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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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8.26•【文号】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施行日期】2024.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央企业,水规总院、电规总院、各有关协会: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4年8月26日附件: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Green Electricity Certificate (GEC),以下简称绿证)核发和交易,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等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交易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

绿证核发和交易应坚持“统一核发、交易开放、市场竞争、信息透明、全程可溯”的原则,核发由国家统一组织,交易面向社会开放,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全生命周期数据真实可信、防篡改、可追溯。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域电力市场行为,保证区域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区域电力市场。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授权的监管机构(统称“电力监管机构”,下同)负责监督区域电力市场运营,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章 市场成员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

电力市场主体是指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含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经核准的用户;市场运营机构是指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第五条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在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申请进入市场,参与市场交易。

用户经核准后可参与市场交易。

第六条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负责电力调度、市场交易、交易结算。

第三章 交易类型第七条电力市场中电能交易类型包括合约交易、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等。

第八条合约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签订电能买卖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合同价格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市场竞争或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合同期限可以是周、月、季、年或一年以上。

第九条现货交易是由发电企业竞价形成的次日(或未来24 小时)电能交易以及为保证电力供需的即时平衡而组织的实时电能交易。

现货交易所占电量的比例,由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供需情况、电网情况及用电负荷特性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一般每年确定一次。

第十条期货交易是指在规定的交易所,通过期货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

期货合同是指在确定的将来某时刻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电能的协议。

第十一条电能交易应以合约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辅,近期不开展电能期货交易。

第十二条条件成熟的,经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开展输电权、辅助服务等交易。

第四章 合约交易第十三条市场运营机构具体组织电能合约交易,电力监管机构监督交易合同的执行。

第十四条购售电合同在签订前必须经市场运营机构安全校核予以确认,不能通过安全校核的由市场运营机构及时告知有关市场主体。

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

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

进行限价。价差传导方式下,限价为对其价差设定上下限, 设定公式为: 价差上(下)限 =±京津唐电网燃煤火电机组平均上网 电价× P P 为限价系数,取值范围 0 至 1,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10 —
商国家能源局后,根据市场运行情况,授权华北电力交易机构 按年公布, 原则上每个交易年度调整不超过1次。 P 暂定为 0.2。 第二十二条 售电企业与其代理用户的代理电价和电
— 8 —
电力管理部门对市场注册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主体注册后在交易平台开展交易。完成市场注册的电 力用户,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不再按政府定价购电,在规定的 时间周期内(原则上不少于 3 年)不得退出市场。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 应当按照本 规则的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或者撤销注册。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准入市 场的条件时,由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公示程序并报国家能源局华 北监管局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同意后,在交易平台上取消 其直接交易注册资格。 对于违背电力市场相关规则的市场主体,依据相关规定, 给予强制撤销处罚。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列入黑名单,原则上 3 年内不得直接参与市场交易。退出市场的主体由交易机构提请 省级政府或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在目录中删除,并在取消注册 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市场或自愿退出市场的, 未完成合同可以转让,未转让的终止执行,并由违约方承担相 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取得资格并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 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并受到处罚的; 2.拖欠直接交易及其他电费一个月以上的;
1.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2.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3.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 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4.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 务; 5.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 加费等; 6.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 7.按政府定价向公益性用户、保障性用户及其他非市场用 户提供售电服务, 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 承担保底供电服务责任; 8.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9.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京津冀电力交易零售市场化交易规则

京津冀电力交易零售市场化交易规则

京津冀电力交易零售市场化交易规则1.引言1.1 概述概述:京津冀电力交易零售市场化交易规则旨在通过引入市场机制,促进京津冀地区电力交易的自主决策和互动,优化供需关系,提高电力资源的配置效率。

随着能源消费结构和能源需求的变化,京津冀地区的电力市场也需要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发展需求,因此推行市场化的电力交易成为了京津冀电力行业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电力市场逐步实施零售市场的改革,推动了电力交易的市场化进程。

京津冀地区作为我国经济发展较为集中的地区之一,电力交易市场化的需求迫切。

通过市场化交易规则的制定,可以打破传统的行政化束缚,提高市场竞争程度,为电力企业提供更多的选择权和自主决策权。

在市场化交易规则的制定过程中,需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和保护,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

