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资质使用管理办法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二号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正文:----------------------------------------------------------------------------------------------------------------------------------------------------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建设部令第二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企业依法承包和经营工程建设任务,维护建设市场的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活动的施工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资质系指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
第四条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施工企业的资质;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施工企业的资质,业务上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施工企业的资质进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下列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施工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四、联营企业;五、私营企业;六、需要办理资质审查的其他企业。
第六条施工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等级企业和非等级企业。
等级企业的资质标准由建设部审定发布,非等级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经营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申请资质等级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三、企业统计年报资料;四、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八条等级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施工企业由建设部审批。
二、三、四级施工企业,属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管理,确保文物安全、合理使用和保护,保证文物保护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
申请一级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资金、技术、管理能力、设备等基本条件,并有较强的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和管理能力。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系指对文物修缮、保护、保管等活动的工程,包括文物保护修缮、文物保护科研、文物保护展示、文物保护环境、文物保护管理等项目。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由文物保护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进行评审,并由文物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章申请与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第六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文物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介绍;(三)单位或个人资质证书;(四)资金、技术、管理能力等相关证明文件;(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文物保护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资质审核,审核合格后,确定资质等级,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文物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审核意见后,对资质审核结果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颁发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第九条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重新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从事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第三章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时,应加强文物保护意识,合理规划、安排工程进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技术和保护意识。
企业资质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资质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资质管理,充分发挥企业资质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保障公司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和经营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资质管理包括因工程经营等工作需要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配套使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规费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企业荣誉证书、企业人员资格证书等(以下简称相关证照)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以现有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第四条凡使用公司资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质和相关证照的申请、升级、变更和年检第五条企业资质和相关证照是企业进行合法经营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参与建设工程投标的必要依据。
加强企业资质和相关证照的管理,保证证件的及时性、连续性、有效性,及时办理申请、变更、升级、年检、换证等工作,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企业资质和相关证照的申请、升级、变更和年检,由各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具体负责(见下表),负责各种证照的申报、登记、变更、年检、注销,在办理证照过程中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承办全部或部分事项。
第七条证件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而调动岗位时,应填制“证件移交清册”,移交人和接交人在与证件清单核对数目后,二人均在“证件移交清册”上签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二)202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二)一、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施工许可申请1. 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在施工前向主管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 施工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工商注册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等;(2) 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规模、位置等;(3) 施工图纸和技术方案的主要内容;(4) 勘察、设计等专业单位出具的相关报告、证明文件;(5) 施工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前已具备的相应资质证书。
2. 主管部门应对提交的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如果有需要补充材料的情况,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三、施工许可审批标准1. 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许可时,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估:(1) 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2) 施工单位或个人的施工能力和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 施工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是否符合相关环保要求;(4) 施工单位或个人在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是否具备相应能力;(5) 施工项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周边居民和建筑物是否有影响。
2. 施工许可审批标准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四、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1. 主管部门对于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颁发施工许可证,并将其信息录入建设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2. 施工许可证应当包括以下基本信息:(1) 施工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地址;(2) 工程项目的名称和位置;(3)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4) 施工许可证的编号。
3. 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随时携带施工许可证,并配合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五、施工监督和整改1. 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或个人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
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管理,保障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根据《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涉及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管理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安装企业资质申报、资格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有章可循、动态管理、严格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加强人员培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监督检查效果,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应当坚持综合评价、分类管理、动态调整、信息公开和执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风险防范、责任追究,促进企业自律。
第二章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申报与审核第六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申报分为初次申报、升降级申报和重新核定申报,申请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提出申请。
