁有不亲睦者乎?尔户部其谕以此意,使命知之."【纠榜文第二十五条规定:"乡里人民贫富不等,婚姻死丧吉凶等事,谁家无之.今后本里人户,凡遇此等.互相踊给.这种互助之事"行之日久,乡里自然亲爱."五是劝人息讼.榜文从"爱民"的角度出发,指出由于乡民对一些细微事故,不能含忍而告官.加之法司不能公正廉明,及时结案,致使小民身受牢狱之苦,甚至干连人命,令"今后老人须要将本里人民恳切告诫.凡有户婚,田土,斗殴相争等项细微事务,互相含忍.若被人凌辱太[20)'明太祖实录M}四四.[213'明太租宴录)眷一五二.[22]'明太桓赛囊'毒二三六.略?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甚,情理难容,亦须赴老人处告诉,量事轻重,剖断责罚(第二十三条).若乡民不听老人息讼之劝而赴官陈告的,老人可擒拿问罪.通过上述五项主要的教化措施,里老人真正贯彻了"治国之要,教化为先"C233的立法原则.同时,还可以通过乡里风俗的变化,如词讼多少,旌表如何等,来反观教化之效果,"治道必先于教化,民俗之善恶,即教化之得失."(24j2.督课赋税随户数和口数的增加,洪武十四年依法编定里甲,"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户."(25J里甲长的职责是"催征钱粮,勾摄公事".[刑名,钱谷乃国家之太务,尤其是钱谷更是国家统治的物质基础.作为乡里权威的里老人,其督课赋税之责理应有之.与里甲长直接征赋收税不同的是,里老人只是对乡民的赋税行为.如常提督点视"(第二十九条),里甲老人督课失职的"家迁化外"(第二十九条).里甲老人除了对乡民的赋税负有督课之责外,还可对民人纳粮当差中发现有司贪赃枉法行为进行监督.榜文第三十一条规定:.自古民人纳粮当差,本以永安近年以来,有司不才,官吏不能教民为善,惟务贪赃予纳粮当差之际.……(今后民人)税粮已纳,差役已当,其官吏,粮里人等重行科敛差使者,许受害之家会集多人绑缚赴京,讼以重罪."里老人对地方官的监督,榜文也有专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其所倡导的立法精神,与《大诰》相同.[驯与此相关,里老人还负有劝农耕之责.[剐榜文第二十四条规定:"今出号令,此后止是各该里分老人,劝督每村,置鼓一面.凡遇农种时月,五更擂鼓,众人闻鼓下田.该管老人点闸,若有懒惰不下田者,许老人责决;务要严切督并,见丁着业.……若是老人不肯劝督农人,穷窘为非,犯法到官,本乡老人有罪."3.治安防范维护乡里社会的治安秩序是推行教化的保证,也是征收赋税的基础.《教民榜文》规定里老人的治安防范之责,主要包括列个方面:一是对本乡本里无籍泼皮之徒的管理.榜文第十八条规定:"本乡本里,但有无籍泼皮,平日刁顽,为非作歹,不受教训,动辄把持挟制(乡里).此非良善之民,众老人严加惩治.如是仍前不改,拿送有司,解赴京来.对此等横行乡里之人,不许有司开脱释放,否则,允许里老人向上奏告.二是对本里之内盗贼等治安案件的管理.榜文第十五条规定:.民间一里之中,若有强劫,盗贼,逃军,逃囚及生事恶人,一人不能缉捕,里甲老人即须会集多人擒拿赴官,违者以罪罪之"三是严查户籍,防止逃户.榜文第二十一条规定:"本里内递年有犯法官吏人等,或工役.