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证据规则

合集下载

行政执法证据的证明标准

行政执法证据的证明标准

行政执法证据的证明标准篇一:论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论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行政处罚是建立在事实认定基础上的法律适用。

所以,行政处罚的基本问题就是如何认定事实的问题和如何正确选择法律规范并加以适用的问题。

对于法律规范选择的规则,立法法已有比较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理论界对这方面的研究也比较深入。

但对于如何认定事实的问题,即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理论界关注不多,立法中的规定也非常稀少,已有的规定又过于原则和笼统。

在行政处罚实践中,事实认定问题引起的争议频频发生,如何认定事实成为困绕执法人员的疑难问题;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部分进行审查时,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法官与行政机关在理解上容易产生分歧,法院之间对于同一案件的看法也不尽一致。

法官经常会听到行政机关的抱怨。

这种现状,与证据规则的不明确、不完善有着必然的联系。

行政处罚证据规则的内容,应当包括证据可采性、举证责任、证据的判断、证明标准等方面。

本文只是选取证明标准这一个部分,结合行政处罚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观点。

一、事实认定需要证明标准(一)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过程:以事实为根据还是以证据为根据我们经常讲,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

但大多数情况下,执法人员不是违法事实的直接感知者,对于执法人员来说,违法事实是永远不可能重现的过去。

对于未曾直接感知的过去,只能通过各种手段去认识和判断。

而这一认识以及判断过程所产生的结果,严格地讲不是事实本身,而是一种对过去的确信或者怀疑的心理状态。

所以,作为行政处罚适用前提的违法事实,是靠执法人员透过各种证据对事实的认定。

当这种认定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可以接受时,这种认定就可以作为法律上的真实而成为法律适用的前提。

从这个角度上说,在执法人员眼中,只可能有法律上的真实,不可能有绝对的真实。

试分析一个案件查处过程:行政机关接到举报,查处一起销售假药案,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是否实施了销售假药行为并未直接感知,行政机关只能通过调查取证,收集一系列的证据:如相对人的销售记录、举报者提供的由相对人开具的发票、对该药品的检验报告等等。

105行政处罚依据证据解析要点指导解析规范

105行政处罚依据证据解析要点指导解析规范

105行政处罚依据证据解析要点指导解析规范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和法律的行为进行惩罚的一种手段,其依据证据进行解析的过程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需要对行政处罚依据证据进行准确分析和解读。

本文将就105行政处罚依据证据解析要点进行指导解析规范。

1. 了解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在进行行政处罚依据证据解析之前,首先应该了解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包括法定性原则、公正性原则、限制性原则等。

了解这些原则有助于准确把握行政处罚的依据证据解析过程中的要点。

2. 确定证据的法定类型和法定要件在进行行政处罚依据证据解析时,需要明确证据的法定类型和相应的法定要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各种证据的类型和要件是明确规定的。

例如,书证需要满足具备证明能力、真实性等要件;口证需要经过充分审查等。

3. 整理、筛选和分析证据材料行政处罚依据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在解析过程中,首先需要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整理、筛选和分析。

确保所有的证据都得到了充分的考虑和权衡,排除可能存在的错误、虚假和矛盾。

4. 展开证据真伪的辨析行政处罚的依据证据解析,关键在于证据真伪的辨析。

应对各类证据进行客观、全面、细致的审查和评估。

例如,在对书证进行辨析时,可以对证据的来源、制作过程、内容的一致性等方面进行分析。

对物证进行辨析时,要注意物证的准确性、完整性等。

对证人证言进行辨析时,需要注意证人的信誓旦旦性、证言的一致性等。

5. 关注证据采集过程的合法性行政处罚依据证据解析时,还必须关注证据采集过程的合法性。

例如,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确认采集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要判断证据采集当事人是否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法定程序的保障。

通过以上的指导解析规范,可以帮助行政机关对105行政处罚依据证据进行准确分析和解读,确保行政处罚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也给行政处罚当事人提供了保障和依据。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环境行政处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收集证据的总体要求(一)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有充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尽量避免形成孤证。

