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原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摘要:从由来、内容、法律特征、目的及原则等方面介绍了了婚姻自由原则,

指明婚姻自由原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任何人不得干涉。合理使用及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可促进个人幸福及社会和谐。

关键词:婚姻自由结婚离婚

引言: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3条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是民法对婚姻自主权的规定。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是婚姻法对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或制度的规定,切实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婚姻自由原则的由来

在法律意义上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并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4】。从个体婚形成初期的掠夺婚,到古代社会通行的包办婚,再到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婚,整个古代,婚姻缔结的当事人都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5】,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在整个古代, 婚姻的绪结都是父母包办的, 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 并不是主观的爱好, 而是客观的义务, 不是婚姻的基础, 而是婚姻的附加物。”而到了近代,随着资产阶级力量的壮大,要求“自由平等博爱”,自由婚开始形成,等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取得胜利后, 便把婚姻自由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5】。

二、我国婚姻自由相关法律

在新中国建立后,从1950年的《婚姻法》,到1980年的《婚姻法》及其在2001年的修正,婚姻自由成为了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例如,我国《宪法》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由此可见,社会主义结婚制度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保护公民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法权益。

三、婚姻自由的内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一)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的自由,结婚自由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自由主要包括:

1.婚姻当事人有权决定结婚与否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婚姻自由是个人

对自己的事务所负责的体现,不论是结婚还是不结婚,都是由个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别人没有干涉的必要,法律保障婚姻自由权利不受侵犯。

2.婚姻当事人有权利决定与谁结婚的自由。婚姻是双方当事人的私人事情,只要结婚的意思不存在瑕疵,其结婚对象是谁,这属于婚姻主题的自决空间,任何人不得干涉与控制。《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3.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和程序。条件: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程序:结婚的男女必须履行法定手续。在通常情况下,要求结婚的男女除必须要具备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外,还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才能形成合法的夫妻。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二)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权利。即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权益提出离婚,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6】。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离婚自由应具备的条件:

首先,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当事人有提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其次,要求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的批准.离婚自由也是一次非常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着家庭的离合及子女、社会的相关利益。因此,婚姻法对离婚的原则、程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婚后财产和生活等问题,都有明确性的规定。我国法律虽然保障婚姻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所以必须要当事人认真对待离婚的问题。

(三)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的关系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离婚自由的基础,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有益的、必要的补充,是结婚自由的保障。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保证社会主义家庭关系的建立和巩固的。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二者之间是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

1.没有结婚自由,就没有所谓的离婚自由,没有结婚自由,就不能使婚姻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选择共同生活的伴侣,就无法进入婚姻的殿堂去营造幸福美满的家庭。

2.没有离婚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离开了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无非是为了给婚姻当事人提供无法退出的枷锁,婚姻将会是见证爱情的坟墓,那么这就是一种痛苦的感情。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两个方面的完整体现,为婚姻当事人进入婚姻和退出婚姻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3、离婚自由是对婚姻自由原则在反方面的重申和补充,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最重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婚姻是可以离异的。既然结婚是以感情为目的为基础,是以双方完全自愿为条件,那么,在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无法正常继续维持的情况下,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关系,无论是对婚姻双方还是对社会都会是一件可幸的事。把离婚一律看成是悲剧是极其不适当的,如果没有离婚自由,婚姻自由是不充分、不完整、不健全的。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离婚自由出现的最晚。但直到离婚自由出现并在法律中明确予以确认后,婚姻自由才完整真正确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