同时,规则的制定还应综合考虑京津冀地区的发展特点和市场需求,促进市场参与者的利益最大化。

本文将首先介绍京津冀电力交易市场化的背景,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然后,通过探讨京津冀电力交易市场化的意义,阐述推行市场化交易的必要性和优势;最后,将重点讨论京津冀电力交易市场化的规则制定和前景展望,为相关利益方提供决策参考和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撰写,旨在为京津冀地区电力交易零售市场化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京津冀电力行业的改革和转型,实现更高效、更灵活、更可持续的电力交易市场。

同时,也希望能为其他地区的电力市场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展开内容:第一部分:引言- 在概述中,将简要介绍京津冀电力交易零售市场化的背景和目的,突出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 在文章结构的部分,将说明本文将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组织,包括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和逻辑关系。

- 在目的部分,将明确阐述本文的写作目的和预期的研究结果,以及对读者的期望。

第二部分:正文- 在京津冀电力交易市场化的背景部分,将详细介绍京津冀地区电力交易的历史和现状,包括政策背景、市场结构和基本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负责同志就《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负责同志就《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负责同志就《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12.2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负责同志就《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国家能源局近日修订发布了《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以下简称《规定》《办法》),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问:《规定》《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答:2006年《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印发后,各区域在此基础上制定“两个细则”,有效地规范了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有关精神,2017年我局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截至2020年底,全国除西藏外,6个区域电网和30个省级电网启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实现各区域、省级辅助服务市场全面覆盖,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体系基本建立,与电力中长期市场有效衔接、协同运行。

在各方努力下,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切实发挥电力系统“调节器”作用,有效提升电力系统综合调节能力,显著增加可再生能源消纳水平。

今年,预计全国范围内增加系统调峰能力9000万千瓦,相当于90座百万千瓦级抽水蓄能电站,为清洁能源增加发电空间近800亿千瓦时,减少近1亿吨二氧化碳排放。

近年来,我国电力行业电源结构、网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电力装机规模持续扩大,清洁能源发展迅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面临新的挑战。

系统运行管理的复杂性不断提高,对辅助服务的需求量显著增加,现有辅助服务品种需进一步适应系统运行需要;仅通过发电侧单边承担整个系统辅助服务成本,已无法承载系统大量接入可再生能源产生的需求;跨省跨区交易电量规模日益扩大,省间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和费用分担原则有待完善;新型储能、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新产业新业态也亟须市场化机制引导推动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1.18•【文号】发改体改〔2022〕118号•【施行日期】2022.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稳步有序推进,多元竞争主体格局初步形成,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作用明显增强,市场化交易电量比重大幅提升。

同时,电力市场还存在体系不完整、功能不完善、交易规则不统一、跨省跨区交易存在市场壁垒等问题。

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实现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共享互济和优化配置,提升电力系统稳定性和灵活调节能力,推动形成适合中国国情、有更强新能源消纳能力的新型电力系统,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电力运行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适应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新要求,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优化电力市场总体设计,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统一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破除市场壁垒,推进适应能源结构转型的电力市场机制建设,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

附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征求意见稿)一、绿色电力交易的定义(一)绿色电力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

(二)绿色电力交易是指以绿色电力和对应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为标的物的电力交易品种,交易电力同时提供国家核发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用以满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出售、购买绿色电力的需求。

初期,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侧主体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

(三)绿色电力交易是中长期交易的组成部分,执行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由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交易平台按照年(多年)、月(多月)、月内(旬、周、日滚动)等周期组织开展。

电力交易平台依托区块链技术可靠记录绿色电力交易、合同、结算、消费统计等全业务环节信息,为交易主体提供绿色电力交易申报、交易结果查看、结算结果查看及确认等服务。

二、建立健全绿色电力交易机制绿色电力交易应坚持绿色优先、市场导向、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全面反映绿色电力的电能量价值和环境价值。

不得以绿电交易名义组织开展以变相降价为目的的专场交易。

(一)交易组织绿色电力交易主要包括省内绿色电力交易和跨省区绿色电力交易,其中:1.省内绿色电力交易是指由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通过电力直接交易的方式向本省发电企业购买绿色电力。

2.跨省区绿色电力交易是指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向其他省发电企业购买绿色电力。

初期可由电网企业汇总并确认省内绿色电力购买需求,跨省区购买绿色电力。

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应为有绿电消费需求的用户提供便捷有利条件,推动用户直接参与跨省区交易,鼓励开展跨省区集中竞价绿电交易。

3.省内绿色电力交易由各省(区、市)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跨省区绿色电力交易由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

