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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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总量控制

(一)分配观点与实践

国内外曾经提出过或采用过的水污染物总量分配原则和方法可以分为最优化分配和公平性分配两大类。

最优化分配是以城市区域水污染控制总费用最小(或是以水环境质量——污染控制费用——社会效应综合最佳)为目标来分配各排污源的允许排污量及其污染物的应削减量。

我国在很长实践内在环境规划与管理中,一直强调最优化规划和最小费用的分配。这种费用规划追求的是城市区域整体的治理费用最小,而并不考虑谁得益和谁损失的大小问题。于是,不可避免地起着一种“鞭打快牛、奖坏惩好”的作用。同时,由于实际的区域水污染控制的管理系统是一种复杂、多变的系统,在推行最小费用总量分配方案时,既会因不公平性产生许多矛盾,而且也难以做到系统内各环节都能按照规划者“最小费用分配方案”的统一要求行

动,相反,过分的集中,不仅在管理实施上有很大的难度,而且使控制污染的设施僵滞,失去灵活机动性,结果使系统预想的高效率也不能实现。因此,有管理部门自上而下地集中对一个区域进行最小费用总量分配管理的机制,是与现代化市场经济体制不相协调的。

(二)排污总量分配方法

曾经提出过或采用过的分配排污总量方法:等比例分配法(包括均摊水体允许负荷量、等比例削减实际排污量、等比例削减超污水排放标准的总量);按水质影响率削减排污量分配法;综合因素加权分配法;按公平分配规则和模型分配总量等。(三)排污总量公平分配模型建立及分析

以“公平原则”指令性分配污染物排污量,以“最小费用原则”引导提高削减率两者相结合的管理政策。即在城市环境承载力的约束条件下,根据排污源对水质影响的贡献率大小,公平分配排污削减量,作为法定性指标,它是一种指令性和有计划的管理。同时,管理机构还应当积极组织制定城

市水污染控制费用最小规划,引导和促进排污者之间进行排污权的交易转让,提高控制污染的效率。区分和协调两种不同性质的管理,并加以协调,使集中和分散、计划性和灵活性得以较好的配合,这种“公平分配总量”与“引导提高治理效率”相结合的总量控制管理体制是比较合理而又便于操作的。(1)关于公平的原则假设

因地理位置的差异,费用负担的不均,历史责任的承担是造成总量控制中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分配不公平的主要因素。已有的分配规则由于未能基于对这三种因素全面考虑,顾此失彼,造成在分配过程中隐含着潜在的不公平。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关于公平的原则假设以消除上述三种因素对分配中公平性的影响,才能在此基础上推导出公平分配规则。

①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分配基准应体现“人人平等”的原则。由于自然资源的公有性,根据普遍接受的人权观念,每个人都具有同等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水资源

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水污染物总量分配实际上是水环境容量资源的分配,所以应体现出“人人平等”的原则。

②各污染源分配的削减率应体现“费用平等”的原则。该原则实用于不同的行业污染源间削减率的分配。由于各种行业间技术差异或污染物处理边际费用差异,使得处理相同数量污染物所需费用相差很大或生产单位产品排放污染物数量相差甚远,因此在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分配中消除这种因行业不同导致的费用差异。

③各污染源分配削减率应与其传输率成正相关;各源分配到的环境容量(在目标点的允许传输量)应与其传输率成正相关;允许排放量与基准排放量成正比,即一个大源分配到的允许排放量应该等于将大源拆分成若干小源后各个小源分配得到的几个允许排放量之和。

(2)满足公理的分配规则

满足公理的分配规则应为:

)1,0(,)27.5(,1)()26.5(,1)(),,(21210∈⎪⎪⎩⎪⎪⎨⎧=*+**+**=*+**+**==∑∑p CP l

a e q p a aim i l a e q p l m a F m p i i

i i i p i i i i i i i ααγααγ

式中 mi0 第i 个污染源的排放量,kg/d ;mi 第i 个污染源的允许排放量,kg/d ;Pi 第i 个污染源的就业人数;P 该地区总人口数;Qi 第i 个污染源利用水资源创造的社会效益,以该污染上交利税衡量;ai 第i 个污染源的污染传输率,即传输到目标点处的污染量与排放量的比值;ηi 第i 源的削减率,ηi=1-mi/mio ;CP 目标点处的环境承载力,即本底值以上允许增加的污染物通量,kg/d ;η0 全区的平均削减率,η0=1-CP/∑aimio ;γi 各污染源所属的行业排污权值,以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所列各行业污水排放标准为依据确定各行业排污权值。p 、l 为常数,l 表示削减程度。

(3)分配规则中有关公平问题的探讨

首先,为解决污染源地理位置差异造成的不公平问题,清华大学林巍曾提出并证明满足原则三的分配规则:

∑∑∑==-==P

m e Q Q q P P i i i i i /;/;1;/0121ααα⎪⎪⎩⎪⎪⎨⎧∈=*+=*+==∑∑)1,0(,11),,(0

00P CP l a m a m a l a m l m a F m P

i

i i

i i P i i i i i

但式中第i 个污染源基准排放量是其现状排放量mi0,显然未能消除各污染源因排污现状不同造成分配中的不公平。为了体现了每个人都具有同等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的观点,使排污总量分配过程中各污染源具有一个较为公平的起始点。因此排污总量分配中应体现出“人人平等”原则,这反应在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分配上,就要求每个人的环境容量占有量相同,劳动力多的污染源占有的环境容量也多。此外,由于各污染源利用水环境资源创造的价值不同,给该地区带来的社会效益不同,该地区其它居民从中享受到污染源利用水环境资源所带来的效益也因此不同。基于此,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分配中各污染源所得排污量应以此为基准:第i 个污染源的基准排放量: 其次,为解决由于各种行业污染源间因技术差异造成污染物处理边际费用差异导致分配过程中费用负担不公平,本规则中引入权值系数γi 。鉴于我国污水综合排∑∑∑==-==**+*=P

m e Q Q q P P e

q P d kg m i i i i i i i i /;/;1;/)()/(0

121210ααααα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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