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之人道性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6年12月

第6期(总第91期)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ofHenanPublicSecurityAcademy

Dec.2006No.62002年夏日的一个晚上,约23时许,一辆从北京德胜门开往昌平东关的公交车正缓缓地行驶在公路上。由于是驶往郊区,加之夜渐深的缘故,车上没有几个人。车行至半路时便从最初的八九个乘客变成了一老一少。小男孩约摸十二、三岁的样子;老头虽老,看上去却是久经风霜,精明老练。两人此时相对无语,共同等待着终点站的到来。突然,在一站口,有个年轻人使劲地招手,司机急忙停下,打开车门。招手的年轻人与一同伴共同架着一男子上了车,他四处环顾了一下仍然架着那男子站在车上,直至车子启动也未坐下。就在几名男子上车的一刹那,老头迅即走到司机身边嘀咕了几句又转回身。此时车门刚关上,几名男子还未站稳。只见老头突然劈头盖脸地朝小男孩骂将起来:“你这小兔崽子,竟敢偷我的钱包,看我不揍扁你。”随即向男孩扬起一个拳头。小男孩被这突如其来的打骂搞懵了,又气又恼,回骂了几句,双方争得不可开交。司机烦了,说道:“要吵下去吵去,别在我车上嚷嚷。”老头随口应道:“我就在那个地方下了,正好有个派出所,我们到派出所评理去。”说着车已停下,老头硬拖着小男孩下了车。还在气头上的小男孩四处张望后没有看到派出所,刚想发作,却听见老头心平气和地对他说:“我救了你一命,你知道吗?”小男孩不解,老头解释说,从那三个人一上车他就发现被架着的人脚未着地,面无表情,身体始终维持一个姿势,很显然只有死人才会这样,而架着他的人便是杀手无疑。机警的老头赶快跟司机小声说他要在不远处的一个地方下车,随后发生的事只是为了脱身寻找借口。将信将疑的小男孩不得已打电话给家人,花了一百元租了一辆车来接他。第二天报纸登载了一则消息:一公交车被掀翻在公路边,司机被捅数刀而亡。

这个事件已经过去很长时间了,但给人们留下的印象却是深刻的。学过法律的人一般都会将老头实施的行为归结为紧急避险,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

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在必要限度内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1];不少人会为老头的精明、

沉着、果敢而赞叹不已,很少有人会为司机之死鸣不平。道理很简单,大家只在意一个十二、三岁的小孩的生命,在小孩的生命与成年司机的生命的权衡中,小孩的生命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而司机的生命明显被人们忽视了。笔者认为,老头在得知危险来临时,为了保全自己,隐瞒真实情况而向司机通告了虚假信息,并通过实施对小男孩的侵害引发司机作出错误决断,使司机处于最危险的状态。这种以司机的生命为代价换取老头自己及小孩性命的做法,虽不敢妄言非法,但最起码是不人道的。当代人权观念强调“人生而平等”,我们没有理由为了一老一少的生命而漠视一个成年司机的生命,他们之间不存在孰轻孰重的问题。老头的做法对司机来说是残忍的、不人道的。这个事例引发了我们对紧急避险人道性的思考。紧急避险在社会生活中是必要的,但它的实施必须顾及一定的人道性。然而这个人道性有无限制、何时需要限制、限制的尺度如何值得我们进一步深思。

一、紧急避险中直接致人死亡与间接致人死亡的正当性分析

在涉及到对人身侵害的紧急避险问题时,往往有三种情形需要考虑,即直接致人死亡、间接致人死亡和致人伤害。对每一种情形,人们所持的道德观念是不一样的,法律所持的态度亦有很大差别。我们先来分析

紧急避险之人道性

李飞1,高朝阳2

(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2.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江苏南京210093)

[收稿日期]2006-10-15

[作者简介]李飞,男,南京大学法学院2005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高朝阳,男,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51

