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事局关于实施《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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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6.01.29•【文号】海船检〔2016〕48号•【施行日期】2016.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海船检〔2016〕48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为落实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以下简称《方案》),便利船舶在船舶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航行、停泊和作业,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按照《方案》控制要求在控制区内需要转换低硫燃油的船舶,应将换油的起止日期、时间、船舶经纬度和燃油含硫量,以及低硫燃油的使用量、换油操作人员等信息记录在轮机日志中。

需要换油的船舶应配备一份书面的燃油转换程序,作为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对每批次燃油进行检测,并按规定将检测报告留存备查,已经检测的燃油又经调和或者与其它燃油混装的,应当重新检测。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依法向船舶提供船舶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

船舶应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3年,将燃油样品保存至少1年并直至所加燃油用完为止。

二、船舶和码头具备岸基供受电条件,且已就供受电程序做出了适当安排,在不影响船岸安全的前提下,船舶应优先使用岸电。

船舶应将岸电使用起止日期及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记录在轮机日志中。

船舶使用岸电的,船岸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岸电提供方应为船舶提供书面的使用程序手册和安全作业指南。

三、使用液化天然气或其他低排放船舶燃料等清洁能源作为替代措施的船舶,应在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记事栏中备注使用清洁能源的种类。

关于印发《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海发[2007]165号)

关于印发《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海发[2007]165号)

交通部文件交海发[2007]165号关于印发《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主管部门:为限制和减少船舶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发展模式研究”工作,保护水域环境,部组织制定了《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海事局应认真做好《规定》的宣贯和落实工作,严格执法,打击沿海海域船舶的非法排污行为。

各有关港口应按《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配备船舶油污水接收设施,确保有足够的船舶油污水接收能力。

有关铅封具体要求见《铅封说明》(附件)。

主题词:船舶污染规定通知抄送:徐祖远副部长,部科教司、水运司、体法司【附件】: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沿海船舶排污行为,限制船舶油类污染物的排放,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第三条国家对下述船舶的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一)适用于交通部《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程序规定》范围的船舶;(二)船舶检验证书中注明为遮蔽航区的船舶;(三)仅在港口水域范围内航行、作业的船舶;(四)辽东半岛至山东半岛间、雷州半岛至海南岛间定线航线的船舶;(五)主管机关根据辖区情况确定的特殊航线或水域内航行、作业的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的铅封管理工作。

交通部设立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本辖区船舶的铅封实施和现场监管工作。

第五条禁止本管理规定适用的船舶向沿海海域排放油类污染物。

船舶所产生的油类污染物须定期排放至岸上或水上移动接收设施。

第六条除机舱通岸接头(接收出口)管系外,船舶的油污水系统的排放阀以及能够替代该系统工作的其它系统与油污水管路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予以铅封。

两防方案

两防方案

福州海事局琯头海事处关于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的方案为遏制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氛围,根据4月27日全国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6月28日交通部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交通部《关于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交海[2007]304号)和福州局《关于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闽海事榕指挥[2007]25号)的要求,现就福建海事局琯头海事处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部署如下:一、整治目的全面我处辖区内落实船舶运输安全管理责任,改善通航环境,规范通航秩序,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技能,完善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船舶对交通事故的预防能力,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保障桥梁和通航建筑物的安全,避免通航水域船舶泄漏污染,规范水运市场,促进水上交通运输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创造和谐、安宁、畅通的水上交通环境。

二、整治目标通过本次整治活动,达到改善通航环境,提高船公司和船员的安全意识,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能力,有效预防船舶碰撞和泄漏事故的发生。

三、整治形式按照“三个统一”的要求(统一时间、统一方法、统一标准),对辖区内可能造成船舶碰撞和泄漏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与整治,并总结固化好经验好做法,完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平安交通建设,更好地服务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四、整治重点整治的重点水域为福建海事局琯头海事处辖区主要港口(渡口)水域、进出港口主要航道、通航密集区、交通管制区、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区及主要通航水域的桥区、坝区等。