或充军逃回者,有别处逃来者,老人须要家至户到,叮咛告诫,里内人等,毋得隐藏,将此等军囚,送赴官司,……免致连年勾扰邻里亲戚受害."四是在本里内互知丁业,加强对乡里人员流动的管理.榜文第十六条规定;"老人里甲……务需见丁着业,凡有出人,相互周知,《大诰》内已有条款,务要申明遵守,违者论罪."《太诰》规定:"今后里甲邻人老人所管人户,务要见丁着业,互相觉察.有出外,要知本人下落,作何生理,干何事【23】'洪武宝Ⅱ)卷一,《妊学》.[24}'菩I武宝tJr1)卷一,《论浩道》C25]《明史'卷七七,'户n》.[.263嘉靖《毫州府志t,'赋役)[273《却1-I太诗续编?民拿下乡官吏》[2s)参觅杨一凡:'明韧重典考),湖南人民出糖杜1984年板,第鹌页.令文内容与蕾文规定太体棚.一142?《教民榜文》所见明初基层里老^理讼制度务.若是不知下落,及日久不回,老人,邻人不行赴官首告者,一体迁发充军."【驯4.兴学兴教洪武二年,明太祖朱元璋即谕旨中书省臣曰:"朕恒谓治国之要,教化为先;教化之道,学校为本.今京师虽有太学,而天下之学校未兴,宜令郡县皆立学,礼延师儒,教授生徒,以讲论圣道,使人日渐月化,以复先王之旧,以革污染之习,此最急务,当急行之."[榜文承此意,指出洪武初年,"命各处乡村设立杜学,教训子弟,使为良善……今后民间子弟,许令有德之人,不拘所在,亦不拘子弟名数,每年十月初开学至腊月终罢.如丁多有暇之家,常读家教者,听.其有司官吏里甲人等,敢有干与搅扰者,治以重罪"(第三十二条).为确保正统思想的主导地位,防止异端邪说的出现,榜文第三十四条还规定了教育的内容:"(社学)依先贤先圣格言,教诲后进,使之成材,以备任用.敢有不依圣贤格言,妄生异议,蛊惑后生,乖其良心者,诛其本身,全家迁发化外."'教民榜文》还把社学教育与法律宣扬结合在一起.所谓"读书所以穷理,守法所以持身",["制法立法非难,遵礼守法为难",(32ll敬到遵礼守法,必须强化教育.榜文第二十六条规定:"民间子弟七,八岁者,或十二,三岁者,此时欲心未动,良心未丧,早令讲读三编大诰,以先人之言为本,使知避凶趋吉,日后皆成贤人君子,为良善之民,免贻父母忧虑,亦不犯刑宪,永保身家."除了宣讲《大诰》外,宣讲《教民榜文》本身亦有明确规定.榜文要求"所在官吏老人里甲人等,当体朝廷教民之意,各宜趋善避恶,保守身家,常用遵守奉行,毋视虚文,务在实效,违此令者,各照所犯罪之"(第三十九条).四,里老人理讼制度的实践《教民榜文》的颁行,"将本来属于国家权力的部分审判权,行刑权,正式下放给地方社会的权力层,较之官府和法律的裁断,人们更看重由共同体和长老实行的调停和制裁."【]理论上的概述,不足以反映榜文在基层社会的运作实态,一直受到学界的怀疑.【由于史料的缺失,本文亦未能就此作出更详细的实证分析.[㈣但为了证实这一实态,必须首先认识到以下[29]'期制太{告续编?互知丁业'[30]'洪武宝调'卷一,<学'[,1]同上.c32]<洪武宝圳'卷三,'守法)【3,][日]滨岛教俊;'明代的判牍),棣世虹译,参见'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巴蜀书杜1999年版,第200页.【34]日奉学者寺田浩明在《明清时期法秩序中约"的性质)(参见王亚新,粱治平。

