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大常委会询问和质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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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大常委会询问和质询办法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布部门】定西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4.19
【实施日期】2016.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办法
(2012年6月27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4月19日市三届人大常
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规范询问和质询案处理程序,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和质询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询问、质询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章询问
第三条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对议案和有关报告及相关工作中不了解或者不理解的问题,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
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也可以对有关问题提出询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五条询问可以由一个人提出,也可以由两人以上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第六条提出询问的内容,应当与正在审议的议案或报告有关。
第七条受询问机关负责人应当当场回答询问。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说明原因,并经询问人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
书面答复件应当由受询问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