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平等权浅析
公民平等权浅析

公民平等权浅析我国城乡公民平等权浅析摘要:城乡不平等是指我国农民相对于城市居民而言在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不对等的待遇和权益。
这种城乡不平等的现状具体表现为:城乡居民人格权的不平等;政治权利的不平等以及经济文化权利的不平等。
这种城乡不平等的成因主要有社会历史根源、经济根源和具体制度的根源等。
为此,要消除城乡的不平等就必须加强宪法对公民平等权的救济,改革我国的二元户籍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减轻农民负担,完善就业制度。
关键字:宪法平等权;城乡不平等;户籍制度一、公民平等权概述(一)平等权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与条件。
1关于平等权的概念,学术界有不同的说法,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如有的学者认为:“公民的平等权是指所有公民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2也有学者认为:“平等权是指公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一切领域内依法享有同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不因任何外在差别而予以区别对待。
”3还有学者认为:“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与原则。
”4这三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对平等权进行了概括总结,却有着共同的特点:第一,从权利主体来看,平等权的主体是公民;第二,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来看,公民有权要求国家的平等保护,拒绝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而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公民的平等地位;第三,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来看,平等权不仅意味着公民平等地行使权利,而且也意味着平等地履行义务。
对于这两个方面,国家都同等地予以保障。
因此,平等权的概念是多样化的,具有综合性,它反映着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二)宪法平等权仅仅把平等权及其保护停留在道德宣示层面上的口号似乎没有太大的意义,1韩伯君:《浅析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2徐显明:《公民权利义务通论》,群众出版社1991年版:140 3肖秀梧:《中国宪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253满足不了人们对平等和自由的追求和渴望。
平等权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平等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权利,体现了人类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平等权的法律适用,是确保这一原则得以贯彻实施的关键。
本文将从平等权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具体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平等权的概念平等权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待遇,不受任何歧视和排斥。
平等权包括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两个方面。
形式平等是指法律对所有公民平等地适用,不论其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社会地位等因素;实质平等是指法律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群体实施差异化的保护措施,以消除现实中的不平等现象。
三、平等权的法律适用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平等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
根据这一原则,所有公民在适用法律时,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受任何歧视和排斥。
2. 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是指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社会地位等因素对公民进行歧视。
这一原则旨在消除现实中的不平等现象,保障公民的平等权。
3. 公正、公平原则公正、公平原则要求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应当做到公正无私、公平合理。
对于涉及平等权的问题,法律适用应当充分考虑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
4. 实质平等原则实质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群体实施差异化的保护措施,以消除现实中的不平等现象。
四、平等权的具体实践1. 法律制度的完善为保障平等权的实现,我国在法律制度方面进行了不断完善。
例如,修订《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制定《反歧视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歧视行为;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如残疾人、妇女、儿童等。
2. 司法实践中的平等权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平等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审判过程中的平等: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确保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2)判决结果中的平等:对于涉及平等权的问题,判决结果应公平公正,消除不平等现象。
关于平等权的学理解释

平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的学理解释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受歧视。
具体来说,平等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适用平等:即国家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平等地予以保护,不得有任何的歧视或特权。
法律内容平等:即法律规定的内容要平等,不能给予某些公民更多的权利和自由,或者对某些公民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法律保护平等:即对于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都应给予平等的保护;对于受到侵害的公民,国家应给予平等的救济;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应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处罚。
平等机会:即国家应为每个公民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让每个公民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去实现自己的利益和价值。
总之,平等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是社会公正、公平、和谐稳定的基础。
国家应该通过法律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和特权,实现社会的公正、公平、和谐稳定。
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含义是什么?

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含义是什么?经过长时间的宣传引导,人们目前已普遍有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了,国家宪法也规定了平等权,要知道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然而,大家并不是真正清楚平等权到底是什么含义,那么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含义是什么?下面,我们共同来看看。
经过长时间的宣传引导,人们目前已普遍有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了,国家宪法也规定了平等权,要知道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然而,大家并不是真正清楚平等权到底是什么含义,那么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含义是什么?下面,我们共同来看看。
▲一、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含义是什么?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本条件。
其基本特点是:(1)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看,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以平等的保护。
不因公民的性别、年龄、职业、出身等原因给以差别对等。
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
(2)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原则源于平等权的价值观,平等权的观念与理论原则要求权利与义务并重。
平等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概括,它构成了基本权利形成与运行的指导性原则。
(3)平等权是实现其它权利的方法或手段。
平等权是基本权利体系的一种,同时也是实现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与文化权利的手段,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基础和环境。
其宪法地位表现在:(1)平等权处于重要地位,有特殊性。
平等权是作为一个人有尊严的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权利,与自由权、生命权价值相同。
平等权的存在形式与其它权利不同,是不可替之、不具体的权利;(2)平等权具有基本权利和宪法原则的双重性。
它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必须坚持的宪法原则。
▲二、宪法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以下为相关的具体性规定:第33条第4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浅析平等权的内涵

