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积极退赃-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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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名“80后”副局长的沉浮人生

壹名“80后”副局长的沉浮人生

壹名“80后”副局长的沉浮人生——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局原副局长肖明辉受贿案剖析《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胡庆魁【摘编者按】高学历、高智商的肖明辉确实很有才干,1980年10月出生的他,26岁获得清华大学名牌专业硕士毕业证书,28岁担任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局副局长,表现出很强的组织、活动、协调和执行能力,获得海南省“十大杰出青年”等多个荣誉称号,可谓前途无量。

然而,这位曾经令人称羡的“80后”“青年才俊”,没有继续将自己的才干用在正道上,而对行业内的“潜规则”,不仅不去抵制,反而处心积虑地利用,想方设法攫取非法私利,在短短的三两年时间内收受1600多万元之巨额贿赂,最终沦为可怜复可悲的“阶下囚”。

《红楼梦》有云:“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判决书未下,肖明辉的性命能否保得住暂时不得而知;但由于他的“聪明”误了他的前途、自由与幸福是无可置疑的了。

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自作孽,不可恕;机关算尽也枉然。

摘编完这篇案例故事,我不禁掩报长叹,在为风华正茂、年轻有为的肖“局座”感到惋惜的同时,我又不禁想起了2000多年前墨子说过话:“德者,才之帅也;才者,德之资也。

”诚然,一个人,纵然有卓尔超群的才能,也只有在高尚情操的统率下,才能发挥最大的正面作用,才能不会因才害身。

因此,越是才华横溢、年轻有为的干部,越要牢记以德修身、以德统才、以德润才的自我要求和自我约束。

而负责干部管理的部门,则应在干部使用、监督和考核中要始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唯其如此,一个干部只有品德优秀、清正廉洁,方能把才干用在正确的地方,让品德成为施展才能的动力,使其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和尽情展现,并保证自己的职业安全和人生安全。

哦,这个按语写得太长了,赶紧打住,大家还是往下看案件故事吧——壹名“80后”副局长的沉浮人生2012年7月3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局原副局长肖明辉受贿案。

此案在海南备受关注。

从犯不起诉案例

从犯不起诉案例

2018年1月份,省级以下地方陆续成立各级监察委员会,3月20日《监察法》通过并实施;3月23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揭牌;10月26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并实施。

面对监察委这个新机构,笔者希望通过分析检察院的不起诉文书,一窥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

笔者通过检索,找到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各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共计30份。

对应的案件中,有20件是由监察委调查的;8件是原反贪部门侦办但财物交由监察委处理的;2件是监察委移交线索给公安机关侦办的。

笔者仅对由监察委调查的20件案件的不起诉决定书进行分析。

一、罪名分布1. 共涉及6个罪名,分别为: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8件6件1件1件3件1件2.从罪名分布来看,贪污贿赂案件(第八章)共16件,渎职案件(第九章)3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第三章第三节)1件。

3.从罪名出现频次来看,贪污贿赂案件占比80%,其中的贪污罪占不起诉案件的40%,受贿罪占不起诉案件的30%,玩忽职守罪占不起诉案件的15%。

4.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受贿罪6件,占比30%;行贿罪1件,占比5%。

一般认为行贿和受贿是对向犯,而且受贿人数比行贿人数少,因此行贿罪不起诉率应该比受贿罪更高才对,但分析结果却刚好相反,且两者占比差别特别大。

笔者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一个较大可能性是:许多行贿案件在监察委调查阶段就已经不追究刑事责任(当然还有其他原因,不在此赘述)。

二、涉案金额贪污罪44,238.79 60,424.80 109,819.42 139,763.00 183,320.00 233,885.19受贿罪30,000.00 54,000.00 62,400.00 70,000.00 70,800.00 82,000.00行贿罪200,000.00挪用公款罪60,000.0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93,000.00从数额角度来看,不起诉的案件绝大部分都是在第一个量刑档次范围内,即超过构罪标准不多。

