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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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管理办
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创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安全监督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安全监督机构,各集团、总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各位专家:
为提高本市绿色安全及标准化施工管理水平,规范绿色安全工地创立及评比活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实施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任务的通知》(京政办发[ ]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建办质[ ]1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制定了《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创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主要用于“绿色安全工地”(即标准化示范项目)申报及考核工作,在系统内部进行试运行,请将运行中的问题及时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
附件: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创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三年五月八日
(联系人:杨纯仪;联系电话:59958835)
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创立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实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文明施工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京政发〔199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即原“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的创立活动遵循自主自愿、公开公平、文明绿色和节能减排的原则。参加“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即标准化示范项目)创立活动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自觉减少对当地公共环境的影响,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创立活动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负责所辖区域“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创立活动的申报受理、初评考核和日常监督考核工作。
第五条申报创立“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的工程,应当具有合法的施工许可手续,且属于在施建设工程项目,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宅及公共建筑工程建设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上;
(二)市政道路和市政管线建设工程造价在万元以上;轨道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在5000 万元以上;
第六条申报工程从开工到竣工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生产安全事故;无起重吊装设备倾覆、折臂事故和大型机械设备事故;
(二)无施工临设坍塌、倾覆事故;无影响市政设施及市政管线运行安全事故;
(三)无火灾事故;无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无集体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和传染病疫情;无严重环境污染和严重施工扰民投诉事件
(四)无因生产安全隐患和绿色施工措施不到位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行政处罚5000元以上的。
第七条参加创立“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的工程,由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负责申报,填写《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经企业集团总公司或者省驻京施工企业管理机构签署同意后,提交到工程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
第八条“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 创立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鼓励外省市进京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驻京施工企业管理机构积极参加创立“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创立活动。
第二章考核标准
第十条“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的施工现场管理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中“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表”和《北京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专项检查表》(见附件2),对创立“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的工程进行考核评分。其中“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表”中AQ-C1-10不再使用,用《北京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专项检查表》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