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报批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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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的概念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付出一定投资(土地开发建设费用),通过工程手段,为各项建设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载能力或建筑空间,不以取得生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用地。
二、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重要性
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关系到民生,关系到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建设用地报批方式
建设用地报批分为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两种方式。
分批次建设用地用地报批
分批次建设用地用地报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次申请使用土地而开
展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一、基本内容
(一)审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实施细则》;
国家及自治区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二)申请人
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申请材料
1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受理所需材料:有明确用地申请用地单位出具的建设用地申请、勘测定界坐标及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市、县(区)自然资源局上传或者填写的申请材料: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pdf)。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的审查报告(系统自动生成模板)。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模板)。
“一书三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及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系统自动生成模板)。
涉及农垦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提交农垦集团同意用地的意见(pdf)。
林地主管部门的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系统自动提取)。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补充的其他有关材料(pdf)。
(四)受理条件
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拟定审查报告、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
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受理机关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土地和矿业权集中审批服务中心。
(六)决定机关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补正缴费时间)。
(八)收费项目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按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九)审批结果
审查通过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拟定审查意见上报自治区人民政或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出具用地批复。
(十)信息公开
建设用地审查过程和批准结果全部通过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开,同时报自然资源部建设用地批准备案系统备案。
二、审查环节及办理时限
自然资源系统内城市(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查共包括市、县(区) 自然资源局组卷及初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受理、土地和矿业权集中审批中心初审、主办处室复核及相关处室会审专题会究决定等五个审查环节。限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包括补正缴费和自治
区人民政府批准时限)。
(一)市、县(区)自然资源局组卷及初审
责任单位:市、县(区)自然资源局
主要职责:按规范要求填写一书三方案等报批材料;组织相关科(室)对申报批次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履行了耕地占补平衡等事宜进行会审;提请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审查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
2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要求,且不违反《禁止用地目录》和《限制用地目录》;审查工业项目是否入园,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在经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工业园区范围内,不入园的工业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否出具情况说明。
4是否符合用地定额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
5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范围内、自然保护区等各类生
态红线范围内土地;
6是否履行了征地批前告知等程序,落实了社会保障等措施。是否按区片补偿。
7是否落实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或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等经依法
批准的其他指标。
8占用耕地的,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9涉及占用林地的,是否取得了林地审核同意书。
10.涉及占用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范围内土地的,农垦集团是否出具了同意使用土地的意见。
11.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按相关要求处罚到位。
12其它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存档材料清单
1征收土地告知(公告)材料。
2.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回执、听证笔录或放弃听证的有关材料。3有资质的勘测定界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4社保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意见。
5土地利用现状图地(局部)。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7.一书三方案。
8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报告。
9市(县、区)人民政府请示。
10.林地审核同意书(不涉及占用林地除外)。
11地占补平衡挂钩确认单(不涉及及占用耕地的除外)。
12农垦集团出具的同意使用土地的意见(不涉及占用农垦集团土
地的除外)。
13规划修改批复及相关图件(不涉及规划修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