除上述区域外,我处还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确定本次整治的重点水域。

整治的重点船舶为客船(含客滚船、客渡船)、油船、危险品船、化学品船和砂石料运输船。

五、整治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排查事故隐患,严肃查处违章航行、违规操作行为。

上海海事局关于对船舶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的通知-沪海危防[2007]253号

上海海事局关于对船舶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的通知-沪海危防[2007]253号

上海海事局关于对船舶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海事局关于对船舶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的通知(沪海危防〔2007〕253号)各有关单位:近期,交通部发布了《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附件1,下简称《规定》),交通部海事局下发了《关于印发2007年限制船舶污染物排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海船舶〔2007〕145号,附件2,下简称《通知》)。

为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和《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船舶排污行为,限制船舶油类污染物的排放,切实保护上海黄浦江水域环境和上海人民的生活健康,维护城市的公共安全和稳定,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水上环境,现根据上海港实际,自2007年7月1日起,对我局辖区水域的相关船舶实施铅封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根据《规定》和《通知》要求,结合我局辖区实际,凡符合下述范围的船舶须实施船舶铅封管理:(一)仅在我局辖区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所有船舶;(二)进船厂修理的船舶;(三)在我局辖区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超过1个月的所有船舶。

二、铅封的申请船舶铅封管理由我局所属各海事处具体负责实施。

凡符合上述范围需实施铅封的适用船舶,应由船舶所属公司或船舶提前24小时向船舶作业所在地海事处政务中心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书面材料:(一)船舶铅封申请报告或《船舶排污设备铅封/启封申请表》(附件3);(二)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三、铅封的实施除机舱通岸接头(接受出口)管系外,船舶的油污水系统的排放阀以及能够替代该系统工作的其他系统与油污水管路直接相连的阀门必须予以铅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2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2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我省积极实施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战略,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2009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2989亿元,位居全国前列。

但是,随着我省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不断加大,主要是:海域环境总体污染趋势尚未得到有效控制,近岸海域局部区域生态系统遭到严重损害,防治海洋污染应急能力薄弱,海洋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有效控制近岸海域海洋环境污染,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建设海域清洁、环境优美的“蓝色家园”,争取到2012年我省近岸海域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面积63%以上、到2015年提高到65%以上,基本实现分类控制规划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完善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一)加快立法及相关政策制订步伐。

要着眼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坚持开发利用和保护治理并举的原则,抓紧修订《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报省人大审定,研究制定《福建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办法》和《福建省海洋污染溯源追究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具有福建特色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财政厅、环保厅。

沿海船舶防污设备电子铅封的实现

沿海船舶防污设备电子铅封的实现

沿海船舶防污设备电子铅封的实现韩天智;李爱民【摘要】文中介绍了沿海航行船舶违规排放油类物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实现沿海航行船舶防污电子设备铅封的可行性.【期刊名称】《中国海事》【年(卷),期】2010(000)006【总页数】2页(P58-59)【关键词】电子铅封;油类污染物;海洋环境【作者】韩天智;李爱民【作者单位】天津海事局,天津,300211;天津海事局,天津,30021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664.9近年来,通过对沿海航行的部分船舶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船舶污染海域环境。

但对航行于我国沿海、使用重质燃料油的大中型船舶违规排放机舱残油、污油水的行为还没有有效的防控措施。

因此,通过先进的监控手段有效遏制航行于我国沿海的大中型船舶违规排放机舱残油和污油水的行为势在必行。

一、船舶油类污染物排放现状船舶油类污染物主要包括机舱舱底污油水(以下简称舱底水)和油渣柜中的油泥、污油水。

《MARPOL 73/78》第15条规定:含油混合物必须经过油水分离器排放入海,排放的污油水含油浓度不大于15 PPM,不能排放入海的残油,应留存在船上并随后排至接收设施。