北安刘文学案宣判

北安刘文学案宣判

北安刘文学案宣判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概述:北安刘文学案宣判
2.案件背景:刘文学被指控贪污、受贿、滥用职权
3.判决结果:刘文学被判刑 14 年,罚款 200 万元
4.案件意义:反腐斗争的胜利,彰显法治精神
正文
近日,备受关注的北安刘文学案终于迎来了宣判。

刘文学,原北安市某局局长,因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罪名被提起公诉。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刘文学被判处有期徒刑 14 年,并处罚金 200 万元。

据了解,刘文学在担任北安市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

此外,他还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

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国法,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此案的宣判,充分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彰显了法治的威严和严肃性。

这是反腐败斗争取得的又一重要胜利,有力地震慑了腐败分子,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实际上,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一系列贪腐案件得到了严肃查处。

这些案件的宣判,让人们看到了党和政府在反腐败问题上的决心和力度,也让人们更加坚定了法治信仰。

在此背景下,每一个公民都应当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1页共1页。

北安刘文学案宣判

北安刘文学案宣判

北安刘文学案宣判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北安刘文学案背景介绍
2.刘文学案审判过程
3.刘文学案判决结果及其影响
正文
北安刘文学案宣判
北安刘文学案是一起在我国引起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

刘文学,原系黑龙江省北安市某国有企业负责人,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罪名被提起公诉。

近日,该案终于迎来了宣判。

一、北安刘文学案背景介绍
刘文学,原为黑龙江省北安市某国有企业的负责人。

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行为,涉案金额巨大。

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有关部门对刘文学进行了严肃查处。

二、刘文学案审判过程
刘文学案自提起公诉以来,经过多次庭审,法院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大量证据,证明刘文学涉嫌犯罪的事实。

刘文学及其辩护人也进行了质证和辩护。

经过审理,法院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三、刘文学案判决结果及其影响
近日,北安刘文学案终于迎来了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文学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若干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此次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权
威性,有力地震慑了腐败犯罪行为。

北安刘文学案的宣判,再次彰显了我国依法严惩腐败的决心和力度。

郑某某受贿、玩忽职守案

郑某某受贿、玩忽职守案

郑某某受贿、玩忽职守案文章属性•【案由】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7.06.22裁判规则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国家工作人员,对涉及国计民生的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亦应惩处。

正文郑某某受贿、玩忽职守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高刑终字第320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7年3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公安部秦城监狱。

辩护人张庆,北京市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宁,北京市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07)一中刑初字第15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案扣押的款项依法上缴国库。

宣判后,郑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七年六月十八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石磊、靳国忠、代理检察员李奇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庆、刘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受贿事实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双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鸽集团)、康裕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裕公司)等八家企业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刘耐雪、其子郑海榕非法收受上述企业给予的人民币500.3146万元、港币100万元、美元3万元及奥迪牌小轿车一辆,共计折合人民币649.8158万元。

纪检监察知识题库—案例分析(20题)

纪检监察知识题库—案例分析(20题)

五、案例分析题(共20题)1、弘强书记在省第十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要求,“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请谈谈你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并提出意见建议。

答题要点:(1)辩证分析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对反腐倡廉建设的影响;(2)兴利除弊,充分利用新兴媒体平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发展反腐倡廉网络文化;(3)加强对反腐倡廉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建立舆论引导机制,加强正确引导;(4)建立和拓展新兴媒体宣传教育阵地,提高纪检监察干部利用新兴媒体开展工作的能力;(5)其他合理的回答。

2、某日,有网民在国内一知名论坛爆料称,曝光企业春节向官员送礼清单,并将此清单照片帖在论坛中。

该清单显示,企业给部分政府官员送礼40多笔,包括名牌服装、商场购物卡、购物券和现金,总价值20多万元。

网民对该事件关注加强,网上舆论逐渐升温。

你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应对上述情况?答题要点:(1)及时分析网上舆情;(2)调查核实相关情况;(3)根据情况妥善处置;(4)适时发布查处信息,坦诚对待公众疑虑;(5)其他合理回答。

