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思想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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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文化中源远流长的核心概念,它在发展过程中曾经历过不同的形态。

产生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是影响近现代西方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思想源流。

英国学者梅因曾说: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

古代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思想的摇篮。

在前城邦时代,希腊经历了历史上的“黑暗时代”(公元前12世纪—8世纪),在部落生活的社会条件下,出现了以神话为载体的自然法思想的萌芽,典型的代表就是《荷马史诗》以及赫西俄德的《神谱》。

在《荷马史诗》中,正义女神“狄凯”和惩罚女神“忒弥斯”分别是正义和惯例法的象征。

史诗通过描述两位女神之间的关系表述了正义和习惯法之间的主从关系,正义作为神人共守的秩序,是习惯法的基础,而习惯法作为人间的秩序,则是正义的体现和化身。

在《神谱》中,宙斯之女“狄凯”成为正义的化身,她所主张的正义不仅是神界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也是人类制定良好法制的基础。

不难看出,在城邦政治出现之前,人们已经通过神话的形式区分了自然普遍之法和人间之法,模糊地表达了自然法思想。

到了希腊城邦形成时期,一大批自然哲学家如泰勒斯、赫拉克利特、塞诺芬尼等,在探索宇宙本原的过程中摆脱了神话的束缚,把对自然的探索与对人类的政治生活的研究连接起来,从世俗的角度阐发了自然法的理念。

在他们看来,既然人类是自然界的一部分,那么自然界的秩序也应是人类最高的法则或者范本,这种自然界的法则被赫拉克利特称为“逻各斯”。

“逻各斯”是自然的普遍规律和最高法则,是万物普遍共有的尺度,因此也是衡量城邦政治生活的终极标准。

“逻各斯”可以说是西方后来自然法概念的前身。

但自然哲学家因其历史的局限,只是看到了自然是立法的标准,法律应体现自然的规则,却没有对自然法和人定法做出明确区分。

随着城邦政治的发展,对自然法和人定法作出明确区分的是智者学派。

他们在讨论中把目光从自然和“神” 转向了人与“社会”,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

在这种思想的指引下,他们从人性出发,对“自然”和“约定”的关系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提出了“合乎自然的法律”、“未成文的法律”、“到处都遵守一致的法律”
等概念,并将“自然”置于法律和习俗之上,区分了自然的公正和人间法的公正。

苏格拉底也把自然法和人定法区分开来,他认为无论是不成文的神的法律还是成文的人的法律都必须考虑到正义,正义性不只是立法的标准,而且是立法的共同本质。

政治学的鼻祖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自然正义的概念,这是自然法思想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他认为在政治正义中,一部分是自然的,一部分是法律的,自然的是指在每个地方都具有相同的效力,它并不依赖于人们这样或那样的想法而存在;而法律的则意味着起初是这样,又可以是那样。

自然正义源于人的本性,不依赖于立法权可以在所有的民主政体中普遍适用。

而法律的正义则是各个国家完全依附于特定的目的考虑而订立的。

与此相适应,法律可以分为自然法和约定法,自然法是约定法的样本,自然正义的最大特点就是具有普遍的效力,自然法只有一个,而约定法就象国家结构一样,有其各自的特点。

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论虽然仅仅限于城邦的范围,但却具有普遍意义,因为他的理论倘若再向前迈进一步就扩展到普遍性的自然法论了。

而完成这一步迈进的是斯多葛派的政治思想家们。

伯罗奔尼撒战争后,希腊的城邦制度走向衰落。

城邦的衰落使得人们对政治不再有狂热的激情,而是更多地关注个人生活。

伦理学取代政治学成为人们关注的学说。

斯多葛派的自然法学说是作为伦理学的附属出现的。

他们认为“逻各斯”或者“理性”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拥有命令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量,因此人必须受宇宙中的普遍法则的支配,这种支配宇宙和个人的理性就是自然法。

同时他们指出,宇宙是一个绝对统一的整体,而人是这个绝对统一的整体中的组成部分,人的灵魂分享了宇宙的“圣火”,因此人的理性也是宇宙普遍理性的一部分,人的本性也是宇宙本性的体现。

因此,按照自然生活,就是按照自己的本性和普遍的本性生活,决不做共同法所禁止的事情,决不做贯穿于一切事物中的正确理性所禁止的事情。

自然法和人的理性是一致的。

显然,斯多葛派的思想并未超越前人的范畴,但其在自然法理论发展史上的地位却是重要的。

这主要是因为:斯多葛派使自然法的思想更加具有普遍性。

在他们那里,理性的主体超越了城邦和国家的界限,成为包括奴隶在内的“宇宙的公民”。

他们从自然法中推出了人人平等的思想。

他们认为由于人人都分享了宇
宙的“圣火”,因此无论其出身、地位、财富如何不同,他们都是从神那里溢出来的一部分,是神的儿女,相互间是平等的。

他们还重视自然法的秩序和规范的普遍意义和特征。

虽然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较多地表现为伦理思想,但它毕竟已经突破了之前抽象地谈论自然正义的模式,使自然法成为一系列社会生活明确的准则和法则的渊源。

