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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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委通用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细则》和《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是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格式要求的文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工具。公文处理是机关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是承上启下、联系左右、沟通内外等机关工作的桥梁和纽带,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执行相关规定。

办公室负责管理委机关并指导委属各单位和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公文处理工作。公文由办公室统一收发、批办、用印和收归建档。

第三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和机密安全。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第二章公文及种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通用公文(以下简称公文)系指政府系统的请示、报告、批复等十九种公文。主要有:(一)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二)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三)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四)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指示、批准。

(五)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六)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七)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八)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另外还有命令、公告、通告以及普通公文中的计划、总结、调查报告、简报、办法、规定、章程、讲话稿等。

第三章行文规则

第五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六条请示应一事一议,要做到内容准确,观点明确;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报或抄送形式。

经市政府批准的请示事项,若需以我委名义印发,可采用两种形式:一是简要草拟一份印发原请示的通知,连同原请示复印件一起下发;二是根据批复内容拟一份详细复文稿(不印发请示),但文中应注明“经市政府同意”或“经市政府批准”。

属我委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一般不需请示市委或市政府。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七条在我委职权范围内,可对市直各部门行文;可对各县市有关部门以及具有业务指导关系的部门行文;可根据有关规定联合行文。

第八条除办公室外,委内设机构(科室)不得对外行文。

第九条不得越级行文请示或报告事项。确因情况紧急需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报直接上级机关。对越级向我委请示或报告问题的文电,除因情况特别紧急外,原则上不予受理,并告知其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请示或报告。

第十条向没有隶属关系的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须经其上级机关会签,并应抄送其上级机关。

第十一条《委党组会议纪要》只发委内,其它需发外单

位的会议纪要,以委名义或以办公室名义拟简要通知随文印发。

第十二条涉及委全局性呈报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发往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必须由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全委所有对外行文必须经委领导签字后方可进入发文程序。文件凡需加盖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的,必须经领导批准,办公室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公文收文处理

第十四条总体要求

办公室设专门收发人员对全委来文实行收文管理。凡交我委的公文,统一由收发人员启封、清点、分类后,例行公文流转程序。发给委领导个人的,由领导本人亲自拆处。

委内各科室要建立公务文书管理制度,对公文实行分级管理。凡来文属本科室职权范围的,按本科室有关规定,例行程序办理,文责自负;凡来文需要委领导阅知、批办或需以市发改委名义行文的,交委办公室例行流转程序。

对科室交办公室的公文,要建立专门文薄,由收发人员办理签收手续后再行流转。

第十五条收文处理程序

(一)凡来文涉及我委承办、答复等事项的,例行批办程序,即:收发人员登记——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

—委领导批办——有关科室、单位承办——办公室督办。

承办环节需行文处理的,进入“发文处理程序”。

(二)凡来文内容属委领导阅知事项,例行批阅程序。即收发人员登记―办公室主任批阅―分送有关领导传阅。

传阅的一般顺序是: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其他领导。

(三)对越级上报、主旨不明、多头请示等类来文,原则上退回原单位。对与我委无关的抄送类来文,原则上压下,不例行流转。

(四)上级来文。由办公室负责签收、登记并运转。收到上级来文后,由办公室机要人员负责登记、填写公文处理笺,由办公室主任根据内容,酌情批注委领导批示,由委领导根据工作内容分批各分管主任,由分管主任拿出具体意见,再送各承办科室限期办理,需转发的文件,要在5 日内完成,不得长时间搁置不办。

(五)凡需我委研究、会签、签发、批复的文件,办公室均应呈请委领导阅示或批请有关科室办理,并登记、编号,注明收文日期。凡市直部门抄送我委阅知的文件,也需登记、编号,并注明收文日期后转出。

(六)秘密文件办理。秘密文件统一由办公室办理,收到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和时限要求,登记编号后送办公室主任批示,按批示意见呈送领导阅示。需收回的密级文件要按期收回。机密以上文件要专柜存放,定期清点,按规定处理。

(七)传阅要求。传阅文件、资料,应速阅速传,不得压误、扣留、横传,注明传出时间,特急件应随到随传、随阅,不得贻误。

(八)有领导签批意见的文件,应先复印,原件留存,将复印件进行传阅。

第五章公文发文处理

第十六条公文格式标准

公文一般由眉首、主体和版记三部分组成

(一)公文眉首

公文眉首指首页横线以上部分,包括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上行文的签发人和会签人。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1 、发文字号。用3 号仿宋体,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 不编为001 ) ,不加“第”字。发文字号之下4mm处是一条与版心同宽的红色反线。

2 、签发人。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 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 字,“签发人”用

3 号仿宋体,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 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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