(二)交易方式1.绿色电力交易的组织方式主要包括双边协商、挂牌、集中竞价等。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答记者问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答记者问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9.05•【分类】问答正文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答记者问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问:《规则》印发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顺势而为、乘势而上,以更大力度推动我国新能源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的能源保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以绿证为基础的绿色电力消费制度体系健全完善,助力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2023年7月,国家能源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明确绿证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唯一证明和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唯一凭证地位,要求绿证核发全覆盖。

文件印发以来,绿证核发全覆盖工作顺利推进,绿证交易规模稳步扩大,公众绿色电力消费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绿色电力消费水平快速提升。

为进一步规范绿证核发和交易行为,我们在前期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并充分吸纳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编制了《规则》,明确了职责分工、账户管理、绿证核发、绿证交易及划转、绿证核销、信息管理及监管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规则》的印发实施,有助于充分体现可再生能源项目绿色环境价值,更好培育绿证绿电交易市场,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绿色电力消费环境,对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支撑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助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问:《规则》明确绿证核发交易的总体原则是什么?答:绿证核发和交易坚持“统一核发、交易开放、市场竞争、信息透明、全程可溯”的原则。

绿证交易实施细则

绿证交易实施细则

绿证交易实施细则导读:为规范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认购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认购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32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核发和自愿认购交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负责绿证核发工作,建设全国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并组织实施绿证自愿认购交易。

第四条从事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信息中心相关业务规则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名词解释第五条绿证是指信息中心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依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通过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向符合资格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颁发的具有唯一代码标识的电子凭证。

第六条买方是指在全国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交易平台上购买绿证的用户。

第七条卖方是指在交易平台上自愿注册账户、发布绿证信息并出售绿证的新能源发电企业。

卖方仅可拥有一个账户,每个账户对应唯一的账户名。

第八条绿证信息是指卖方在全国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交易平台上在线出售中的绿证数量、价格及项目信息等。

第九条成交是指买方在全国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交易平台上购买绿证,并成功付款到卖方账户。

第十条绿证注销是指在全国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交易平台上成交的绿证,由交易平台自动注销,已注销绿证不得再次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绿色电力认购证明是指绿证成交后由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的具有防伪二维码和唯一数字编号的电子证明,证明内容包括买方名称、购买绿色电力来源、认购电量等信息。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3.18•【文号】国能发规划〔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发规划〔202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中核集团、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管网集团、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中国华电、国家电投、中国三峡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国投、华润集团、中煤集团、中广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扎实做好2024年能源工作,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开展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于2024年12月底前函告我局(发展规划司)。

国家能源局2024年3月18日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深入实施“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十周年,是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全年能源工作十分重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处理好新能源与传统能源、全局与局部、能源开发和节约利用等关系,着力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着力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着力深化能源改革创新,着力提高能源国际合作水平,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的能源保障。

绿电交易制度体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绿电交易制度体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绿电交易制度体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绿电交易制度体系是一种有助于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

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认识不断提高,绿电交易作为一种新兴的能源交易模式得到了广泛关注和应用。

绿电交易是指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产生的电力进行交易,以确保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利用和增加。

通过绿电交易,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以将自己发电的溢余电力卖给电力市场,从而获取经济收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绿电交易也为消费者提供了选择购买绿色能源的机会,以减少对传统化石能源的依赖,推动能源结构的转型升级。

绿电交易制度体系包括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旨在确保绿电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这一制度体系主要包括绿电交易的原则和基本要素、运作流程和参与主体等。

通过明确绿电交易的相关规则和标准,可以提高绿电交易的市场化程度,增强交易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绿电交易制度体系的意义和作用非常重大。

首先,它有助于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降低环境污染和碳排放。

其次,绿电交易制度可以促进电力市场的竞争和健康发展,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和投资热情。

同时,绿电交易制度还有利于提高能源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优化能源供应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然而,绿电交易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绿电交易市场的规模相对较小,市场参与主体较少,还需要进一步扩大市场规模和吸引更多的参与者。

其次,绿电交易的标准和认证机制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信任和监管难题。

此外,绿电交易的发展还面临着政策支持、技术创新和市场建设等多方面的挑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解决。

