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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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府〔2009〕46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后续政策措施的意见》(渝府发〔2007〕1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及年限
我区退耕还林工程自2002年起开始陆续实施,享受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最长的已经达到了七年。
根据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规定,补助标准为:坡耕地退耕还林第一轮补助每亩每年补助现金245元,其中粮食折现225元,生活补助费20元,营造生态林的,连续补助8年,营造经济林的,连续补助5年。
第一轮补助期满后,重庆市和国家将组织力量对造林保存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开始第二轮补助。
第二轮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补助现金125元,
其中粮食折现105元,生活补助费20元,补助期限与第一轮补助期限相同。
生态林和经济林的认定标准:根据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规定,营造水果类树种的,认定为经济林,其余的树种认定为生态林。
对规划时设计为经济林树种,以后通过补植改换为生态树种的,由于受国家补助资金指标限制,仍按经济林认定;如果在本区范围内出现其他小班由生态林调整为经济林的情况,可将相应年度相应面积的营造生态树种的经济林调整为生态林,保证经济林指标总量不变。
对规划时设计为生态林树种,以后通过补植改换为经济树种的,通过区级检查确定后,将按经济林认定。
二、规范工程合同管理,保障退耕还林各方利益
鼓励业主或大户通过土地流转参与退耕还林或承包管护。
业主或大户必须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每个农户协商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或退耕还林管护合同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土地的用途、双方的权利义务。
退耕还林补助兑现时可兑现给业主或承包大户,由业主或承包大户按合同约定兑现给农户。
各项目镇街要负责对业主或承包大户签订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督促业主或大户按合同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国有、集体耕地发包给职工或农户的,可以由职工或农户直接实施退耕还林,也可以由业主与职工或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后实施退耕还林。
各项目镇街要对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签订的合同进行清理,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对原合同进行补充完善,督促业主与农户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
—2—
合同。
农户直接实施的退耕还林,退耕还林政策直接兑现给退耕农户。
各项目镇街在兑现退耕还林补助过程中,必须按林业部门验收审定认可的实测耕地面积,将国家政策补助如数兑付给退耕农户或业主,任何单位(包括镇街、村社)都不得侵占退耕农户或业主的利益。
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款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规范工程质量管理,确保退耕还林成效
退耕还林工程必须编制作业设计方案,严格按设计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改造林地点及树种,坚持适地适树原则,尽可能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合理选用造林树种。
栽植完成后要及时检查,加强补植及抚育管护,政策兑现与苗木保存及管护效果挂钩。
达不到验收要求的要及时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扣减退耕还林面积。
对因检查不达标而扣减的面积,以及占地等其他原因而使退耕面积损失的,由区退耕办统一收回指标,及时安排易地造林,确保退耕还林面积不减少。
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易地造林的,必须与造林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退耕还林合同,享受退耕还林补助期限为该计划指标余下的补助年限。
为提高造林及管护效果,各镇街要大力推行业主承包造林、集中统一管护等制度,并切实把造林、管护措施落到实处,严把工程质量关。
四、规范工程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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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各项目镇街必须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兑现退耕还林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必须用于通过规划的农村能源、退耕还林后续产业、补植补造等项目建设。
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必须用于与退耕还林有关的办公设施、工程管理、规划设计、检查验收等工作,保证退耕还林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本通知下发后,原《合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的通知》(合川府〔2004〕86号)文件即行废止。
区政府及区政府有关部门以往下发的文件如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林业退耕还林△管理通知
抄送:重庆市林业局。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4月23日印—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