在现实中,由于绝大部分船舶的污油水系统有和压载泵、通用泵、消防泵、停泊泵(以下简称工作泵)联通的管路,船员经常通过上述工作泵直接把舱底水排放入海;为了避免将油渣柜中的残油和污油水频繁排入岸上接收设施,船员会自制一个能与通岸接头相连的移动软管,当油渣柜的残油和污油水的存量达到其最大容量时,通过油渣泵、通岸接头和移动软管将油渣柜中的污油水直接排放入海。

这些违规排放方式相当普遍,应采取有效手段予以制止。

二、船舶防污设备铅封管理存在的问题为加强对渤海海域和沿海海域船舶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管力度,交通运输部先后颁布实施了《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和《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

上述规定对船舶防污设备的铅封部位、方法及铅封后的海事监管有详细的规定,有效遏制了适用船舶违规排放行为,只是适用船舶有所区别。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全文最新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全文最新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全文「最新」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全文「最新」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一、对《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跨行政区域项目用海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对《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作出修改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提交的海洋工程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应当在核准之日起七日内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复杂工程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在三十五日内予以审批。

”第二款修改为:“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涉及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的海岸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海岸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反馈意见,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款修改为:“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海岸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审批。

重大、复杂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在三十五日内予以审批。

”三、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作出修改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闽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闽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闽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闽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闽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闽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3.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9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9年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闽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闽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的公告《闽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和《闽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已经局长办公会审查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闽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2.闽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3月5日附件1闽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1.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版海图图号:62151、62001、62221、62261;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参谋部航海保证局出版海图图号:13940、13989。

本定线制各坐标点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航海用途等同WGS-84世界大地坐标系)。

闽江口水域定线制由七星礁分道通航制组成,包括分隔线、分隔带、边界线、通航分道、警戒区和避航区。

2.船舶定线制范围(七星礁分道通航制)2.1分隔带分隔带为以下四点连成的水域,宽度为0.3海里。

26°05′50.7″N,119°51′32.8″E26°05′50.7″N,119°51′52.8″E26°03′50.7″N,119°51′52.8″E26°03′50.7″N,119°51′32.8″E2.2边界线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26°05′50.7″N,119°50′26.2″E26°03′50.7″N,119°50′26.2″E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26°05′50.7″N,119°52′59.4″E26°03′50.7″N,119°52′59.4″E2.3通航分道南下船舶通航分道为西边界线与分隔带之间的水域,宽度为1海里,通航分道的中心线长度为2海里,主交通流流向为180°(真航向)。

福建海事局关于印发《福建沿海水域修理、拆解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

福建海事局关于印发《福建沿海水域修理、拆解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

福建海事局关于印发《福建沿海水域修理、拆解船舶排污设
备铅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船舶
【发文字号】闽海事法[2009]39号
【发布部门】福建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9.11.25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海事局关于印发《福建沿海水域修理、拆解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试行)》
的通知
(闽海事法〔2009〕39号)
各分支局:
《福建沿海水域修理、拆解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试行)》已于2009年10月22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各局在试行过程中应及时收集各方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我局反馈。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福建沿海水域修理、拆解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沿海水域修理、拆解船舶的污染物排放行为,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修理、拆解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在福建沿海水域的铅封活动。

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范文

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范文

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交通部文件交海发[ ]165号关于印发《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主管部门:为限制和减少船舶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发展模式研究”工作,保护水域环境,部组织制定了《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海事局应认真做好《规定》的宣贯和落实工作,严格执法,打击沿海海域船舶的非法排污行为。

各有关港口应按《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配备船舶油污水接收设施,确保有足够的船舶油污水接收能力。

