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安全设置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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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
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工作,保障我市燃气供气场站的运行安全,根据《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特制订本技术规定。
我市燃气供气场站的设立与管理,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外,还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本技术规定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设置技术规定、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置技术规定、燃气汽车加气站设置技术规定。
一、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设置技术规定
1 储配站基本条件及周边环境
1.1 新、改、扩建的储配站应取得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1.2 储配站使用的压力容器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1.3 储配站若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其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GB27550《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还应当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若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应当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1.4 通往储配站的道路应满足液化石油气槽车运输及消防、救援、疏散要求。
1.5 储配站内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可(易)燃物(如木材、麦秆、芦苇、稻草、废纸等)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2 站内建筑布局及设施
2.1 站内建、构筑物的布置应与原竣工图一致,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变更。
无擅自搭建的构筑物和低洼坑渠。
2.2 站内建、构筑物基础及设备基础无异常沉降或变形。
2.3 站内道路无破损,无明显沉降。
2.4 站内场地不得乱堆乱放杂物,不得种植低矮的灌木、农作物及易造成燃气积聚的其他植物。
2.5 站内建、构筑物墙面、地面、顶棚干净整洁无破损。
2.6 烃泵、压缩机等设备及站内管线设施表面无锈蚀、无污渍,油漆无脱落。
2.7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工作正常,并在计量检定证书有效期内。
2.8 安装可靠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覆盖储罐区、充装区、生产区大门等重要区域,视频信号能实时按规定传输至相关管理部门。
2.9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2.10 消防水池内水质洁净,水面无漂浮杂物。
3 人员配备
3.1 配备掌握液化石油气专业技术和压力容器知识,并有工程师(含)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技术负责人。
3.2 站长和安全员须经过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人员、充装人员及相关管理员)应当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送气工应经企业自行培训和考核。
3.3 安全员应掌握液化石油气专业知识,熟悉操作规程和工艺流程,熟悉本岗位安全管理制度,掌握事故处理的能力。
数量不少于3名,
当班人员至少有1名安全员在岗。
3.4 送气工应掌握送气安全常识、燃气器具安装使用方法和户内燃气安全检查技能。
不通过供气点,采取直接配送的瓶装气的,送气工应按每天售气量30瓶不少于1人配备。
4 安全管理
4.1 储配站应制订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检查制度;
2、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制度;
3、燃气运输、储存制度;
4、设备、压力容器、管道、安全阀、计量器具、报警器的定检制度;
5、档案管理制度;
6、门卫管理制度;
7、视频监控管理制度;
8、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9、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制度;
10、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4.2 储配站应制订岗位责任制,明确站长、站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充装工、送气工等岗位职责。
4.3 储配站应制订设备、设施运行、维护、抢修、操作规程。
4.4 储配站应制订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健全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5 气瓶充装作业
5.1 储配站应配备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产权钢瓶,满足用户的使用及供应的周转,建立钢瓶台帐,在自有产权钢瓶上喷涂本公司权属的标识、气瓶编号和打本公司权属的标志钢印。
5.2 配有液化气残液抽取装置,装置能正常运行。
5.3 直接向用户销售瓶装燃气的,应在出站口设置复检的称重量具,量具的计量检定证书在有效期内。
5.4 对购进的液化石油气应按批次进行气质检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充装气瓶中的燃气进行抽检,留存抽检检测报告,确保向用户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6 供气服务
6.1 供气服务应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等。
6.2 建立用户档案及销售台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立计算机管理的用户档案及销售台帐;
2、用户档案应包括用户姓名、地址、电话,供气合同,送气记录,入户安全检查记录等内容;
3、销售台帐应包括用户姓名、地址、电话,售出气瓶编号、回收空瓶编号,钢瓶型号、重量、销售价格,销售时间,送气工姓名等内容。
6.3 设立供气点配送必须配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送气瓶的车辆,其车辆应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
6.4 向用户直销配送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备送气人员,送气人员持证上岗;
2、送气人员应穿着有企业标识的统一服装;
3、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号码,受理用户投诉和燃气泄漏报告。
7 入户安全检查及安全用气宣传
7.1 储配站应建立入户安全检查和安全用气宣传的制度。
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立供气点配送的,入户安全检查及用户安全用气宣传由瓶装气供气点人员承担;
2、向用户直销配送的,入户安全检查及安全用气宣传由送气工承担;
3、用户到站购气的,入户安全检查及安全用气宣传由储配站安全员承担,每年至少对用户进行1次上门安全检查;
4、在入户安检中,发现用气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书面告知用户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拒绝供气。
7.2 储配站应编制入户安全检查表,检查表应记录下列内容:
1、用户姓名、地址、电话、安检日期;
2、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