2005年第4期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No.4,2005 (第7卷第4期) Journal of L iaoning Adm inistrati on College(Vol.7.No.4)理论探讨浅析平等权的内涵张 瑜 钟菁华(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067)[摘 要] 平等价值理念必然导致权利上的制度设计,由此产生了平等权内涵的确定问题,本文旨在阐明平等既是原则又是基本权利,平等权的本质是权利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以及平等权与特权和歧视的关系。
[关键词] 平等思想;平等权;歧视[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53(2005)04—0077—02 一、平等的理念任何一种权利的诞生和存在的背后都都一种思想和理念支撑,而且这种思想和理念往往先于权利产生并促成权利保护的实现。
要研究平等权必须先回到它的“初始”状态———平等思想。
从平等的词源上考证,“平等”一词,是梵文“UPEKS A”的意译,简称“等”。
在佛教经典中,平等作为一个术语,是指无高下浅深等级之别,即指一切现象在共性或空性、唯识性、心真如性等上没有差别。
佛教认为,宇宙本质皆同一体,一切法、一切众生本无差别,故称“平等”。
平等,在英语中用Equality表达,意为均等、等同、均一、平等。
意大利语的Equale,法语的Eqal和德语的Gle ich,不仅指“平等”,而且严格地说,它们还带有英语中的“相同”(Sa me)之意。
用意大利语、法语和德语来表达两物是平等的,就等于说它们是相同的。
在这方面,英语国家和人民比较幸运,即很少显得含糊其辞。
平等是人们普遍追求的一大理想,美国《独立宣言》宣称“所有人生而平等”为不言自明的真理。
其实,人们在许多方面,如体力、智力、道德判断、自制力和行为等方面,都是有差别,那么,“法律平等”的基础到底是什么呢?众说纷纭,没有定论。
博登海默注重平等的心理根源:如果一个群体得到了在法律上不平等的待遇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自己的人格和共同的人性遭到贬损的感觉,于是奋起抗争,促进法律朝平等方向发展。
浅谈平等权及其保障

浅谈平等权及其保障【摘要】现代社会中发生的诸多案例,无论是四川的身高歧视案,或者是安徽的乙肝案,无不牵扯到一个平等权的问题。
我们心中有了这样一个疑问:我们每天高呼平等,到底什么是平等?我们为什么要平等?平等权该如何保障?本文也主要从这传统的三段式结构进行探讨。
【关键词】平等权;含义;保障一、平等权的含义界定平等的观念自有社会以来一直环绕着人类,是人类所希冀却又难以达到的一种美好,其渊源可追溯至古亚里士多德的平等正义和分配正义。
卢梭指出:平等绝不是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得相等,就权力而言,它应该不能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的足以购买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的不得不出卖自身。
从卢梭的解释中,只能知道哪些是不平等。
经过发展演变,各国将平等权通过法律予以实证化,平等权是法治国家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纵观国外,对平等权含义的理解不尽相同,但具有代表性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德均将平等权的基本含义理解为“同样情况相同对待和不同情况差别对待。
”即所谓的“同同,异异。
”二、平等的意义1、平等权对国家和社会存在和稳定发展的价值。
(1)平等对社会影响重大。
勒鲁指出:“平等是社会的基础。
” 托克维尔认为平等能带来观念的变化。
因为随着等级的消失,各阶级的接近和人们的日益混合,人是有能力完善自己的。
受挫的认为,任何人不可以自吹达到绝对的善;成功的人在兴奋之余继续努力。
人人都咋不断追求,跌倒后再爬起来,但不绝望,不停止得沿着尚待跋涉的漫长人生道路,走到他们只能渺茫地看到终点的伟大目标。
这说明平等是我们追求理想的巨大精神动力。
(2)平等权有助于拓宽政权合法性基础。
合法性是国家权力的根本属性,它不同于合法化,这里的法不是指法律,而是指公理,正义等。
合法化来自于上层,而合法性则是下层的馈赠。
这说明合法性的基础是同意,源于人们深层次内在的价值观和服从认同的情感。
如何让才能获得这种认同,服从和同意呢?这就需要找到能触及人们内在深层的情感的东西。
我国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保障

