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规范(暂行)29-3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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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灾害风险普查技术规范

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灾害风险普查技术规范

附件2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灾害风险普查技术方案(2013年)国家气候中心2013年4月目录一、普查目的 (1)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1)三、普查要求 (1)四、技术路线 (3)五、普查内容 (3)六、普查资料采集指南 (5)七、普查表及填表说明 (5)(一)中小河流洪水普查表 (6)(二)山洪灾害普查表 (32)(三)灾害汇总表 (59)(四)致灾临界阈值汇总表 (61)附件一:上报中小河流洪水、山洪前期降水资料要求 (67)附件二:上报降水历史极值统计要求 (69)附件三:上报水文数据格式要求 (70)附件四:上报GIS图件要求 (72)附件五:存在跨省界问题的普查原则 (72)一、普查目的通过开展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灾害风险和隐患排查工作和基础资料的收集,建立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灾害基础数据库,确定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灾害致灾阈值,以及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为气象灾害风险预警业务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及风险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全国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灾害风险普查的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河流域和山洪沟。

中小河流为流域面积小于3000km2的河流;山洪是山丘区小流域由降雨引起的突发性、暴涨暴落的地表径流。

山丘区小流域的流域面积原则上小于200km2,对于山洪灾害特别严重的流域,面积可适当放宽。

普查范围:以中小河流域或山洪沟为单元,全面普查区域内的中小河流洪水或山洪等灾害。

三、普查要求1.流域的选取流域的选取与确定可参考下列标准:(1)所有中小河流。

(2)考虑本省山洪灾害信息,优先选择山洪重点防治区内的山洪沟。

2.收集方式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分解普查任务,通过与水文、国土部门信息交换、资料收集等方式开展工作,省级部门能够完成的,尽量在省级部门完成。

各县在省市级的指导下,开展实地调查及通过信息交换、资料收集等方式获取暴雨引发的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的信息。

暴雨诱发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规范

暴雨诱发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规范

暴雨诱发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暴雨诱发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以下简称“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提升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水平,增强山洪灾害防御能力,最大程度避免和减轻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是在灾害风险普查、确定致灾阈值和预警等级指标基础上,依据降水实时监测、预报,评估山洪灾害气象预警等级,适时向政府决策部门、社会公众提供气象预警服务。

第三条(管理原则)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应遵循需求牵引、开放集约,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根据防灾减灾的实际需求,统筹利用部门和社会资源,提高山洪灾害气象预警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业务原则)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应建立分工负责、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

第五条(内容)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包括灾害风险普查和灾害信息管理、致灾阈值确定、精细化降水估测和预报、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检验、效益评估等内容。

第六条(时段)开展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的主要时段为每年5月1日-9月30日,在其他时段内,可根据降水强度和服务需要,适时开展此项业务。

第七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的国家级、省级气象部门。

省级气象部门依据本规范指导所辖地市、县级气象部门开展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业务。

第二章业务内容第八条灾害风险普查和灾害信息管理根据《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灾害风险普查技术规范》(气减函〔2013〕36号)要求,组织开展山洪灾害气象风险普查和灾害信息管理工作,内容包括:1.普查山洪沟特征信息、地理信息资料、水文信息、气象信息、承灾体信息、灾情信息、预警指标和防灾措施数据等。

2.对普查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并及时更新修订。

3.依托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实时和历史灾情信息的收集管理、质量控制、统计评估及服务应用工作。

第九条致灾阈值确定根据《暴雨洪涝灾害致灾临界(面)雨量确定技术指南》(气减函〔2013〕113号)的方法和要求,依托风险普查数据库和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同时结合各地区山洪灾害实际影响程度和已有技术方法,开展致灾阈值指标确定工作,内容包括:1.建立逐条山洪沟不同等级(漫堤(沟)、淹没预警点0.6米、1.2米、1.8米四个等级)的临界(面)雨量阈值数据库。

中小河流洪水、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平台技术手册

中小河流洪水、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平台技术手册

中小河流洪水、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平台技术手册目录一、综述 (1)1. 功能精简和变更 (1)2. 产品的更改和新产品定义 (2)3. 数据路径 (3)二、服务器端模块的更改以及配置 (5)1. 雨量累计模块的功能和设置 (5)2. 风险实况产品模块的功能和设置 (8)三、客户端模块更改和配置 (17)1. 基本界面介绍和数据配置 (17)2. 风险交互订正模块的使用 (18)3. 风险产品制作模块的配置和使用 (19)四、快速安装和使用指南 (36)1. 服务器端的安装和本地化 (36)2. 客户端的安装和本地化 (37)3. 风险产品交互和加工步骤 (40)一、综述中小河流洪水、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平台2013版是在2012年山洪版的基础上进行了精简,并增加风险产品的实况和修订后形成的版本,该版本作为2013年发布的主版本。

