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江西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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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发挥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带头作用,进一步提高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应该是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的领头人,是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的中坚力量。
第二条评选范围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评选范围是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少年宫、地方教研室及电化教育机构)的教师(含中等师范学校、县级教师进修学校的教师)。
特级教师和有行政级别的正职校长不参加评选,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评选总数不超过10% 。
第三条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
2、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3、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
成绩显著;
4 、身体健康,学科带头人年龄不超过50 周岁,骨干教师年龄不超过4
5 周岁;
5、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
6、其他教育机构的参评人员要按岗位职责出满勤,并坚持参加教学、上示范课和公开课等教学活动。
(二)学科带头人评选条件
1、教育教学成绩特别显著。
教学工作量饱满,周课时量不少于8 节;在设区市以上开设过较高水平的公开课、观摩课和示范课或专题讲座,教学效果好;获设区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2、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
对本学科的教育教学有独到的见解。
近 5 年来主持完成一项省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作为骨干成员参与两项以上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研究并结题或有阶段性成果;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的 3 篇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总结、实验报告或专业论文。
3、在实施素质教育方面起示范作用。
关心青年教师的成长,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对学科骨干的成长发挥重要作用;在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方面作出
显著成绩,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至少有 2 人获得县(市、区)级以上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奖项。
4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 年以上,具有高级以上职称。
(三)骨干教师评选条件
1、教育教学成绩显著。
教学工作量饱满,周课时量不少于8 节;在县(市、区)以上开设过较高水平的公开课、观摩课和示范课或专题讲座,教学效果好,获县级以上教育行
政部门的表彰。
2、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对本学科的教育教学有独到的见解。
近 5 年来主持或作为骨干成员参与过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研究并有阶段性成果;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
表本人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的 2 篇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总结、实验报告或专业论文;或主编、参编由教育行政部门
或正规的教育科研机构组织编写的教育教学论著(本人撰写
的部分不少于 6 万字);或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专业性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并获省级二等奖以上 3 次(篇)。
3、在实施素质教育方面起示范作用。
在教学中起骨干作用,热情关心青年教师的成长,发挥传、帮、带作用。
积极
担任班主任工作,关爱学生,成绩突出
4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 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第四条评选名额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名额分别控制在全省中小学教师总数的0.5% 和1% 以内,每三年评选一次。
评选名额按中小学教师比例分配到各设区市,由设区市按评选名额1: 1.2 比例推荐。
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的程序,通过层层选拔产生。
第五条评选办法及程序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选拔推荐的办法。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申请,经单位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同意后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核、评议,确定推荐人选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三)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成联合考察组,到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实地考察,对推荐人选的教
育教学水平、教研能力和示范、传帮带等作用发挥情况进行
综合评审,确定推荐人选,在被推荐人所在市、县(市、区)公示7 天后,报省教育厅。
(四)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各设区市上报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确定全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人选,在省
级新闻媒体和被推荐人所在设区市公示7 天后,发文公布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名单。
第六条职责和待遇
(一)学科带头人应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理论和课程改革研究,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教科研前沿动态,每学年至少做1 场以上研究性报告、 2 节市级以上公开课;
认真研究本学科本专业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任期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1 篇以上;
任期内,积极参加送教下乡活动,指导和培养农村(薄弱)学校2-3 名青年教师为校级以上骨干。
每人每年享受省级学科带头人科研资料津贴1000 元,由所在单位发放;具有优先推荐为特级教师资格;优先聘为当地教研部门的兼职教研员。
(二)骨干教师每学期应上 2 节县级以上示范课,任期内培养1-2 名青年教师为校级骨干教师。
每人每年享受省级骨干教师科研资料津贴500 元,由所在单位发放;优先安排参加高层次的培训、进修。
第七条管理
(一)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日常管理和履行职
责的情况,县(市、区)的教师由所在县(市、区)教
育局负责考核,市直学校的教师由设区市教育局负责考核。
(二)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每届任期三年,可以
连任,但应当重新参加评选。
(三)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报省教育厅批准,取消其称号:
1、任期内调出本省或调离教育教学、教研岗位的;
2、任期内违法乱纪、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的;
3、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 》的。
第八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