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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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 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 权利;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的权利; 3、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 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的权利;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所享有的进行 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原告:何荣,男,34岁,住上海市新华路569弄167号(丁)。
被告:上海市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701号。
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地址:温州市黎明西路37号
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地址:上海市曹杨八村120号。
1990年3月1日,原告何荣在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购买了一台被告浙江 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一20型不锈钢淋浴器,价格341.33元。同月 3日,原告何荣又购买了一台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生产的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 电保护器,价格34.10元。该月中旬,原告在家中安装了这两件电器。4月1日晚9时30 分左右,原告之妻李志华用该淋浴器洗澡时被电击死亡。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 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最重 要的主体是消费者,而保护的核心则是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为维 护消费者权益而对经营者的生产、销售、服务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 生的关系。 2.国家机关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在为 消费者提供指导、服务与保护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3.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关系,主要是经营者因进行违法经 营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请求赔偿以及消费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 而发生的关系。
3.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生活消费为目的。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 或接受服务,并不是为了将这些商品转让给他人营利,消费的目的主要是用于满足个 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
4.消费者只能是个人,单位不属于消费者的范围。以单位名义购买、使用商品或接 受服务,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1998年9月,王海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其在华联商厦购得的电话台
我们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应当包括如下几个原则: (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特别保护原则 (三)国家干预原则 (四)社会监督原则
第二节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
一.消费者权利
从历史上看,在世界上最早明确提出消费者权利 的是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他于1962年3月15日向国 会提出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特别国情咨文”中, 提出了消费者应享有的四项权利(安全保障权、获取 信息资料权、自由选择权和提出意见权)。肯尼迪提 出的“四权论”影响深远,因此,国际消费者组织联 盟于1983年作出决定,将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 费者权益日”
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辩称:淋浴器质量不合格,是原告之妻触电死亡的主要 原因,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原告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安 装大功率电热淋浴器,致本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亦应负担一定责任; 本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无质量问题,不应负赔偿责任,可酌情予以补偿。
(二)知悉真情权
灯40个,电话部分无入网证,灯具部分有四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故要求华联商厦向其赔礼道歉,并双倍返还其购灯价款40,480元,电话台 灯由法院予以收缴.华联商厦提出:王海购买电话台灯10分钟后即手持检 测报告及发票来索赔,其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王海提供的检测报告只 说明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双倍返还的有关规定,故不同意王海之 诉讼请求,只同意退货还款。
[案例] 卢洪祥于2002年3月23日从北京云龙之 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美国产道奇公 羊5—2L汽车,售价为69万元,双方订立了购 车合同,买方购车先后支付了各种费用共计 695,682元。同年8月,卢先生驾车时发觉车 内气味刺鼻难忍,头顶开始小片脱发。经检测, 车内空气甲醛含量超出正常值26倍多。卢先生 先后同云龙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多次协商无 效后,将对方起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要求其退 回购车款及各种费用共计755,682元。2003年 3月29日,朝阳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云龙之 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卢先生购车价款、车 辆购置费、养路损失费、保险损失费共计751, 456元。
1.消费者是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以及实际使用商品的人。消费者既可能是 亲自购买商品的人,也可能是使用或消费者他人购买的商品的人;也可能是服务合同 中接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还可能是接受服务的非合同当事人。因此,消费者的范围 比《合同法》中的规定的买受人的范围更为广泛。
2.消费者消费的客体包括商品和服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行 为的客体指用于生活消费的那部分商品和服务。这里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经营者提供 的商品或服务必须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因非法的商品或服务而达成的消费关系不属 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二是消费者必须通过公开的市场交易而购买、 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如果是私下交易,不能作为“消费者”而受到《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的保护。
(二)消费者权益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 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 合法利益。
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与消费 者相伴而生的是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利的有 效实现是消费者权益从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 态的前提和基础。对消费者权利直接提供法律 保障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 能否得到有效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 不仅影响到消费者 个人利益,而且会影响到 国民经济发展。
(一)安全保障权
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 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 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安全保障权包括人身安全权与财产安全权两项内容。
1.人身安全权。人身安全权的主体不仅包括消费 者,还包括与消费者进行消费活动相关的其他人;其 具体内容包括消费者的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和消费者 的身体健康状况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学者对此也有不同的论述。如有的学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应当包括以下原则: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二是保障社会 经济秩序原则;三是依法进行交易的原则。有的学者认为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的原则包括:一是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服务的 原则;二是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三是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的原则。
英国消费者权益、产品责任第一案
D太太和F太太是好朋友,二人前去咖啡馆 聊天拉家常。F太太从咖啡馆买了一杯浆啤酒 请D太太喝。D太太边喝边聊天,喝到快完时, 才发现杯底下有一只腐烂的蜗牛。D太太觉得 非常恶心,回去以后就生了病。经查,这只蜗 牛是在啤酒制造时跑进啤酒的。
[分析] D太太如何才能获得救济呢?