本手册重点讲解和2012版本区别和新增的功能,旧有的配置和功能请参考以下几个文档:《SWAN1.5及山洪版安装简要说明》《SWAN2012年11月版改进和本地化要点》以及SWAN相关的历史手册。

1. 功能精简和变更本次开发针对2012山洪版系统进行精简,将强对流天气相关部分移除,保留QPE、自动站、面雨量等功能,专门用于中小流域和山洪沟的监视、报警和服务。

原则上按照监测、报警、服务三大部分设计,去掉SWAN中不相关的功能,重点突出风险的实况监测和服务。

用户地图基础信息显示功能(需要本地化数据):(1)灾害点包括区域内所有中小河流、山洪沟、地质滑坡点基本信息。

(2)区域内责任人联系方式。

(3)市、县、乡镇的基本信息。

监测功能:(1)对自动站、QPE、QPF、面雨量,风险实况可进行叠加显示,实时更新数据,面雨量分时段(1h、3h、6h、12h、24h)。

(2)对自动站的雨量实况进行列表进行排序,按最大到最小显示最大的10个站点。

(3)可查询自动站面雨量的时序变化。

《暴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规范》(气减函〔2016〕65号)

《暴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规范》(气减函〔2016〕65号)

暴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提升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水平,增强地质灾害防御能力,最大程度避免和减轻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是在灾害风险普查、确定致灾阈值和预警等级指标基础上,依据降水实时监测、预报,评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适时向政府决策部门、社会公众提供气象风险预警服务。

第三条(管理原则)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应遵循需求牵引、开放集约,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根据防灾减灾的实际需求,统筹利用部门和社会资源,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业务原则)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应建立分工负责、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

第五条(内容)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包括灾害风险普查调查和灾害信息管理、致灾阈值确定、精细化降水估测和预报、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检验、效益评估等内容。

第六条(时段)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的主要时段为每年5月1日-9月30日,在其他时段内,可根据降水强度和服务需要,适时开展此项业务。

第七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的国家级、省级气象部门。

省级气象部门依据本规范指导所辖地市、县级气象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

第二章业务内容第八条地质灾害风险普查、实时调查和灾害信息管理根据《泥石流、滑坡灾害风险普查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普查和灾害信息管理工作,内容包括:1.普查地质灾害灾情点特征信息、地理信息资料、水文信息、气象信息、承灾体信息、灾情信息、预警指标和防灾措施数据等;实时调查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规模、具体地点、受影响的村镇、户数和人口、死伤人数、经济损失、致灾降水量,发生地质灾害的类型和地质环境等信息。

2.对普查和实时调查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并及时更新修订。

3.依托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实时和历史灾情信息的收集管理、质量控制、统计评估及服务应用工作。

中小河流 防洪 业务流程规范

中小河流 防洪 业务流程规范

中小河流防洪业务流程规范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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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发布《暴雨诱发的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等10项气象行业标准的通告

中国气象局关于发布《暴雨诱发的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等10项气象行业标准的通告

中国气象局关于发布《暴雨诱发的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等10项气象行业标准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
•【公布日期】2018.11.30
•【文号】气发〔2018〕97号
•【施行日期】2018.11.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中国气象局关于发布
《暴雨诱发的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等10项
气象行业标准的通告
气发〔2018〕97号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参谋部战场环境保障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黑龙江省森林工业管理总局、中国盐业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气象局,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中国气象局批准《暴雨诱发的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等10项气象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暴雨诱发的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等10项气象行业标准目录
中国气象局
2018年11月30日附件。

中小河流洪水预报预警问题与对策及关键技术应用

中小河流洪水预报预警问题与对策及关键技术应用

中小河流洪水预报预警问题与对策及关键技术应用【摘要】中小河流洪水预报系统是一个具有较高复杂性的系统,其洪水预报效能也直接影响着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有效提高中小河流洪水预报的准确性,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对中小河流洪水预报系统进行全面的分析,并针对系统中的难点与重点,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合理的改进和完善。