古代与中世纪自然法思想之比较
●黄颂
●江西社会科学
●2005(4)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文化中的核心观念,也是研究西方政治思想时必须涉及的基本概念。

古代和中世纪自然法思想就是其所经历的两种不同形态,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古代自然法被理解为自然中的一种客观定在,一种内在于自然中的“必然”和“善”,而中世纪的自然法本质上则被理解为上帝的意志,或人的理性对上帝之永恒法的参与。

古代自然法思想在发展过程中是充满着矛盾的:有人认为,“自然要求人人权利平等”,也有人认为,根据自然,“在所有的生物中,强者应该统治弱者”。

不过,由于理性被理解为人与万物、人与神的共同德性,人与人的平等便不可逆转地成为了自然法的基本内容。

马勒可·奥勒留、塞内卡和西塞罗都视平等为自然的基本内容。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集大成者西塞罗认为,“人类不存在任何差异”【6】,人依其自然性是平等的。

从柏拉图的正义到西塞罗的平等,自然法的内容是有差异的甚至是矛盾的。

比如,在柏氏那里,正义就是要服从不平等的秩序,而在西氏那里,自然法的内容是尊重生命、平等和维系和平。

然而,不管内容如何,自然法都不是作为人的权利要求而提出的,而是作为自然的一种内在规定性而
提出的。

因此,它本质上是义务本位的。

毋庸置疑,从古代自然法思想发展的全过程来看,自然法的内容是充满矛盾的,但是这却并没有影响人们对自然法地位的共识:自然法作为一种与自然相吻合的法,“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以命令的方式召唤履行职责,以禁止的方式阻止犯罪,但它不会无必要地对好人进行命令和禁止,对坏人以命令或禁止予以感召,要求修改或取消这样的法律是亵渎,限制它的某个方面发生作用是不允许的,完全取消它是不可能的,”⋯⋯它是“一种永恒的、不变的法律,适用于所有的民族,适用于各个时代。

”应该说,除了在中世纪神学色彩对这一地位有所“覆盖”外,对自然法之地位的这一认识是具有历史的普遍性的。

无论是主张人的平等还是不平等,古代自然法思想的逻辑前提都是理性。

柏拉图和亚里斯多德都认为人的理性并不平等,因此,正义或自然法应该是以不平等为基调的。

然而,对于马勒可·奥勒留和西塞罗来说,理性为所有的人所共有,它提供了人人平等的充要条件。

不可否认,柏拉图的等级制主张、亚里斯多德为奴隶制的辩护以及西塞罗把国家理解为人民的事业都源于他们对正义或自然法的发现。

其政治主张的大相径庭并不在于他们理论思维的逻辑差异,而在于他们对正义或自然法这一前提设定的差异。

严格地说,柏拉图对正义的发现是建立在其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基础上的,从学术的角度和理论的严谨性上讲,他是在西塞罗之上的。

然而,其正义学说却具有明显的反人民性。

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并没有太多的本体论和认识论方面的思考,其人民性是显而易见的。

可见,从形式上看,自然法思想中的科学性与人民性的矛盾在其古代形态中已经存在了。

中世纪自然法思想的形态。

如果说在自然法思想的古代形态中,上帝只是一种无足轻重的“介入”,那么,到了中世纪,他已经作为宇宙的主宰而成为了自然法思想的前提。

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从一开始就与上帝的意志联系了起来。

西塞罗关于“自然法是上帝意志的表达”可以被视为中世纪自然法思想的核心观念。

就中世纪自然法思想的言说对象而论,万事万物客观上受制于上帝之永恒法的支配,这无疑对古代自然法思想言说的对象进行了限制。

在中世纪,自然法被理解为“不过是理性的动物对永恒法的参与”,它所支配
的范围比古代要狭小,其地位也从至高无上退居第二。

由于宇宙万物都被理解为上帝意志的实现,参与永恒法的人的理性也不过是上帝装置在人脑之中的东西,因此,自然法客观上就是上帝的意志。

在中世纪,上帝只是基督教“荣誉法人”,而罗马教会是基督教的“法人”,教父和中世纪的教会法学家对自然法的内容是具有最高发言权威的对中世纪自然法思想发展贡献最大的也正是教会法学家。

因为教会把持着最高的自然法言说权,预言和福音书中教导人们的神法也自然被解读进了自然法之中。

⋯事实上,信奉上帝、人人平等和财产共有作为中世纪自然法的基本内容是与基督教文化有着密切关系的。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托马斯·阿奎那的理论努力,人的理性得到了某种抬高,自然法也被视为因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的东西,也就是说,人的理性可以根据社会和人文环境的变化对自然法的内容作某种增益或删减。

应该说,这一缺口是由托马斯·阿奎那打开的。

西塞罗眼中“永恒不变的”自然法在托马斯·阿奎那的笔下被打了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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