2.财产安全权。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财产不 受损失的权利。财产损失有时表现为财产在外观上发 生损毁,有时表现为价值的减少。
安全权表明消费者在消费商品或服务时,经营者 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 求;消费者在有偿取得商品时,有权其符合国家规定 的安全、卫生标准;消费者在接受有偿服务时,有权 要求其设施、用品、用料等安全、卫生,并有相应的 保护措施。
知悉真情权,或称获取信息权、知情权、了解权,是消 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 情况的权利。
知情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种基本权利,具体权利内涵为: 1.消费者有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即经营者向消费 者提供的各种情况必须真实。为保障消费者全面了解情况,经验者应 提供相应的方便,如书面说明、样品、印刷目录、明码标价、示范操 作等。在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提出 询 问时,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2.消费者有充分了解相关情况的权利。消费者需要了解的内容, 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是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 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 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但是,与消费者利益没有直接关联的信息以及受法律保护的技术、经 营信息除外。
(四)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 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 和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实现,必须 依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劣质销售、 价格不公、计量失度等不公平交易行为加以禁 止。此外,消费者还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 易行为,这与前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 原则的要求也是一致的。
(五)依法求偿权
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 者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 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法求偿权是弥补消 费者所受损害的必不可少的救济性权利。
原告:吴进文。
被告:南京大庆烟酒食品商店。
原告于1997年2月20日在被告处购买五香牛肉干和沙爹牛肉干各10盒, 同月23日,又在被告外购买上述两种牛肉干各15盒,共计50盒。其中,五香 牛肉干单价为每盒11.50元,沙爹牛肉于单价为每盒12元,共计587.50元。 该牛肉干包装盒所标注的生产日期为1996年7月3日,保质期六个月,即原告 购买之日,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一个月有余。同年3月5日,原告曾就他人。 于2月24日所购买的价值235元的上述牛肉干向被告索赔,被告退款并双倍赔 偿共计739元。嗣后不久,原告又就2月20日、23日两次所购买的牛肉干向被 告索赔,要求双倍赔偿,因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要 求退还贷款并双倍赔偿。
法院认为:因王海是在得知有关部门对电话台灯的检测结果后,即 其明知该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的情况下而购买, 随后要求华联商厦双倍赔偿其损失,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 规定,王海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因此,其行为不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王海之诉求不予支持。
鉴于华联商厦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故其所销售的电话台灯应 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不宜退还华联商厦。最后,法院判决:北京华 联商厦有限公司返还王海购灯款20,240元,在王海处的TL—200型电话 台灯40个移交工商机关处理。在本案中,不少学者认为,王海应当 被作 为消费者对待,主要理由是消费者应当做广义的理解,任何人只要其购 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不是为了将商品或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 商品交易活动,其便是消费者。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பைடு நூலகம்
一、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一)消费者
消费作为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生产、交换、分配的目的与归宿。它包括 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大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消费是生活消费。所谓消费 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消费 者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另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担的其他损失有:交通费39元,其中南京市小公 共汽车发票三张,共6元,系原告与其他二位同志共同前往被告处所花费,南 京市出租车发票二张,共33元;诉状费3元,有法院收据;复印费2.60元, 有发票;法律咨询费60元,有发票;误工费80元,电话费10元,均无相关证 据。
为此,原告何荣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因三被告生产、销售的淋 浴器及漏电保护器质量有问题,致使其妻在使用中被电击死亡,被告应当赔偿经济损 失25800元,两台电器退回,被告按退货处理。
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辩称:淋浴器是本公司代销的,赔偿责任应由产 品制造者承担,本公司没有责任。
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辩称:其生产的淋浴器部分产品确有质量问题, 但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失灵,以及原告安装不当,亦是李志华触电 死亡的原因,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和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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