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制教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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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案例学习我国的法律法规
案外链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新规定(07年修订) 年修订) 案外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新规定(07年修订 教师再骂“笨死了” (2)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 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 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 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 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 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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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规 定: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 下列严重危害社会, 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 为: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刀具,屡教不改; 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 索要他人财物; 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 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 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迫切性
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
2003年3月28日,在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挂牌成立 了全国首家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南京大学、东南大学 等南京10所高校成为首批中心成员。之所以要建立这个 “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是因为该院通过调查分析发 现,2001年该区在校大学生的犯罪率比上年上升300%, 2002年比2001年上升120%,并且还得出结论,大学生 犯罪大多是因为不懂法。面对这些触目惊心的大学生犯 罪数据,能够予之以较为恰当的解释是:现行的学校 “法制教育”课,根本没有让学生真正懂法。正如“硫 酸伤熊”案当事人刘海洋(清华大学学生)所言:“我 们上大一就学了《法律基础》课,学了民法和刑法等, 但我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伤动物园里 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从这段心语中,也许 会让我们得到比“事件”本身更富有检讨意义的启示, 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模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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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警面前,赵晶的母亲哭诉道:“我看到只有15 岁的女儿竟过上这般无耻的生活,而钱家父母不教育、 不制止,为了自己的儿子能安心上学,留宿我女儿,这 太过分了!我强烈要求按拐卖人口定他们的罪!”“我 们又没有亏待你女儿,她在合肥没有住处,我们管她吃、 管她住,又没有强迫她与钱峰在一起,我们犯了啥子 法?”钱峰的父母反驳说。由于双方都要求派出所给他 说法,民警只得连夜调查取证,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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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查清事实情况后,认为,未成年擅自外 出夜不归宿,其父母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 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其父母的 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及时向公安 机关报告。钱峰和赵晶的不良行为远远超出了“夜不归 宿”的范围,双方家长都违反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的规定,都应受到处罚。遂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对赵晶 的父母和钱峰的母亲给予训诫,并责令他们严加管教儿 女;对钱峰的父亲给予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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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案例一:
合肥市一高一学生钱峰(化名)与芜湖市女生赵晶 (化名)在网上“一见钟情”,且感情发展迅速。不久, 赵晶难耐“相思苦”,背着父母独自来到合肥,钱峰将 她带回家中,并请求父母收留她。开始时父母坚决反对, 无奈儿子以离家出走、不再上学相威胁,父母只好妥协, 于是两人便公然同居起来。由于害怕儿子再耍性子,钱 峰的父母没敢将此事告诉赵晶的父母。半个月后,赵晶 怕父母担心,就在夜里打电话告诉父母她“一切都好”。 得知女儿在合肥,赵晶的父母连夜赶到钱家,怒斥钱家 的不道德行为,接着又马不停蹄地来到派出所要求处理 钱家。
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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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积极守法。公民只 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 在强制转化为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 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 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 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 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另外,良好的公 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理性守法,实现法治目标。理性 守法来自以法律理念为基础的理性法律情感和理性法律 认知。法律意识,一般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 论、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其中,法律信仰是法律 意识的最高层次,也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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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教师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 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 成损失的; 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责任。”
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迫切性
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
勿容置疑,作为造化育人的高等学府,主导性培育 和快速提升青年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其参与社会现代化 进程和塑造“现代型人才”不可推卸的职责。然而,近 年来一升再升的大学生犯罪数据,频频向我们告示:校 园并不平静,大学生们的法律素养还十分贫瘠。广州市 司法局的吴云南等同志对广东全省49所普通高校进行了 调查,结果念人震撼,1981—1998年,这49所普通高校 曾有违法和犯罪的学生626人,约占同期在校学生总数 的干分之二。浙江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两名公 务员2003年4月3日下午在办公室里遇刺。警方确认,犯 罪嫌疑人周一超时年22岁,是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 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原来,他在该区公开招考公务 员中,已通过笔试、面试,但健康检查不合格,未被录 用。因情绪悲观,产生报复念头,遂迁怒于人事部门的 招考人员,最终导致行凶杀人。
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目标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 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 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 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 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名言‘ 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 则它将形同虚设’ 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 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 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 的一种认同和依归,其实质是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统治。 只有信仰法律,才可能守法。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象 征,守法仅是法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守法精神才是法 信仰的灵魂。守法精神要求的是主体不仅遵守法律,更 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变被 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 法到自律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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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制教育
山东现代职业学院 孟彬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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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迫切性
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目标
结合案例学习我国的法律法规
如何培养大学生的法制意识 感谢
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迫切性
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
从社会学角度讲,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对置身 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 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 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 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 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 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 域时,自然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 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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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条 学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 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 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 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 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 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5条:“过失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条 他人致人重伤的, 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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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案例二: 未成年人保护法纠纷案:教师体罚学生被 未成年人保护法纠纷案: 开除。 开除。
1996年冬天某日的一个上午,某市一小学二年级(1) 班班主任数学教师马某(民办教师),因该班学生刘某 未完成家庭作业,非常生气,把学生刘某叫到其办公室 训话,他越说越着急,顺手拿起在其旁边的热炉钩子将 刘某脸部烫伤有三处之多。马某体罚学生的恶劣行为, 在当地造成极坏的影响,教师马某后来被学校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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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链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新规定(07年修订) 年修订) 案外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新规定(07年修订 (1)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 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 未成年学生。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 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 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 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 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 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 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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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条 学校、幼儿园、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 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 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条 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 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 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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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规 定: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 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旷 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 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 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 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 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 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 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 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 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 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