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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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读书笔记
作者简介:
沈宗灵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总干事,早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1948年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研究生院获人文科硕士学位,回国后致力于祖国法学教育与法学理论研究事业,著作颇丰,至今笔耕不辍。
主要著作有:《美国政治制度》(1980年)、《比较法总论》(1987年)、《现代西方法理学》(1994年),主编《法理学》(1998年,北大出版社)、《法理学》(1994年,高教出版社)等。
对中国比较法学研究做出了开创性贡献。
进入90年代,特别关注于当代中国的判例研究,其主要论述《当代中国的判例--一个比较法研究》,并提交“第一次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会议”讨论。
这部法理学是其代表作,与众不同之处在于比较性的阐述了中西法理,表现了作者博大的法学素养。
内容简介:
《法理学》第一版是国家教委“八五”社会科学研究重点课题,同时荣获国家教委第三届优秀教材一等奖。
是第一本以《法理学》命名的教科书,被誉为法理学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教材。
《法理学》在修订中结合近年来法理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坚持理论创新的勇气,从新的视角和理论高度上对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进行了更为科学的阐述和系统的介绍,从而更加完善了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法理学体系。
全书分为五编,前四编深入而详尽地论述了法的一般原理、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制定以及法的实施;第五编则介绍、评述了法与“一国两制”的关系以及现代西方法理学。
第1章导论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法学体
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第三节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五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法学
第六节法理学在当代中国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第1编法的一般原理
第2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法的本质
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
第三节法的要素
第3章法与正义、利益
第一节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的概念
第二节法与正义、利益关系学说的演变
第三节当代中国法与正义、利益关系的理论与实践
第4章法的作用
第一节法的作用的概念
第二节法的规范作用
第三节私有制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
第四节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
第五节法的局限性
第5章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法的起源
第二节法的量变与质变
第三节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基本途径和方法
第6章资本主义法
第一节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第二节资本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第三节资本主义法的渊源和分类
第四节资本主义法制
第2编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第7章法与经济
第一节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第二节法与商品经济一市场经济关系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法在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第8章法与国家、政党、政策
第一节法与国家
第二节法与政党
第三节当代中国法与执政党政策关系的理论与实践
第9章法与政治文明
第一节法与文明的一般关系
第二节法治国家与政治文明
第三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政治文明
第11章法与道德、宗教
第一节法与道德一般关系的学说及其演变
第二节当代中国法与道德关系的理论与实践
第三节法与宗教
第12章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
第一节法律意识
第二节法律文化
第13章法与科学技术
第一节科学技术对法的作用
第二节法对科学技术的影响
第三节当代中国的科技法制建设
第3编法的制定
第14章法的制定
第一节法的制定的概念
第二节立法原则
第三节立凄体制
第四节立法程序
第15章法的渊源与分类
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与历史发展
第二节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分类
第三节法的分类
第16章法律体系
第一节法律体系与部门法的概念
第二节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4编法的实施
第17章法的实施
第一节法的实施与法的执行和适用的概念第二节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原则第三节法律效力
第四节法律实效
第18章法律关系
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二节法律关系的种类
第三节法律关系主体
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第五节法律关系客体
第六节法律关系的产生
第19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一节守法与违法的概念
第二节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概念
第三节当代中国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理论与买践第四节当代中国对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第20章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第一节法律解释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第二节法律解释的方法
第三节当代中国法律解释的理论与实践
第四节法律推理
第21章法律实施的监督
第一节法律监督概说
第二节中国法律实施监督的体系
第三节中国法律实施监督的完善
第5编其他
第22章法与“一国两制”
第一节“一国两制”的理论与实践
第二节“一两国制”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
第23章现代西方法理学述评
第一节现代西方法理学的形式特征
第二节现代西方法理学的主要理论观点
后记
读后感:
法理学,初次接触时,给我一种很神秘的感觉,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发现其实并非如此,它带给我的不是神秘,而是一种对法的更深层次的认识和对法的学习的一种感悟。
首先,对于法理学,我认为它是学习法学这门专业课程所必学的一门学科,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它相当于一块敲门砖。
它里面所包含的知识都是一些概括知识,同时也是基础知识,如何谓法律关系,何谓法律行为。
这些都是以后学习其他专业学科的必备工具。
所以,在我眼中,法理学也就是一门工具课。
其次,法理学其实也是一门很“好玩”的学科。
之所以用“好玩”这两个字来形容这门学科,主要是因为:第一,从表层讲,学习法理学,我们不必具备很高深的专业知识素养。
它所传授给我们的都是一些基本的概念,对于这些,我们应该侧重于理解,而不用死记硬背。
这就好像是一个游戏,游戏里人物、器物千变万化,但是只要我们玩好基础的,我们就有资本升级,反映在我们的学科上就是我们有能力攻陷民法、刑法等敌营阵地。
第二,从深层讲,法理学可以说是包罗万象。
剥开第一层,只要我们稍微加以思索,我们就可以发现第二层,剥开第二层,再加以继续追问,我们就可以发现第三层…..层层递进,它就好像是一个魔术,能够让我们不断探索,发散思维。