本文对中小河流洪水预报的难点及解决方案进行简单的分析。

【关键词】中小河流; 洪水预报; 难点; 解决方案1.中小河流洪水预报简析所谓的“洪水预报”,就是依据前期和现时的水文、气象等数据信息,揭示或者预测洪水的发生及其变化过程的一种应用学科技术。

它是防洪非工程措施的重要内容之一,直接为防汛抢险、水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水利工程建设和调度运用管理,以及农业的安全生产提供服务。

2. 中小河流洪水预报工作的难点2.1数据资料和监管测试点较少从目前来看,中小河流的数据资料相对较少,这样就很难为形成完善的洪水预报系统提供具体完善的数据。

同时,因为监管测试点较少,且站网缺乏较高的精密度,导致监管测试点在对雨量进行监测的过程中依旧出现一定的问题,对于暴雨的强度等级和量度把握不准确,洪水预报系统就会存在问题。

2.2雨洪相应的复杂性与作业预报要求的简单性之间不能够达到平衡利用简单的相关图或者是统计模型进行洪水的预报,预报的效果往往取决于预报员的经验,而在技术上很难实现突破,这样推广起来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而将集总模型或者是现有通用的水文模型应用到中小河流洪水预报工作当中,则会缺乏针对性,不能够很好的适应洪水的特征,预报的精度和预见期不能够满足需求,这种不平衡的状态是洪水预报中不可忽视的难点。

2.3 因为暴雨的时空分布存在不均衡的现象中小河流洪水灾害发生在流域内的某个小支流,而不是流域出口的位置时,就很难被测知。

同时因为中小河流的洪水发生时间较短,常规水文六小时的报讯方法不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的预报,这样将会影响到洪水应急方案的制定,严重的时候将会发生洪水灾害。

暴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规范

暴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规范

暴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规范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暴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提升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水平,增强地质灾害防御能力,最大程度避免和减轻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是在灾害风险普查、确定致灾阈值和预警等级指标基础上,依据降水实时监测、预报,评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适时向政府决策部门、社会公众提供气象风险预警服务。

第三条(管理原则)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应遵循需求牵引、开放集约,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根据防灾减灾的实际需求,统筹利用部门和社会资源,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业务原则)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应建立分工负责、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

第五条(内容)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包括灾害风险普查调查和灾害信息管理、致灾阈值确定、精细化降水估测和预报、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检验、效益评估等内容。

第六条(时段)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的主要时段为每年5月1日-9月30日,在其他时段内,可根据降水强度和服务需要,适时开展此项业务。

第七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的国家级、省级气象部门。

省级气象部门依据本规范指导所辖地市、县级气象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

第二章业务内容第八条地质灾害风险普查、实时调查和灾害信息管理根据《泥石流、滑坡灾害风险普查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普查和灾害信息管理工作,内容包括:1.普查地质灾害灾情点特征信息、地理信息资料、水文信息、气象信息、承灾体信息、灾情信息、预警指标和防灾措施数据等;实时调查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规模、具体地点、受影响的村镇、户数和人口、死伤人数、经济损失、致灾降水量,发生地质灾害的类型和地质环境等信息。

中小河流洪水、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平台技术手册范本

中小河流洪水、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平台技术手册范本

中小河流洪水、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平台技术手册目录一、综述 (1)1. 功能精简和变更 (1)2. 产品的更改和新产品定义 (2)3. 数据路径 (3)二、服务器端模块的更改以及配置 (5)1. 雨量累计模块的功能和设置 (6)2. 风险实况产品模块的功能和设置 (9)三、客户端模块更改和配置 (17)1. 基本界面介绍和数据配置 (17)2. 风险交互订正模块的使用 (18)3. 风险产品制作模块的配置和使用 (19)四、快速安装和使用指南 (41)1. 服务器端的安装和本地化 (41)2. 客户端的安装和本地化 (42)3. 风险产品交互和加工步骤 (45)一、综述中小河流洪水、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平台2013版是在2012年山洪版的基础上进行了精简,并增加风险产品的实况和修订后形成的版本,该版本作为2013年发布的主版本。

本手册重点讲解和2012版本区别和新增的功能,旧有的配置和功能请参考以下几个文档:《SWAN1.5及山洪版安装简要说明》《SWAN2012年11月版改进和本地化要点》以及SWAN相关的历史手册。

1.功能精简和变更本次开发针对2012山洪版系统进行精简,将强对流天气相关部分移除,保留QPE、自动站、面雨量等功能,专门用于中小流域和山洪沟的监视、报警和服务。