3、某国有企业职工张某负责财务报表统计工作,某日他发现同办公室的小李(出纳会计)将从银行取回的2万元公款锁在办公桌柜子里,钥匙放在未上锁的抽屉里。

下班后张某从小李抽屉里取出钥匙,打开柜子将2万元公款拿回家,并伪造柜子、窗户被撬的假现场.通过调查,张某承认了其将2万元公款据为己有的事实.此外,还主动交代自己在代管工会会费账目期间,购买假招待发票,冒充领导签名从会费中骗取了1万元;问:张某将小李保管的2万元拿回家是什么行为?张某冒充领导签名骗取会费1万元是什么行为?张某报销4500元医药费发票是什么行为?答案要点:张某将2万元公款拿回家属于盗窃行为,从贪污与盗窃违纪行为的构成看,关键在于其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以及职务之便和工作之便的区别;张某冒充领导签名骗取会费1万元的行为属于贪污行为。

4、2008年初建宇房产开发公司开发盛泰房地产项目,在项目开工仪式上,陈某邀请了房产局局长李某等相关部门领导参加,并送给李某等人1千元的红包,李某将1千元红包用于补贴家用.之后,该公司经理陈某请李某帮忙关照,很快办好了相关的房产销售审批手续, 2008年中秋节陈某为表示感谢送5万元给李某,李某说:“我是公职人员不能收,但我有个舅舅在农村比较困难,你实在要给你就资助他吧。

法律伦理热点案件(3篇)

法律伦理热点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伦理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在众多法律伦理热点案件中,以下案例具有代表性,它们不仅引发了公众的广泛讨论,也引发了法律伦理的深思。

二、案件一:李某某强奸案2012年,李某某强奸案震惊全国。

案件中的被害人是一名未成年女孩,而李某某则是一名知名企业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某利用其社会地位和关系,多次试图干扰案件审理,甚至威胁证人。

然而,在强大的舆论压力和法律监督下,案件最终得到了公正审理,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此案引发了人们对法律伦理的思考。

一方面,法律伦理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保持公正、客观,不受外界干扰;另一方面,公众舆论对案件审理的影响也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担忧。

三、案件二:孙某杀人案2015年,孙某杀人案再次引发了社会对法律伦理的关注。

案件中的被害人是一名女性,而孙某则是一名涉嫌暴力倾向的男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孙某不仅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还声称被害人“勾引”自己。

在舆论压力下,法院最终判处孙某死刑。

此案引发了人们对法律伦理的反思。

一方面,法律伦理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尊重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舆论对案件审理的影响,也使得法官在判决时不得不权衡公众舆论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

四、案件三:王某某受贿案2018年,王某某受贿案成为我国反腐倡廉的重要案件。

王某某身为一名官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贿赂,涉及金额巨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主动交代了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

此案再次引发了人们对法律伦理的探讨。

一方面,法律伦理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另一方面,法律伦理也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关注案件背后的社会伦理问题,如权力滥用、腐败现象等。

五、案件四:贾某某高空抛物案2019年,贾某某高空抛物案成为了一起引发社会关注的法律伦理案件。

检例第197号:罪犯刘某某假释监督案

检例第197号:罪犯刘某某假释监督案

检例第197号:罪犯刘某某假释监督案文章属性•【案由】刑事执行•【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执行裁判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单位犯罪罪犯的假释监督案件,应分别审查罪犯个人和涉罪单位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对于罪犯个人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涉罪单位财产性判项虽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但不能归责于罪犯个人原因的,一般不影响对罪犯的假释。

除实质化审查单位犯罪的罪犯原判刑罚、犯罪情节、刑罚执行中的表现等因素外,还应重点调查核实罪犯假释后对单位财产性判项履行的实际影响,实现假释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正文检例第197号:罪犯刘某某假释监督案【关键词】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假释财产性判项履行调查核实公开听证【基本案情】罪犯刘某某,男,1970年8月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平市青阳镇,案发前为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实际控制人。

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为缓解资金压力,公司人员伪造虚假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修改公司财务报表、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向银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5400万元(判决前,已偿还银行贷款870万元)。

2019年4月28日,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因单位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被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共计11万元,并追缴三家公司违法所得,刘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刑期至2022年2月26日止。

2019年6月4日,刘某某被交付山东省鲁中监狱(以下简称鲁中监狱)执行刑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线索发现。

