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41号令
法律法规清单
19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7。1
2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首次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2014.7。29
21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619号
2012。4.28
部门规章
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监总局令第63号局部修改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安监总局令第63号局部修改
2012。3。1
2013.8。29修订
16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安监总局令第79号局部修改
2012。4。1
2015。7.1修改实施
17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
2012。6.1
2009。7。1
10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
2009。9.1
1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安监总局令第63号局部修改
2010。7.1
2013.8。29修订
1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3号,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2016。8。1
6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2016.8.1
7
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浙安监管危化[2007]151号
国家及山西省地方安全法律法规清单2017---精品管理资料
国务院令第586号
2011—1—1
各部门
2017.09
14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
全部
国务院令第586号
2011—01—01
各部门
2017。09
15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全部条款
国务院令535号
2008—09—18
2017。09
69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监总局
全部条款
安监总管三〔2011〕24号
2011—2—14
各部门
2017。09
70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
全部条款
安委〔2011〕4号
2011—5—3
各部门
2017.09
71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监总局
全部条款
国家安全总局令第49号
2012-6—1
各部门
2017。09
65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全部条款
国家安全总局令第51号
2012—6—1
各部门
2017。09
66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全部条款
国家安全总局令第53号
2012—6—1
各部门
2017。09
国家安监总局
全部条款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
2015-05—27
各部门
安全评价常用评价依据(于2020年3月)
安全评价常用的评价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主席令第6号 [2019]主席令第29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1994]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第四修正)[2001年]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主席令第4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主席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主席令第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2008年]主席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主席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主席令第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主席令第69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645号修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23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279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570号《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591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3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实施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国务院令第68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8号2部委规章、地方法律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88号[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8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订)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管三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10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3号《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国家安监局等10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年]公安部第6号《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9号《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安监总危化10号《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2019年版)原化学工业部令第1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管三1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2016]安监总办13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2014年]安监总局公告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0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委办15号《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十条禁令的通知》[2012年]赣安监管二字15号《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财企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7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1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应急厅[2019年]2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201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10年]国发23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13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时规定〉的通知》[2012年]赣安监管二字29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安监总局令30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2011年]国发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修订)安监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安监总局令第4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安监总局第45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46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2012年]安监总局令第47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安监总局第63号令《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2012年]赣安监管应急字63号《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4号《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2009年]赣安办字6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2014年]安监总管三68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2014年]安监总局令第69号《江西省安监局转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通知》 [2014年]赣安监管二字70号《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 [2015年]安监总局令第7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2015年]安监总科技7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 [2019年]应急管理部78号《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2019年]应急管理部78号《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2015年]安监总厅管三80号《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安监总局第80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201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2015年]国卫疾控发92号《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7年]江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95号《江西省消防条例》(2010年11月9日实行,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特种设备目录》 [2014年]质检总局第11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2014]安监总管三116号《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2009年]安监总管三116号《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监总局等十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2011年]安监总管三95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12年]公安部令第119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工业和信息产业第122号《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7年]安监总管四12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2016年]安监总科技137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 [2003年]卫法监发142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 [2011年]安监总厅管三142号《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2012年]赣安监管二字178号《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工业信息化部安监总管三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的指导意见》 [2010年]安监总办203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154号(2019年8月10日施行)3 