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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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范”这个概念最早是由法国著名的社会学家涂尔干提出的,罗伯特•默顿(RobertMerton)从功能主义的观点出发,对这个概念进行了更改,并将它应用于对犯罪现象的分析。默顿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应该是这样的:它的所有成员都可以用社会所认可的手段来取得社会所赞许的目标。但现实之中,社会往往无法在所有的时刻、所有的地方,为所有的成员提供达到理想目标的正常途径,因此,部分成员就可能会去寻求非法的途径来实现自己理想的目标。这时,社会所推崇的目标和社会所认可的手段之间就出现脱节和冲突,于是,失范就出现了,犯罪也就产生了。
默顿列举了四种失范的类型:
其一,发明创新。社会成员接受社会所赞许的目标,但并不通过社会所认可的方法来达到目标,而是另行寻求社会所不认可的途径。例如,一个人想考上重点大学但他不愿努力学习,而是通过作弊来获取录取通知书。这是越轨最普遍的形式。
其二,形式主义。社会成员不认可社会赞许的目标,但又不得不接受,同时被动地使用社会所认可的方法。例如,一个人很不喜欢教师这个行业,但又没有更好的选择,只能应付差事似地来给学生上课。严格意义上来讲,形式主义不能算是越轨。
其三,退却主义。这是一种双重的失败,社会成员在这里不仅放弃了社会所赞许的目标,同时也放弃了社会所认可的方法。例如,一个流浪汉的生活。
其四,反抗。社会成员拒绝社会所赞许的目标和社会所认可的方法,并代之以新的目标和方法。例如,中国古代的农民起义。
“失范说”。“失范”一词,源于希腊人。在16世纪的神学中是指不守法、尤其指亵渎神的现象。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以此说明“与道德规范不一致的社会现象”。在他看来,道德规范是维持人与人、以及社会团结的基础,由于社会巨变,尤其是法国处于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大转变时期,使得控制个人行为的道德规范越来越松弛,个人之间的道德制约丧失了,这就是失范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