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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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年 2月 01
中共 银JI 委党 校 学报 I 市
J u n l f h n h a ncp l a【 olg f P C o r a eYic u nMu iia ryC l eo . ot P e C.
第 1 卷第 1 3 期
论行 政不作 为诉讼 制度 的缺 陷与完 善
题 。应 通过 建立 抽 象行 政不 作 为诉 讼制 度 , 扩大 受案 范 围 ; 立行 政不 作 为公 益诉 讼制 度 , 宽起 诉 主体 ; 建 拓 完善行 政不 作为 国家 赔偿制 度 , 障救 济效 果 。 保 关键 词 : 政不 作 为 行 诉 讼制 度 公共 利益
文 章编 号 :6 1 1 5 ( 0 ) l0 8 — 4 17 — 7 2 1 0 一 0 7 0 1 1 中图 分类号 : 3 文献 标识码 : D6 A
会 秩 序 、 护 行 政 相 对 人 合 法 权 益 、 督 行 政 机 关 依 保 监 法履 行 职 责等 有着 重 要 的作 用 。然 而 , 随着 经 济 社会
的发 展 , 治 进 程 的推 进 , 法 现有 的行 政 不 作 为 诉 讼 制
度 在 受 案 范 围 、 诉 主 体 、 济 效 果 等 方 面越 来 越 与 起 救
作者简介: 丁佳(9 5 )女, 17一 , 湖南益阳人, 中共益阳市委党校讲师 , 主要从事行政法学教学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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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来处 理 , 是 由于我 国《 政 诉讼 法 》 《 但 行 与 民事诉 讼
法》 有很 大区别 , 实践 中往往使 第 三人 的权利 落空 , 尤 其 对各 种 不 同 的行 政诉 讼 第 三 人 的权 利 如何 来 行 使
利 害关 系 ” 公 民 、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果 没 有 “ 律 的 法 如 法
上利 害关 系 ”就 不是 适格 的起 诉 主体 。 行 政诉 讼 法》 , 《 对 第 三 人 权 利 规 定并 不 具 体 , 常 情 况 下 我 国《 政 通 行 诉讼 法 》 有 规定 的参 照 我 国《 没 民事 诉 讼 法 》 的相关 规
18 《 政 诉 讼 法 》 确 立 “ 9 9年 行 在 民告 官 ” 讼 制度 诉
的同 时 , 打 开 了行政 不 作 为诉 讼 之 门。该 法 第 一 次 也 明确赋 予公 民 、 人 和其 他组 织 对 行 政 主体 三 类行 政 法 不 作为 行为 提起 诉讼 的权 利 。这对 维 护公 共 利益 和社
或 者不 予答 复 的 ;申请 行 政机 关 履 行 保 护人 身 权 、 财 产 权 的 法定 职 责 ,行 政 机 关 拒 绝 履 行 或 者 不 予 答 复
收稿 日期 :0 0 1 — 0 2 1 — 2 1
行政 不 作 为 的起 诉 主 体是 “ 与具 体 行政 行 为 有 法律 上
( )相对 较 窄 的受案 范 围使 诸多 权 益 受 损无 法 一 获得 救济 目前 关 于行 政 不 作 为 诉 讼 范 围 的相 关 规 定 主 要
作 为 和其 它侵 犯 人身 权 、 财产 可 以被 诉 。只有 当单 行 法律 法 规作 出肯 定性 规定 的 , 可 以进行 司法 审查 。 才 ( )起诉 主体 的过 度 限制 剥 夺 了部 分 权 益受 损 二
丁 佳
43 0 ) 10 0 ( 中共 益 阳 市委 党校 , 南 益 阳 湖
摘要 : 将行 政 不作 为 纳入 司法 审查 有 利 于维 护公 共 利 益 和社 会秩 序 、 保护 行政 相 对人 合 法权 益 、 监督 行 政 机关 依法履 行职 责 。现行行 政 诉讼 制度 中还 存在 相对 较 窄 的受案范 围使 诸 多权 益受 损无 法 获得 救济 , 诉 起 主体 的过 度 限制剥 夺 了部 分权 益 受损 者 的诉 权 ,行政 不作 为 诉讼 的结果 使 部分 权 利救 济 效 果不 明显 等 问
者 的诉权 就 理 论 而 言 , 除宪 法 和 法 律 明 确 规 定 排 除 的之 “ 外, 行政 相对 人享 有 的行 政诉 权不 应受 到 任何 限制 ”。 .
体 现 在 《 政诉 讼 法 》 《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执行 ( 行 和 最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行政 诉讼 法 )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可诉 中
的 ; 为行 政 机关 没 有 依法 发 给抚 恤 金 的 。这 里涉 及 认 的三类 行 为 都是 行政 不 作 为 的表 现形 式 , 已纳 入受 案 范 围。99年通 过 的《 高 人 民法 院 关于 执行 ( 19 最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诉讼 法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第 2 规 2条 定 : 复议 机关 在 法定 期 间 内不 作 出复 议决 定 , “ 当事 人 对 原具 体 行政 行 为不 服 提起 诉 讼 的 , 当 以作 出原 具 应 体 行政 行 为 的行 政机 关 为被 告 ; 当事 人对 复 议 机关 不
行 政法 治建设 的要求 不相 符合 , 亟需完 善 。

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 , 应当以复议机关 为被告” 该条 。 将 行政 复议 不作 为 纳入 到 了行政 诉讼 的受案 范 围 。 除
此 之 外 , 于侵 犯 人 身 权 、 产权 以外 权 利 的行 政 不 对 财

我 国行政 不作 为 诉讼 制度 现状 及 缺 陷
的行 政 不作 为 有两 类 : 一类 是 侵 害 到行 政 相 对 人个 人 合法 权 益 的具体 行 政不 作 为 , 另一 类 是 行 政 复议 不 作
为 。《 政诉 讼 法 》 1 条第 1 第 4 56项 规 定 可 行 第 1 款 、、 以提 起行 政 诉讼 的行政 行 为包 括 : 为符 合 法 定条 件 认 申请 行政 机 关颁 发许 可 证 和执 照 , 政 机 关拒 绝 颁 发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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