最终,我们会发现,褪尽所有的束缚,嗨,法讲的不就是人及社会关系嘛,只是它存在着一个被整个社会所认可的一个规则。
总之一句话,对于法理学,在学习时,我们要抱着一种敬畏的态度,在思考运用时,我们要懂得灵活变通的方法。
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
通过精读法理学后,我明白了许多。
法理学其实是来源于我们的生活之中的。
也用于我们的生活之中。
学习一门学科是讲究一定的方法的,当然法理学也不例外,我总结了一下学习法理学的方法那就是要系统化。
在第三编的法理学中,共分为六部分,每部分又分为几个小部分。
这样一下就将法理学系统化了,也简单化了。
如果我们只顾一味的死记硬背的话,那样就会事倍功半的。
所以我们一定要讲究学习方法,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的。
对于法理学我们必须以它独特的视角去看它。
如果我们还是以平时的一般的的眼光去看待的话,我们就不能的得到真正的法理知识。
法理学是法学的理论知识,法学是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而存在的。
是国家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制定的。
它不同于道德规范,它靠的不是社会的舆论,而是靠的国家强制力。
它有自己的规则,它也有自己的理论,那就是法理学。
读了法理学之后我懂了法学并不是我想的那么简单,并不是光去记住那些法律条文,而更重要的是要去学习理会法学的内在精神和它的原则,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学习法学。
有些人认为学习法理学并不重要,其实这是种很错误的想法。
正所谓磨刀不误砍材功,法理学也正是学习法学入门的工具,只有把刀变的更加的锋利了,我们才能在法学的领域里有纫有于、如鱼得水。
法理学和社会中的现实生活是息息相关的,所以我们不会感到很枯燥,也不会乏味。
我们应该将法理学联系好我们的实际生活来学习,来领会。
我们可以用法理学中的知识来解释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现象,也要用现实生活的现象来丰富我
们的法理常识。
只有将这二者完美的结合才能更好的学好法理学。
学习一门科学我们必须了解它的历史,所以我们必须好好的学习法理学的历史。
我们现在学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所以我们应该重点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
我们必须知道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背景,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当年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产生的。
是有其独特的背景的。
马克思在当时主要吸收的是黑格尔哲学的思想。
马克思主义是唯物的,所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内在精神也是唯物的。
我们必须用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观点去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
我们还应该知道列林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和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学好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起源和发展有利于我们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深入了解。
学习法理学我们还应该理解一些基本的法学学习方法,比如价值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
等等基本的学习方法。
而且我们不能将这些方法分开,我们应该将它们结合起来。
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反过来对于法理学自身的发展也同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法理学是一门开放性的学问,这不仅指它的对外开放,而且也指它的对内开放,即法学体系之内与其他法学学科的结合,不断从其他学科中获取理论和方法上的资源,以丰富和完善法理学自身的理论。
例如,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国内部门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宪法学)的研究,在某些方面有各自学科的优势和特点,它们对历史上的法和现实的法所进行的实证考察,是法理学所不能替代的,而且它们从各自学科出发对法的本质和现象问题所做的结论,对于法理学同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因此,法理学若不与法律史、国内部门法学结合,很可能会陷入空泛和游说无根的窘境,也不能起到前导学科的作用,不能对法学其他学科予以理论上的指导。
然而,法理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结合,决不意味着法理学可以完全照抄、照搬法律史学、国内部门法学的理论,将别的学科的东西据为己有,否则,也就失去了法理学自身的特色。
立法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的渊源即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它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统一体系:而法律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以法律部门的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理学是由很多部分构成的有立法体系法律体系,立法体系是以各种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而法律体系则是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和不同调整方法作为划分该体系的组成要素——法律部门的标准。
学习法理学我们必须了解一些专业术语,比如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等。
我们要有法律思维去思考生活中的问题,我们也要有法律意识,要知法,懂法,用法,守法。
用法律去解决生活中的问题。
这样我们就应该知道法律的一般特征。
我觉得法理学是一个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法理学以思想探索为其学科特征,需要从以往的各种思想成果中获得精神养料。
法理学具有批判性和反思性,需要结合时代的条件对以往的知识确信进行挑战。
法理学不可简单地被界定为“法律是什么”。
广义上讲,法理学可以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
我们不仅探求“这一事业是什么”,以及“人们如何回答法律是什么”,而且我们也在试图弄清这些回答本身的含义。
法律是一种争议的态度?或形式?正统性是一种思维方式?广义的法理学理论不应仅仅局限于一个或者另一个法律观念,而应该探求这种多样性是如何形
成的。
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即:法律无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有的西方国家法学者认为,当前法理有作为主要渊源的趋向;但也有的学者认为,法理本身并不具有法源的性质,只有依据法理所作的判决成为审理案件可以援引的判例时,才能成为法源。
在社会主义法中,法理一般不作为法的渊源。
中国司法实践中,当遇有案件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时,一般以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作为审判的依据。
法理学的根本的意义和作用就是“启蒙”。
启蒙就是帮助人们摆脱常识与偏见的束缚。
一个人在从事法律工作或者进行法律学习之初,并不是带着空白的头脑进入法律知识领域的,他们是有文化的,经过一定的知识考核的,甚至也通过一定的影视作品和其他文艺作品、传媒对法律有一定了解的,或多或少具有一些“法律知识”的;在从事法律学习和法律工作的过程中,他还是作为具有一定的专门的法律知识的人存在的。
这些都构成了他认识新的法律问题的先见或者偏见,其中许多知识对他而言都具有常识性的正确性。
但是,这些我们用于学习法律和解决纠纷的知识究竟是否可靠呢?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对此进行检验,或者说,为那些需要检验自己知识的可靠性的人们提供一个检验方案。
也就是说,在许多情况下,我们都会认为自己关于法律的某些见解是毫无疑问可靠的,但是,实际上情况可能并非如此。
伽达默尔曾经指出,每个人都是带着偏见去阅读和接受新知识的,偏见本身就是理性的组成部分,是正当的、合法的。
他的观点至少说明每个人都可能从偏见的角度看问题,都存在一定的认识上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