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管理及法律事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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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发展状大,伴随着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进程的加快,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加强企业日常法律事务管理,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下属各分公司。

第三条公司法律事务部职责

公司法律事务部是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承担以下职能:

1、贯彻执行公司的指示精神,负责制定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拟定法务部工作计划;

2、负责拟定和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参与公司常用格式合同文本的修订;

3、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合同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4、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情况;

5、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6、负责合同签订、履行等日常经营工作中法律问题的咨询;

7、负责公司的法律宣传,组织有关合同管理、相关法律知识的讲座和培训;

8、负责对外对内法律事务的联系和沟通;

9、协助律师及时处理已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纠纷等法律问题;

10、收集、整理、保管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

11、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二章合同起草、审签与执行管理规定

第四条合同管理原则:合同管理实行承办、审核、执行责任制原则。承办部门、成本部门、财务部门、法律事务部、审计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合同审核原则:合同签订实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经办人、审查人、批准人各司其职,分工负责。

第六条合同签订范围: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1. 单笔业务金额达人民币5000元(含)以上的(5000元以下并且能够即时结清交付完毕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但事前必须请示同意)。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数额(1000元(含)以上)较大的;

3.我方先行履行义务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对方为外地单位(达州市以外)的;

第七条合同文本适用:国家、行业有标准或格式文本的,应当优先参照适用,所有条款栏目均应做出约定。我公司对业务常用合同应书写、审定格式文本。

第八条合同拟订要求:合同文本的起草应力求由我方或以我方为主承担。一般合同由承办部门或经办人自行拟稿。格式规范、内容完整、语言严谨、简练和准确、逻辑性强。合同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合同文本中涉及数字、日期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制作。

第九条合同内容:书面合同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营业执照编号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货币应注明币种;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用的标准,并写明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

7、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写明约定的有管辖权法院的名称,通常应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具体请求裁决的事项,通常应约定由达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8、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9、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11、正副本份数;

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13、约定的联系方式;

14、附件名称;

15、签约地点、日期;

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第十条合同起草调查:承办部门和经办人于合同起草签订前,应对合同相关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必要时书写调查论证报告。验证对方当事人有效证件,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从事本项合同业务的必要性;

2、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可行性(包括经济利益、技术条件与安全保障);

3、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对我方利益的综合影响;

4、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包括但不限于:①主体资格合格: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②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③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审查对方经办人代理权限,审查对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5、合同履约能力、缔约方资信;了解和审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支付能力、生产能力和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历史有无违约事实,现时是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对于重大合同,还须进行履约信用调查:6、有担保的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本条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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