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测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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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测量管理办法
1.总则
1.0.1 为规范XX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测量管理,协调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测量中的相互关系,严格按设计技术要求确保线路贯通质量及建(构)筑物、设备、管线安装准确就位,特制定《XX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测量管理办法》。所有参建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1.0.2 施工测量应严格遵守设计标准及国家有关规范的技术要求。轨道交通工程线路贯通测量技术标准见表1。
表1 线路贯通测量技术标准
25 mm
15 mm
( 20
mm)
30
mm
50 mm
15 mm 9 mm
15
mm
25 mm
( 20 mm)为竖井联系测量有趋近导线时采用值。表列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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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所列精度指标是各等级测量,包括首级GPS控制网、精密导线网、II等水准网、传递测量、地下导线测量及洞内外高程测量的设计依据,最终必须满足线路贯通误差的要求。
1.0.3 建(构)筑物、装修和设备、管线等安装定位误差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2003)及其它施工验收标准等有关规定。
1.0.4 XX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测量主要参考(但不限于)以下规范执行:
(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
(2)《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3)《新建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101—99);
(4)《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5)《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
1.0.5 测量工作必须坚持复核制。参与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测量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都必须遵循复核制的基本规定,并认真执行。
2.施工测量内容
2.1 施工控制测量
2.1.1 地面施工控制测量:施工期间首级GPS控制、精密导线网、II等水准网应完整、准确、可靠,并能方便施工及进一步加密地面控制点;每个井(洞)口或车站附近布设不少于三个平面控制点并作为向隧道内传递坐标和方位的联系测量依据,每个井(洞)口或车站附近布设不少于二个高程控制点并作为向隧道内传递高程的依据。
2.1.2 联系测量:明挖工程投点、定向,暗挖工程竖井投点、定向,向地下传递高程。定向测量的方法有:铅垂仪、陀螺经纬仪联合定向;联系三角形定向、导线定向测量、钻孔投点定向。传递高程测量的方法有:钢尺法、水准测量法、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法、全站仪垂直测距法等。地下定向边不少于2条,地下近井高程点不少于2个,并加强对定向边间和高程点间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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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地下控制测量
(1)地下控制导线测量。在直线隧道掘进200m,曲线隧道掘进到直缓点时,必须组成施工控制导线。施工控制导线的平均边长在直线段为150m(在曲线段不小于60m),最远点横向中误差不超过±25mm。当区间长度超过1000m时,在其中间位置,应通过钻孔投测坐标点或加测陀螺方位角。当具备条件时,将施工控制导线布设成附合导线(网)。
(2)地下控制水准测量。地下控制水准测量与竖井联系测量同步进行。
(3)当贯通时,应进行贯通测量,并进行严密平差计算。
2.1.4 高架线路施工控制测量:高架线路施工平面控制网应布设成起讫于地面平面控制网的附合导线(网);高架线路施工高程控制网按II等水准测量要求施测,其路线闭合差不超过±8L mm。
2.2 施工导线测量和施工水准测量
2.2.1 施工导线测量:施工导线测量必须按规范规定进行施测,施工导线应起于高一级导线控制点,经复核准确无误后方可布设。导线形式对于车站和高架线路应布设成附合路线,对于盾构或暗挖隧道起于施工控制导线,由于布设成支导线,应加强校核,并在布设新点时,应对原有点(不少于三点)进行复核,有条件时也应布设成附合路线。
2.2.2 施工水准测量:施工水准测量必须按规范规定进行施测,水准路线形式为闭合或附合路线。
2.3 施工放样
2.3.1 在进行施工放样前,应对控制点进行复核,在点位准确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施工放样,控制点的复核结果应记录在测量记录本中。
2.3.2 建(构)筑物结构和装修工程、设备及管线安装工程放样,包括暗挖隧道施工导向,盾构机拼装、定位、姿态、纠偏和管片拼装等要求而进行的测量作业。要提高轴线、中线、垂直度、高程、预埋件和盾构机的姿态等的放样精度。车站装修、设备安装的放样工作,应根据线路中线(铺轨后轨道的实际中线)、轨面或铺轨控制基标进行。
2.3.3 线路中线及调整测量、限界、断面和铺轨基标测量。通过控制铺轨基标测设来保证轨道的线形,同时亦保证隧道的限界要求。
2.4 竣工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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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与线路相关的线路结构竣工测量、线路轨道竣工测量、装修、沿线设备竣工测量以及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等。
2.5 其他测量作业
指为工程前期、后期工作,为工程措施服务的测量作业和控制施工影响的地面、地下及周围建筑物的变形观测等测量作业。
3.施工测量管理制度
3.1 交接桩制度
3.1.1 业主和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平面控制点和高程控制点的资料与实际点位。各方签署交接桩文件纪要。
施工单位接桩后,必须对首级控制网进行复测和对桩点进行保护。复测情况及处理措施报告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在接桩后15天内上报给业主审定。
3.1.2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按业主要求移交足够数量的控制点,经第三方测量单位复核合格后,才进行验收。
3.1.3 利用已知点进行引测、加密测点和放样测量前,必须坚持先复核后利用的原则。
3.1.4 用于测量的资料,应认真研究核对,有的应做现场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3.2 多层次管理制度
3.2.1 施工单位必须有行之有效的多级复核制度,所承包工程的控制测量均须经施工单位上级部门精测队复核(由监理工程师监督)。
3.2.2 监理对工程的控制测量、放样测量及其它测量工作均须进行复核。
3.2.3 为确保线路贯通质量,第三方测量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控制测量工作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施工单位才能能进行后续施工。但不能因此免除施工单位测量错误的责任。根据轨道交通工程测量控制的重点与关键环节,需业主复核的控制测量包括:
(1)矿山法暗挖区间和盾构区间的定向和高程传递测量应分别进行3次。当正线洞内掘进超过50m 时,作第一次竖井联系测量,开挖到1/3贯通距处时作第二次竖井联系测量,达到2/3全程时第三次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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