对于我国绿电交易制度的建议和展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改进。

首先,应加强对绿电交易市场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市场参与者的认知和参与度。

其次,应完善绿电交易的标准和认证机制,建立可信、可靠的绿电交易体系。

同时,还应加强对绿电交易市场的监管和管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

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

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京津冀地区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的有序开展,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工作,确保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外的电量能够以市场化的方式实现有效利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发改高技〔2015〕1714号)、《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054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主要是指准入的电力用户与并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对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外的电量,通过协商、挂牌等市场化方式进行的中长期电量交易。

第三条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应在保障性收购框架下实施,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内的电量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火电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全额结算,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外的电量应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并以市场交易价格结算,国家和相关补贴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京津冀绿色电力交易应按照京津冀地区电网统筹优化和京津唐电网电力电量统一平衡的要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指导下,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坚持市场化交易原则,促进京津冀可再生能源一体化消纳。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0年7月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0年7月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0年7月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3•【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0年7月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市发展改革委,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华北分部、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大唐国际电力公司、华润华北电力公司、省建投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由于新一轮输配电价政策尚未出台,冀北电网2020年年度电力直接交易未能按期开展。

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积极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在输配电价未出台的情况下,先期按原输配电价组织开展年度交易规模中的7月份电力直接交易,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交易电量规模2020年7月冀北电网大用户直接交易总电量规模拟定为35.75亿千瓦时(用户侧)。

电力用户与冀北区内电厂交易电量为25.59亿千瓦时(张家口发电厂、王滩电厂、涿州热电、曹妃岛电厂、蔚县电厂占区内交易电量份额),由冀北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剩余部分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电力用户与冀北区外电厂进行交易。

全年交易电量按照区内70%、区外30%分配,考虑5-6月份区内、区外交易电量比例偏差,7月区内、区外交易电量比例相应进行调整。

二、交易组织安排1.交易组织依据《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暂行规则》(华北监能市场〔2017〕543号)相关文件要求。

2.交易品种及开展周期电力直接交易组织采用双边交易方式开展。

3.交易申报单元发电企业:将同一发电企业下所有机组打包参与交易,结算时按照机组上网电量比例将交易电量拆分至机组。

电力用户:将同一用户下的全部电压等级的用电单元(用户编号)统一打包参与交易。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现货市场试点连续试结算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现货市场试点连续试结算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现货市场试点连续试结算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3.26•【文号】发改办能源规〔2020〕245号•【施行日期】2020.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现货市场试点连续试结算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规〔2020〕245号山西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能源局,内蒙古自治区、福建省、四川省、甘肃省工信厅(经信厅),华北、南方能监局,山西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四川省、甘肃省能监办,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电力交易中心,各相关市场主体: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适应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地区连续试结算工作的需要,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电力现货市场试点连续试结算相关工作(一)电力现货市场试点是电力市场化的关键改革,是有序发电和稳定用电的组合改革,是优化布局和优化结构的重大改革。

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对电力系统的经济机制产生了质的影响。

起步阶段,适当加强宏观引导,加强电力市场风险防控工作,保障电力市场平稳运行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利于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打造健康可持续的行业体系。

二、结合实际制定电力现货市场稳定运行的保障措施(二)做好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衔接工作。

售电企业及直接参加电力现货交易的电力用户应与发电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分时结算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固定价格、分时电价或详细分时结算曲线(组)等。

售电企业及直接参加电力现货交易的电力用户(或发电企业)在日前市场开市前需提交结算曲线,未提交结算曲线的,由市场运营机构按照试点地区电力现货市场规则进行处理。

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

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

附件3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2024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就业〔2022〕107号)相关要求,在保障电网安全、电力有序供应和新能源全额消纳的前提下,加快建立本市绿色能源消费市场机制,规范开展绿色电力交易工作,依据《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修订稿)》(京电交市〔2023〕44号)及《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新能源发电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准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绿色电力产品、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绿色电力交易平台按以下定义。

(一)绿色电力产品(以下简称“绿电”)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量。

(二)绿色电力交易(以下简称“绿电交易”)是指以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用以满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出售、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的需求,并为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的电力用户提供绿色电力证书的电力中长期交易。

(三)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是国家对发电企业每兆瓦时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颁发的具有唯一代码标识的电子凭证,作为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的唯一凭证。

(四)绿色电力交易平台是支撑绿电交易开展的技术支持系统,包括飞.交易”与电力交易平台,分别为市场主体提供移动端和PC端绿电交易服务。

第三条绿电交易应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简称“环境价值”),环境价值用于用户绿证核发,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以及力调电费等计算。