3、检查人员及用户签名。
附录A 储配站内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可(易)燃物(如木材、麦秆、芦苇、稻草、废纸等)堆场的防火间距
储配站内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可(易)燃物
(如木材、麦秆、芦苇、稻草、废纸等)堆场的防火间距(m)表
总容积(m3)≦50
>50
~
≦200
>200
~
≦500
>500
~
≦1000
>1000
~
≦2500
>2500
~
≦5000
>5000
单罐容积(m3)
项目
≦20 ≦50 ≦100 ≦200 ≦400 ≦1000 -
居住区、村镇和学校、影剧
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
(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
45 50 70 90 110 130 150
工业企业(最外侧建、构筑
物外墙)
27 30 35 40 50 60 75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室外
变、配电站
45 50 55 60 70 80 120 民用建筑,麦秆、芦苇、稻
草、废纸等易燃物堆场
40 45 50 55 65 75 100 可燃气体储罐32 35 40 45 55 65 80 助燃气体储罐、木材等可燃
物堆场
27 30 35 40 50 60 75
其他建筑耐火
等级
一、二级18 20 22 25 30 40 50
三级22 25 27 30 40 50 60
四级27 30 35 40 50 60 75
注:1 防火间距按本表储罐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2 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3 当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
按本表减少50%;
4 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
规范》GB 50028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执行。
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置技术规定
1 周边环境
1.1 供应站按照其实瓶总容积V分为I、II、III级站,其中I、II 级站根据其实瓶总容积分别分为A类和B类,分级方式见附录B。
1.2 I、II级站的瓶库同站外建、构筑物、道路等防火间距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1.3 III级站瓶库可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高层民用建筑、办公楼除外)外墙毗连。
1.4 III级站瓶库同住宅、重要公共建筑、高层民用建筑、办公楼的间距不小于3m。
1.5 III级站瓶库同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间距不小于10m。
1.6 III级站瓶库同城市主要道路间距不小于8m,次要道路间距不小于5m。
2 建筑布局
2.1 I级站出入口一侧的围墙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高度不低于0.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2.2 I级站瓶库与站内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0m。
2.3 II级供应站四周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
其底部实体高度不低于0.6m。
2.4 III级站瓶库和营业值班室应为独立的2间房屋,其中瓶库面积不小于12m2,营业值班室面积不小于10m2。
2.5 房屋墙面、地面、屋顶干净整洁,无破损,无杂物。
临街建筑物立面容貌、招牌、遮阳篷等附属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管理的相关要求。
3 瓶库
3.1 瓶库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为单层砖混或钢混建筑的专用房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3.2 瓶库应有直接通往室外的门、窗,门、窗应朝向室外开启。
3.3 瓶库同其他房间相邻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3.4 瓶库下部应设置2个或以上对置的自然通风口和1台或以上的事故排风机,不能形成自然通风的需设置强制排风设施,强制排风设施为常开。
通风口或排风机底部距地面高度不超过300mm,通风口和排风机口应设置金属网罩。
3.5 瓶库地面为撞击不发火花的面层。
3.6 瓶库防爆泄压面积不应小于0.1m2/m3。
3.7 瓶库应划定空、实瓶存放区域,按划定的区域放置空、实瓶,并设有标识。
存放的实瓶总容积不应超过规定的容量。
4 安全设施
4.1 瓶库照明灯具、电扇、排风扇、开关等设施应为防爆型,电气线路及接头应密封良好。
4.2 瓶库应安装工业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探测器,每个探测器的探测半径不应大于7.5m,设置的探测器数量应能覆盖瓶库内的所有区域。
4.3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应与事故用强制排风机联动。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应是经燃气管理部门售后服务备案的产品,并经计量检定合格,计量检定证书在有效期内。
4.4 站内应配备检重检漏工具设备。
4.5 站内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
4.6 按规定划定禁火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5 安全管理
5.1 当班人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员资格证。
5.2 建立电器、通风、防火设施和设备日常安全检查制度、气瓶入库检重检漏制度、夜间值班制度、安全事故报告等安全管理制度。
5.3 建立入户安全检查和安全用气宣传的制度。
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向用户送气上门的,入户安全检查及安全用气宣传由送气工承担;
2、用户到站购气的,入户安全检查及安全用气宣传由供应站安
全员承担;
3、每年至少对用户进行1次上门安全检查。
在入户安检中,发现用气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书面告知用户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拒绝供气。
5.4编制入户安全检查表,检查表应记录下列内容:
1、用户姓名、地址、电话、安检日期;
2、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
3、检查人员及用户签名。
5.5 在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内设置的供应点应征得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同意。
6 送气服务
6.1 应配备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送气人员,数量按不低于每天送气量30瓶(充装液化气14.5kg)配1名送气人员的比例设置。
送气人员需经企业培训持证上岗。
送气人员送气时应穿着有企业标识的统一服装。
6.2 配备计算机,安装相应的管理软件,能满足用户档案、用户购气时间及气瓶编号,站内气瓶进、销、存的台帐等信息的查询。
6.3 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号码,受理用户的投诉和燃气泄漏的报告。
附录B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按其气瓶总容积V分为I、II和III级站,I级和II级站又分别分为A、B两类,分级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分级表
名称气瓶总容积(m3)I级站
A类10<V≤20
B类6<V≤10
II级站
A类3<V≤6
B类1<V≤3
III级站V≤1
附录C I、II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I、II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I、II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表
名称I级站II级站