我国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保障宪法中公民的平等权是指公民在经济、政治以及社会等所有的领域内均依法享有的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是一种不能因为任何差别而予以区别对待的权利。
平等权允许存在合理差别,实质是反对歧视。
平等是相对的,是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的统一,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禁止不合理差别待遇。
平等权既是一项宪法原则,又是基本权利的一项具体内容。
作为自然人社会生活的前提和条件,平等权有别于其他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既是基本权利体系的内容之一,又可以作为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以及社会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它能够为实现这些权利创造条件。
法律必须同等对待同等的人法律必须是理性的,它必须对相同的情况予以相同的处理是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基本要求。
看似内涵与要求较为完善的平等权在现实社会中的保障是严重不足的,追究其深层次的原因,探寻平等权有益的保障路径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平等权的具体内涵(一)平等权的性质平等的具体内涵指同种的人之间应当是同等地、毫无差别地享有一切可被赋予的有利条件,人们之间不存在等级的隶属关系。
依据法兰西大革命时代迭次人权宣言的宣示,则法律平等的意义,即国家对于一切人民,其保护或其惩罚,均应平等之谓。
法律上平等的意义,即系否认特殊人民享有任何特权,则其第一结果,便须否认贵族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学术界关于这一款内容的概括主要是确定了平等权。
将平等权看作是一种宪法的基本原则,这是因为公民在各项基本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上都应当是平等的,如果将平等权视为一种权利,与其他的公民基本权利在逻辑上难以并列,并且在事实上,公民只有先享有权利,才会有平等的问题。
其实,强调平等权的宪法原则性,并不否定平等权的权利属性,只是不同意存在与其他基本权利并列平行的独立的平等权,而强调平等权存在于各项权利之中,依托基本权利而存在,平等权是各项基本权利之下的一项具体的权利内容,例如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平等权、受教育的平等权、享受社会保障的平等权以及选举的平等权等等。
论述我国现行宪法平等权的主要内容

论述我国现行宪法平等权的主要内容中国现行宪法对平等权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享有平等
的权利。
根据宪法第七条的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论国籍、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身份差异,都享有平等权利。
这一条款确保了人民在法律保护下,不受任何歧视和不平等待遇。
其次,中国现行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
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禁止非法拘禁和酷刑等侵犯个人自由权益的行为。
宪法第三十五条保障了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权利,为人民追求个人发展、表达意见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中国现行宪法还特别强调了妇女的平等权利。
根据宪法第四十七条,国
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平等参与。
这一条款体现了中国政府对妇女平等权利的高度重视和保护。
最后,中国现行宪法还保障了各个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根据宪法第四十条和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国家保护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保障各少数民族享有与汉族人民平等的权利。
这一条款体现了中国坚持民族平等和团结统一的重要原则。
综上所述,中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的平等权利,保障了人民在各个领域
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特别关注了妇女和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
这些规定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民的整体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我国公民平等权现状和保护

我国公民平等权现状和保护【摘要】公民平等权应属于宪法的保障范围。
但是在宪法保障的同时,也不应该回避在行政法这样一个传统隶属性法律关系中的公民平等权保护,宪法中对于平等权救济的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树立行政法中的公民平等权理念以及相关对平等权的行政救济制度应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平等权法律规制司法救济一、平等权保护的理论基础(一)宪法中的平等权保护。
平等是各国宪法都努力追求的价值体系。
法国1789 年《人权宣言》规定: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要求各州不得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即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并不得在其境内拒绝任何人享受法律的同等保护。
德国《基本法》也在第 3 条规定了平等权。
在我国作为宪法基本权利之一——平等权也是很重要的一项,作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平等权的内涵包括:第一,公民享有在立法中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第二,公民享有法律适用的平等,给予公民权利或自由的平等保护;第三,禁止歧视对待公民权利;第四,禁止或废除一切特权和贵族制度;第五,合理差别的原则。
我国1982 年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宪法上的平等权可以理解为一种特定事由范围之内的差别对待的禁止。
(二)行政法中的平等原则。
行政法作为人权的保障法和“动态的宪法”必须从人性尊严和人权保护出发充分尊重公民的平等权并使之得以切实的实现。
因此,行政法必须反映和体现人性中的平等要求,不追求平等理念的行政法就没有生命力。
从这个角度而言,作为拘束行政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即“平等对待原则”,主要是行政主体针对多个相对人实施行政行为时应遵循的规则。
其中同等对待规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同时面对多个相对人时应一视同仁,反对歧视;在先后面对多个相对人时应当先后一致,反对反复无常。
平等权的内容