所收集的证据,应运用逻辑推理和环保专业知识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

(二)坚持“先取证后决定”的原则,所有证据的收集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完成。

(三)证据的取得应具有合法性,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证据。

(四)所有证据应当尽可能是原件。

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收集的书证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五)所有制作的调查笔录等书证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书写清楚,尽量做到无涂改、无错别字。

二、几种重要证据的制作要求(一)调查笔录1.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调查笔录分两种:(1)执法人员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有关设施、仪器装备等检查所作的,用于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的书面记录,如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验记录等(以下简称现场监察记录);(2)执法人员为查清案情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制作调查笔录时应遵循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要求主体合法、形式合法、方法合法、程序合法。

a.调查人应为两人以上,并都应在调查笔录中签字。

调查笔录中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的内容记载。

b.调查笔录应交当事人阅读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在每页调查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是什么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目前的行政证据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1.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5)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一方行政相对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行政相对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4.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为:(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汜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5.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证据:(1)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2)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3)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规则

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规则

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规则行政处罚是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作出的处罚。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决定着处罚的合法性和效力。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有些证据可能存在问题,需要根据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处理。

本文将介绍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获取的证据排除规则在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获取证据。

如果证据的获取违反了法定程序,即非法获取的证据,根据排除规则,这些证据不能作为依据行政处罚的依据。

非法获取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未经授权进入他人住所或办公场所搜查、窃取、盗取证据材料等。

对于这些非法获取的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予以排除。

二、证据链断裂的排除规则证据链断裂是指在证据的衔接中,存在重要证据缺失或证据连接不完整导致证据链的断裂。

在行政处罚中,如果存在证据链断裂的情况,相关证据也应被排除。

证据链断裂可能包括以下情况:证据的采集、保存、转交环节存在瑕疵,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无法衔接证据链等。

三、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行政执法中,非法证据指的是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或非法证据主张。

根据排除原则,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非法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窃取、偷拍、非法录音等方式获取的证据;通过威胁、贿赂等手段取得的证据;证据的真实性遭到质疑,无法通过合法渠道证明等。

四、不合理证据排除原则在行政处罚中,如果某一证据存在显著的不合理性,可能引发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的质疑。

根据排除原则,不合理证据也应被排除。

不合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证据的内容自相矛盾,无法达成一致;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悖,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据的来源不明,无法查证等。

五、其他排除规则除了以上列举的主要排除规则外,还存在其他多种排除规则。

例如,当证据存在明显的伪造、篡改、捏造等情况时,这些证据也应被排除。

此外,对于无法提供原始证据的情况,也应慎重对待并进行排除。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试行)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试行)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和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等活动,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合理、合法地收集和调取证据。

证据必须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方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章证据的种类与要求第四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包括以下种类:(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五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者图画所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许可证明文件、票据、账簿、文件档案、合同(协议书)、委托书、节目单、宣传品和其它书面材料等。

收集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原则上收集书证的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

收集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或者节录本,由提供人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二)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文件档案等书证的,由提供人对证明对象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六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物证是指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用于违法经营的物品、材料、工具、设备等。

收集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原则上收集原物。

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由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进行抽样取证。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19
(一)证据概述
• (二)我国的证据制度

中国的证据制度的发展不能严格按西方三阶段划分方法予以
划分,而是以历史发展阶段进行划分。我国古代刑民不分,口供
之上,强调五声听狱讼(辞、色、气、耳、目),据众证定罪,
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被告人口供的合法方式。这种方
式导致大量冤假错案。

3、自由心证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取舍和运用不作
出预先的规定,而由办案人员根据自已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
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具有灵活性,但可能造成专断,
因此也作了限制。辛普森案件。
医学资料
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 证据的合法性的要求:
• 1、证据要符合法定形式。

例如,监察员未能取得证据的原件,只有复印件,但又未注明“与原件
核对无误”和提供者的签名,就因其本身形式上的不合法而不能作为证据采
用。
• 2、证据的取得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比如,因违反取证程序所获取的材料可能是真实的,具有客观真实性,
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
为定案依据。
医学资料
13
(一)证据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有关证据合法性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
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于它能充分证明案件事实。如果在调查过程中无法收集足够的
合法的证据,即使违法行为确曾发生,也无法确认违法事实。