有关铅封具体要求见《铅封说明》(附件)。

主题词:船舶污染规定通知抄送:徐祖远副部长,部科教司、水运司、体法司【附件】: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沿海船舶排污行为,限制船舶油类污染物的排放,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第三条国家对下述船舶的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一)适用于交通部《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程序规定》范围的船舶;(二)船舶检验证书中注明为遮蔽航区的船舶;(三)仅在港口水域范围内航行、作业的船舶;(四)辽东半岛至山东半岛间、雷州半岛至海南岛间定线航线的船舶;(五)主管机关根据辖区情况确定的特殊航线或水域内航行、作业的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的铅封管理工作。

交通部设立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本辖区船舶的铅封实施和现场监管工作。

第五条禁止本管理规定适用的船舶向沿海海域排放油类污染物。

船舶所产生的油类污染物须定期排放至岸上或水上移动接收设施。

第六条除机舱通岸接头(接收出口)管系外,船舶的油污水系统的排放阀以及能够替代该系统工作的其它系统与油污水管路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予以铅封。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1.11.23•【字号】闽海渔[2011]455号•【施行日期】201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海渔〔2011〕455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厅应急指挥中心,厅机关有关处(室):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11〕19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的通知》(闽安委办〔2011〕83号)精神,结合全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福建省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2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11〕19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44.1KW以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在总结全省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和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开展渔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和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2011年至2014年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指导意见。

福建海事局关于印发《福建沿海水域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管理规

福建海事局关于印发《福建沿海水域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管理规

福建海事局关于印发《福建沿海水域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闽海事法[2010]15号【发布部门】福建海事局【发布日期】2010.11.17【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海事局关于印发《福建沿海水域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海事法〔2010〕1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加强辖区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监督管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我局制订了《福建沿海水域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发布。

2010年11月17日福建沿海水域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监督管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福建沿海及港口内从事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运输、申报、装卸、过驳、装箱等作业活动(以下简称“作业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及其下属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权限,对辖区防治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作业活动的船舶、单位是安全和防污染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为安全和防污染的第一责任人。

从事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的安全和防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污染危害性货物是指油类(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散装化学品、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以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所列的包装危险货物等。

第二章船舶与货物第六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设备、器材、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以及国家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法定有效的证书和文书。

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审批稿

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审批稿

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交通部文件交海发[2007]165号关于印发《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主管部门:为限制和减少船舶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发展模式研究”工作,保护水域环境,部组织制定了《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海事局应认真做好《规定》的宣贯和落实工作,严格执法,打击沿海海域船舶的非法排污行为。

各有关港口应按《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配备船舶油污水接收设施,确保有足够的船舶油污水接收能力。

有关铅封具体要求见《铅封说明》(附件)。

主题词:船舶污染规定通知抄送:徐祖远副部长,部科教司、水运司、体法司【附件】: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沿海船舶排污行为,限制船舶油类污染物的排放,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第三条国家对下述船舶的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一)适用于交通部《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程序规定》范围的船舶;(二)船舶检验证书中注明为遮蔽航区的船舶;(三)仅在港口水域范围内航行、作业的船舶;(四)辽东半岛至山东半岛间、雷州半岛至海南岛间定线航线的船舶;(五)主管机关根据辖区情况确定的特殊航线或水域内航行、作业的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的铅封管理工作。

交通部设立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本辖区船舶的铅封实施和现场监管工作。

第五条禁止本管理规定适用的船舶向沿海海域排放油类污染物。

船舶所产生的油类污染物须定期排放至岸上或水上移动接收设施。

第六条除机舱通岸接头(接收出口)管系外,船舶的油污水系统的排放阀以及能够替代该系统工作的其它系统与油污水管路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予以铅封。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6.09•【文号】海船舶[2011]292号•【施行日期】2011.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海船舶〔2011〕292号)为规范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处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的专项验收工作。

本细则所称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是指船舶污染监视监测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等。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应当与其所从事的船舶进出港口、靠泊,货物装卸、过驳,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活动所面临的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风险相适应。