平等权的内容平等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思想,也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它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种族、性别、阶级、宗教等因素的限制。
平等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平等的选举权、言论自由、教育权、劳动权、健康权等等。
本文将从不同领域中探讨平等权的内容,以期更好地理解和实践平等权的价值和意义。
一、政治领域中的平等权政治领域中的平等权,是指人们在政治参与和权利享有方面的平等。
这包括平等的选举权、组织权、言论自由等。
平等的选举权是指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去选择自己的领导人和代表。
组织权是指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去组织政治团体和参加政治活动。
言论自由是指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去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不受任何限制和干扰。
平等的选举权是政治平等的基础。
只有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选举权,才能保证政治权利的平等。
在现代民主国家中,普选制度已经成为了普遍的选举制度,确保了每个公民的选举权。
但是,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还存在着选举不公平、选举舞弊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保障选举的公正和平等。
组织权是政治平等的重要体现。
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去组织政治团体和参加政治活动,这是实现政治平等的重要手段。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政治团体的组织和参与受到限制和干扰,需要进一步完善组织权的保障机制,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
言论自由是政治平等的重要保障。
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去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这是政治平等的基本保障。
在现代社会中,言论自由已经成为了普遍的基本权利,但是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言论自由受到限制和干扰,需要进一步完善言论自由的保障机制,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经济领域中的平等权经济领域中的平等权,是指人们在经济活动和资源分配方面的平等。
这包括平等的劳动权、教育权、健康权等。
平等的劳动权是指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选择自己的职业和工作,并获得公正的报酬。
教育权是指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接受教育和培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质。
平等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平等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体现了人与人之间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平等权相关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消除歧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平等权的概念、法律依据、具体规定以及实施保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平等权的概念平等权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地位,不受任何歧视和偏见,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的权利。
平等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其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婚姻状况、财产状况等,都应受到平等对待。
2. 政治平等:公民在政治权利和自由上享有平等,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
3. 经济平等:公民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享有平等机会,包括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
4. 社会平等: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平等地位,包括居住、医疗、养老等方面。
三、平等权的法律依据1. 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 行政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 地方性法规依据:各省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平等权相关法规,如《上海市反歧视条例》等。
四、平等权相关法律规定1. 法律禁止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拒绝录用。
”2. 法律保障平等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法律案例分析平等权(3篇)

第1篇一、引言平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任何歧视。
平等权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社会的公平性,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平等权在法律实践中的体现和保障。
二、案例背景甲市某小区居民张先生(以下简称张)与邻居李女士(以下简称李)因小区内绿化带修剪问题产生纠纷。
绿化带修剪期间,李女士认为修剪人员修剪树木过于密集,导致绿化带内树木遮挡了采光,影响了自己家中的光线。
张先生则认为修剪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修剪,不存在问题。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于是李女士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张先生停止侵权行为,恢复绿化带原状。
三、案件审理(一)法院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
通过现场勘验、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了解了绿化带修剪的实际情况。
2. 当事人陈述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了自己的观点。
张先生认为修剪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修剪,不存在侵权行为;李女士则认为修剪人员修剪过于密集,侵犯了她的采光权。
3. 证据认定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法院认为绿化带修剪人员修剪树木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侵权行为。
(二)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本案中,绿化带修剪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修剪,未侵犯李女士的采光权。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一)平等权的体现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法进行,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给予了平等的对待。
这体现了平等权在法律实践中的体现。
1.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给予了平等的重视,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公平的审查,确保了判决的公正性。
(二)平等权的保障1. 宪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为平等权的保障提供了宪法依据。
如何正确理解平等权