2020年9月9日,山东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淄博城郊地区检察院)收到罪犯刘某某妻子林某某的信访材料,请求检察机关监督鲁中监狱为其丈夫刘某某提请假释。

淄博城郊地区检察院经与监狱沟通了解到,林某某此前也多次向监狱反映希望对刘某某适用假释的请求,但监狱未对其提请假释。

为查明刘某某是否符合假释条件,淄博城郊地区检察院遂决定开展调查核实。

刘雪松案件中的法律后果(3篇)

刘雪松案件中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刘雪松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之一。

刘雪松,男,1969年生,原系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2015年,刘雪松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依法逮捕。

经过长时间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刘雪松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案件分析1. 受贿罪刘雪松在担任副检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数百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刘雪松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滥用职权罪刘雪松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导致案件处理不公,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刘雪松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法院判决,刘雪松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这是对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制裁,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 职务剥夺刘雪松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依法应当被剥夺公职。

这是对他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理,也是对他职务犯罪行为的一种警示。

3. 信息公开法院依法公开了刘雪松案件的判决结果,这有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也有利于对刘雪松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警示,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

4. 涉案财物追缴法院依法对刘雪松受贿所得的财物进行了追缴,并将追缴的财物上缴国库。

这是对刘雪松犯罪行为的一种经济制裁,也是对他非法所得的一种返还。

5. 社会影响刘雪松案件的发生,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

刘铁男的“痛哭忏悔”能否警醒更多人

刘铁男的“痛哭忏悔”能否警醒更多人

刘铁男的“痛哭忏悔”能否警醒更多人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0日宣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受贿案今日宣判,刘铁男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铁男涉案金额3558万余元,他在法庭上为自己的堕落痛哭流涕,他说:“养不教父之过我把儿子毁了”。

刘铁男这名引发广泛关注、手握能源重权的落马官员,曾经以傲慢著称。

早前落马后进入庭审时就曾“痛哭忏悔”,他在庭审时陈述:“我每每看到起诉书,都在反问我自己,这是我吗?怎么会到今天?每天早上醒来的时候,这是哪里呀?我怎么会堕落成这样呢?”这次宣判时,他再次痛哭流涕。

实际上,在庭上喜欢哭的贪官大有人在,2011年10月,广州中院对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宣判后,李启红当庭哭喊“今天是我人生最痛苦的一天”;2010年,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彭长健在法庭上痛哭了6次;之前,海南东方市原市委书记戚火贵在法庭上竟然哭了3次,边哭还边骂自己“不是人”……古语云,男儿有泪不轻弹,只是未到伤心处。

从社会舆论看,贪官接受正义审判、面临法律惩罚,又一只“老虎”倒在法治之剑下,公众普遍持肯定态度,认为这是铁腕肃贪的一个体现。

但是,随着涉案金额和案件细节的公布,也出现了一些不同的声音,个中意味,值得注意。

3558万余元的受贿额度,与之前坊间传闻的数目大不相同,有人不免提出疑义,甚至有所“联想”。

但传闻毕竟是传闻,法庭讲的是证据,而且司法程序还在进行之中,别急着下结论。

再者说,法院审理,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治程序办事,不枉也不纵,确保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处,这不仅是案件处理必须实现的结果,也是公平正义的追求所在。

奇葩的是,之前有学者竟然评论,刘铁男位高权重,掌控能源局那么要命的部门,受贿金额才3000多万,儿子就占了一大半,算个“清廉干部”,算“经受住了考验”。

刘建宽案件法律结果(3篇)

刘建宽案件法律结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刘建宽,男,某省某市人,原某市某局科员。

2019年,刘建宽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刘建宽在担任某局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涉嫌受贿罪。

二、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侦查2019年,某市纪委监委对刘建宽进行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某市纪委监委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查明了刘建宽的违纪违法事实。

2. 审查起诉2020年,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刘建宽提起公诉。

3. 公开审理2020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刘建宽受贿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刘建宽的供述、辩解,审查了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并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三、法律结果1. 判决结果2020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建宽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建宽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刘建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2)被告人刘建宽受贿所得赃款一百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 上诉及二审刘建宽不服一审判决,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分析1. 违纪违法事实认定本案中,刘建宽在担任某局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审判,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2. 法律适用本案中,法院依法对刘建宽的受贿行为进行了审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反腐倡廉的坚定决心。