原则上按照监测、报警、服务三大部分设计,去掉SWAN中不相关的功能,重点突出风险的实况监测和服务。

用户地图基础信息显示功能(需要本地化数据):(1)灾害点包括区域所有中小河流、山洪沟、地质滑坡点基本信息。

(2)区域责任人联系方式。

(3)市、县、乡镇的基本信息。

监测功能:(1)对自动站、QPE、QPF、面雨量,风险实况可进行叠加显示,实时更新数据,面雨量分时段(1h、3h、6h、12h、24h)。

(2)对自动站的雨量实况进行列表进行排序,按最大到最小显示最大的10个站点。

(3)可查询自动站面雨量的时序变化。

2016年温州市测报竞赛公共气象服务试卷(A卷)答案资料

2016年温州市测报竞赛公共气象服务试卷(A卷)答案资料

2016年温州市气象监测预警技能竞赛公共气象服务试卷(A卷)姓名:单位:一、填空题(每空0.5分,共14题,计10分)1、《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规范(试行)》规定:开展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的主要时段为5—9月,在该时段内,省、地市、县三级气象部门在制作精细化定量降水估测和预报产品时,均要对气象风险预警等级进行分析,并开展气象风险预警服务。

在其他时段内,可根据服务需要,适时开展此项业务。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3、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产品包括两种:一类是对内的客观指导产品;另一类是对外的服务产品。

4、气象风险预警服务工作应遵循需求牵引、开放集约,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5、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适宜的天气气候条件,充分考虑当地防灾减灾的需要和作业效果。

6、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7、大气0℃层位于5000米高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发射角应选取不低于55度以上发射高度角。

8、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 级为最高级别。

9、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10、有关单位在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当标明提供警报和预警信息的气象台站名称及发布时间,不得删改警报和预警信息内容。

11、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是防灾减灾工作的关键环节,是防御和减轻灾害损失的重要基础。

1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提出,争取用3年的时间,全面完成气象防灾减灾标准乡镇(街道)建设,积极推进气象灾害防御示范社区(村)建设,提高基层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

说明书中小河流洪水预报系统使用说明书

说明书中小河流洪水预报系统使用说明书

中小河流洪水预报系统使用说明书版权所有不得翻印二零一一年四月目录1.概述 (4)1.1.硬件环境 . (4)1.1.1.服务器 (4)1.1.2.工作站 (4)1.1.3.通信设备 (5)1.2.软件环境 . (5)1.2.1.服务器 (5)1.2.2.工作站 (5)2.安装说明 (5)2.1.中小河流洪水预报系统安装 . (5)3.使用说明 (7)3.1.运行本软件 . (7)3.2.主窗口 . (9)3.3.用户管理 . (11)3.4.用户登录 . (12)3.5.退出登录 . (13)3.6.原始信息 . (14)3.7.日志查询 . (14)3.8.数据召测 . (14)3.9.RTU参数操作 (16)3.10.系统设置管理 (18)3.10.1.本地设置 (20)3.10.2.测站基本信息管理 (20)3.10.3.RTU参数管理 (22)3.10.4.报警参数设置 (23)3.10.5.水位流量关系 (24)3.11.洪水预报参数管理 (27)3.11.1.洪水传播时间管理 (27)3.11.2.水文预报发布单位编码 (28)3.12.洪水预报 (30)3.12.1.降水量预报 (30)3.12.2.河道水情预报 (31)3.13.信息检索查询 (32)3.13.1.河道水情信息查询 (32)3.13.2.其它要素信息查询 (35)3.13.3.畅通率统计 (35)3.13.4.人工置数处理 (35)3.14.软件信息查询 (35)3.15.权限管理 (36)3.16.退出系统 (36)1.概述中小河流洪水预报系统可通过 GPRS、GSM、北斗卫星接收来自各遥测站 RTU的自报信息;通过 GPRS或 GSM进行参数设置或参数召测;通过 GPRS进行RTU校时;通过GPRS或GSM进行实时数据召测;通过GPRS进行历史数据召测;可通过卫星对本地计算机进行校时,以保证本地计算机系统时钟的正确;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解码,入实时雨水情数据库;并对通过接收到的实时数据判断各遥测站时钟的状态;提供实时监视界面,实时显示各测站的运行情况,对运行异常的情况提供报警功能。