环境价值电量以兆瓦时为单位取整数,尾差不累计。

第二章市场主体第四条参与绿电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新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含批发用户、零售用户),市场主体的准入及注册参照现行管理要求执行。

第五条天津区域内具备市场化交易资格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可全电量参与绿电交易,现阶段仅开展与区内用户交易。

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内、以及主动放弃补贴的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以下简称“无补贴新能源”)可自愿参与绿电交易。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9.13•【文号】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施行日期】202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各相关发电企业、电力交易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精神,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主体注册管理水平,我们组织制定了《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4年9月13日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精神,统一电力市场注册机制,加强和规范电力市场注册工作,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20号令)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关于北京地区绿电结算相关原则的公告

关于北京地区绿电结算相关原则的公告

标题:深度解析北京地区绿电结算相关原则一、前言在当今环保意识日益增强的社会背景下,清洁能源的发展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北京地区的绿电结算相关原则便是其中之一。

本文将通过对北京地区绿电结算相关原则的深入解析,为您带来一篇高质量、深度和广度兼具的文章。

二、北京地区绿电结算相关原则的基本概念我们需要了解北京地区绿电结算的基本概念。

绿电结算是指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并将所产生的绿色电能纳入国家电力系统进行结算;相关原则则是指在北京地区进行绿电结算时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准则。

纳入国家电力系统进行结算的绿色电能,在实践中需要遵循一系列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原则、原则、发行原则等。

在本文中,我们将逐一对这些原则进行解析,并探讨其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三、北京地区绿电结算相关原则的具体内容1.价格原则绿电结算的价格原则是指在北京地区对绿色电能进行结算时所遵循的价格机制。

这一原则的制定需考虑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市场供求关系以及政策支持等因素。

在实践中,如何确定绿色电能的价格并将其纳入国家电力系统进行结算,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

2.原则绿电结算的原则是指在北京地区进行绿色电能交易时所遵循的原则。

这一原则需要考虑购电方式、购电主体、购电方式等多方面因素,以保证绿色电能的交易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3.发行原则绿电结算的发行原则是指在北京地区对绿色电能进行结算时所遵循的发行机制。

如何科学有效地发行绿色电能,是保障绿电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环节。

以上列举的三个原则仅为北京地区绿电结算相关原则中的一部分,然而它们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而这些原则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对清洁能源市场有一个深刻的理解,同时也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四、对北京地区绿电结算相关原则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北京地区绿电结算相关原则涉及的内容非常复杂,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完善和落实。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更多地注重市场化运作,促进绿色电能的发展,同时也需要加强政策支持,推动清洁能源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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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京津冀地区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的有序开展,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工作,确保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外的电量能够以市场化的方式实现有效利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发改高技〔2015〕1714号)、《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054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主要是指准入的电力用户与并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对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外的电量,通过协商、挂牌等市场化方式进行的中长期电量交易。

第三条 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应在保障性收购框架下实施,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内的电量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火电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全额结算,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外的电量应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并以市场交易价格结算,国家和相关补贴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京津冀绿色电力交易应按照京津冀地区电网统筹优化和京津唐电网电力电量统一平衡的要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指导下,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坚持市场化交易原则,促进京津冀可再生能源一体化消纳。

第五条京津冀绿色电力交易开展初期采用封闭运行模式,待市场平稳运行后,与京津唐电力中长期交易统一组织开展。

第六条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牵头会同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冀北电力交易中心及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按照分工开展交易。

第七条本规则适用于京津冀地区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分布式可再生能源与配电网内电力用户的市场化交易机制,按照有关规则执行。

第八条本规则是《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暂行规则》的组成部分,试行成熟后,纳入《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暂行规则》执行。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九条参与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和电网企业。

市场主体包括接入北京、天津、冀北电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北京、天津、冀北及雄安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京津冀地区的售电公司。