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海船检〔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24〕33号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29日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根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及其开展的船舶检验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检验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且不断进行知识更新。

第二章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包括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由船舶检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负责,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负责。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日常监督包括对投诉、举报、海事监管等涉及的船舶检验有关工作的监督,由直属海事局结合具体监督事项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年度监督检查由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实施;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实施。

原则上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本年度开展或者拟开展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复核或者省级渔船检验机构业务范围核定的,当年可不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A类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由中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清理整顿“三无”船舶违法从事渔业生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清理整顿“三无”船舶违法从事渔业生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清理整顿“三无”船舶违法从事渔业生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1.07.17•【字号】闽海渔[2011]281号•【施行日期】2011.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清理整顿“三无”船舶违法从事渔业生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11〕281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全省性“三无”船舶清理整顿活动的指示精神,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福建海事局、省公安边防总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三无”船舶清理整顿活动方案〉通知》要求,省厅制定了《福建省清理整顿“三无”船舶违法从事渔业生产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立即行动起来,按照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行动有序有力有效推进。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一年七月十七日福建省清理整顿“三无”船舶违法从事渔业生产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三无”船舶清理整顿方案》,打击和防范“三无”船舶违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进一步保障我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维护渔业安全生产秩序,根据清理整顿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前渔业船舶管理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基本准则㈠违法从事渔业生产“三无”船舶的认定。

无有效的渔船船名、无合法渔船证书(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无渔船船籍港,从事渔业捕捞、养殖以及为渔业生产辅助的船舶。

㈡处置原则。

专项行动期间,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根据不同的违法动机和原因、违法情形以及危害程度,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法。

1.重点整治打击。

对“电、毒、炸”鱼等违法行为要重点打击。

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以及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三无”船舶,一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并联合公安边防部门对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的“三无”船舶予以拆解。

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

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

交通部文件交海发[2007]165号关于印发《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主管部门:为限制和减少船舶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发展模式研究”工作,保护水域环境,部组织制定了《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海事局应认真做好《规定》的宣贯和落实工作,严格执法,打击沿海海域船舶的非法排污行为。

各有关港口应按《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配备船舶油污水接收设施,确保有足够的船舶油污水接收能力。

有关铅封具体要求见《铅封说明》(附件)。

主题词:船舶污染规定通知抄送:徐祖远副部长,部科教司、水运司、体法司【附件】: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沿海船舶排污行为,限制船舶油类污染物的排放,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第三条国家对下述船舶的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一)适用于交通部《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程序规定》范围的船舶;(二)船舶检验证书中注明为遮蔽航区的船舶;(三)仅在港口水域范围内航行、作业的船舶;(四)辽东半岛至山东半岛间、雷州半岛至海南岛间定线航线的船舶;(五)主管机关根据辖区情况确定的特殊航线或水域内航行、作业的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的铅封管理工作。

交通部设立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本辖区船舶的铅封实施和现场监管工作。

第五条禁止本管理规定适用的船舶向沿海海域排放油类污染物。

船舶所产生的油类污染物须定期排放至岸上或水上移动接收设施。

第六条除机舱通岸接头(接收出口)管系外,船舶的油污水系统的排放阀以及能够替代该系统工作的其它系统与油污水管路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予以铅封。

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6.28•【文号】海船舶[2011]359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海船舶[2011]359号)为了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规范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管理工作,根据《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辅助船舶的自有问题首次申报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在2012年12月31日前,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至少在数量上自有50%以上的辅助船舶。

自有方式包括船舶污染清除单位为船舶所有人或者拥有船舶一定比例的所有权且为船舶的实际管理人和经营人。

其它辅助船舶可通过定期租船的方式实现使用船舶。

2011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辅助船舶建造合同且正在建造的,视为已自有辅助船舶。

