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亚里士多德的德性幸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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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幸福至善德性快乐公正的现实活动论文摘要:什么是幸福这个问题,在哲学中,是个极其重要的伦理学范畴。古往今来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理解,但大都认为幸福是人生生活的潜在动力和最终目标。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是至善,是符合德性的现实活动并且与感观快乐相协调;个人幸福与城邦幸福是一致的;幸福就是至善、符合德性、快乐、公正、完满、自足的生活。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对托马斯·阿奎那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伦理学中和社会生活中,幸福问题是一个“敞开问题”和“永恒问题”。或许这一问题不该有任何终结性的结论,在探讨幸福的问题时大家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虽然每个人对幸福的理解不尽相同甚至是大相径庭,但大都有一共同的理想就是追求幸福。那么怎样才能达到幸福呢?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答案。在古希腊时期,有的将幸福与感观快乐联系起来,感观的快乐与否就表明是不是幸福,其极端表现是纵欲享乐主义,主要代表有德谟克利特、伊壁鸠鲁等;还有的是将幸福与道德对立起来,否认感观快乐的价值,把快乐排除与幸福之外,其极端形式是禁欲主义,主要代表是中世纪时期的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等。他们都把人的物质生活层面和精神生活层面剥离开来。换句话说是只择其一,忽视了二者的有机统一,都有很大的不“仁”性和欠缺性。亚里士多德作为伦理学科的开创者则不同于这些,他提出了“幸福是至善”、“幸福是符合德性的现实活动”、“幸福是快乐的生活”等思想学说,强调现实生活的完满陛和自我的完善性,还有人的自由而健康的发展,从而对以往的幸福观加以厘清。一、幸福是至善“善”最初是描述荷马时代贵族角色的词语,被用于对贵族品质进行描述和评价,后来逐渐扩展到描述和评价有一定社会职责的人的品质。当一个人具有充分履行一定社会责任而表现出来的品质时,他就是善的。而最早提出“善”的概念的是苏格拉底。他提出“善是人生的最高目的”,同时从各个方面进行论述和探究。比如他说:“善是有秩序的安排;善是自由、自制、自主;美德是善的追求”等等。亚里士多德延用了这个“善”并作为他研究幸福的逻辑起点。亚里士多德对善的理解是多向度的。首先他认为“每种技艺与研究,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即善是一种目的。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万物都是向善的”。但是目标表现却有所不同,有时在活动本身,有时在活动之外。善的意义和存在也是很丰富的,比如豪宅、良机、财富等。所以善也是具体的、多样的。不同的善要用不同的学科去研究。亚里士多德主要探讨的是“人之善”,即人的活动及其目的。“善”是存在本身,与人的生活行为密切相关,行为的好坏决定了人的善与否,而善的行为品质本身就是幸福的一种显现,所以它与幸福有关。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的含义就是“生活富裕,行为优良”。这其实就是一种善。而且“善的顶点”即至善,这种善有自身而被选择,它同时也是一种“自足”、“无待而有”的生活。在他看来,财产、权利等外物都不是最后的目的,因为它们都是“有待而有”的。他还说:“我们现在主张自足就是无待而有,它使生活变得愉快,不感缺乏。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幸福。它是一切事物中的最高选择,我们不能将它与别的善事混同。”他强调幸福是最高的善。“幸福是我们寻找的最好的东西,也是完满的目的”。因为我们所追求的是可实践的善。尽管作为目的的事物有些是因自身,有些是因他物而被追求的,而至善必定是完全的,自足的。也即幸福具有“完满性”“自足性”。同时,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尽管幸福是最好的、最高尚的、最令人快乐的东西,但始终与外在的善相联系,也需要“外界的善为助”。如高贵的出身、时运的亨通、英俊的外貌等等,在获得幸福的过程之中也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如若没有那些有利的外在手段和条件就不可能或很难做出高尚的事情。由此,善又分为:外在的善(财富、好运、友爱);身体的善(健康、强壮、敏捷);灵魂的善(节制、勇敢、公正)。而“至善”就是三者的有机结合。因此,善的多样性和多层次性决定了亚里士多德以“善”来规定幸福的丰富性和完满性。[!--empirenews.page--][1][2][3]下一页二、幸福是符合德性的现实活动亚里士多德意识到,幸福并不是仅仅靠感性的观念而能被说服的,只具有善不足以说明幸福的丰富内涵,而是要深入到现实的实践当中去感受的。因而他

