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基本知识及注意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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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基本知识及注意要点
一、政务公开的含义
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管理社会事务。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推行政务公开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1、基本概念:
(1)知情权
宪法明确规定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管理国家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全力,所以享有知情权是形式这一权利的基本前提。知情权就是“知的权利”、“信息获取权”。基本含义就是人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政府公开一定政府信息的权利和依法自主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狭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掌握的信息知悉的权利。国家应最大限度的确认和保障公民获取信息的全力,尤其是政府信息的权利。
(2)政务公开
广义理解:政务就是指有关的种种事物,包括政党事务、行政事务和其他社会公共事务。政务公开就是指属于国家规定保密以外的党务、行政事务、社会公共事业等都要向社会和群众公开。涵盖了我国当前比较普遍实行的人大活动公开、村务公开、审判公开、警务公开、厂务公开、校务公开等。
狭义理解:公务公开仅限于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事务的公开,不含上述几项公开。
(3)公开的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基层工作机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
2、公开的内容:
政务公开内容分为职能、许可、服务、决策、法规文件和工作动态六大类。具体内容为:
(1)职能类:公开本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内设机构职责。
(2)许可类:按《行政许可法》要求,公开许可事项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结果、收费等内容以及申请资料示范文本。
(3)服务类:公开为民服务事项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结果、收费及服务承诺,监督、举报和投诉的途径、方法及处理情况。
(4)法规文件类:公开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性文件。
(5)工作动态类:公开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参加镇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情况;在镇公众信息网公布政务公开信息情况;为群众办理实事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解答群众提出的政策咨询情况;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和结果等。
4、公开的基本特征:
权威性、群众性、开放性、现实性、系统性、适应性。
5、公开的形式:
1、会议公开。
2、新闻媒体公开。
3、公示、听政、旁听公开。
4、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公开。
5、政务公开栏公开。
6、报刊公开。
7、文件查阅、索取公开。
二、充分认识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一)意义:
1、政务公开是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
2、政务公开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推行政务公开也是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3、政务公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4、推行政务公开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内容。(政务公开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期盼、腐败的天敌。各项政务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将从制度上最大程度避免权力寻租、“暗箱操作”,防止滋生腐败。国内和国际上反腐的成功经验表明,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可以最有效地预防腐败。相反,暗箱操作、幕后交易,只能为“权力寻租”提供空间)。
(二)作用:
有利于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使干部树立民主、效率、服务和依法办事的观念。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有利于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了解群众的意愿,解决群众最现实、最关心的问题;有利于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服务意识和公仆意识,与群众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
三、政务公开注意要点
1 公开信息范围
[要点]如果不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事由均应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该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有两方面特征:1.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也包括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2.应当是现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工作实践中,有些投诉举报人向食药监部门申请了解某些通知文件的效力问题,并非申请公开“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文件本身,在性质上属于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在依申请公开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 号)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应该注意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政府信息不公开是例外,除以上例外情形外,其他不公开情形均应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因此,如果不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事由,均应当予以公开。
2 依申请信息公开形式
[要点]公开形式由申请人选择,行政机关不能直接选其他形式。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根据该规定,依申请信息公开的形式原则上由申请人选择,除非行政机关能够拿出正当合法的理由证明确实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才可以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