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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下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各级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银发[1993]248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3.09.04
【实施日期】1993.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下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
部关于各级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办法》的通知
(1993年9月4日银发(1993)2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级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办法》已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商定,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银行系统所办经济实体与人民银行脱钩,是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93〕6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央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决定,加强人民银行自身建设,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一件大事。各人民银行分行要予以高度重视,并指定一名行长或副行长负责,抽调专
门人员具体抓好这项工作;要积极向当地政府请示汇报,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要认真根据总行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特点,采取有力措施,妥善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做到既坚决,又稳妥,不留后遗症。整个脱钩工作要求各地于十月三十一日前全面完成,并由各人民银行分行负责写出书面总结,上报总行。
为了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加强人民银行自身建设,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决定,各级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为此制定以下办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要与其所办各种经济实体在企业隶属和财务关系上脱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