中小河流洪水预报预警问题与对策及关键技术应用

中小河流洪水预报预警问题与对策及关键技术应用

中小河流洪水预报预警问题与对策及关键技术应用发布时间:2021-07-12T06:46:34.121Z 来源:《防护工程》2021年7期作者:富康平王娟妮张婷[导读] 虽然水文数据日益丰富,但中小河流水文资料依旧匮乏,大多数中小水库塘坝没有流量监测资料。

同时,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改变了天然汇流规律,对中小河流影响尤为凸显,预报预警的精度和预见期亟待提高。

基于防洪阈值的传统预警对灾害风险的评估与防控能力不足,应急处置研究薄弱。

开展中小水库塘坝的水雨情监测预报,结合多源降水融合与预报进行精细与智能洪水预报,基于影响预报的动态风险分析和应急处置等研究,对提升我国中小河流洪水灾害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富康平王娟妮张婷宝鸡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陕西宝鸡 721006摘要:虽然水文数据日益丰富,但中小河流水文资料依旧匮乏,大多数中小水库塘坝没有流量监测资料。

同时,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改变了天然汇流规律,对中小河流影响尤为凸显,预报预警的精度和预见期亟待提高。

基于防洪阈值的传统预警对灾害风险的评估与防控能力不足,应急处置研究薄弱。

开展中小水库塘坝的水雨情监测预报,结合多源降水融合与预报进行精细与智能洪水预报,基于影响预报的动态风险分析和应急处置等研究,对提升我国中小河流洪水灾害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中小河流;洪水灾害;洪水预报;风险预警;预报技术;技术应用引言洪水预报是根据过去和实时气象数据预报洪水演变的洪水采集和移动规律进行的,而洪水预报则实时预测未来洪水将在实际时间发生,即就当前预测方法而言,实际时间是水元素(如污水)实时进入数据库的时间。

常用流域模型具有线性系统,该系统不处于脱机状态,而不同的水元素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

若要减少水资源随时间推移对模型计算的影响,需要实时更新来实时更正洪水错误。

1洪水预报概述中小河流洪水具有成灾快、突发性强、发布面广、预见期短等特点,这也使其预报效果与大江大河相比,存在明显差距。

《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规范(暂行)》(气减函〔2016〕65号)

《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规范(暂行)》(气减函〔2016〕65号)

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以下简称“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提升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水平,增强中小河流洪水防御能力,最大程度避免和减轻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是在灾害风险普查、确定致洪阈值和预警等级指标基础上,依据流域降水实时监测、预报,评估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等级,适时向政府决策部门、社会公众提供气象预警服务。

第三条(管理原则)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应遵循需求牵引、开放集约,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根据防灾减灾的实际需求,统筹利用部门和社会资源,提高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业务原则)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应建立分工负责、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

第五条(内容)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包括灾害风险普查和灾害信息管理、致洪阈值确定、流域精细化降水估测和预报、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检验、效益评估等内容。

第六条(时段)开展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的主要时段为每年5月1日-9月30日,在其他时段内,可根据降水强度和服务需要,适时开展此项业务。

第七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从事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的国家级、省级气象部门。

省级气象部门依据本规范指导所辖地市、县级气象部门开展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

第二章业务内容第八条灾害风险普查和灾害信息管理根据《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灾害风险普查技术规范》(气减函〔2013〕36 号)要求,组织开展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普查和灾害信息管理工作,内容包括:1. 普查中小河流流域特征信息、地理信息资料、水文信息、气象信息、承灾体信息、历史洪水与灾情信息、预警指标和防灾措施数据等。

2. 对普查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并及时更新修订。

3. 依托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实时和历史灾情信息的收集管理、质量控制、统计评估及服务应用工作。

《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规范(暂行)》(气减函〔2016〕65号)

《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规范(暂行)》(气减函〔2016〕65号)

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以下简称“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提升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水平,增强中小河流洪水防御能力,最大程度避免和减轻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是在灾害风险普查、确定致洪阈值和预警等级指标基础上,依据流域降水实时监测、预报,评估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等级,适时向政府决策部门、社会公众提供气象预警服务。

第三条(管理原则)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应遵循需求牵引、开放集约,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根据防灾减灾的实际需求,统筹利用部门和社会资源,提高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业务原则)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应建立分工负责、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

第五条(内容)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包括灾害风险普查和灾害信息管理、致洪阈值确定、流域精细化降水估测和预报、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检验、效益评估等内容。

第六条(时段)开展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的主要时段为每年5月1日-9月30日,在其他时段内,可根据降水强度和服务需要,适时开展此项业务。