3. 社会意义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于打击腐败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同时,也对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提醒他们要严守纪律,廉洁自律。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司法解释后)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司法解释后)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司法解释后)第一篇: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司法解释后)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

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数额较大及巨大: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 16 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性案例汇总(第1--16批)【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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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截止2017年3月)已经发布16批指导性案例共87例,其中刑事指导性案例14例,现汇总整理如下:1。

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关键词刑事受贿罪“合办"公司受贿低价购房受贿承诺谋利受贿数额计算掩饰受贿退赃裁判要点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基本案情2003年8、9月间,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在迈皋桥创业园区低价获取100亩土地等提供帮助,并于9月3日分别以其亲属名义与陈某共同注册成立南京多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多贺公司),以“开发”上述土地.潘玉梅、陈宁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

2004年6月,陈某以多贺公司的名义将该公司及其土地转让给南京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潘玉梅、陈宁以参与利润分配名义,分别收受陈某给予的480万元。

2007年3月,陈宁因潘玉梅被调查,在美国出差期间安排其驾驶员退给陈某80万元。

案发后,潘玉梅、陈宁所得赃款及赃款收益均被依法追缴.2004年2月至10月,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南京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迈皋桥创业园购买土地提供帮助,并先后4次各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吴某某给予的50万元。

刘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刘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刘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文章属性•【案由】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死刑复核•【裁判时间】2013.08.27裁判规则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

且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应数罪并罚。

正文刘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被告人刘某某。

曾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

2012年7月24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2012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移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案情重大、复杂,二次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二次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

2013年4月9日案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2013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如下:一、受贿罪1986年至2011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利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以下称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刘敏霖、刘爱党、舒仁义、尤肃生、邵力平、王子博、何洪达、梁映光、安路勤、吴俊光、丁羽心在职务晋升、亲友就业、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运输计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54万元。

1.1987年初至1998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多种经营办公室经济开发部副经理刘敏霖的请托,为刘敏霖先后4次职务晋升、职务变动提供帮助。

贪贿新解释出台后,全国第一批缓刑、免处判例汇总(从147份判决归纳) - 版本二-2

贪贿新解释出台后,全国第一批缓刑、免处判例汇总(从147份判决归纳) - 版本二-2

贪贿新解释出台后,全国第一批缓刑、免处判例汇总(从147份判决归纳)编者按:文章收集了2016年4月18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至今(6月15日),法院判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告缓刑的受贿犯罪案件。

作者从“openlaw裁判文书检索”系统中,以“受贿罪”为分类关键词进行检索,共计有147份受贿罪案件裁判文书(包括一审判决、二审裁判以及少部分变更刑罚裁定);其中无罪判决1件,免予刑事处罚判决6件,宣告缓刑19件,予以收集、提炼。

虽然《刑法修正案(九)》改变了贪贿犯罪单纯的“计赃论罪”的做法,代之以“数额+情节”的规定,突出数额之外其他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数额”在此类案件中仍然对最终判罚起着至关重要作用。

文章通过检索、实证分析,已公开的、被免处、宣告缓刑的受贿案件在涉案金额分布上有以下特点:1.免予刑事处罚6件涉案金额分布上,受贿金额均在3—4万元之间,没有超过5万元的;同时具备“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并积极退赃”情节。

2.宣告缓刑19件涉案金额分布上,19份宣告缓刑判决中受贿金额在4—10万元之间的有12件;受贿金额在10—20万元之间的有5件;此外,受贿金额30万元和47.26万元各一件。

3.无罪判决1件该无罪判决的缘由在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9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7.28万元;法院审查查明仅有一笔2.28万元的受贿事实成立,其他指控均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故法院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具体情况如下:一、无罪1件1.核心提示:受贿2.28万元,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无罪案号:(2015)泰刑初字第193号裁判法院: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裁判时间:2016年5月3日裁判要旨:被告人宋在任泰来监狱入监集训监区监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犯人王为犯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犯人好处费228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此数额没有达到受贿犯罪的立案标准。