唐朝对老弱的法律规定(3篇)

唐朝对老弱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期,其法律制度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在唐朝的法律体系中,对老弱的法律规定尤为突出,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尊重。

本文将探讨唐朝对老弱的法律规定,分析其具体内容、实施背景和意义。

二、唐朝对老弱的法律规定概述1. 老弱界定唐朝对老弱的界定较为明确,主要依据年龄。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60岁以上的男性为老,50岁以上的女性为老。

对于年幼者,则依据其生理和心理发育程度进行判断。

2. 老弱的法律地位在唐朝,老弱享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减刑制度:对于老弱犯罪,唐朝实行减刑制度。

具体表现为:老弱犯罪,减其罪一等;若老弱犯死罪,则减为流刑。

(2)优待制度:对于老弱,唐朝实行优待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

如《唐律疏议》规定:“老疾者,听任自便,勿令役使。

”(3)减免赋税:唐朝对老弱减免赋税,以减轻其生活负担。

如《唐律疏议》规定:“老疾者,免其徭役,减其赋税。

”三、唐朝对老弱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1. 减刑制度(1)老弱犯罪减刑:对于老弱犯罪,唐朝实行减刑制度。

具体减刑标准如下:- 老弱犯徒罪,减为杖刑;- 老弱犯流罪,减为徒罪;- 老弱犯死罪,减为流刑。

(2)老弱犯死罪减刑:对于老弱犯死罪,唐朝实行减刑制度。

具体减刑标准如下:- 老弱犯死罪,减为流刑;- 老弱犯流罪,减为徒罪;- 老弱犯徒罪,减为杖刑。

2. 优待制度(1)老弱优待:唐朝对老弱实行优待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

具体优待措施如下:- 老弱可免役;- 老弱可减免赋税;- 老弱可得到政府救济。

(2)老弱优待对象:唐朝对老弱优待的对象包括:- 老弱本人;- 老弱家属;- 老弱遗孤。

3. 减免赋税唐朝对老弱减免赋税,以减轻其生活负担。

具体减免赋税措施如下:- 老弱可减免田赋;- 老弱可减免户赋;- 老弱可减免杂税。

四、唐朝对老弱的法律规定的实施背景1. 儒家思想的影响唐朝时期,儒家思想盛行,主张仁爱、仁政。

论中国古代亲属为人杀私和罪

论中国古代亲属为人杀私和罪

论中国古代亲属为人杀私和罪游志能【摘要】亲属为人杀私和罪初见于《唐律疏议》,其后的《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私和的本质是通过经济赔偿代替血亲复仇的纠纷解决机制,它是人类法制发展史上的重大进步,却与中国古代封建王朝所尊奉的儒家伦理道德要求完全无法共存.私和罪的确立就是统治者为加强国家的司法管辖权结合儒家伦理道德的要求,对私和现象做出的制度回应.该罪名确立后,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大明律》减轻了其法定刑;《大清律例》在加重常人私和、卑幼私和的法定刑的同时减轻尊长私和、卑幼行求的法定刑.在《后唐书》《刑案汇览》中有私和罪相关案例,明清小说中也有相关故事可以反映该罪名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情况及人们对它的认识观念.%"Si He"Crime when relatives were killed first appeared in Tang Lü Shu Yi. It was inherited by Song Xing Tong,Da Ming Lü and Da Qing Lü Li. The essence of"Si He"was a kind of financial compensation, it was an alternative resolution for blood re-venge. It was a great improvement in history,but could not be accepted by Confucian culture. In order to strengthen jurisdiction and to safeguard Confucian culture,the ruler convicted"Si He". The penalty to"Si He"Crime changed continually in Tang, Song, Ming and Qing Dynasty. At the same time, the application range enlarged. There were some judicial decisions and stories about"Si He"Crime when relatives were killed which showed us its operating mechanism.【期刊名称】《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8(042)002【总页数】6页(P130-135)【关键词】私和罪;司法管辖权;制度;司法【作者】游志能【作者单位】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湖南娄底 417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082所谓私和罪,是指“亲属为人所杀,隐而不告,甚或贪利受财,与仇家私下了结命案之行为。

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

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

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随着中国平均寿命的延长,老年人口的绝对数量以及其所占人口总数的相对比例不断提高,2000年中国就已进入“老年型国家”。

老龄社会结构引发了诸多与老年人有关的社会问题,其中之一便是老年人犯罪。

老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犯罪类型,立法层面却是空白,但随着近些年老年人犯罪逐年上升的趋势,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在此契机下,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这一系列的立法填补了我国刑法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空白,体现了立法者对生命的尊重和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

一、我国老年人犯罪立法的沿革和演变我国素有矜老恤幼的立法传统,这一传统以西周为典型。

《礼记〃曲礼上》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岁曰悼,虽有罪,不加刑焉。

另外《周礼〃秋官〃司刺》中也有“三赦之法”的规定。

到了汉代,随着法律的儒家化,西周时期的做法得到了明显的传承。

如惠帝时规定:“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肉)刑者,皆完之。

”唐代时,有关矜老的立法规定就较前朝更加完善。

将老耄分为九十以上、八十以上、七十以上三级;幼小分为七岁以下、十岁以下、十五岁以下三级分别给予矜恤待遇,并明确规定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至清末变法修律,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对固有的法律制度、体系进行改革,在处罚老年人犯罪的问题上亦有明文规定。

二、外国及我国港台地区刑事立法的借鉴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制度不仅存在于我国古代和近代的立法体系中,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及世界各国的现行法律中都有所体现。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以理性主义和人文主义为指导对老年人犯罪的立法规定作出了积极回应。

我们可以把这些关国家和地区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立法体例归为三类:(1)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

《墨西哥刑法》中的第34条,以及《荷兰刑法》第3条规定,70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免除刑罚,并且两国刑法规定免除刑罚以丧失理性为条件。