第七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从事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的国家级、省级气象部门。

省级气象部门依据本规范指导所辖地市、县级气象部门开展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

第二章业务内容第八条灾害风险普查和灾害信息管理根据《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灾害风险普查技术规范》(气减函〔2013〕36号)要求,组织开展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普查和灾害信息管理工作,内容包括:1.普查中小河流流域特征信息、地理信息资料、水文信息、气象信息、承灾体信息、历史洪水与灾情信息、预警指标和防灾措施数据等。

2.对普查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并及时更新修订。

3.依托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实时和历史灾情信息的收集管理、质量控制、统计评估及服务应用工作。

暴雨洪涝灾害致灾临界(面)雨量确定技术指南..

暴雨洪涝灾害致灾临界(面)雨量确定技术指南..

附件中小河流洪水、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致灾临界(面)雨量确定技术指南(0.1版本2013)国家气候中心2013年7月目录一、中小河流洪水临界(面)雨量确定 (1)1.1 术语与定义 (1)1.2 资料 (2)1.3 临界(面)雨量确定方法 (4)1.4 个例 (7)参考文献 (28)二、山洪临界(面)雨量确定 (30)2.1 定义 (30)2.2 资料 (30)2.3 确定致灾临界(面)雨量的方法 (31)2.4个例 (34)参考文献 (45)三、泥石流、滑坡致灾临界雨量确定 (46)3.1 定义 (46)3.2 资料 (46)3.3 方法 (46)3.4个例 (47)参考文献 (49)附录1:流域边界提取方法 (51)附录2:流域面雨量计算方法 (52)附录3:水文模型 (53)附录4:Floodarea淹没模型 (56)附录5:临界(面)雨量汇总表 (59)前言我国的大江大河经过几十年的基础设施建设已具备了较强的防汛抗洪的能力,但中小河流洪水、山洪以及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威协日显突出。

为了提高中小流域洪水、山洪及泥石流、滑坡灾害风险预警评估水平,中国气象局启动了开展针对降水诱发中小河流洪水、山洪以及泥石流、滑坡等灾害的气象预警业务系统的研发工作,这是减灾防灾的重要有效途径之一。

将传统的灾害性天气预报向气象灾害预警这一新的领域推进,其重要的核心技术之一就是致灾临界(面)雨量的确定。

为了做好全国降水诱发的中小河流洪水、山洪以及泥石流、滑坡地质灾害的致灾临界(面)雨量确定这一工作,且方法科学统一,在中国气象局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的领导下,国家气候中心从去年开始举办了多次全国性的学习或培训班,邀请专家系统地讲解了有关知识及方法,研究确定了临界指标及等级划分,并基于福建、湖北、安徽以及江西等省气候中心试点成果,累积经验,以利全国推广。

本技术指南是在全国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及风险评估试点工作基础上完成的。

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规范(试行)

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规范(试行)

..附件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以下简称“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提升气象风险预警服务水平,增强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防御能力,最大程度避免和减轻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气象风险预警服务是在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确定致灾临界雨量和风险等级指标基础上,根据降水实时监测、预报,确定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面向各级决策部门、社会公众开展的气象预警服务。

第三条气象风险预警服务工作应遵循需求牵引、开放集约,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各级气象部门应根据当地防灾减灾的实际需求,统筹利用部门和社会资源,提高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各级气象部门从事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应遵循本规范。

第二章业务内容第五条根据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准确、全面地收集、整理、更新灾害风险资料,包括:中小河流水利水文资料、山洪沟和地质灾害隐患点信息、地理信息数据、经济社会与灾情资料等信息,制定数据格式规范,建立灾害风险数据库。

第六条加强辖区内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典型案例收集与分析,按照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有关技术方法,研究确定辖区内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致灾临界雨量指标体系。

第七条结合辖区内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影响程度,研究辖区内气象风险预警等级标准,确定辖区内气象风险预警等级指标体系。

气象风险等级按四级划分,即Ⅳ级(有一定风险)、Ⅲ级(风险较高)、Ⅱ级(风险高)、Ⅰ级(风险很高)。

第八条开发制作满足气象风险预警所需的精细化定量降水估测、定量降水预报产品。

第九条以SWAN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系统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业务需求,融合本地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基础信息、本地化预警预报技术等进行二次研究开发,建立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本地化平台,并在辖区内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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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以下简称“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提升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水平,增强中小河流洪水防御能力,最大程度避免和减轻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是在灾害风险普查、确定致洪阈值和预警等级指标基础上,依据流域降水实时监测、预报,评估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等级,适时向政府决策部门、社会公众提供气象预警服务。