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200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 GB50160-200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6441-1986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115-2009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2017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2008年版)GB50316-2000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工业环境用机器人安全要求第1部分:机器人》GB11291.1-201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2016年版)GB50011-2010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GB50015-200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2~29-2013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T17519-201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方法》GB/T15098-2008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2009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 《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13495.1-2015 《安全色》GB2893-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285-2006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17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17 《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2008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的一般要求》GB/T8196-2018 《机械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5226.1-2019 《机械安全设计通则风险评估与风险减小》GB/T15706-2012 《机械安全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第2部分:工作平台和通道》GB17888.2-2008 《机械安全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第3部分:楼梯、阶梯和护栏》GB17888.3-2008 《机械安全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第4部分∶固定式直梯》GB17888.4-2008 《机械电气安全指示、标志和操作第1部分:关于视觉、听觉和触觉信号的要求》GB18209.1-2010《机械电气安全指示、标志和操作第2部分:标志要求》GB18209.2-2010 《机械电气安全指示、标志和操作第3部分:操动器的位置和操作的要求》GB18209.3-2010 《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23821-2009 《机械安全防止意外启动》GB/T19670-2005 《机械安全防火与消防》GB/T23819-2018 《机械安全急停设计原则》GB16754-2008 《机械工业厂房建筑设计规范》GB50681-2011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 《悬挂输送机安全规程》GB11341-2008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GB6067.5-2014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T5972-2009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50493-2019 《医药工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1047-2014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1047-2014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2011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1部分:总则》GB/T20801.1-2006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度分类》HG/T20660-2017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规定》HG20546-2009《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1990 《化工企业腐蚀环境电力设计规程》HG/T20666-1999 《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范》HG/T20679-2014 《过程测量和控制仪表的功能标志及图形符号》HG/T20505-2014 《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HG/T20507-2014 《控制室设计规范》HG/T20508-2014 《仪表供电设计规范》HG/T20509-2014 《仪表供气设计规范》HG/T20510-2014 《仪表配管配线设计规范》HG/T20512-2014 《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HG/T20573-2012 《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AQ/T3048-2013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3018-200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AQ/T9011-201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9007-2019 《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
安全生产41号令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41号令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取消了吗你好,是没有取消的,只是进行了修改,你查最新版本就可以了(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改。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等领域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废止《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4月24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7号发布)。
二、对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2.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1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最新危化品生产企业适用性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93
溶解乙炔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AQ 3039-2010
94
涂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AQ 3040-2010
95
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AQ 2030-2010
96
有毒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
AQ/T 4208-2010
97
化工企业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与配备
AQ/T3048-2013
1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15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61号
16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令
17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107号
18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108号
19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3号
20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4号
12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与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
12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与修改劳动防护用品与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
125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4号
126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88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
AQ/T 3034-2010
8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
AQ 3035-2010
9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AQ 3036-2010
各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2009.04.30
实施日期
2014.12.1 所有条款 2014.1.1 所有条款
适用条款
2014.10.30 所有条款
2015.3.1 部分条款 2005.02.01 部分条款 2011.6.30 部分条款
2011.12.01 第,2,3,4,5章
2012.7.17修订 第2,3,4,5章
38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安监局
安监总局1号令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 质监局、标准化管
39 全规范
理委员会
GB 30871-2014
40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41 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42 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
43 置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9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
公安部令106号
2009.04.30
2012.7.17修订 第2,3,4,6章
10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保护部、国家 环境保护部令第39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号
2016.3.30
2016.8.1
部分条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 11 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
公安部令61号
GBZ2.1-2007
2007.4.12
2007.11.1 所有条款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 20 值:物理因素
卫生部
GBZ 2.2-2007
2007.4.12
2007.11.1 所有条款
2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卫生部
GBZ158-2003