气瓶总容积(m3)项目
A类
10<V≤20
B类
6<V≤10
A类
3<V≤6
B 类
1<V≤3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35 30 25 20 民用建筑15 10 8 6 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25 20 15 12 道路(路边)
主要10 8
次要 5 5
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和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28只YSP--35.5型钢瓶容积约为1m3,8只YSP--118型钢瓶实瓶容积约为1m3。
)
附录D 液化石油气站内干粉灭火器的配置
液化石油气站内干粉灭火器的配置符合下表的规定。
干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表
场所配置数量
瓶库按建筑面积,每50m2设置8kg、1具,且每个房间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不宜超过5具。
其他建筑(变配电室、仪表间等)
按建筑面积,每80m2设置8kg、1具,且每个
房间不应少于2具。
注:1 表中8kg是指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药剂充装量。
2 根据场所具体情况可设置部分35kg手推式干粉灭火器。
3 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
三、燃气汽车加气站设置技术规定
1 基本条件及周边环境
1.1 新、改、扩建的加气站应取得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1.2 在用的压力容器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1.3 通往加气站的道路应满足运气拖车及消防、救援、疏散通畅的要求。
1.4 CNG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CNG加气站的撬装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相关要求。
(见附录E)
1.5 LPG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LPG储罐与站外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相关要求。
(见附录F)
1.6 LPG卸气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相关要求。
(见附录G)
1.7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点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相关要求。
(见附录H)
2 总平面布置及建(构)筑物
2.1 站内建、构筑物的布置应与原竣工图一致,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变更。
不得擅自修建建、构筑物。
2.2 加气作业区与辅助服务区之间、站内与站外之间应有明显的界线标识。
2.3CNG加气子站内设置有固定储气设施时,固定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8m3,站内应划定1个停放车载储气瓶拖车的固定车位;站内无固定储气设施时,应划定2个停放的车载储气瓶拖车的固定车位,车载储气瓶拖车应在固定车位中停放。
2.4 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相关要求。
(见附录I)
2.5 站内建、构筑物基础、设备基础无异常沉降或变形。
2.6 站内建、构筑物墙面、地面、罩棚应完好无破损。
2.7 站内道路无破损,无明显沉降和积水。
2.8 站内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米的不燃烧体围墙。
2.9 作业区的电缆沟内应充沙填实。
3站内设施
3.1 设备及管线设施表面无锈蚀、无污渍,油漆无脱落。
3.2 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等仪表显示正常。
3.3 阀门、管线、压缩机、加气机等设备密封无泄漏。
3.4 CNG常规加气站和加气母站站内脱硫、脱水装置工况正常。
3.5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工作正常,并配有不间断电源。
检测装
置经计量检定合格,计量检定证书在有效期内。
3.6 装有可靠的视频监控系统,视频信号按规定能实时传输至相关管理部门。
3.7 储罐(井、瓶)等设备及管道上的安全阀在检验有效期内。
3.8 加气站的工艺设备应配置灭火器材,并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3.9 加油加气站的LPG设施的消防给水系统、LNG加气站的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3.10 加气站应设置明显的禁火安全警示标志,按现行国家标准划定爆炸危险区域,明示爆炸危险区域的部位及范围。
3.11 站内应设置明显的车辆行驶和停泊的交通指示线路和标牌。
3.12 配备相应的办公及通讯设备。
如计算机、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等。
4 安全管理
4.1 加气站应制订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检查制度;
2、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制度;
3、燃气储存制度;
4、站内储气瓶组拖车停放及加气车辆管理制度;
5、设备、压力容器、管道、安全阀、计量器具、报警器的定检制度;
6、档案管理制度;
7、视频监控管理制度;
8、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9、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制度。
4.2 加气站应制订岗位责任制,明确站长、站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充装工等岗位职责。
4.3 加气站应制订设备、设施运行、维护、抢修、操作规程。
4.4 加气站应制订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健全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5气瓶充装
5.1加气站应当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5.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人员、充装人员、及相关管理员)应当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3每班持证上岗的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持证上岗的加气人员不少于2人。
5.4建立气瓶充装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充装前应打开车辆车厢,对气瓶进行检查,不得对不合格钢瓶、无证钢瓶、超过检验期的钢瓶充装;
2、充装前应确认汽车发动机已熄火,车内无乘座人员,车内的乘客不在加气作业区范围之内;
3、充装时发现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作业区范围内有火源等不安全状况的应停止作业。
附录E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4.0.8条
4.0.8 CNG 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8的规定。
CNG 加气站的撬装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符合表4.0.8的规定。
表4.0.8 CNG 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
站外建(构)筑物
站内CNG 工艺设备
储气瓶
集中放散管管口 储气井组、加(卸)
气设备、脱硫脱水
设备、压缩机(间)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30 30 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25 20 民用 建筑物 保护 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20 20 14 三类保护物
18 15 12 甲、乙类物品 生产厂房、库房和 甲、乙类液体储罐 25
25
18