第三条(管理原则)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应遵循需求牵引、开放集约,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根据防灾减灾的实际需求,统筹利用部门和社会资源,提高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业务原则)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应建立分工负责、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

第五条(内容)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包括灾害风险普查和灾害信息管理、致洪阈值确定、流域精细化降水估测和预报、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检验、效益评估等内容。

第六条(时段)开展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的主要时段为每年5月1日-9月30日,在其他时段内,可根据降水强度和服务需要,适时开展此项业务。

第七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从事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的国家级、省级气象部门。

省级气象部门依据本规范指导所辖地市、县级气象部门开展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

第二章业务内容第八条灾害风险普查和灾害信息管理根据《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灾害风险普查技术规范》(气减函〔2013〕36号)要求,组织开展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普查和灾害信息管理工作,内容包括:1.普查中小河流流域特征信息、地理信息资料、水文信息、气象信息、承灾体信息、历史洪水与灾情信息、预警指标和防灾措施数据等。

2.对普查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并及时更新修订。

3.依托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实时和历史灾情信息的收集管理、质量控制、统计评估及服务应用工作。

第九条致灾阈值确定根据《暴雨洪涝灾害致灾临界(面)雨量确定技术指南》(气减函〔2013〕113号)和《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技术指南》(气象出版社,2015年8月出版)的方法和要求,依托风险普查数据库和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同时结合各地区中小河流洪水实际影响程度和已有技术方法,开展致灾阈值指标确定工作,内容包括:1.建立逐个中小河流流域不同等级(无水库流域,接近警戒水位(水位差小于0.5m)且水位上升趋势、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漫堤(坝)水位;有水库流域,防洪高水位、设计洪水位、校核洪水位、漫堤(坝)水位为四级预警等级标准)的临界(面)雨量阈值数据库。

2.中小河流洪水发生后,由所在省级气象部门根据规范和实地调查信息,组织检验致灾阈值指标的可用性,及时修订数据。

另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阈值变化的情况时,应及时更新阈值数据,并通过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上报修订内容。

第十条流域精细化降水估测(QPE)和预报(QPF)制作适应业务需求的QPE和QPF指导产品,内容包括:国家级、省级定时制作下发不同时间间隔的QPE产品和不同预报时效的QPF指导产品。

第十一条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1.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等级分四级(有一定风险(Ⅳ级)、风险较高(Ⅲ级)、风险高(Ⅱ级)、风险很高(Ⅰ级)),通过结合精细化降水预报技术,开展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

2.国家级、省级制作不同时效的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指导产品(图),根据需要组织或参加业务会商,制作和发布预警服务产品(图)。

第十二条业务检验预计或发生中小河流洪水后,及时开展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检验,检验内容包括中小河流洪水临界(面)雨量指标、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等级、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的准确率,并根据检验结果及时修订相关指标。

第十三条效益评估预计或发生中小河流洪水后,及时评估气象预警在防灾减灾中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应包括因预警提前安全转移的人数、减少的人员伤亡数量和减少的财产损失等)。

第三章业务分工第十四条国家级业务主要由国家气象中心、国家气候中心、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国家气象信息中心负责,省级业务主要由各省(区、市)气象台(或流域气象中心)、气候中心、信息中心、气象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承担。

(一)国家级业务分工1.国家气象中心负责中小河流洪水与灾情信息实时上报(直报、实时采集等)信息收集和系统建设运行;负责制作国家级QPE和QPF产品;负责组织业务会商,制作与发布国家级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对内业务指导产品与对外正式产品,开展预警服务以及组织业务检验。

2.国家气候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全国中小河流洪水风险普查工作,完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和审核修订;负责组织开展实时和历史中小河流洪水与灾情信息的收集管理、质量控制、统计评估、服务应用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致灾阈值确定业务,并及时更新修订阈值。

3.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全国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产品的服务效益、服务需求等的调查评估;负责组织开展预警服务效益评估;负责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产品的发布。

4.国家气象信息中心依托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国家级下发、省级上传数据产品的集中汇总和定向传输(附件3);负责保障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会商;负责保障通信网络运行等。