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第十条 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定进入或退出绿色电力交易市场,签订和履行入市协议;(二)按规定参与市场交易或由电网企业、售电公司代理交易,履行交易结果;(三)保证交易电量用于申报范围内的生产自用,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六)承担交易电量偏差责任,接受相应考核;(七)其他政策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定进入绿色电力交易市场,签订和履行入市协议;(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四)对超出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外的电量,需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获得发电权;(五)做好可再生能源功率预测预报工作,确保市场化交易电量预测准确性;(六)结合历史数据及风资源情况,自愿选择是否参与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自行承担市场风险;(七)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九)其他政策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定进入或退出绿色电力交易市场,签订和履行入市协议;(二)按照相关规定代理电力用户开展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三)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四)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五)其他政策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负责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四)根据需要代理电力用户参与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五)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六)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七)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八)其他政策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负责京津冀绿色电力交易的组织实施,发布交易结果;(二)负责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维;(三)负责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四)负责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五)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六)参与拟订交易规则,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对交易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七)按规定披露和发布相关信息;(八)经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干预市场;(九)其他政策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负责绿色电力交易的安全校核;(二)按照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可再生能源企业优先发电;(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六)其他政策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市场准入及退出第十六条参与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为电采暖用户、冬奥会场馆设施、电能替代用户和高新技术企业用户,电力用户类型界定按照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的细则执行。

电力用户可自主参与交易或由售电公司以“分表计量、集中打包”的方式代理开展交易。

其中,电采暖用户可由电网企业代理,冬奥会场馆设施由北京冬奥组委委托属地省级电网企业代理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市场开展初期电采暖用户范围原则上仅限张家口地区。

第十七条 电力用户准入条件进入市场用户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绿色发展要求,有利于京津冀地区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结合市场规模和准入条件,以鼓励电采暖用户、冬奥会场馆设施、电能替代用户和高新技术企业参与交易的原则,出台辖区内电力用户的具体准入细则,实施准入管理。

第十八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准入条件(一)按照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二)接入电网、已并网运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三)符合相关并网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依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2120号)文件要求,由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进入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退出市场。

第二十一条发生以下情况,电力用户、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退出绿色电力交易市场:(一)企业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符合绿色电力交易市场准入条件的;(二)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并受到处罚的;(三)发生不可抗力,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拖欠直接交易及其他电费一个月以上的;(五)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倒闭、破产、歇业的;(六)其他特殊原因。

第二十二条对于不履行市场义务的市场主体,相关管理部门将责令其退出市场并公示。

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退出的,原则上3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由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

市场主体退出市场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四章交易周期和方式第二十三条 现阶段主要以年度和月度为周期开展市场化交易,绿色电力交易可采用双边协商和挂牌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电采暖用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相关文件明确的张家口地区相关行业高新技术企业纳入挂牌交易。

电能替代用户、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双边协商交易。

第二十五条 所有准入的电力用户原则上需全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其全部用电量按市场规则进行结算,不再执行目录电价。

第二十六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之间,可以自主进行年度和月度的交易合同电量转让(发电权)。

售电公司之间及电力用户之间,暂不开展交易合同电量转让。

第二十七条 合同电量转让(发电权)交易价格为合同电量的出让或者买入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同的价格和结算,京津唐电网网内合同电量转让不额外收取输电费和网损。

第二十八条 双边交易价格为发电侧价格,挂牌交易价格为代理用户的省级电力公司或售电公司提出的挂牌交易发电侧价格。

用户侧购电价格由交易价格、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如遇国家调整电价,则按照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输配电价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复执行。

发电企业交易结算电量按用户侧实际用电量计算。

第三十条 直接参与交易和通过电网企业或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的峰谷电价电力用户,继续执行峰谷电价,直接交易电价为平段电价,按现行时段划分及浮动幅度分别计算峰、谷电价。

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电网公司代理用户参与交易的,其购电价格与政府定价的正负偏差,均由电网公司承担。

第五章交易组织第三十二条市场开展初期,每年11月1日前由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冀北地区可再生能源规划建设、并网运行实际情况测算次年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发电量口径),并由河北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能源局批准,确定次年京津唐电网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

待北京、天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参与市场化交易后,京津唐电网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由三地政府相关部门测算并协商一致后上报国家能源局批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相关文件明确的张家口地区风电企业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上的电量原则上应全部纳入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

第三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依据京津唐电网当年各月份可再生能源发电情况(11、12月可采用预测数据),将次年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进行月度分解,并依此生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月度保障性电量,可再生能源包括风电和光伏,月度分解分别计算。

(一)第i个月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计算公式如下:第i个月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京津唐电网当年第i个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京津唐电网当年可再生能源总发电量)×次年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第i个月保障性收购电量计算公式如下: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第i个月保障性收购电量=次年第i个月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装机容量 第三十四条 每年11月20日前,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将次年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月度分解结果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月度保障性电量在交易平台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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