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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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网络言论自由可能引发的侵权问题 (1)
(一)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1)
(二)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 (2)
二、网络言论自由必要限制的法律措施 (3)
(一)加强网络立法 (3)
(二)规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 (3)
(三)加强网络技术的发展 (4)
三、网络言论自由必要保护的法律措施 (4)
(一)建立因特网的管理和协调机构,加强对网络技术的研究 (4)
(二)制定法律和政策,规范和保障因特网上的言论 (4)
(三)政府直接参与因特网言论的交流和传播时 (5)
参考文献 (5)
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和保护
摘要:言论自由是公民表达自由的一部分,也是公民政治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利用互联网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由,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网络言论是言论自由的一种主要表现方式,它具有不同于其他传播媒介的显著特点。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具有双向性、开放性、匿名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可能会引发侵权行为。网络言论暴力现象的出现,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权利与自由的滥用带来的严重后果。这些事件引起了我们的思考,也触发了每一个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感,我们有责任通过自己的研究与工作,使言论得以自由表达,网络得以健康发展。因此,对网络言论自由应加以法律限制和保护。本文对网络言论自由可能引发的侵权问题以及法律限制和保护作一了探讨。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隐私权;名誉权
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利用互联网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由,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网络言论作为一种新的表达形式,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交流习惯,网络言论自由的正确行使也是一个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但是,网络言论暴力现象的出现,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权利与自由的滥用带来的严重后果。这些事件引起了我们的思考,也触发了每一个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感,我们有责任通过自己的研究与工作,使言论得以自由表达,网络得以健康发展。本文拟对网络言论自由可能引发的侵权问题以及法律限制和保护作一探讨。
一、网络言论自由可能引发的侵权问题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笔者认为,借助网络这种新形式的言论自由, 可能会引发下列侵权问题:
(一)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对网络用户而言,隐私权主要体现为决定是否向他人公开个人信息的权利、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个人信息的权利等。因此网站经营者的以下行为显然属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1)未经用户许可,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个人数据。计算机系统的工
作原理决定了一定的信息被自动保存下来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对于这部分内容自动保存的信息如果不影响网络的正常营运应当及时删除。未经许可并以不合理的目的保存或收集个人信息就会构成对该用户隐私权的侵犯。(2)不当泄漏或故意传播个人信息。合法的取得个人信息,但未经许可而不合理的利用个人信息或超出许可范围滥用个人信息则侵犯隐私支配权。(3)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披露错误信息。网站经营者应保证个人信息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隐私维护权决定了网络用户有权查询网站经营者收集的信息,更正错误的信息。
(4)非法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和非法进入其他私人网上信息领域。网络空间虽然是一种虚拟空间,但存在于其中的个人信息同样不得被侵扰、刺探或窥视。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51条规定:“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第54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这几条规定科学地概括和规范了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保护间的关系。隐私权可以说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维护他人人格权的法定义务,而言论自由是相对的,因此,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前者,禁止言论自由被滥用。禁止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公民隐私。对于有关隐私权的报道,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即使是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涉及隐私内容,也应以必要为限,不得随意报道,更不得以伤害被报道对象的人格尊严为目的。这就是涉及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等人格权保护冲突时的一个重要原则——人格尊严原则。即使在强调言论自由是人类重大权利的美国,也认为网络言论活动不应侵犯私人权利和感情。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该事公布于网站上的做法确实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滥用了其言论自由权,也是目前互联网缺乏有效管理和立法监督的表现。
(二)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
名誉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于名誉主体来说,任何其他人均为义务主体,都负有不侵犯的义务。也就是说它是一种“对世权”。而言论自由却以某种目的的作为为条件的。该作为一旦超过某种限度就很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但这种自由度在网络环境下很难把握,因为:
第一,从主体来说,由于网络中的个体传播大多缺乏相应知识,不能够清晰界定自己的言论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致使名誉权侵权行为具有普遍性,而且大多的时候这种侵犯是无意为之。也就是说,与传统新闻自由对名誉权的侵害相比在网络中大多数侵权往往只是因为主体的无知。
第二,从客体上看,由于立法的滞后与空白,造成了在客观上放任了有意或无意的侵权者,致使大量侵权行为很难找到法律裁判依据,在一定程度上让一些侵权者有机可乘,法律
投机现象不断出现。
第三,从传播特点看,首先,互联网传播具有迅速、广泛的特点,而名誉的内在含义就是社会上人们对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声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所以侮辱或者诽谤言论传播的面越大越迅速对其名誉的危害程度也就越深。而与之相对的是网络传播中付出的代价极少,侵权言论的传播费用低廉。而被侵权人要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却要付出极高昂的代价。其次,现在网络方面的立法还很不健全,对言论的约束机制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系统,因此要最终维护自己的名誉权,被侵权者还必须面对复杂的法律诉讼程序。
第四,从人性上来看,网络环境是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虚空间,很容易让人们陷入一种非理性的状态,因为“人性是不可靠的”,人类理性和道德感并不是那么确信无疑,而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里,人们更容易忘记在现实世界中形成的法律意思和观念。所以,在网络法治秩序、网络道德规范还未建立前,言论自由的滥用难以规制,权利人的利益难以保护。
二、网络言论自由必要限制的法律措施
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加快,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也受到了法律一定范围内的保护,但自由从来就不是绝对的,自由从来都是与限制同在的,有自由就有限制。笔者认为,对网络言论需要进行必要的法律限制,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加强网络立法
近十年来我国已经进行了部分的网络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以宪法、国家安全法、国家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刑法、民法等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体系。但是相较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的网络立法并不完善,还缺乏对信息自由、隐私权保护、网络信息规范等方面的立法。
(二)规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
由于当前网络技术的不完善,想追究大量匿名的网络言论发布者的责任相当困难。但是,提供发布这些言论平台的网络服务商却非常清楚,并且这些服务商有义务保证在自己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合法、不与社会公共道德相抵触。尤其像各种网络论坛,博客的版主更应当注意及时删除各种违法和不道德的发言。如果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服务商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目前,一些国家已经开始通过立法来规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比如,德国的《多媒体法》主要对网络经营者和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责任进行了规定。美国的《数字化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