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本区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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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本区养老机构建设扶持力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静府发[2013]7号
【发布部门】809035002
【发布日期】2013.06.17
【实施日期】2013.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本区养老机构建设扶持力度的实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静府发〔2013〕7号 2013年6月17日)
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互补的养老格局,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完善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沪民福发〔2006〕18号)、《关于全面落实2008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沪民福发〔2008〕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十二五”期间养老机构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2012〕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投资建设并注册在静安区,采用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建设运营的养老机构。
公建民营是指在新建养老机构时,按照管办分离的发展思路,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招标第三方组织去经办和管理运作,政府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起行政管理和监督责任的一种建设运营模式。
民办公助是指以非国资为主体兴办各种养老机构,政府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的一种建设运营模式。
二、资金来源
养老机构建设的资金补贴来源于区政府财政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
区政府可根据本区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补贴范围和标准。
三、扶持措施
(一)新增养老机构扶持补贴措施
1、新增养老床位建设补贴
对符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十二五”期间养老机构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2012〕105号)规定的“政府投资或政府补助的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的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机构养老设施”等有关内容的养老机构,“十二五”期间,市级建设财力给予相应补助,区财政视情按一定比例配比给予补贴。
(1)政府投资新建并形成产权的养老机构补助标准
在本区域内由区级财力投入建设的养老床位,每张养老床位由市级建设财力按照2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2)社会投资举办并形成产权的养老机构补助标准
对社会投资举办并形成产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如纳入市级试点项目,在机构性质锁定(民办非企业)、执行政府指导价且具备纳入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