法制史论文题目

法制史论文题目
29、论唐律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30、唐代法律与唐代社会
31、论宋代的“编敕”
32、宋代的社会经济与宋代的财政法规
33、论朱元璋的“重典治国”
34、论“明大诰”
35、论《大明律》的“轻其轻,重其重”的特点
36、明代的特务统治与明代的司法
37、论明清两代的“文字狱”
38、论明清两代法典体例的变化
12.试论元朝法律对唐宋法律的反动
13.论清朝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抑制
14.论北洋政府时期法制中的封建性
15.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16.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及其社会影响
17.从《水浒传》看宋朝的刑法制度
18.清末修律初探
19.试论宋朝民商法的发展与意义
20.秦朝法律制度的历史意义探析
39、清朝入关以前法制初探
40、论清初的立法活动
41、论明清之政的“例”
42、清代的少数民族立法
43、中国古代的肉刑考略
44、中国古代的族刑源流考
45、中国古代考官制度述略
46、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述略
47、中国古代致仕(退休)制度述略
48、中国古代诉讼制度述略
49、中国古代司法机构述略
4.论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5.试论唐律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6.中国古代官僚特权制度研究
7.中国古代惩治腐败的制度研究
8.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9.略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中国当代检察制度之异同
10.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历史地位
11.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
44、论从“准五服以制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

关于我国老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立法思考

关于我国老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立法思考
犯法律 , 该减轻、 免其刑罚。 应 赦
第一 , 将老年犯罪人的起 点年龄定为六十周岁, 适合我 国国情 , 并 有利 于现行法律体系 内部的协调。
第 二 , 立 法 建 议 强 调 其 适 用 于 “ 判 的 时 候 年 龄 在 六 十 周 岁 以 该 审
上的老年犯罪人。强调“ 审判的时候 ” 意味着 犯罪的时候 已经年满六
用 死 刑 、 期 徒 刑 。 无 ” 我 们要 注 意 以下 几 个 方 面 :

我国古代刑法对老年人犯罪刑罚问题的法律渊源
我 国 自古就有尊老爱幼的传统, 这一传统体现在法律上即是“ 恤 刑” 原则我 国古代刑法 中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有很多规定, 大
多均 是对 其 予 以从 宽 处 罚 。 早 在 西 周 时 期 , 过 夏 商 两 代 近 千年 的积 累 , 周 的刑 法 制 度 得 经 西 到 了很 大 的发 展 , 别 这 一 时 期 形 成 的矜 老 恤 幼 的刑 罚 原 则 , 后世 特 对 各 朝 刑 法 的制 定 和 适 用 产 生 了 重 要 的影 响 。 史籍 记 载 , 周 时 期 有 据 西 “ 赦 之 法” “ 日 幼 弱 , 日老 耄 , 日蠢 愚 对 于 这 三 种人 , 果触 三 :一 二 三 ” 如
国刑 法亟 需加 强对 老年 人犯 罪刑 罚制 度的 立法 , 以便 更好 地发挥 法治 的作 用。
关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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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众 心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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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生 理 心 理 等 方 面 的 原 因 , 年 人 同未 成 年 人 一样 , 老 都属 于刑 法

浅析中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精品资料]

浅析中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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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摘要刑事责任年龄是对自然犯罪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规定,我国自西周以来历朝都有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本文对一些规定进行阐述总结出其特点,并分析了其产生背景及对今天的影响及借鉴。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中国古代矜老恤幼作者简介:陈伟,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D929A1009-0592(2013)03-005-02在我国的现代刑法中,自然人犯罪必须是实施了危害行为且在实施该危害行为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才构成犯罪。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划分则是由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所决定。

依据刑法规定,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要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

这一年龄就是刑事责任年龄。

当自然人达到一定的刑事责任人年龄,就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成为犯罪主体,承担相对的刑事责任。

我国古代时期法律中并未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在其律条中的矜老恤幼规定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古代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借助当代刑法理论来确定中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规定。

一、我国古代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及其特征(一)历代规定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很早就有了关于自然人犯罪承担责任的年龄规定,也即刑事责任年龄规定。

从资料记载,早在西周时期就出现了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矜老恤幼”就是这一规定的具体体现。

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月蠢愚。

”当这三种人犯罪时,应当减轻、赦免其刑罚。

《礼记》中:“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

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在《礼记》中先对耄和悼做了年龄规定,分别是指八九十岁的老人和七岁的儿童,以上这两种人实施犯罪行为时不予处罚,不用承担责任。

西周时期的减免老、幼刑罚的做法在后世各朝得到继承与发扬。

秦朝的刑事责任年龄与以前的有所不同。

依照秦代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论古代法律对老人的优待

论古代法律对老人的优待

论古代法律对老人的优待摘要: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这种美德同样也体现在了我国古代的立法和司法当中。