行政案件办案法律规范(3篇)

行政案件办案法律规范(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争议案件。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为了规范行政案件的办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案件办案法律规范。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案件办案法律规范进行阐述。

二、行政案件办理的基本原则1. 合法原则: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公开、公正、公平,接受社会监督。

3. 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

4. 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处理。

三、行政案件办理的程序1. 受理:行政机关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应当合法、真实、充分。

3. 听证: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 决定: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听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5. 执行: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依法执行,确保处理决定的落实。

四、行政案件办理的法律规范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审理期限、判决与执行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期限、决定与执行等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执行等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程序、执行等内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程序、期限、监督检查等内容。

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规则

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规则

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规则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手段,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需要遵循一定的证据收集规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一下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规则。

首先,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

证据的收集必须在法定权限和程序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的限制。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和取证,不能随意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其次,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应当注意准确性。

证据的收集必须精确无误,不能出现错误和模糊不清的情况。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采取科学、客观、严谨的方法,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对于涉及数量、日期、事实等方面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各种调查手段,如现场勘查、询问、查阅档案等,全面搜集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可靠性。

再次,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应当遵循可复查原则。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权利,确保当事人有权对证据进行复查和辩驳。

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明确告知所收集的证据,并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时间和机会进行复查和辩驳。

当事人对收集的证据有异议时,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核,并在形成处罚决定前进行适当调查,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最后,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应当遵循保密原则。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的要求,确保证据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严禁泄露和滥用。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确保证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规则是保证行政处罚公正、合法的重要保障。

行政机关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性、准确性、可复查和保密原则,以确保所收集到的证据具有可信度和可靠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行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有哪些

行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有哪些

⾏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有哪些⾏政机关对违法⼈员进⾏处罚时,要告知被处罚⼈处罚的依据,并且要有相关证据才能进⾏处罚,所以证据收集是⾮常重要的,给予⾏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的规则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有哪些⾏政机关应该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包括全⾯、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三⼗六条除本法第三⼗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政处罚外,⾏政机关发现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政处罚的⾏为的,必须全⾯、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检查。

第三⼗七条⾏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并应当向当事⼈或者有关⼈员出⽰证件。

当事⼈或者有关⼈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政机关负责⼈批准,可以先⾏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或者有关⼈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员与当事⼈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给予⾏政处罚的程序⼀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有如下特征:⼀是适⽤范围⼴。

⼆是较简易程序相对严格、复杂。

⼀般程序的内容,包括⽴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1、⽴案。

应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政违法⾏为,不予⽴案追究。

2、调查。

调查时⾏政执法⼈员不得少于2⼈,并应出⽰证件。

3、处理决定。

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政处罚、不予⾏政处罚、不得给予⾏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政机关在依法作出⾏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作出⾏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

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社会生活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进行制止、处罚、强制等行为的过程。

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一种重要形式,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和责任。

然而,由于行政执法的特殊性质,其行为容易与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冲突,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规范行政执法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保障行政执法公正、合法的制度。

其中,最为核心的就是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法定职责、证据规则和行政复议制度。

一、法定职责制度法定职责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才能展开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行使超职权执法,就容易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无端侵害。

因此,行政机关应有明确的职责划分,以保障行政执法依法行使。

二、证据规则制度证据规则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必须遵循事实、证据合法得出的结论的原则。

在行政执法中,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往往是因为行政机关无法充分证明公民的违法或行政机关证据证明不够严密。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证据规则制度,对确保行政执法公正、合法十分重要。

三、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是指行政处罚对象不满意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进行复议的制度。

对于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通过行政复议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修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和不当行为,预防行政机关的滥用行政权力。

总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我国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法律制度,符合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是行政机关公正执法的重要支撑。

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完善制度设计,严格审批程序,确保依法依规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维护公正、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

《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展开全文《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依据来自《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但除此规定外,《行政处罚法》对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并未作出相关的程序及措施规定。