丙、丁、戊类物品 生产厂房、库房和 丙类液体储罐以及
容积不大于50m 3
的 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8 18 13
室外变配电站
25 25 18 铁路
30 30 22 城市 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2 10 6 次干路、支路
10 8
5
架空通信线和通信发射塔
1倍杆(塔)高
1倍杆(塔)高
1倍杆(塔)高 架空 电力 线路
无绝缘层 1.5倍杆(塔)高 1.5倍杆(塔)高 1倍杆(塔)高
有绝缘层
1倍杆(塔)高
1倍杆(塔)高
注:1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 ~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 ·A 以
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其
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 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
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
按城市道路确定,调整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 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出入口)
尚不应小于50m。
4 储气瓶拖车固定停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储气瓶的安全间距
确定。
5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站内CNG
工艺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70% 。
附录F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4.0.6条
4.0.6 LPG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LP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
4.0.6 LP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站外建(构)筑物
地上LPG储罐埋地LPG储罐
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100 100 100 100 100 100 明火地点或
散发火花地点45 38 33 30 25 18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35 28 22 20 16 14 三类保护物25 22 18 15 13 11
甲、乙类物品
生产厂房、库房
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45 45 40 25 22 18
丙、丁、戊类物品
生产厂房、库房
和丙类液体储罐,
以及容积不大于
50m3的埋地甲、
乙类液体储罐
32 32 28 18 16 15
室外变配电站45 45 40 25 22 18 铁路45 45 45 22 22 22
城市道路
快速路、
主干路
15 13 11 10 8 8 次干路、支路12 11 10 8 6 6
架空通信线和通信发射塔
1.5倍
杆(塔)高
1倍杆(塔)高
0.75倍杆
(塔)高
架空电力线路无绝缘层
1.5倍
杆(塔)高
1.5倍杆(塔)高1倍杆(塔)高有绝缘层1倍杆(塔)高
0.75倍杆
(塔)高
注:1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 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
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
按城市道路确定,调整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 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一、二、三类保护物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应按本表
一、二、三类保护物的防火距离增加50% 。
4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站内CNG
工艺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70% 。
5 容量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LPG储罐整体装配式的加气站,其罐与站外建(构)筑
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三级站的地上罐安全间距的80% 。
6 LPG储罐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的独立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三
类保护物安全间距的80%,并不应小于三级站的安全间距。
附录G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4.0.7条
4.0.7 LPG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LPG 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7的规定。
4.0.7 LPG 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
站外建(构)筑物 站内LPG 设备
LPG 卸车点
放散管管口
加气机 重要公共建筑物 100 100 100 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25 18 18 民用建筑物
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16 14 14 三类保护物
13 11 11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 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22
20
20
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房、 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 以及容积不
大于50m 3
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6 14 14 室外变配电站
22 20 20 铁路
22 22 22 城市 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8 8 6 次干路、支路 6
6
5
架空通信线和通信发射塔
0.75倍杆(塔)高 架空 电力 线路
无绝缘层 1倍杆(塔)高 有绝缘层
0.75倍杆(塔)高
注:1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 ~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 ·A 以
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 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
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调整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 LPG 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一、二、三类保护物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应按本表一、二、三类保护物的防火距离增加50% 。
4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站内LPG 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70% 。
5 LPG 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独立的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三类保护物安全间距的80%,并不应小于11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