第七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初次申报,申请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在指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手续,经相关部门审核并颁发资质证书后始可开展相关施工活动。
第八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升降级申报,申请企业应当根据实际业绩和相关要求,提出升降级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重新核定申报,申请企业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颁发新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审核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公正、高效的审核机制,加强对申请资质企业的审核力度,确保审核结果准确、合理。
第十一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审核机构应当及时公布审核流程、标准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并建立申诉机制,确保审核工作的公正、透明。
第三章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应当依法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对施工企业开展全程监督,并及时了解企业的施工情况、资质使用情况、质量安全等情况。
资质使用管理办法三篇
资质使用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xxxx资质使用管理办法为适应市场竞争,建立健全部门职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下使用资质,实现公司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合理化,坚持科学管理,促进经济效益的增长,制定本办法。
一、证件种类1.1企业资格证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税务等级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及各类人员证书;1.2承揽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备案证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质量及安全鉴定证明等;1.3以后取得的企业各类资质、资格、合同和荣誉证书等。
二、证件年审2.1市场经营部负责对公司证件进行年检、保管和使用,对公司相关证件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进行年度审验,配合安全综合办对质量体系认证进行年度审验。
三、资质管理3.1企业资质管理由公司市场经营部负责,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登记企业资质证件使用情况;3.2严禁任何人擅自复印企业资质证件,更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非法出卖企业证件,违反上述规定者,追究资质证件管理人员及当事人责任,严肃处理;3.3证件管理人员负有登记、保管、保密、收回的责任,如证件出现毁损、遗失、泄密等情况,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3.4对公司相关合同的各项条款保密,无董事长或总经理许可,不得给无关人员提供合同内容及条款;3.5对相关证件电子版不得外传,且复印件一律注明用途,防止公司内部资料外泄造成损失。
四、资质使用4.1市场经营部是公司负责对外经营、承揽施工任务的主要部门,必须掌握市场行情动态,及时收集工程信息并向公司法人汇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下掌握信息,积极参与投标。
4.2在遵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下积极参与在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投标活动,并建立公司资质使用登记表,且注明用途、使用范围、审批领导。
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5.29•【文号】建施字第334号•【施行日期】1992.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5年10月6日实施日期:1995年10月15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5月29日建设部建施字第334号文发布)1989年建设部颁发了《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了国家对全国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
实践证明,这项制度是国家政府部门转变职能,由对企业的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部门管理转向行业管理,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国家调控建设市场,市场引导施工企业严守经营秩序、控制发展规模、合理调整结构、大力强化素质的有效方式;是汲取国际管理经验,使国内招标运行机制与国际招标运行机制相对接的可行途径。
因此继续完善、提高国家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关于加快改革步伐的重要讲话,进一步把施工企业推向市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管理,进一步推进施工企业向国际化发展的重要任务。
目前,国家对施工企业实行的资质管理,完成了初级阶段的任务,使全国所有施工企业按20类41个专业资质标准分别就了位,打下了向动态管理为主要标志的高级阶段发展的基础。
今后,国家对施工企业强化资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把“资质就位”转向“动态管理”的轨道。
所谓动态管理是指企业资质等级的浮动和经营范围的变动。
实行动态管理,主要是为了突出企业在市场竞争机制当中内在素质和用户评价对资质的决定作用。
显然,这样做更有利于引导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重质量、守信誉、增活力、求发展,更有利于实施全行业从“量”的扩大转向“质”的提高的战略转变。
为了适应资质管理向动态管理发展的需要,特制定颁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希望各地区各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建筑资质管理制度
企业建筑资质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企业建筑资质管理,提高企业在建筑行业的竞争力和信誉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资质申报
1. 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申报建筑资质,并提交相关资料。
2. 申报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经济财务状况证明、工程技术人员证书等。
3. 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的资质申报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
三、资质管理
1. 企业应建立健全资质档案,定期更新资料,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2. 企业应对持证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技能水平符合要求。
3. 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保证工程质量。
四、资质奖惩
1. 对于表现优秀的企业,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奖励,并在其资质证书上加注。
2. 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并在其资质证书上加注处罚信息。
五、资质监督
1. 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企业的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企业应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签署保证书保证真实性。
六、附则
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企业建筑资质管理制度,希望各位同事能认真遵守,共同维护企业的形象和信誉。
感谢大家的支持和配合!。
在建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在建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建筑施工行为,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施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资质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资质发证、资质变更、资质升级等工作。
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一级资质为最高级别,三级资质为最低级别。
(一)一级资质:符合国家规定的一级资质标准,具有承担大型工程的能力和经验。
(二)二级资质:符合国家规定的二级资质标准,具有承担中型工程的能力和经验。
(三)三级资质:符合国家规定的三级资质标准,具有承担小型工程的能力和经验。
四、资质审查要求(一)资质审查材料1.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2. 企业注册资本证明;3. 企业经营范围;4.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授权书;5. 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明;6.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7.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用合同等材料。
(二)资质审查程序1. 企业提交资质审查申请;2. 资质管理机构受理申请,组织审核资料;3.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查;4. 根据审查情况进行评定,并出具资质证书。
五、资质管理(一)资质变更1. 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动需要申请资质变更;2. 资质变更需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并经资质管理机构审核。
(二)资质升级1. 企业发展壮大,需要提升资质等级时,可申请资质升级;2. 资质升级需符合相关条件,并经资质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三)资质维护1. 企业在使用期限内需及时更新资质证书;2. 如发生与资质相关的重大事项,需及时向资质管理机构报告。
六、资质管理监督(一)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机构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二)建筑施工企业应配合资质管理机构进行资质审核、资质变更、资质升级等工作;(三)对于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一年七月四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注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最新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最新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工程施工活动,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技术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质分类与等级工程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专项资质。
综合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专项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三条资质条件申请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相应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四)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相应的业绩和管理水平;(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资质申请与审批(一)企业申请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 资质申请书;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 资质证书副本(首次申请除外);4. 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5. 设备、设施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6. 业绩证明文件;7. 企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8. 其他有关材料。