如何正确理解平等权平等权从字面上看来,显然是人的一项权利并且是一项基本权利。
然而如此美好的词汇却并不代表人人享有该权利,这个社会充斥着各种不平等现象:教育资源的分配问题、贫富差距、城乡发展不协调等等。
然而我们却从未放弃对平等权的追求,正因为如此,社会才朝着越来越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有例为证,从1953年到2010年经过半个世纪的努力,对于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城乡代表比例由最初的8:1到5:1再到4:1,最后实现1:1,这些数字的变化说明了国家对平等权的重视,使全国人民都积极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当中。
这也是写作此文的目的,通过正确理解平等权,我们的慧眼便能发现生活中的不平等现象,从而能够采取相应措施追求永远平等这个高尚的目标。
一、平等先撇开权利不说,谈一谈何为平等。
提到平等,首先想到的便是数学中的等号,然而这种理解是粗浅的。
我们不禁想到当今社会一个很热的词汇“公平”,然而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
平等可以说是整个人类不停追求的最高目标,而公平是一定社会关系下的相对公平,其衡量标准是历史,就社会制度而言,人们会说社会主义制度比奴隶制度更公平。
平等的标准虽然具有相对性,却不受时代条件和社会制度的制约,其标准具有永恒性。
在人类的历史发展阶段中,在追求公正的过程中达至真正的平等。
除此之外,我们同样会想到正义,现实生活中并非一味地追求平等才是最好的,平等若过度反而会违反其最终的目标,会成为一种大众暴力。
而正义就是对过度平等的最好限制,没有一个人或者社会因为追求过度的正义而使自己变得不正义。
因而正义对平等起支配作用,使其在所限制的范围内发挥其最大限度即最大的平等。
总的来说,每一个平等现象的背后无不蕴含着正义,正义使人类在追求平等时能够做到不忘初衷。
二、平等权洛克曾在政府论中指出,“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卢梭认为,“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孟德斯鸠认为“爱民主政治就是爱平等。
浅析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

浅析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一、本文概述平等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体现了社会公正和法治精神,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
本文旨在浅析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通过对平等权内涵的阐释、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规定以及平等权在实际生活中的实现状况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提高公民对平等权的认识和重视,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本文将阐述平等权的基本概念和内涵,明确平等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核心价值和意义。
文章将分析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规定,包括宪法原则、宪法条文以及宪法解释等方面,以揭示宪法对平等权保护的重要性和保障力度。
再次,文章将结合实际情况,探讨平等权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实现状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和建议。
文章将总结平等权保护的成就和经验,展望平等权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为我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贡献智慧和力量。
通过本文的探讨和分析,希望能够引起广大公民对平等权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增强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共同推动我国平等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也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平等权的内涵与外延平等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宪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体现。
其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形式上的平等,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有何差异,都应受到法律的公正对待,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或特权。
二是实质上的平等,即为了实现社会公正和公平,国家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保障,以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平等权的外延则十分广泛,它涉及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政治权利方面,平等权表现为公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利益。
在经济权利方面,平等权要求公民在就业、分配、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条件,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而受到歧视。
平等权的概念

平等权是指每个人在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平等权的概念源于人权理论,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不论其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社会阶层等身份特征。
平等权的核心原则是公平和正义,旨在消除不平等和歧视,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发展。
平等权包括许多方面,如平等的教育权、平等的就业权、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平等的财产权等。
这些权利保障了每个人平等地获得教育、工作、参与决策和分享社会资源的机会。
然而,实现平等权并不容易,因为社会中存在各种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
为了推动平等权的实现,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如立法保障、宣传教育、倡导平等和包容的价值观等。
同时,也需要关注和解决不同群体之间的不平等问题,以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平等权利。
一、平等权的定义: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二、法律地位平等权是各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本条件。
三、基本含义公民的平等权有以下含义:1.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2.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3.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四、基本内容1.男女平等2.民族平等3.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五、延伸内容1.所有的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的履行义务;2.任何公民享有的平等权都不是绝对的,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3.公民的平等权主要是指执法、司法上的平等,主要内容包括实施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上的平等;4.法律面前的平等指权利能力的平等,而非行为能力的平等。
因为行为能力因人而异,而权利能力人皆有之。
所以,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仅是法律范围内的平等,而非事实上的平等。
六、具体含义首先,平等权并不只是指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严格地说,它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权利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二是义务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三是法律适用平等,即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公民,在保护或惩罚上一视同仁,不可因人而异;四是法律界限平等,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出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公民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
一、 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所谓宗教信仰自由,就是指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而现在不信,也有过去不信现在信的自由;有参加宗教仪式或活动的自由也有不参加仪式或活动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 信仰的自由。即公民有决定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国家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信仰某种宗教,国家不得鼓励公民信仰宗教或某种宗教,国家亦不得禁止公民信仰宗教或某种宗教。
2. 礼拜的自由。公民有参加礼拜、祷告和其他宗教典礼或仪式的自由,国家不得强迫公民履行某种宗教仪式或禁止、限制公民履行某种宗教仪式。
第二,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原因。对公民人身权的限制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根据,对公民人身的逮捕、搜查等强制性措施的使用,对公民住宅的搜查、查封,是由于公民的现行犯罪或为了搜集犯罪证据而进行的,对公民通信的检查则是“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否则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第三,必须遵循合法的程序。对公民人身权的限制须严格依照宪法和逮捕拘留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邮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 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中的一项权利。它通过其他权利,如男女平等、种族平等或政治权利平等、经济权利平等的具体化而实现。
5. 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的平等权是宪法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政 治 权 利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一) 选举权的性质
解读宪法公民的平等权利