1996年,国家工商局发布58号令,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具体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2007年制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时,国家工商总局结合多年来的行政执法实践,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处理等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

(一)先行登记保存的概念先行登记保存是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是为了便于行政机关保存证据,授权其对当事人的物品采取先行登记措施,并在法定期间内禁止当事人或有关人员销毁或转移该物品。

无论是从制度设计的科学性,还是从执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例如,《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经行政机关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被当事人或有关人员销毁或转移的法律后果,下位法对此难以作适当处理,直接影响这项措施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实施。

(二)先行登记保存的特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有以下几个特征:1.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为保存证据主动采取的一种证据保全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与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物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不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只发生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

办理行政案件法律规定(3篇)

办理行政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争议案件。

办理行政案件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办理行政案件的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办理行政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办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办理行政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范围、管辖、参加人、证据、诉讼程序、判决和执行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我国办理行政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参加人、证据、复议程序、复议决定和执行等内容。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外,办理行政案件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

三、办理行政案件的范围1.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

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2.行政许可案件行政许可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作出的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案件。

3.行政强制案件行政强制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实现行政目的,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人身等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

4.行政征收案件行政征收案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收税款、罚款、滞纳金等费用的案件。

5.行政给付案件行政给付案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帮助或者福利待遇的案件。

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

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

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摘要:一、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原则二、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的证据收集要求三、行政处罚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要求四、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证据收集方法五、结论:重视证据收集规则,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与公平正文:作出行政处罚时,证据收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与公平,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遵循一定的证据收集规则。

本文将围绕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原则、要求、合法性以及可以采取的方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原则在行政处罚中,证据收集原则主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同时,取证过程中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质证规则是法院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去伪存真的根本保证。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二、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的证据收集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三、行政处罚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要求为确保证据的合法性,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有充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尽量避免形成孤证。

2.坚持“先取证后决定”的原则,所有证据的收集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完成。

3.证据的取得应具有合法性。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得使用。

四、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证据收集方法根据实际情况,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收集证据:1.查阅、复制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资料。

2.询问当事人、证人,了解相关情况。

3.现场勘查、拍照、录像。

4.依法进行抽样检测、鉴定、评估等。

5.收集与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听证申请第一节申请条件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处罚听证:1. 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2. 被行政机关听证调查的事实、证据存在争议;3. 与行政机关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之一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直系亲属有利益相关;4. 其他需要听证的情形。

第二节申请程序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应当书面提交听证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三节受理决定行政机关受理听证申请的,应当发出受理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和组织形式,并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听证程序第一节组织形式听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 口头听证:依法组织当事人到场,进行口头陈述、辩论和质证;2. 书面听证:给予当事人一定时间,书面陈述、辩论和质证。

第二节相关事项1.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组织形式,并提前通知当事人;2. 行政机关应当保证听证现场的公开、公正和公平,维护听证秩序;3.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第三节证据规则1. 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材料,可以申请调取其他证据;2. 听证机关可以采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可以根据需要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四章结果处理第一节审议与裁决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审议,并依法裁决。

裁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裁决理由和依据。

第二节生效与执行裁决书自发出之日生效。

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与保障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听证程序的监督,确保程序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行政机关还应当定期评估听证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及时修订完善。

以上是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基本内容,相关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应当遵守并履行相关规定,确保听证程序的正常进行和公正裁决。

行政处罚证据的审查内容

行政处罚证据的审查内容

行政处罚证据的审查内容行政处罚证据的审查内容一、审查证据的含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简单地说,审查证据就是对所采集的证据进行审查,确认证据可以采用,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具体说来,审查证据就是对办案人员收集到的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进行判断、认定,包括判断和认定各种证据是否具有证据力、是否具有证明力、证明力大小以及能否依据这些证据定案。

证据力是证据的采用标准,是证据可以被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和条件,是法律对证据的形式要求。

证明力是证据的实质内容,解决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及其真实性是否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问题。

审查证据的过程,有时与收集证据的过程相分离。

例如,在案件核审机构进行核审时,证据的审查与证据的收集就是分开的。

审查证据有时与收集证据交叉或同时进行。

办案机构收集证据的过程,同时也是审查证据的过程。

二、审查证据的一般规则1.审查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

审查证据的证据力,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即所谓证据主体合法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这方面要特别注意两种情况。