二、关于辅助船舶功能配备问题拟申请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除应当按照《规定》和《细则》的相关要求配备辅助船舶外,对于辅助船舶的功能配备遵照以下原则:(一)拟申请一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可使用四艘辅助船舶布放围油栏,其中,两艘船舶用于拖带围油栏,另外两艘船舶应当有足够的空间存放和布放围油栏。

如果辅助船舶能够实现单船布放围油栏,则可以不要求其它拖带船舶,但不减少辅助船舶的总数量要求。

对于施放收油机所需的辅助船舶,如果两艘溢油应急处置船上装置的收油机的收油能力满足该单位资质要求的回收能力,则不再需要能够施放收油机的辅助船舶;若不能满足,则可用其它辅助船舶进行施放收油机回收油污作业。

对于溢油分散剂喷洒装置所需的辅助船舶,如果两艘溢油应急处置船已装有两套船上固定式喷洒装置,则可在其它辅助船上放置另外两套固定式喷洒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4.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第5号关于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的通告为落实水上交通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要求,进一步提升船舶安全水平,降低船舶机电设备故障风险,防范和遏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施时间专项行动自2024年4月7日开始至2024年10月31日结束。

二、开展船舶机电设备自查中国籍船舶应加强船舶机电设备维护保养,航运企业应当参照《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自查指南》(附后)制定适用本船的船舶机电设备重点检查项目,船舶应当按要求开展开航前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整改。

船舶代理应向拟进入我国的外轮做好宣传和警示,督导拟到港外轮提前做好机电设备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

中国船级社、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在华验船机构,应加强对新建、改建、机电设备维修和更新等船舶的检验、试验,提升检验质量,降低船舶机电设备故障风险。

三、船舶机电设备故障报告船舶发生机电设备故障应主动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要求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安全检查。

对于发生机电设备故障不主动报告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四、开展船舶机电设备专项检查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结合日常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机电设备进行详细检查。

通过各种渠道发现船舶发生过机电设备故障的,原则上开展专项检查。

针对12个月内发生过两次及以上机电设备故障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将邀请航运企业和船舶检验机构共同实施检查,并要求船舶提交故障分析报告和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措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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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事局关于实施《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
定》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船舶
【发文字号】闽海事危防[2007]6号
【发布部门】福建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7.05.18
【实施日期】2007.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海事局关于实施《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
(闽海事危防〔2007〕6号)
各分支局:
为贯彻交通部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发展新模式的精神,规范船舶防污染监督管理,改善福建沿海水域环境质量状况,提高海事监管水平,我局根据交通部《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铅封工作的基本原则
资源节约原则。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排污设备实施铅封和限排应坚持资源节约的原则,保证回收后的船舶残油、油污水等能够及时上岸处理,并再次利用。

环境友好原则。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排污设备实施铅封应坚持环境友好的原则,
通过限制船舶油类污染物的排放,改善我省沿海水域环境质量。

公正公平原则。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排污设备实施铅封和限排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定期对船舶的铅封和限排情况予以公示,便予社会监督。

先易后难原则。

鉴于辖区涉及适用铅封的船舶比较多,船舶结构和设备存在差异,因此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时可掌握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步分批实施,确保已铅封的船舶不发生违法排污事件。

二、铅封工作的管理
福建海事局全面负责福建辖区适用船舶的铅封管理工作。

福建海事局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本辖区船舶的铅封实施和现场监管工作。

三、铅封船舶的范围
根据《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本辖区适用铅封的船舶确定为:(一)船舶检验证书中注明为遮蔽航区的船舶;
(二)仅在港口水域范围内航行、作业的船舶;
(三)辖区内从事陆岛运输的定线航行船舶;
(四)对台直航的中国籍客运船舶。

对仅在福建辖区内航行和作业的福建籍船舶,如船舶残油舱满足其航程贮存的需要,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可依据其申请实施铅封。

对跨福建管辖区域航行的沿海船舶,如主动申请铅封,受理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积极鼓励,在实施铅封过程中提供方便,并将铅封情况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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