解读宪法公民的平等权利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确立了公民的平等权利。
本文将从宪法的角度解读公民的平等权利。
第一部分公民的平等权利的意义公民的平等权利是宪法赋予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
无论性别、种族、宗教信仰、财富或社会地位等因素,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这是一种社会公正和法治的表现。
首先,公民的平等权利有助于消除社会的不公平和歧视。
宪法保障公民平等的权利,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对待。
这意味着每个公民在享受基本权利时应受到平等对待,无论其个人属性如何。
这样做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平等和和谐发展。
其次,公民的平等权利保障了每个人的人权尊严。
每个人都应被视为独一无二的个体,享有相同的基本人权。
宪法赋予了公民平等的地位,保护了每个人的尊严和价值。
公民的平等权利使个人能够在社会和法律制度中获得公平对待,发展自己的潜能。
第二部分公民的平等权利在宪法中的体现公民的平等权利在宪法中得到了明确的保障,并通过多个条款和规定具体体现出来。
这些包括:1. 平等保护权: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受到平等保护的权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职务高低、财富多少,每个人都应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和对待。
2. 平等就业权: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受性别、种族、宗教等因素的歧视。
这意味着雇主不得以个人属性为由拒绝雇佣某个公民,确保每个人都有公平的机会参与劳动力市场。
3. 平等选举权: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无论财富、身份或其他因素,每个人都有权利参与公民的政治生活。
这保证了公民在政治领域的平等地位,并促进了民主制度的发展。
4. 平等教育权: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不受性别、财富、地区等因素的歧视。
这确保了每个人都能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促进了国家的人力资源开发和社会的公平与进步。
第三部分公民平等权利的保障与挑战公民平等权利的保障是宪法的重要职责,然而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浅谈宪法中的平等权

浅谈宪法中的平等权作者:范娜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7期【摘要】平等曾与自由相提并论,被认为是人权发展史上最初被主张的权利。
各国宪法针对平等都做出了不同规定,文章浅谈了如何理解我国宪法中平等的含义,及如何实现平等权法律保护。
【关键词】合理差别;宪法司法化平等一直以来是人们所追求的理想,平等条款是宪法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我国学界也存在不同认识:权利说、原则说、权利原则双重属性说等。
对此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平等有哪些含义及如何保护?一、平等权的含义平等曾与自由相提并论,被认为是人权发展史上最初被主张的权利,当时称为平等权,是在人权相关理论发展尚未成熟情况下产生的。
事实上平等不能与一般的自由权利相提并论。
平等权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实体性的权利,同时又是现实生活中实际运行的权利。
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一)平等权基本内容平等权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平等权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反映平等权的所有内容。
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规定的含义有三:1.所有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绝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二)平等权的理解1. 现行宪法规定的平等权不包含立法上的平等。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敌人不能与人民享有平等的立法权。
公民平等的适用于法律(2篇)

第1篇摘要:公民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本文从公民平等的含义、法律对公民平等的保障、公民平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强调公民平等在法律中的重要性,以及如何确保公民平等在法律中得到充分体现。
一、引言法治社会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公民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公民平等不仅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更体现在法律层面上。
法律对公民平等的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民平等的适用法律进行探讨。
二、公民平等的含义1. 公民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 公民平等包括平等权利和平等义务两个方面。
平等权利是指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享有同等的权利;平等义务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同等的义务。
3. 公民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三、法律对公民平等的保障1. 法律的平等原则:法律对公民平等的保障首先体现在法律本身,即法律应当遵循平等原则,对所有人适用。
2. 法律的平等保护:法律对公民平等的保障还体现在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上,即法律应当平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 法律的平等救济:法律对公民平等的保障还体现在对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上,即法律应当为公民提供平等的救济途径。
四、公民平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 司法公正:司法实践是公民平等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
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循平等原则,对当事人一视同仁。
2. 诉讼平等:在司法实践中,公民平等还体现在诉讼过程中。
诉讼平等要求当事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包括举证、质证、辩论等。
3. 执行平等:在司法实践中,公民平等还体现在执行过程中。
执行平等要求对被执行人依法平等执行,不得因身份、地位等因素而偏袒或歧视。
五、如何确保公民平等在法律中得到充分体现1. 完善法律制度: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民平等在法律中得到充分体现。
什么是公民基本权利中的平等权