2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 预案编制导则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化工企业2016年8月最新)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序号法律法规标准文号颁布时间实施时间颁布部门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2014/08/31 2014/12/1 全国人大常委会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2007/06/29 2008/01/01 全国人大常委会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8/10/28 2009/05/01 全国人大常委会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 2011/12/31 全国人大常委会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4/4/24 2005/01/01 全国人大常委会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2011/03/02 2011/12/01 国务院7.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2010/12/20 2011/01/01 国务院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352号2002/04/30 2002/05/12 国务院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2004/01/07 2004/01/13 国务院10.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2004/11/01 2004/12/01 国务院1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2005/08/26 2005/11/01 国务院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2007/04/09 2007/06/01 国务院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2006/05/10 2011/12/30 国务院1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0/07/10 2010/07/10 国务院15.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2011/11/26 2011/11/26 国务院16.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2012/02/14 2012/02/14 财政部安监总局1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2015/05/29 2015/07/01 安监总局1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2006/01/17 2006/03/01 安监总局1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2007/11/10 2007/11/10 安监总局2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1号2011/07/22 2011/12/1 安监总局21.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2006//01/24 2006/01/24 安监总局通知2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3号2012/07/01 2012/08/01 安监总局23.危险化学品名录安监总局公告[2015]第5号2015/02/27 2015/05/01 安监总局等24.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安监管人字[2002]第123号2002/12/18 2002/12/18 安监总局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25.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第56号2004/04/27 2004/04/27 安监总局26.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发改委[2004]2号2004/01/09 2004/01/09 国务院27.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原化工部化劳字[1991]247号1991/04/14 1991/04/14 原化工部28.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原化工部劳部发[1995]56号1995/01/22 1995/01/22 原化工部29.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原化工部劳部发[1996]423号1997/01/01 1997//01/01 原化工部30.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原化工部化督发[1994]597号1994/08/19 1994/08/19 原化工部31.电气安全管理规程原机械部机生字[86]76号1986/10/07 1987/01/01 原机械部32.安全现状评价导则国家安监局[2004]36号2004/03/26 2004/03/26 国家安监局3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41号令2011/08/05 2011/12/01 安监总局3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总局77号令2015/04/02 2015/05/01 安监总局35.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总局43号令2012/01/17 2012/03/01 安监总局3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44号令2012/01/19 2012/03/01 安监总局3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45号令2012/01/30 2012/04/01 安监总局38.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47号令2012/04/27 2012/06/01 安监总局3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48号令2012/04/27 2012/06/01 安监总局40.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49号令2012/04/27 2012/06/01 安监总局41.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总局64号令2013/09/18 2013/09/18 安监总局4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63号令2013/8/29 2013/8/29 安监总局等11件规章的决定4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总局60号令2013/07/10. 2013/09/1 安监总局4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59号令2013/5/20 2013/7/1 安监总局45.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总局53号令2012/07/01 2012/08/1 安监总局4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51号令2012/4/27 2012/06/1 安监总局47.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总局总办〔2014〕49号2014/06/3 2014/06/3 安监总局4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8/31 2014/12/1 全国人常委会二、标准规范序号法律法规标准文号颁布时间实施时间颁布部门备注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014/08/27 2015/05/01 建设部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2012/03/20 2012/08/01 建设部3.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2008 2008/02/15 2009/10/01 国家技术监督局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2010/11/03 2011/10/01 建设部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2005/07/15 2005/10/01 建设部6.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 2012/05/11 2012/12/01 国家技术监督局7.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1999/05/14 1999/12/01 国家技术监督局8.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2009 2010/05/01 国家技术监督局9.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1995/07/26 1996/02/01 国家技术监督局10.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 2013/12/17 2014/07/01 国家技术监督局11.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 2013/12/17 2014/07/01 国家技术监督局12.毒害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 2013/12/17 2014/07/01 国家技术监督局13.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 2006/06/22 2006/12/01 国家技术监督局1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984-2008 2008/12/11 2009/10/01 国家技术监督局15.安全色GB2893-2008 2008/12/11 2009/10/01 国家技术监督局16.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2003/10/01 2003/10/01 国家技术监督局1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 2009//05/05 2009/10/01 国家技术监督局18.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2008/04/24 2008//12/01 国家技术监督局1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2009/03/31 2009/12/01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2010/02/22 2010/08/01 卫生部21.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2-2007 2007/04/12 2007/11/01 卫生部22.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 2010/04/12 2010/11/01 卫生部23.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2003/06/03 2003/12/01 卫生部24.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03 2003/03/13 2003/09/01 国家技术监督局2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 2013/1/29 2014/06/0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008//10/01 2008/10/01 环保部27.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85-2009 2009/06/21 2010/05/01 国家技术监督局28.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2008 2008/12/11 2009/10/1 国家技术监督局2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2009/09/19 2009/10/0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0.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2006/06/26 2006/12/01 国家技术监督局31.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2007/01/04 2007/04/01 安监总局3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2008/11/19 2009/01/01 安监总局33.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2008/11/19 2009/01/01 安监总局34.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 2008/11/19 2009/01/01 安监总局35.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2013/07/19 2013/10/01 安监总局36.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2008/11/19 2009/01/01 国家安监总局37.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1990 1990/01/01 1990//04/01 原化工部38.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 2000/06/30 2000/10/01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39.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2014 2014/05/06 2014/10/01 原化工部40.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编制导则HG23010-1997 1997/08/20 1997/10/01 原化工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1号令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1号令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包含的13项制度应如何编制呢?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总则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3、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4、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二、职责:总经理的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董事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解读