一是要在法定权限内收集各种证据。

例如,搜查公民的人身和住所是公安机关才能行使的权力。

在需要对自然人的人身和住所进行检查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并予以配合。

二是涉及证据的出证人时,一定要注意出证人是否具备出证的资格。

例如,鉴定结论应由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机构作出,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应由有鉴定条件的机构鉴定。

(2)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否正确。

不同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收集的方法自然也不同。

为了规范并便于执法人员正确收集证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不同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每种证据应有的表现形式作了具体的规定。

这些规定也同时成为审查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否正确的重要依据。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 •
医学资料 4Leabharlann (一)证据概述二、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标准、属性)


1、客观真实性
是指一切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否则不能成为 证据。它是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现象。

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应如何理解: • 1、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正发生过的事实或者将来 必然发生的事实; • 2、证据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 • 3、表明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可靠性。
• 案例三:【上海钓鱼执法事件】2009年9月8日,张晖开车 途中遇到自称胃病需要搭载的路人,途中该路人强行拔掉张晖 的车钥匙,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其拖出车外,张晖的电话及 驾驶证件被抢走,对方告知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后张 晖被认定“无运营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遭扣车与罚款 1万元。10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宣布,经调查查明, 该案的行政执法行为取证方式不正当,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区 交通执法大队已撤销行政处罚。11月19日,法院作出判决,鉴 于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在庭审前已经自行撤销被诉的行政处罚 决定,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张晖存在非法运营的事实,交通执法 大队属违法行政。
医学资料
10
(一)证据概述
【本案点评】本案在取证问题方面,违法之处在于,非 执法人员采用了引诱、欺诈、胁迫甚至暴力的方式取证, 违反了执法取证的基本要求。 • 一是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将 驾驶员拖出车外”显然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严重违法行为; “抢走电话”属于公然侵害公民合法财产的违法行为; “抢走驾驶证”显然违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法 律强制性规定;“强拔别人车钥匙”属于行政强制行为, 而作为执法大队委托的“钩子”依法不具有行政强制权力, 显属违法,甚至涉嫌构成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而且,整个 执法过程,没有事先告知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 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特别是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 也不予听证,执法过程中严重侵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 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程序瑕疵明显。 •

行政处罚中的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

行政处罚中的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

行政处罚中的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其效力与合法性直接受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的制约。

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对于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中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

一、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所遵循的证据收集、保管和审查等程序和规则。

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的证据必须合法获得,不能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依法履行程序,例如通过法定程序获取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收集证人证言等。

2. 全面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据,不能仅凭片面证据进行处罚。

证据必须具备全面性,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能缺失重要证据。

3. 公正性原则行政处罚的证据必须公正,不能存在歧视性和偏见性。

证据的收集和采信必须客观、公正,不能对当事人有特殊偏见或歧视。

4. 确凿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对证据的确凿性有要求。

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存在,并且具备充分的说服力和可靠性。

二、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处罚权时所遵循的标准。

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事实成立的标准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成立为标准。

也就是说,必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进行充分、完整的证明。

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存在性。

2. 相关责任的确定标准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时,需要确定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对于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归属,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当事人与违法行为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3. 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标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行政处罚的决定必须建立在充分、合法、确凿的证据基础上,不能依据非法证据或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处罚。

4. 处罚的适当性标准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时,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处罚的适当性进行判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处罚证据规则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目前的行政证据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5)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一方行政相对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行政相对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4.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为:(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汜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5.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证据:(1)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2)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3)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
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6.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7.书证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1)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5)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对鉴定结论的要求-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9.法院不予采纳的鉴定结论、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
采纳:(1)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10.对现场笔录的要求。

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签名: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

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2.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行政相对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13.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14.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当事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才拿出的证据,一般不能作为证据。

15.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10日内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特殊情况下,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行政机关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16.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出庭,所出具的证据无效。

经法庭合法传唤,因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行政相对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