什么是公民基本权利中的平等权平等权是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意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宪法对之最为经典性的表述就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平等权相关法律知识。
公民基本权利中的平等权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规定的第一项宪法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3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宪法和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原则。
从法律角度看,法律平等是法律的根本属性,一如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言,“在任何程度上,法律面前平等和法律规范的一般性都是法律的本质”。
从权利角度看,法律面前的平等是一切其他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
所以,它不仅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1、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政治上、社会上、经济上和文化上等一切领域内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守法上的平等;2、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即司法上的平等;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即反对特权。
对于平等权,有三点需要特别注意:第一,1982年宪法与1954年宪法在平等权上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前者明确了立法不平等。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敌对分子不能与人民享有平等的立法权。
法律必须只能反映在经济上、政治上和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人们的意志,也即只能反映人民的意志。
所以,在立法上,人民与敌人是不能讲平等的。
第二,平等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同等对待,不是指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权利对等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人们只能要求在同等条件下的法律的公正对待。
第三,我国公民的平等权还包括民族平等、男女平等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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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乡公民平等权浅析摘要:城乡不平等是指我国农民相对于城市居民而言在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不对等的待遇和权益。
这种城乡不平等的现状具体表现为:城乡居民人格权的不平等;政治权利的不平等以及经济文化权利的不平等。
这种城乡不平等的成因主要有社会历史根源、经济根源和具体制度的根源等。
为此,要消除城乡的不平等就必须加强宪法对公民平等权的救济,改革我国的二元户籍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减轻农民负担,完善就业制度。
关键字:宪法平等权;城乡不平等;户籍制度一、公民平等权概述(一)平等权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与条件。
1关于平等权的概念,学术界有不同的说法,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如有的学者认为:“公民的平等权是指所有公民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2也有学者认为:“平等权是指公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一切领域内依法享有同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不因任何外在差别而予以区别对待。
”3还有学者认为:“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与原则。
”4这三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对平等权进行了概括总结,却有着共同的特点:第一,从权利主体来看,平等权的主体是公民;第二,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来看,公民有权要求国家的平等保护,拒绝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而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公民的平等地位;第三,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来看,平等权不仅意味着公民平等地行使权利,而且也意味着平等地履行义务。
对于这两个方面,国家都同等地予以保障。
因此,平等权的概念是多样化的,具有综合性,它反映着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二)宪法平等权仅仅把平等权及其保护停留在道德宣示层面上的口号似乎没有太大的意义,1韩伯君:《浅析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2徐显明:《公民权利义务通论》,群众出版社1991年版:1403肖秀梧:《中国宪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253满足不了人们对平等和自由的追求和渴望。
作为一个人应拥有种种权利,可以确切地说,每个人都潜在地拥有跟其他人同等的权利。
平等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相对于执法和司法而言,它又是一项基本原则,是一项重要的价值准则。
5当公民的平等权受到侵害时,如何通过宪法手段加以保护,是目前宪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亟需解决的问题。
宪法平等权应当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和法律实施上的平等。
(三)我国立法现状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遵循的一项宪法原则,同时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神圣权利,这项规定是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概括性规定。
除此之外,宪法还特别就民族平等、男女平等以及某些权利的行使诸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第4条第1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第5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障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34条);”“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36条第2款)”等等。
上述的这些具体性和概括性条款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宪法有关平等权规定的一个完整的规范系统。
尽管我国宪法对我国公民平等权做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很多不平等的现象,其中城乡不平等表现得尤为严重。
我国农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权利均未能得到平等保护。
因此,我们必须在宪法的层面上对农民权利予以保护,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农民的各项平等权得以实现。