一、发证范围及对象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定义 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 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 录》的企业。 把握要点: 依法设立,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 工商营业执照,是指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和《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 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 工商核准文件,主要是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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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与受理
首次申请:
•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 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四、审查与发证
审查:
•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组织工作人 员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 对首次申请的企业,实施机关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就有关 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结合对新建危险化学 品生产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现场审查一并进行。 • 对延期申请的企业,凡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 危险化学品的,以及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 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就有 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其他企业以及符合直接办理延期 手续条件的企业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三、申请与受理
变更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41号令)201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根据2015年7月1日施行的安监总局79号令已做修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国家安监总局4号令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发文号:总局令第41号发布日期:2011-08-05 实施日期:2011-12-01根据2015年5月27日《总局79号令:修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1号令新增的制度守则
精心整理目录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1、明确适用于生产运行过程防火、防爆、防毒的管理范围。
23456789、明确防火、防爆、防毒管理的要求(设备维护、定期检修、设备良好率、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等)。
10、明确生产现场危险化学品原料、中间体及成品存放的要求(数量、位置、存放期限、存放条件等)。
11、明确建立防火、防爆、防毒的培训要求。
12、明确防火、防爆、防毒的检查要求。
13、明确防火、防爆在作业场所的“十大禁令”。
14、明确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毒品泄露的情况下,应急救援方法及事故处理程序。
15、明确救援器材的放置地点,器材种类的要求,使用方法。
16、明确救援器材设施的维护保养方式、方法。
12小时内123事故分析制度1、发生事故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责任者进行分析,及时组织安排领导成员或有关人员到现场抢救,了解落实事故原因,要掌握真实数据。
2、所分析的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详细记录。
3、分析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准放过,责任者和其它人员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无防范措施或不落实不放过。
4、对事故分析结果和责任者处理意见要书面报告上级领导,处罚必须落实到人,降级处分要书面报告劳资人事部门。
5、分析结果必须公布于众,使职工从中吸取教训,达到教育目的。
6、制定出防范措施,并根据事故教训责令生产职能单位修订安全措施。
7(2)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四条???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第五条???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见附件一)和申报登记范围(见附件二)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附件三),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各部门
新增
71.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
2014-9-29
各部门
新增
72.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2014-12-10
各部门
新增
73.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
2016-12-9
各部门
新增
8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科技〔2015〕75号
2015-07-10
各部门
新增
86.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局令第84号
2015-8-4
各部门
新增
8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法规/标准编号
实施时间
适用部门
新增或新修记录
一、安 全 生 产 法 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13号
2014-12-01
各部门
更新替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6号
2009-05-01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号
2014.1.1
生产、设备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1目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和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减少或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公司安全、合法、有序地生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省安全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5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41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关于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3范围与定义企业所属新、改、扩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职责4.1主要负责人负责建设项目的全面落实。
4.2生产部负责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
4.3 安环科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办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落实及监督管理。
4.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验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4.5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
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6 公司安环科为内部“三同时”工作的预审核及管理部门。
4.7 建设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5工作要求5.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5.1.1 公司负责人应组织安全、环保、工程技术、设备管理部门分别就项目设立的安全、环保、设备等方面作出初步评审意见,只有全部通过,方可进入项目设立。
5.1.2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1)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3)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03)、《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相关标准;4)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5)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6)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7)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41号令11.12.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90个安监总局令全在这里
目前,总局发布部门规章90个,其中,废止24个,修订27个。
关于废改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章12个,此类规章的目标是修改或废止其它规范性文件,一经发布,其历史使命也就瞬间结束,对于业务工作来讲,没有长效作用和影响
另外,总结一下总局规章,还有很多有趣的现象:
1、最早颁布的令最早被废。
1号令和2号令同时被废止,目前没有替代令出台。
所以,现在尽管有这么多令,却没有1号令。
2、修订次数最多的总局令。
先后有4个总局令对《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修订,而当《煤矿安全规程》以第87号令重新颁布以后,又将所有修订它的令全部废掉。
3、最有“杀伤力”的总局令。
无疑是是89号令,一次性废止13个令。
4、最含糊其辞被废止的令。
必然是17号令,88号令真没说17号令同时废止,但听说17号令已经废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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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发文号:总局令第41号发布日期:2011-08-05 实施日期:2011-12-01根据2015年5月27日《总局79号令:修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七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第八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九)变更管理制度;(十)应急管理制度;(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二十二条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五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第二十六条实施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实施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九条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