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强借条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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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朋友之间,金钱借贷在所难免。如采用条款详细、一式多份的借款合同,则更能全面防范法律风险;但日常生活中,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简短的借条更为常见,因此,如何书写借条就非常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2015年8月6日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解规定及法院案例,下面提供《借条》范本,并通过逐个字词详细注释的方式提示相关的法律风险点。
【借条范本】
借条[1]
为购买房屋[2],今收到[3]韩梅梅[4](身份证号:234567XXXXXXXX0808)[5]以现金[6]出借的¥20000.00(人民币贰万元整)[7],借期陆个月[8],月利率1%(佰分之壹)[9],贰零壹伍年拾贰月壹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2%(佰分之贰)[10]计付逾期利息。立此为据。[11]
借款人:李雷[12]
(身份证号:765432XXXXXXXX1817)
贰零壹伍年陆月壹日[13]
【注意事项】
[1]标题表明了该条据的性质,既防止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上方添加内容,也防止借条持有者将借条篡改为数页合同的最后一页。标题应书写在纸张顶部,标题和借条正文间不留空行,理由同前。另外,由于发生过恶意借款人用褪色笔书写借条的案例,因此书写借条时由出借人提供黑色签字笔更为妥当;借条由借款人全文手写较为妥当。
[2]“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发生诉讼后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分手费等抗辩。另外,书写借条正文时应注意左右尽量靠近纸张边缘,不要留出太多空白,以防借条持有人添加内容。
[3]在民间借贷中,通常借条中写明“今借到某某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但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主张虽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仍极为常见,为进一步避免此种诉讼风险,本范本采取了“今收到某某出借的多少元”此种较不常见的表述,以更加强调款项已经实际交付。
[4]此处写出借人姓名的全名。名字中的字有同音的多种写法的,应与身份证上记载的名字一致。
[5]出借人的姓名后应附身份证号码,因为同名同姓的人不在少数,而身份证号是唯一的,以避免之后就出借人是谁发生争议。
[6]“现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并非现金而系银行转账,则应将此处的“现金”替换表述为“银行转账”,同时应保留银行转账凭据。金额较大的借款,建议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以免嗣后发生诉讼时就是否实际交付款项发生争议。
[7]金额应既写阿拉伯数字,也写汉字大写数字,以避免之后就是否篡改发生争议;同时币种也要写明。
[8]借期必须明确,以免因何时还款发生争议;借期也要大写。
[9]利率应写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样也要附大写,理由同前。同时,应注意按照最高院最新公布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法院支持的利率上限为年利率24%。另外,民间也常将利率表述为不规范的“月息几分”,如“月息两分”,一般指“月利率2%”(民间对年月分厘利息的表达习惯并不一致),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利率应采用“年/月百/千分比”予以表述。
如果是无需利息的借款,则上述借条范本的正文部分可简化为“为购买房屋,今收到韩梅梅以现金出借的¥200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整),借期陆个月,贰零壹伍年拾贰月壹日到期还清。立此为据。”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最高院民间借贷最新司解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一旦发生诉讼,法院支持的利率上限是24%,也就是说不超过年利率24%的,全部利息法院均予支持;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出借人向法院请求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而借款人向法院请求返还已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但年利率24%到36%之间的利息部分,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不得向法院请求返还,通俗的讲,这部分利息就是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要。
[10]到期未还后的利率是否和约定的借期内利率一致是常见的争议,应在借条中写明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但逾期利率超过年24%的,法院亦不予支持),此种表述亦能敦促借款人尽快还款;附大写的理由同前。另外,也可写明逾期后的计息基数是到期未还的本息合计,但由于部分法院判决中对此种合计计息基数并不支持,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本范本未采用此种写法。
[11]“立此为据”作为借条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末尾添加内容,同时借条正文和借款人签字之间不留空行,理由同前。由于借条行文必须简短,因此借款合同中常见的管辖、纠纷解决等条款在本范本中均不作表述。
[12]在法律术语中,借款人仅指借入款项的人。借款人的姓名应写全名并与身份证记载姓名一致且附身份证号,理由同前。同时应由借款人在手写的名字上摁手印,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就借条是否是借款人书写发生争议时,字迹鉴定的费用不菲,而且也不是每张借条上的字迹都具备可鉴定条件。如条件允许,借条最好书写在借款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的上方。
[13]该日期应为所借款项实际支付的日期,并应大写,理由同前。借条末尾日期(或身份证复印件)以下的空白纸张最好裁掉,理由同前。另外,借条书写中如
有涂改,应要求借款人在涂改处摁手印,但要求借款人重新书写清洁无涂改的借条则更为妥当(借款人此时应特别注意作废借条是否已经彻底撕毁)。如条件允许,借款人应要求将借条原件复印一份留存,并要求出借人在复印件上手写“以上复印件内容与借条原件一致”并签名确认,以防保存借条原件的出借人涂改借条。
【问题说明】
1、问:为什么借条范本中不写管辖条款?
答:如果是借款合同,那么管辖条款、地址确认条款、纠纷解决条款等必然一应俱全,但此范本的定位是借条,简短的借条,所以这些内容都从略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5年1月起施行,在该解释施行前,各地法院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是否具有管辖权存在不同意见,但在该解释施行后,大多数法院在实践中均支持出借人所在地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具有管辖权。
2、问:为什么要明确借期?不明确借期的话,可以随时主张,不会时效失权。
答:第一,诉讼时效的问题永远存在,不能避免,即便不明确借期,债权人首次主张后仍然会起算诉讼时效,估计如果真的发生诉讼,那么何时为首次主张,仍然会是争议焦点,所以不如把借期写明确;第二,大家广泛查阅案例就会了解,实践中,法院单纯因时效问题而不支持债权人的,可谓罕见;第三,不约定借期,就无法约定比借期利率更高的逾期利率,而且逾期利息也能督促借款人尽早还款;第四,不约定借期也与实际交易习惯不符,绝大多数民间借贷在出借时都会明确还款期限。
3、问:借款本息一并还清之后,借条应如何处理?
答:用黑色笔画一个方框将借条全文框住并连接对角线打一个大叉,在借条方框下方手写“以上借条所涉全部本息已于X年X月X日还清”并由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签字确认,再交借款人处置。如条件允许,出借人应要求将上述借条原件复印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