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力防护有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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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防护有关知识点
有关听力防护的技术文件有《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生部,1999)、GB/T 23466-2009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2014年安监总局出台了安健函〔2014〕59号《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本文归纳了这些技术文件与其他相关文章中的一些重点,供大家参考。
1.《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生部,1999)
1)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8≥85dB”)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2)职工暴露于LAeq,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3)企业应当提供三种以上护耳器(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耳塞或耳罩),供暴露于LAeq,8≥85dB作业场所的职工的选用。
4)职工佩戴护耳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当保持在85dB以下。
5)护耳器现场使用实际声衰减值,按以下方法计算:将护耳器声衰减量的试验室测试值或者厂家标称值,换算为国际标准《佩戴护耳器时有效A计权声级的评价》(ISO 4869─2)所定义的护耳器单值噪声降低数(SNR),再乘以0.6。
2. GB/T 23466-2009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1)过度保护。指过高的声音衰减性能,导致难以接受到必要的声音信号,产生与周围环境隔绝的不适感。
2)高温高湿环境中,宜选择耳塞。
3)强噪声环境下,宜同时佩戴耳塞和耳罩。
4)耳塞和耳罩同时使用时,声衰减值=较高的值-5dB。
5)当8小时等效声级≥85dB(A)时,应佩戴。
6)当8小时等效声级<85dB(A)时,劳动者有要求才提供。
7)护听器保护水平:戴护听器后,如果>85,保护不足;80-85之间,可接受;75-80之间,好;70-75之间可接受;<70过度保护。
3. 安健函〔2014〕59号《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1)应按GB/T 23466《护听器的选择指南》规定的要求,确定是否使用护听器、确定护听器选型等。应提供三种以上护听器(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耳塞或耳罩),供暴露于噪声强度等效声级等于或大于85 dB(A)的劳动者选用。
2)职业暴露的噪声强度等效声级等于或大于85 dB(A)时,劳动者应佩戴护听器进行听力防护;当劳动者职业暴露的噪声强度等效声级超过100 dB(A)时,应同时佩戴耳塞和耳罩;当职业暴露的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小于85 dB(A)时,
若劳动者有佩戴护听器的要求时,宜为其提供适合的护听器;当护听器佩戴人员的作业环境或健康状况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护听器的选择。
3)选用的护听器其有效声衰值可根据以下方法估计,并分析评价其对工人的听力保护效果:
a) 若选用护听器标注的单值噪声降低数SNR,则按SNR × 0.6估计。
b ) 若选用的护听器标注的单值降噪值NRR,则按以下方法估计:
有效声衰值= (NRR×(1-0.25)-7) ,耳罩;
(NRR×(1-0.50)-7) ,成型耳塞;
(NRR×(1-0.70)-7) ,其他耳塞。
4)应按GB/T 23466《护听器的选择指南》规定的要求,利用有效A计权声压级L’Ax和护听器保护水平的对应关系进行护听器的保护水平评价。在选择护听器时,劳动者佩戴护听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保持在85 dB(A)以下,使用
护听器后实际接触的噪声在75 dB(A)至80 dB(A)之间,效果最佳。
5)使用护听器之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佩戴方法的培训和佩戴必要性的教育。护听器发放使用后,应跟踪佩戴人员的使用情况,收集反馈信息,且用人单位至少每年对相关人员进行一次护听器选择、安装、使用等方面的培训。
4. 其他
1)如果在三步左右或2米距离对话需要提高声音来沟通,通常被认为我们已经暴露于有危害的噪声环境中了。
2)有研究称:整个工作班佩戴,能取得100%的防护;如果只佩戴4小时,则只能提供10%的防护;即使只少佩戴半个小时,防护效果会下降60%!
3)SNR:按照国际标准ISO 4969-2检测的单值降噪值。
4)NRR:按照美国标准ANSI S3.19-1974标准检测的单值降噪值。
5)声衰减:在给定的测试信号下,所有受试者在戴与不戴听力防护用品时,两者听阈之差的平均分贝值。(GBZ/T 224-2010)
6)相当于85分贝下的可接触时间表(张敏,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