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的分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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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的分红权
国金1114班周安延2011161028
一、股东分红权的概念
股东基于赚取投资利润的目的,履行其出资义务,享有与其身份相适应的
特殊财产性权利,分红权便是股东取得收益的最关键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
剥夺。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
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介于现行的公司法尚未对红利进行真正的界定,也未与股息进行区别,股东的分红
权概念尚待研究。它首次出现被英语翻译为"Shareholder' s Right to Dividends",本文按照我国《公司法》的理念,将"dividends"解释为红利,
进而,红利分配请求权可译为"Shareholder' s Right to Dividends",本文
简称"分红权"。有学者定义股东分红权也作股利分配请求权或盈余分配请求权, 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1.我们同意此种定义,认为分红权是股东天然的投资收益权。
实践中我们常常迷茫于"股利","股息","红利",它们到底有什么不同呢?
据正常的理解,股利就是公司依据章程约定或法律规定,按照企业营运情况,
以一定数额和形式把利润分配给股东的资产。我国法律并没有实质的区分这几个词语的不同,三者之间的区别也微乎其微,似乎区分变得没有必要,但是有
的学者却认为在法律实务中最好把"股息"和"红利"区别看待。他认为:"股
息即公司与股东事先达成协议,约定确定的盈余比率进行分配,且具有优先分
配的权利,股东可定期从公司取得固定比率的投资回报;红利则是在股东分配
股息后仍有剩余,而另外按照公司的净利润的多少计算的一种不确定的盈利"。
2.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命运息息相关,正是由于股东的出资然后经过完善的商业运作,整个公司才能有效的运转。本文研究的股东分红权是一种期待权,其实
质是一种为了保护股东要求分配红利的请求权。
二、公司分红的原则
各国公司法通常将"无盈不分,无利不分"作为公司分配的基本原则,其
原因就是为了实现资本充实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交易安全,平衡公司的
财务支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1 无盈不分原则
传统大陆法系公司法在利润分配上严守"收入盈余"规则,即只有当期的
收入盈余才能用于分配股东股利,无利润则不能进行分配。一般认为,恪守该
规则是资本维持原则要求。根据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公司股东分配红利的必要前提条件是存在可分配的利润,若公司当年的经济状况处于亏损的状态,则
不应当再分红。原因也很简单,假如公司允许在没有盈利的情况下支持分配红利,这不仅会导致公司的资本出现实质的削弱,也会损害公司的长远发展以及
其他的公司债权人的根本利益。从另一角度上看,这样分红实际上是将股东的出资又返还来一部分。当然,即便是公司存在盈余,因为作为商业组织也要考
虑到多方的利益,因此,盈余并不是全部都要用于红利的分配。
1.2税收优先原则
近年来,作为新兴的经济实体,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
伴随着社会主义如火如荼的经济建设迅速发展壮大,创造了大量的社会积累。由于其在中国这个大环境中生存与竞争,其经营的利润所得首先应向国家依法纳税,在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得到了公司净利润才是真正可支配的资金。税收
作为国家最重要的经济来源,保障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当税收与普通债
权发生利益冲突时,我们应当保障国家税收的优先足额缴纳。
1.3弥补亏损原则
我国公司法制定的有些条款具有强制性,在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前,若发
现法定公积金的数额仍不能填补上年亏损的,不得发放红利,应当首先将当年
盈利的部分填补亏损。假如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滥用权力,擅自分配弥补
亏损前的利润,就必须承担相应地法律责任,依据不当得利承担返还义务。
1.4平衡公平与效率原则
从法的价值上看,法的平等性价值指引着我们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法的
最高任务就是平衡利益。19世纪40年代确立的资本多数决原则是一项有效率的法律制度,获得了各国公司法的广泛使用,并作为一种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确定
下来。但是,由于其有可能造成"多数人暴政"的局面,我们应当通过法律的
制约限制大股东的权利,从而追求一种公平。当然,我们也不能盲目的保护小
股东权利。我们应当保持利益均衡状态,最终保障公司高效运转。
三、股东分红权的属性
3.1自益权
大多数学者认为股东为了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
利是共益权,而股东仅为自已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自益权。3共益权和自益权最明显的区分在于是否具有财产性,一般情况下共益权不具有财产的性质, 主要范围是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它在某种程度上说起到桥梁作用。因为自益
权具有财产性,所以其最终是为了实现自益权而已,实现利益最大化。公司法
就是保护股东权利的法,公司的基本制度为股东而设,公司从实质上讲只是股
东牟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因此,股东单独主张收取红利的权利属于典型的自益
权范畴,学界已经达成共识。
3.2期待权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方,当然享有其资产收益的权利,股东的分红权不以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为根据,是一种固有的权利,可是这并不影响红利请求
权具有期待性。学界将红利分配请求权分为具体的红利分配请求权和抽象的红利分配请求权两种。具体的分红权具有既得权和债权的属性,它成立的前提条
件是股东会确定了股利,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基于债权相关理论进行保护;
而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属性为期待权,它存在于公司尚未宣告分配股利或
规避分配股利前。在我国,需要遵循固定的法定或约定的程序达到转化为具体
的可执行的红利给付请求权的目的。
3. 3单独股权
股东权利基于行使方式的差异可分为少数股东权和单独股东权。少数股东
权的行使主体为本人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或者是合并的股份总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多个股东。而行使单独股权没有这么严格的限制,它不问股东的持股数额多寡, 仅持有一股的股东也可单独行使诉讼的权利。4单独股东权包括所有的自益权和部分共益权。5由此看来,既然上文提到股东分红权具有自益权的特点,那么也
具有了单独股权的性质。对于红利的分配来说,不论其出资占有股数量多少,
只要有投资便取得了请求收益的权利。肯定股东分红权是单独股权有助于我们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为小股东提起诉讼提供依据,平衡了股东之间因持股差距
过大导致的利益冲突。
3.4固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