(二)省级业务分工负责按照国家气象中心要求及时上报中小河流洪水与灾情数据,根据国家气候中心要求开展辖区内实时和历史中小河流洪水信息的收集管理、质量控制、统计评估、服务应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中小河流洪水风险普查工作,完成普查数据的入库、质量控制、维护更新工作;组织完成辖区内中小河流洪水致洪阈值确定业务,并及时检验修订阈值;负责调阅国家级QPE和QPF指导产品,制作并下发本省QPE和QPF产品;制作并下发和上传省级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产品;实时跟踪监测各种观测资料,当预计有中小河流洪水时,组织业务会商,制作省级预警服务产品并正式对外发布,开展预警服务以及组织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检验和效益评估。

发生中小河流洪水后,省级气象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检验,并于30日内完成检验报告上报国家气象中心,以及完成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效益评估报告并上报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

每年1月20日前,省级气象部门完成本省年度中小河流气象风险预警效益评估报告并上报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

第四章业务流程第十五条精细化降水估测(QPE)和预报(QPF)业务流程(参照中央气象台降水业务流程)第十六条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流程(流程图见附件1)(一)国家级业务流程1.国家气象中心每日07:30、17:00制作下发国家级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指导产品(08:00和20:00起报的24h、48h、72h预报时效);9:00前,根据省级上传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产品,完成全国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产品拼图;9:00至11:00,根据决策气象服务需求,适时制作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决策服务产品;17:30前,完成20时起报的24小时预报时效的全国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产品,当预警等级达到Ⅱ级及以上时,制作《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文字产品并对外正式发布。

2.预计或发生中小河流洪水时,国家气象中心在全国早间天气会商时组织相关省(区、市)气象局进行会商,指导相关省级气象部门开展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服务,紧急情况下,国家气象中心可适时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专题会商。

3.国家气象信息中心负责每日收集各省(区、市)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产品,并传送到国家气象中心,由国家气象中心在此基础上制作全国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产品拼图。

(二)省级业务流程1.省级气象部门每日(07:45、17:15)定时制作并上传对内的省级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产品(08:00和20:00起报的24h以内逐12h和24h预报)。

%100⨯++++=ND NC NB NA ND NA TSR %100⨯+=NC NA NC PO %100⨯+=NB NA NBFAR 2.实时跟踪监测各种观测资料,分析各类监测和预报产品,当预计或发生中小河流洪水时,及时开展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不定时制作下发对内的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指导产品(6h 、12h 、24h 时效)并上传国家级业务产品库。

3.省级气象部门根据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等级情况,或已发生重大中小河流洪水且预计中小河流洪水灾害影响仍将持续时,应及时向相关决策部门开展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七条 业务检验1.发生中小河流洪水后,国家气象中心负责审核各省(区、市)上报的灾情信息,及时组织相关国家级、省级业务单位开展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检验。

2.发生中小河流洪水后,省级气象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检验,并于30日内完成检验报告上报国家气象中心。

3.每年1月20日前,省级气象部门完成本省年度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检验报告并上报国家气象中心。

4.每年1月31日前,国家气象中心汇编完成全国年度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检验报告。

5.预警准确率用命中率、漏报率和空报率表示,检验时以中小河流流域出口点为检验对象。

具体方案如下:命中率:漏报率:空报率: 式中,NA 为预警服务产品发布正确次数、NB 为空报次数、NC 为漏报次数、ND 为无预警服务产品预报正确次数。

(1)NA 、NB 的确定:如果预报某时段某条中小河流的风险预警等级为Ⅳ级以上,且该流域出现中小河流洪水,则记录为预警服务产品发布正确一次;如果在上述区域,该预报时段该流域未出现中小河流洪水,则记录为一次空报。

(2)NC 、ND 的确定:如果在某预报时段内,某条中小河流未发布气象风险预警等级,检查该条中小河流是否出现洪水,如果该流域出现中小河流洪水,则记为漏报一次;如果未发布气象风险预警等级,同时也未出现中小河流洪水,记为无预警服务产品预报正确一次。

6.预警提前量:指首次成功预报中小河流洪水的气象风险预警信号发出时间提前量。

第十八条效益评估1.发生中小河流洪水后,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及时组织省级业务单位开展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效益评估,指导省级业务单位完成效益评估报告,并收集汇总省级业务单位上传的效益评估报告。

2.发生中小河流洪水后,省级气象部门应于30日内完成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效益评估报告(含中小河流洪水气象服务基本信息表表,附件4)并上报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

3.每年1月20日前,省级气象部门完成本省年度中小河流气象风险预警效益评估报告(含中小河流洪水气象服务年度统计表,附件5),并上报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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