女民警职务犯罪案例

女民警职务犯罪案例

女民警职务犯罪案例【基本案情】被告人刘爱萍,女,1963年出生,原系北京市公安局驻南锣鼓巷派出所的民警。

2005年6月14日,刘爱萍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免去职务。

同年7月,北京市公安局决定对刘爱萍立案调查。

2012年4月17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爱萍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爱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刘爱萍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爱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在案涉案财物发还各单位继续保管。

一、基本案情因涉嫌受贿罪,于2005年6月14日被免去职务。

2010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至2005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爱萍在北京市公安局南锣鼓巷派出所工作中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款人民币12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24万元的金条一根等物品。

2000年5月至2006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爱萍为感谢对其执法工作的帮助和关照,先后3次收受李某、王某等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3万元及金条一根。

2008年5月19日,被告人刘爱萍主动投案自首。

刘爱萍在案发前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二、基本事实被告人刘爱萍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驻南锣鼓巷派出所民警期间,于2003年1月至2004年3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张某请托,为张某谋取利益从而非法收受张某给予的财物及礼品,共计人民币5万元。

其中,2003年2月12日晚,刘爱萍在被刑事拘留期间以帮助张某做生意为由向张某索要1万元购物卡。

同年2月15日,张某以自己确实没有钱为由向刘爱萍索要1万元人民币现金。

刘奕水案件涉案法律分析(3篇)

刘奕水案件涉案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刘奕水案件是一起涉及贪污、受贿等严重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

本文将从刑法、行政法、证据法等多个角度对刘奕水案件涉案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旨在揭示案件背后存在的法律风险,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引言刘奕水案件是一起发生在我国某地政府部门的严重违法案件。

刘奕水在担任政府部门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等,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件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刘奕水案件涉案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刘奕水案件涉案的法律问题(一)刑法问题1.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刘奕水在担任政府部门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构成贪污罪。

2. 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刘奕水在担任政府部门职务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构成受贿罪。

3. 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刘奕水在担任政府部门职务期间,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行政法问题1. 违反公务员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勤勉尽责。

刘奕水在担任政府部门职务期间,贪污、受贿等行为,违反了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2. 违反行政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刘奕水在担任政府部门职务期间,贪污、受贿等行为,违反了行政纪律。

一件件真实的廉政案例

一件件真实的廉政案例

一件件真实的廉政案例
1.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赵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商家贿赂,造成不良影响。

后经纪检机关调查,赵某因贪污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

2.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财政局原局长李某违规将公款挪作私用,造成国家财产损失。

后经纪检机关调查,李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
刑12年,并处罚金。

3. 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原局长冯某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贿赂并收受巨额款物,违纪违法。

后经纪检机关调查,冯某
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

4.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邵某在土地征收过
程中,为争取利益,以批文不下发为威胁向承包人张某勒索巨额款项,涉嫌犯罪。

后经纪检机关调查,邵某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

5.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水务局原局长刘某收受企业贿赂,违反
工作纪律,涉嫌犯罪。

后经纪检机关调查,刘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
徒刑7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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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积极退赃,免于刑事处罚编者按:司法实践中,任何案件事实都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这是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

职务犯罪中,言词证据、受贿款项来源、去向等都是刑事辩护的重点。

证人证言也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易变性,故对证人证言必须认真审查核实。

小编在此引用一起受贿案例,受贿数额无法确定、索贿事实仅有间接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会作出怎么的判决?附:刘某某受贿案刑事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黑0307刑初10号基本信息: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原任黑龙江省鸡东县公安局看守所副所长,一般干部,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前进街空挂委。

2016年3月10日因涉嫌受贿被鸡西市鸡台地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

2016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辩护人柴某,黑龙江天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某某,黑龙江云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楼下非法收受刘某某1一条蓝色爱马仕(HERMES)腰带(价值人民币8,400.00元),五条中华牌硬包香烟(价值人民币1,700.00元),刘某某给予刘某某1在鸡东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各方面的关照。

2、2013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获知在押人员吕某某有一盗窃案线索,利用职务之便将吕某某调至在押人员朴某某的监舍,为朴某某办理立功提供帮助。