(二)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资质变更与延续(一)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净资产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二)企业资质有效期为5年,过期应当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三)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净资产、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资质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资质监督管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资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取得资质的企业进行核查。
(二)取得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的管理。
(三)取得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当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业务水平。
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管理,规范安装工程施工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安装工程施工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为最高资质,三级资质为最低资质。
第六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业务范围包括:(一)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安装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安装、电气设备安装、管道设备安装、通风空调设备安装、消防设备安装等;(二)二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安装工程施工;(三)三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10倍的安装工程施工。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七条申请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应的施工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安装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资质申请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企业章程;(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六)施工设备清单;(七)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九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四章资质管理和监督第十条安装工程施工资质有效期为5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续期手续。
第十一条安装工程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原71令制,第91号令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建设部令第9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一、总则二、专业人员三、资质标准四、资质申请与审批五、监督管理六、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颁发一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二、专业人员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类别和从业范围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分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和责任工程师。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包括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资料员、安全员等。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应当参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专业的初级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实行责任工程师负责制。
责任工程师应当全面负责所承担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的现场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并对文物安全和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责任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在建筑领域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它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建筑施工行业的运作,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并减少事故的发生。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法规定了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纸审核、现场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和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内容,对于施工企业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来说都有指导性和参考性。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建筑工程的施工环节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严格限定了施工企业的资质条件,要求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条件,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建筑施工资质证书,才能符合标准进行建筑施工。
这种资质限制可以有效过滤掉那些没有能力的企业和个人,遏制不合法的建筑施工活动,同时也兼顾了工程建设企业的利益。
其次,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审核、现场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和质量监督等方面,该法规要求建筑工程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来进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规执行,并且必须对施工企业进行监督。
这些程序的执行能够有效地将施工问题在早期识别出来,并及时进行纠正,避免存在施工隐患造成安全事故。
再者,该法规还规定了对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机制,质量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机制的实行可以将安全质量问题最大程度地降低,同时保证建筑工程最终的质量和安全性。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还可以有效促进建筑施工队伍素质的提高。
根据该法规要求,施工企业必须对具有施工经验的施工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并根据营业规模和施工规模,设定相应的职工人数和岗位薪资制度。
通过这种建筑人才的培训和技能的鉴定,施工企业可以更好地提升其施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施工队伍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意识。
然而,尽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在规范建筑施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有些施工企业可能不按照规定进行施工,企图通过降低施工成本来增加利润,或者为了完成工程进度而忽视了质量和安全问题。
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承包资质是建筑企业是否具备进行建筑工程承包活动的重要准入条件,对于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促进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有效管理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规范建筑企业的承包活动,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确保工程安全,需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一、资质管理的概述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针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专业承包资质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其目的是规范建筑施工市场,提高建筑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施工质量,确保施工安全。
二、资质认定要求1.企业注册资金:建筑工程承包企业的注册资金须符合规定标准才可获得资质认定。
2.技术人员:企业需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注册建造师、工程师等技术人员。
3.施工设备:企业应具备符合施工要求的施工设备。
4.安全管理:企业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三、资质等级划分1.一级资质:具备承接国家重点工程的资质。
2.二级资质:具备承接省级重点工程的资质。
3.三级资质:具备承接一般建筑工程的资质。
4.四级资质:具备承接小型建筑工程的资质。
四、资质管理措施1.年度评审:建筑工程企业每年需参加一次资质评审,确保企业资质的有效性。
2.项目备案:承包企业需向相关部门备案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确保施工合法有效。
3.质量管理: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障施工质量达标。
4.危险源管理:企业需建立危险源辨识、评价、控制机制,确保施工环境安全。
五、资质管理的作用1.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管理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可以遏制不合格企业的乱象,提高市场竞争力。
2.提升施工质量:规范施工企业的专业承包资质管理,有助于提高施工质量,降低施工事故发生率。
3.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合理管理承包企业的资质,推动建筑行业朝着规范、高效、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结语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管理办法是建筑行业管理的重要一环,关乎到建筑工程质量和市场秩序的维护。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建筑工程是指根据规划和设计,在建设用地上从事土地平整、基坑开挖、结构施工、装饰装修等一系列工作的活动。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确保建筑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特制定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二、许可管理的范围和内容(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管理,包括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特种建筑等各类建筑工程。