又进一步把幸福理解为“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此论述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明:首先是“合乎德性”。何谓德性即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德性研究只从人的本性出发或“人本己的功能”出发。在此,“人本己的功能”不是别的,乃是“灵魂的现实功能”。因为,我们所寻求的是人的善和人的幸福。在《尼克马克伦理学》中,他认为,各种人的业绩中,没有一种能与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相比,在这些活动中,那享其天福的生活,最为持久,也是最荣耀和巩固的。这里强调的德性不是肉体的德性,而是灵魂的德性,也就是灵魂的善。人的幸福就是灵魂的一种活动。在他看来人的灵魂有理性和非理性之分,由此推出人的德性也因此分为理智的德性和道德的德性。理智的德性是智慧、理解、明智,是经过思考和推理而得的德性;而道德的德性则表现为理性、自制、勇敢等,是由人的行为活动所彰显出来,通过习惯养成的。由此可以说,理智的德性高于道德的德性,理智的德性是最完满的德性。所以,他还说,一般人的德性主要是靠习惯而养成,只有少数人能通过纯思辨生活获得最高的德性——智慧。因此,人的最高幸福也是一种纯思辨生活。在思辨中,人最大限度的实现了自己的本性——理性,达到自满自足的快乐和闲暇,所以只有哲学家才是最幸福的人。他反对只讲快乐不讲德性的人,认为只有行为高尚的人才能赢得生活中的美好和善良。再者,德性认知要与实践相通融。也就是说,德性要放到实践行为中去实现。这样亚里士多德就把幸福规定为“符合实践的现实活动”。另外,“德性既不是处于自然,也不反乎于自然的”,就是说我们有接受德性的能力,然而这种能力则通过习惯而完善。因为德性要先运用它们再获得它们。“德性和其他技术一样,使用了才有,不是有了才用”。但是这里就存在一个“适度”的问题,因“不及”与“过”都同样会毁灭德性。这就像体力与健康一样锻炼过度或过少,饮食过多或过少都损害身体。所以说德性不仅产生、养成与毁灭于同样的活动,而且实现于同样的活动。即便是这样,德性也不是没有感情的支撑,它还要和实践相联系。德性必须是以求取适度为目的的。即选取两种恶,即过度与不及的中间。由于“恶是无限,而善是有限”,“两个极端都与适度相反,两个极端之间也彼此相反”或者“人们为善的道路只有一条,作恶的道路可有许多条”。所以德性也是一种选择,靠理性来把握和决定。但是任何一种方式都不是一成不变、完全固定万能的。并不是一切行为、一切感情都有适度,像无耻、谋杀、奸淫等恶劣行为就另当别论了。因为它们本身都是恶的,而不存在适度与否的问题。再一种就是在很难达到适度而要在两个极端之间进行选择时,我们要像俗语所说的,“当我们不能张帆航行时,我们必须荡桨而驶”,来达到一个最优状态。[!--empirenews.page--] 从以上亚里士多德对幸福的阐释可以明确的看出,幸福是属于现世的人的幸福,与人的实践活动是密切相关的,存在于人的生活经验和理性能力的行为之中。因此,它不是一种既定的摹本、固定的模式,而是动态的和发展的。此外,亚里士多德还认为,“人类的一切德性实践,最终将使他趋向他自己的灵魂在沉思中获得完善”,而那些内在于沉思活动的善则是最高的善。

三、幸福与快乐和公正在亚里士多德的观念中,幸福虽然不等于快乐,但绝不排斥快乐;恰恰倡导幸福就是在快乐的生活之中,它是一种现实的活动,要自己亲身去体悟。本身还需要现实的条件或手段来补充,否则会很难做成或不能做成事情,所以还要强调方法运用的方式。在此亚里士多德则强调德性(道德)与快乐相融合,提出属于善的快乐是高尚的,属于恶的快乐是低级的。只有对追求美好事物,人来说的快乐才是本性上的快乐,这就是合乎德性的行为。他还重点论述了选择、节制、中庸等伦理学思想。选择追求高尚的适度的快乐而避免低级趣味的快乐,是种理智的欲望,是欲望符合理性的一种优化选择。而中庸是没有过度没有不及的适度的良好状态,他提出“中庸即德性”的观点。即:人们用理智来控制和调节自己的感情和行为,使之既无过度,也无不及,而自始至终保持适中的原则。由于德性是对情感和行为中的“中间的命中”,道德德性始终是“以最好的方式行动的品质”,所以这不但需要适当的机会和时间,适当的人和对象,而且要持适当的态度去处理。这使他既重视快乐的价值同时也避免了感观的快乐主义,他巧妙地把德性之“善”和中庸之“美”完美结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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