同年10月份的一天,刘某某来到泰祥担保公司向朴某某的父亲朴某某1索贿人民币5,000.00元。

3、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受朴某某的朋友李某某中华软包香烟两条(价值人民币1,100.00元)、中华牌硬包香烟九盒(价值人民币360.00元),刘某某给予朴某某在鸡东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各方面关照。

4、2014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鸡西市红十字医院,非法收受朴某某的父亲朴某某1人民币2,000.00元,刘某某对朴某某在鸡东县看守所羁押期间给予各方面照顾。

5、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给在押人员戴某某的爱人武某打电话联系,武某来到鸡东县看守所后,刘某某以能照顾戴某某为由向武某索要手机,武某给了刘某某人民币3,000.00元,让刘某某自己购买手机。

6、2014年在戴某某在鸡东县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两次向戴某某的爱人武某索要八箱蜂蜜及两兜蜂花粉(价值人民币1,690.00元)。

7、2014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给武某打电话联系,武某来到鸡东县见到刘某某,刘某某以买家电为由,向武某索贿人民币10,000.00元。

8、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多次还给在押人员姜某的弟弟姜某1打电话联系说能让姜某1见到姜某,向姜某索贿人民币10,000.00元、八条中华软包香烟(价值人民币4,270.00元)。

9、2014年12月份的一天,刘某某2通过朋友找到被告人刘某某,为其在鸡东县看守所羁押的朋友姜某存钱时,刘某某以联系方便为由向刘某某2索要一部苹果牌iPhone6手机(价值人民币5,288.00元),刘某某收到手机后,给刘某某2打电话联系表示能帮助照顾其朋友姜某。

10、2014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受在押人员曲某某的司机陶某某两条中华牌软包香烟(价值人民币1,100.00元),刘某某给予曲某某在鸡东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各方面关照。

11、2014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鸡西市红十字医院非法收受曲某某爱人姚某某人民币2,000.00元,刘某某给予曲某某在鸡东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各方面关照。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3月10日在鸡东县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务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提出了如下辩解意见:第一,爱马仕腰带是其本人在哈尔滨市购买的,且价格较低同时也从未收过刘某某1的烟和腰带。

第二,从未收过武某的3,000.00元钱,更谈不上向武某索贿。

其实本人共收到武某给的蜂蜜两箱,且该蜂蜜是她主动给的。

另外,朴某某的5,000.00元、武某的10,000.00元、姜某的10,000.00元及八条香烟、孙某某的苹果手机等款物,并非索取,而是他(她)们主动给的。

其辩护人提出,爱马仕腰带的真伪不能确定,其数额亦不能确定。

刘某某1是否向刘某某行贿,没有直接证据证明。

另外该腰带来源不清,香烟亦是如此。

其它辩护意见同被告人刘某某的辩解意见相同。

同时提出,刘某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当庭认罪,犯罪数额较小,请求对其依法定罪免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自2013年10月起至2014年12月止,在近一年多的时间里,利用其担任鸡东县看守所副所长的便利,以能够帮助和关照在其负责的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名义,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在押人员亲属或在押人员朋友的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42,540.00元整。

除手机在案发前主动退还给孙某某外,其它款物被其用于日常生活支出和消耗。

其中于2013年10月非法收受朴某某父亲朴某某1人民币5,000.00元;2014年1月25日非法收受朴某某的朋友李某某软包中华牌香烟两条(价值人民币1,100.00元)、硬包中华牌香烟9盒(价值人民币360.00元);2014年2月非法收受朴某某父亲朴某某1人民币2,000.00元;2014年两次收受戴某某妻子武某八箱蜂蜜及两兜蜂花粉(价值人民币1,690.00元);2014年8、9月间非法收受武某人民币10,000.00元;2014年10月非法收受姜某弟弟姜某1人民币10,000.00元及八条中华牌软包香烟(价值人民币4,270.00元);2014年12月非法收受姜某朋友孙某某一部苹果iPhone6手机(价值人民币5,020.00元);2014年2月非法收受曲某某司机陶某某软包中华牌香烟两条(价值人民币1,100.00元);2014年2月非法收受曲某某妻子姚某某人民币2,0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3月10日在鸡东县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后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务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洪伟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十一起犯罪中的两起犯罪及五起涉及的索贿情节提出了辩解和辩护意见:第一、指控刘某某于2012年6月份非法收受刘某某1蓝色爱马仕腰带一条和五条硬包中华牌香烟问题。