二、城乡不平等的表现城乡不平等是指我国农民相对于城市居民而言在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不对等的待遇和权益65韩伯君:《浅析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3(一)人格权利不平等人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之一就是平等权。
就当今社会而言,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是反映一国整体社会状况的一面镜子,而我国在这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
现行户籍制度所确立的二元社会结构,造就了我国公民人格权利不平等的现实。
中国现行户籍制度是一个外国人难以理解而中国人却妇孺皆知的奇特制度,它不同于当今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的户籍制度7。
首先,大多数国家的户籍制度仅仅表示其持有人的常住地址,其职能亦仅为统计人口的依据而已,而中国现行户籍虽然也有统计人口和维持社会治安之职能,但其最重要的职能却是证明其持有人的社会身份。
其次,国外的户籍制度一般不影响公民的迁徙自由和居住自由,而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则是控制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尤其是向大城市迁移的基本手段。
现行户籍制度在城市与乡村之间划出了一道身份的鸿沟,即划分了两个不同地位、不同利益和不同待遇的社会阶层。
8在今天的城市里,几乎所有脏、累、差的工作都成为农民的“专利”。
在某种意义上,农民本来只是一种职业称呼,专指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应该和从事其他任何职业的人一样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而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却把整个公民划分为农村人口和非农村人口两大阵营,农民不再只是一种职业称呼,更是一种不可轻易变更且世代承袭的身份。
许多令外国人难以理解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名词,比如“农民工”、“农民企业家”、“外来妹”“、暂住证”,等等,对中国人来说却是不言自明的。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农民工这一从农民中分化出来的群体,他们本来也是农民,他们可能今天在城里打工,明天就又回到农村种地去了。
民工问题又有别于一般的农民问题。
首先,民工在城市里所以被歧视,不仅因为你是农民,还因为你是外地人,民工是作为农民和外地人的双重身份被歧视的;其次,农民虽被歧视,但是农民和农民生活在一起,相对剥夺的感觉不至于很强烈,民工在城市中工作和生活,权利和地位的反差太大,相对被剥夺的感觉更加深刻。
民工作为一种边缘性群体,在健康、医疗、教育和信贷条件方面处于极大的劣势,无法完全参与到与城市居民的竞争中去,他们的潜力得不到挖掘,他们的斗志和热情得不到激励和发动,长期处于事实上极端不平等地位,积贫积愚,在他们的头脑中根本没7余德鹏:《现行户籍制度与城乡平等化进程》,学习与探索,1995(1)有什么规则、价值和秩序,在我国当前,的确存在着这样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如不能正确对待,他们最终会成为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隐患,成为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
9(二)政治权利不平等我国城乡在政治权利上的不平等主要体现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不平等。
狭义上的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一项政治权利,是实现其他政治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行使自身权力的最主要的方式。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然而,对广大农民来说,我国《选举法》在前后历经了四次修正后,作如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农村与城市每人代表所代表的人数改为4:1。
以上规定表明,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方面,农民和城市居民并不平等,四个农村选民才相当于一个城市选民。
选举权的平等首先表现在:每个人在选举中享有一个投票权;每个投票权具有同等的价值;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不应成为区别对待的标准;法律要尽可能排斥因户籍、居住区域、身份、财产等因素导致的选票价值的不平等。
而农村代表与城市代表划分的依据正是由户籍所确认的“农民”身份,很显然,这并非合理的差别。
(三)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不平等1、受教育权不平等在受教育权方面,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
教育平等是现代文明社会追求公平正义的理想目标在教育领域的必然要求。
教育要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义务教育阶段的免费等。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教育法》第九条也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
”教育平等包含教育权利的平等和教育机会的均等两个方面。
在我国,教育机会均等问题尚存在许多缺失,教育资源分配不尽合理,这种不平等的状况更多的表现为城乡之间的明显差异。
农村很多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辍学在家,高等教育的高收费使众多农村考生望而却步。
城市居民与农民之间教育机会的不均等和失衡,已经影响了教育平等权的实现,使教育公平无法很好地得到实现。
“教育不管怎么改革,如果穷人的孩子上不了学,这个改革绝对是错的!教育公平是最重要的公平!不能让穷人的孩子一出生就输在起跑线上,这是政府必须做到的。
”湖北省副省长周坚卫在全省农村教育会议上的发言令人震撼,刺中了一些地方义务教育的软肋,也反映了现今社会上存在的教育不公平现象,此言既出,各方舆论旋即好评如潮。
“教育”在今天注定会成为一个被反复提及的字眼:这几乎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们改变自身命运的惟一途径。
因此,现阶段我们应更多地关注如何统筹城乡教育发展,使农村和城市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权利,使广大农民切实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102、就业不平等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表现得最为严重的就业歧视即表现在城乡劳动力就业上。
固定的户籍制度从制度上支持了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歧视,增加了流动就业迁移成本和流动成本,限制了劳动者在平等基础上自主择业的权利。
进城务工的农民,普遍被视为“二等公民”,面临着就业受歧视、工资被拖欠、福利没保障、进城定居落户难、子女上学收费高等一系列问题。
表现在政治上,农民工很少有培训、升迁的机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职工大会,通常是无权参加的,不能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民主权利。
表现在经济上,农民工与正式工人同工不能同酬,同工不能同时,同工不能同权。
农民工一般不享受每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8小时工作制等权利,还常常要加班加点。
表现在社会生活上,农民工是城市的边缘群体,很难享受城市失业救济、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障等多种社会福利,甚至工伤致残,也得不到应有的照顾和抚恤。
3、社会保障不平等在社会保障方面,我国人为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形成了重城市轻农村的不正常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