早在西周时期,中国就有了“矜老恤幼”原则。

一方面历朝历代减免对老人的刑罚如西周的“矜老恤幼”;另一方面通过“存留养亲”“代刑”等其他一些成文或不成文法规体现对老人的优待。

关键词:古代法律年龄老人优待就减免刑罚方面据史册记载西周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

”对这三种人,若其触犯法律,应该减轻,赦免其处罚。

《礼记•曲礼上》也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

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即指悼(7岁以下的幼儿)与耄(80岁或80岁以上的老人)两种人即使犯了罪,国家也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作为一项"矜老恤幼"的典型制度,该做法被后世继承。

不仅以明德慎罚为立法指导思想的西周对老人有所优待,而且在法家严法重刑思想指导下制定的法律也有此体现。

战国时期的李悝是前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在魏国变法制订了《法经》。

从现存下来的《法经》来看对未满15岁的未成年人和年满60岁的老人在量刑时予以减轻刑罚的规定。

这也体现了法律对老人的优待。

汉朝建立初期到家思想盛行,宽省刑罚,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加了三篇,制定了《九章律》,作为汉朝法律的基础。

惠帝初即位,定“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汉景帝后元三年(公元前145年)诏:“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鞫系者,颂(囚禁时不加刑具以示宽容)系之”。

①汉武帝之后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西周明德慎罚的思想被发展成了“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优待老人的思想也有体现。

汉宣帝元康四年(公元前62年)也下诏:“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

”汉成帝鸿嘉元年(公元前20年)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罪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

”②唐朝之《唐律》在其《明例律》(总第30条)中对死刑适用年龄上限有如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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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代老人犯罪
老年人犯罪具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成年人进入老年人阶段,自我辨控能力将大大下降,从而做出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尊老敬老的传统,孟子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这正是中国几千年来“亲亲”、“尊尊”思想的生动写照。

中华法系礼法合一,庞大的“礼治”体系,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礼对法的影响源远流长。

纵观我国刑法史,“悯老恤老”已成为中华美德的法律表现。

以下为古代几个朝代对于老人犯罪的惩罚规定
春秋战国时期“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周礼》规定:“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

”“幼弱”又称“悼”,指未成年人,而“老耄”则是指老年人,《礼记》对其解释说:“七十曰老;八十、九十曰耄, 七年曰悼。

悼与耄, 虽有罪, 不加刑焉。

” 《周礼》还在盗窃罪里规定:“凡有爵者, 与七十者, 与未龀者, 皆不为奴。

” 一般认为,这是根据现有资料可以证明的中国刑法史上最早体现“悯老恤老”思想的规定。

战国时期的《法经》中,也记载有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其减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

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汉朝的“恤刑原则”。

西汉时期,汉惠帝即位时下诏:“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完之。

” 即不满10 岁和70 岁以上者,犯罪当处肉刑的,改为较轻的完刑即耐刑。

汉景帝后元三年(公元前141 年) 诏曰:“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即对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八岁以下的幼童,及孕妇、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

汉宣帝元康四年(公元前62 年) 也下诏说:“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

” 即除诬告与杀人伤人罪外,八十岁以上老人犯罪都享有免于刑事处分的优待。

唐朝的“矜老恤幼”思想。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

《唐律疏议》对老年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比前朝有了长足的发展。

《唐律》“老小及疾有犯”条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 至配所,免居作)”。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有官爵者,各从官当、除、免法) 。

余皆勿论”。

“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 ;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

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


从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唐朝对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分为三个档次:已满70 岁不满80 岁之间,是减轻刑事责任阶段;已满80 岁不满90 岁之间,是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只对几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宽处理,对其他犯罪行为则不负刑事责任;已满90 岁,是原则上不负刑事责任阶段。

唐朝对老年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经非常明细,将我国“矜老”、“恤老”的思想发挥到了极致,成为后来的宋元明清诸朝封建刑律的楷模,这些朝代的罚制度基本上承继了唐律的有关规定,小有损益。

老年人责任能力的减弱和丧失,由于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以及知识水平等情况各不相同会有很大的不同。

同一年龄段的不同的老年人的责任能力会存在程度乃至有无的差别;不同年龄段的不同的老年人的责任能力相同或大致相同的情况也并非罕见。

这样一来,老年年龄里责任能力这种特殊性的突出和普遍存在,使得立法难以像未成年人犯罪人一样分年龄段用老年人年龄为外部标志而一般地反
映老年人的责任能力,特别是其丧失问题。

因此,建议立法只做原则性的规定,即在总则中规定:“年满60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的适用,由司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针对不同的情况,做出具体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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