经查,被告人刘某某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还是在庭审阶段,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收受腰带及五条香烟一事均予以否认。

称腰带是其本人购买,且价格较低,从未收过刘某某1的香烟。

其辩护人提出爱马仕腰带因无法鉴定真伪,鉴定机构对腰带鉴定过程中又存在重大瑕疵;在没有香烟实物的情况下,就做出了鉴定结论,显然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及实体均存在问题。

另外,证人刘某某1和常某某也不能举证证明腰带的真伪及具体来源。

公诉机关也不能举证证明腰带的真伪及来源。

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称价格是在网上调查的价格,但鉴定结论却高于网上的价格,而做出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当庭却称:”一时马虎”。

上述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公诉机关均不能举证予以反驳。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受刘某某1爱马仕腰带一条及五条硬包中华牌香烟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第二、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5月非法向武某索贿3,000.00元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刘某某承认与武某多次见面,但从未向其索要过手机。

其辩护人提出,武某和武某2虽然证实了武某给刘某某3,000.00元买手机,但武某2并未亲眼看到给钱的过程,他只是听武某说的。

而武某的丈夫戴某某所证实的内容也是听武某说的,也没有亲眼看到。

武某和戴某某的证言均是听武某所说,属传来证据,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为此,辩方认为该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认为,该指控虽然有武某、武某2、戴某某的证言,但武某2、戴某某对武某是否真正被刘洪伟索贿这一过程,并没有亲眼看到,只是听了武某的传述。

如果武某所传述的内容不是事实,那么武某和戴某某的证言就失去了真实性。

因此,本院认为指控被告人刘洪伟索贿的证据不足。

被告人刘洪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第三、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向朴某某索贿5,000.00元;向武某受贿10,000.00元、八箱蜂蜜及两兜蜂花粉;向姜某1索贿10,000.00元及八条软包中华牌香烟;向孙某某索要苹果手机一部等问题:(1)朴某某1是否被刘某某索贿5,000.00元。

经查,只有朴某某1的证言证实,虽然证人洪某某、朴某某也予以证实,但对是否是索贿这一情节并不清楚,只是后来听朴某某1所说。

如朴某某1所说不是事实,那么洪某某和朴某某所证实的内容也就不真实。

公诉机关又不能举出被告人刘某某向朴某某1索贿的其它证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向朴某某1索贿的证据不足,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2)戴某某妻子武某是否被刘某某索取了八箱蜂蜜、两兜蜂花粉及10,000.00元钱。

经查,被告人刘某某虽然供述了其只收到了武某两箱蜂蜜和10,000.00元钱,并不能举证证明其没有收到其它六箱蜂蜜和两兜蜂花粉的证据,其所述并非事实。

但公诉机关举出的证据中虽然有武某、武某1、武某2和戴某某的证言证实,但对武某是否被索贿并不清楚,也无法证实。

因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向武某索贿的事实,证据不足,对公诉机关的请求不予支持。

但根据相关证据证实,可以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受贿事实存在。

且蜂蜜应当认定为八箱,蜂花粉两兜也应予以认定。

(3)姜某1是否被刘某某索贿10,000.00元及八条软包中华牌香烟。

经查,姜某1虽然在陈述中予以证实,其父母虽然也陪同姜某1一同到鸡东县,也看到了姜某1拿钱和烟给了刘某某,但是否是被索贿并不清楚。

因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姜某1被索贿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收受了姜某10,000.00元钱及八条软包中华牌香烟的事实。

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4)姜某的朋友孙某某是否被刘某某索取了一部苹果6手机,本案中虽然有孙某某、苏某某的证言证实,是否真正被索贿并没有其它直接证据佐证,其他证人王某某、石某某、姜某等证人也不能证实刘某某确有索贿情节,该指控其索贿亦属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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