一下紧急避险中的直接致人死亡问题。

《法律之门》曾介绍过这样一个案例:船舶失事后爬到小船上的几名海员为了不至于同归于尽,杀死了其中一人并靠其血肉存活下来,幸存者被控谋杀[2]。该案虽有紧急状态存在,但最终判谋杀成立,原因是“人吃人”太过张狂,触动了人们最敏感的道德神经。但有另一些情形,性质是一样的,不过分析起来往往会产生模糊认识。例如,英国学者肯尼指出:“培根大法官认为,如果两个遭到沉船灾难的人争夺只能浮起一人的木板,其中一人将另一人推开,他将免除任何刑事责任,因为他的行为是拯救自己生命所必要的。”[3]在权衡避险者行为的人道合理性时,这个例子不如前一个例子易于分析。直观地看,行为人此时的行为似乎很合理,目的是为了挽救自己的生命,且情势较为紧迫,也未使用特别残忍的为道德所不容的手段,根据“紧急时无法律”[4]的古老格言,该行为的正当性可以被合情合理地予以解释。但笔者认为,这样解释有失偏颇。社会由人构成,而生命是人的根本。因此,“生命权是作为人所固有的权利,不得被任意剥夺”[5]。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任何一个成员都没有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去剥夺其他成员生命的权利。我国古代就很重视人的生命权,“人命关天”即表明人的性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为了自己活命而杀人明显地违背了人们的基本道德观念。在社会中,人才是目的,一切法律、道德规范都是为了人的福祉而存在的。人的利益可以权衡,但一旦主体(人的生命)丧失了,这种权衡还有什么意义?因此,我们说,即使在紧急状态下,杀人也是违法的。为保全自己的生命而将另一个抱着木板的人推开,与在正常情况下直接拿刀捅向他人在性质上没有什么区别。任何情形均不能成为杀人的理由。

上面分析了紧急状态中直接致人死亡不能成立紧急避险的理由,下面针对间接致人死亡进行人道性分析。我们知道,转嫁危险于他人的行为是不符合我国传统道德观念的,因为在道德层面我们提倡舍己救人、大公无私。而法律的调整也要考虑社会秩序的稳定、社会利益的均衡。文章开头的案例中,老头没有“舍己救人”,而是将危险转嫁于司机,虽然有些不人道,但他并不希望司机有生命危险,即不具有致人死亡的直接和间接故意。这样,老头的行为便不能成立杀人罪而受法律追究。司机的死亡是杀手直接造成的,法律只能对直接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控,即追究杀手的责任,而不能追根寻源地探究其间接原因,这样做既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而且会造成“全民入罪”的尴尬境地。笔者不否认老头趋利避害并间接导致司机死亡的不人道性,但在法律上,其行为应该受到肯定,即应认定为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人道性原则在此应受到一定的限制,而这个限制正是维护社会和法律秩序所必须的。

二、紧急避险中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正当性分析

紧急避险中除杀人会涉及人道性原则之外,对人的伤害也应该进行道德方面的评价。上文已经阐述过,在社会结构中,人是目的,因此对人的存在(亦即生命的存在)是不能进行利益衡量的。一个不存在主体的利益评价,就像没有观众的演出和没有听众的演讲一样,没有任何意义和价值。评价与衡量人的利益的首要前提是主体的存在。也就是说,除了生命权以外,对其它任何权益都可以进行这种权衡,其中包括健康权。

在社会生活中,利益的冲突时有发生,特别是在紧急状态中这种冲突表现得尤为激烈。此时,法律为了维护秩序和维持社会的稳定状态,不得不对有时只能选择其一的利益加以权衡。我们的目标就是:“认识所涉及的利益、评价这些利益各自的分量、在正义的天平上对它们进行衡量,以便根据某种社会标准去确保最重要利益的优先地位,最后达到最符合需要的平衡。”[6]在生命权与健康权发生冲突时,人们会毫不犹豫地判断出生命权的优先地位,即在紧急情况下人们为了保全生命而不得已伤害另一人的身体,通常会构成紧急避险而无须负任何刑事责任。在财产权与健康权发生冲突时,基于法律、道德对人的终极关怀理念,人们通常认为健康权优于财产权。笔者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一辆装载价值上千万元货物的卡车突遇刹车不灵的意外(司机并无过错),此时司机可以将车驶入道旁的田地里使其停下,但这样做会将田里一老农撞成轻伤;而任凭车子一直冲向前方可能会导致其落入河中,那样的话损失将以千万计,而且还可能造成其他间接损失,但司机本人却可以凭借车上安装的救生系统而顺利逃生,又因其在事故中并无过错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此时若以老农的健康优于巨资货物进行利益权衡,并迫使司机为避免受故意伤害罪追究而选择抛弃货物,对社会关系的稳定将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的选择应该是,将老农的轻伤纳入与财产权的权衡之中,赋予司机撞伤老农而保全巨额财产的正当性。当然,能够与健康权进行权衡的财产权应当是具有绝对优势的大额财产权,否则势必侵蚀法律所蕴涵的人文5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