(二)许可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根据工程建设的不同等级和类型,施工单位需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2. 工程施工图纸的审核要求:施工单位需要在施工前向有关部门提交工程施工图纸,并经过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3. 施工人员的资质要求:施工单位应配备相应数量和合格的施工人员,并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4. 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要求:施工单位需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前提交有关部门审核。
5.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施工单位需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6. 施工质量控制要求: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7. 施工期间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单位需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保护周边环境,防止施工活动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许可管理的程序(一)申请阶段1. 施工单位在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2. 有关部门对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如符合要求则进入下一阶段。
(二)审查阶段1. 有关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材料和证明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施工单位的资质、工程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等。
2. 如发现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有关部门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要求其尽快补充或更正。
3. 有关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材料和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最终确定是否批准施工许可。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建筑企业资质的管理和监督的规定。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资质申请和审核:规定了建筑企业资质的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的要求,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情况、技术人员情况等。
同时规定了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核程序和标准。
2. 资质等级分类:根据企业的实力和能力,将建筑企业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不同等级的建筑企业在投标、承接工程等方面有不同的限制和要求。
3. 资质监督和考核:规定了资质管理部门对建筑企业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建筑企业,可以暂停或撤销其资质。
4. 资质变更和延续:规定了建筑企业在资质变更和延续过程中需要履行的程序和条件,包括经营范围的扩大、人员变动等情况下的变更。
5. 外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对外资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和评审有特殊规定,包括经营许可、行政审批等。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旨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提升建筑企业的综合实力,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有助于建筑市场的竞争公平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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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资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资质使用管理,防止资质使用中的盲目性、随意性和不规范行为,有效发挥局集团公司施工资质在经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总公司对资质使用的有关管理规定和局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明确的“施工资质”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审核颁发的**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局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企业资质证书》以及与之配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用以证明企业资质和经营范围的相关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明确的“施工资质使用”是专指在工程信息跟踪、报名、资格预审、投标等涉及经营工作中施工资质的使用,不包括除此以外其它用途的
使用。
第四条施工资质的管理遵循“资源共享,重点突出,严格管理,统一协调,确保实现局集团公司总体经营目标”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主管经营工作的局集团公司领导是施工资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负责施工资质使用的审批。
第六条局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经营部门是经营工作中施工资质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所具有的施工资质使用的审核、登记、协调和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使用施工资质单位的行政主管领导是施工资质使用的责任领
导,负责施工资质使用的申请审核及使用过程中的控制管理
第三章施工资质的使用
第八条施工资质使用原则是:严格审批程序,坚持专人监管,实行一事一批,统一协调管理。
第九条施工资质使用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所属各单位按局集团公司经营部制定的格式如实、逐项填写《* 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信息申报表》,经申请单位盖章和责任领导、经办人签字后报局集团公司经营部门审核。
特殊情况时,经局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可先登记使用,后补办手续。
二、审核:局集团公司经营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申报,对其所填报的工程信息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后签署意见呈报局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三、审批:局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根据申请单位的申报和经营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必要时呈报局集团公司主管领导。
特殊情况时,局集团公司分管领导亦可委托其他领导审批。
四、领用:经领导批准后,使用单位应委派专人到局集团公司经营部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条使用范围:信息、跟踪阶段,原则上只提供加盖投标专用章的施工资质复印件并注明使用范围和有效期;资格预审和投标阶段,需要使用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时,使用单位应提供业主的有关要求材料。
第十一条保管:在使用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期间,使用单位必须由在职正式职工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原则上应由专职从事对外经营
工作的在职正式职工保管、使用。
使用人、保管人应做到本不离身。
如发生
证件损毁和丢失等问题,集团公司将追究使用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第十二条施工资质在使用时应坚持“一事一领,一事一用”,的原则,严禁逾越申请使用范围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时限:施工资质的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归还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或按经营部要求将证书送交其它使用单位,并书面汇报有关使用情况。
超过归还时间仍需继续使用时,必须经局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或经营部同意。
第十四条严禁使用单位在申报、使用施工资质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严禁将施工资质转借申请使用单位以外的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并严禁对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进行复印或对复印件进行再次复印。
第十五条资质使用中,当几家单位同时对某一工程提出申请时,在坚持第八条的基础上,局集团公司经营部有权根据具体情况统筹调配,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指定一家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当所属各单位互相使用资质时,使用单位需将具体项目详细情况报经局集团公司经营部审核,在拥有资质单位不参加该项目投标时,由局集团公司经营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使用。
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出借资质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当局集团公司根据总体安排使用所属单位资质或协调所属单位互相使用资质时,各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局集团公司经营部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八条局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申请使用局集团公司资质时,须交纳
5000 元押金。
第四章其他
第十九条在资质使用期间,使用单位不得逾越授权范围擅自对外进行承
诺或签订协议等。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应承担使用资质期间发生的报名、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办理银行信贷证明和投标文件、办理银行保函、公证等各项费用,如项目中标要承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责任。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须承担相应责任,局集团公司将视情节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处分,直至停止使用资质资格等。
第** 条在施工资质使用期间,使用单位还应执行局集团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
如需办理银行信贷、资信证明、投标保函以及使用局资质的收费等事项,按局集团公司财务部有关规定办理;如需办理法人委托书等授权文件按局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如需办理公司印章、法人名章等事项按局集团公司办公室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局集团公司经营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