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年整理煤矿瓦斯等级判定暂行办法解读俞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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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 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二)高瓦斯矿井; (三)瓦斯矿井。
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
第八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二)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煤(岩)层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 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
改变一:
将低瓦斯矿井的名称改称为瓦斯矿井。
新出台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将矿井 瓦斯等级仍分为三级,但级别次序改变: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高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
取消“低瓦斯矿井”的叫法,将原“低瓦斯矿 井”改称为“瓦斯矿井”。
1、《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主要改变
近几年,低瓦斯矿井瓦斯事故多发。2010年发生 的57起较大瓦斯事故,发生在低瓦斯矿井20起,占 35.1%。 今年上半年发生的24起较大瓦斯事故,有8起发 生在低瓦斯矿井,占33.3%。 在事故分析时,很多企业往往强调其“低瓦斯矿 井”性质,不能正视瓦斯隐患和从严要求自己。
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第四条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级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省级煤炭行 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年度矿井瓦 斯等级汇总情况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 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报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
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
增加了矿井瓦斯等级动态认定的规定。
对达到突出煤层鉴定条件的,规定首先按照突出矿井管 理,在半年内未进行鉴定的矿井,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
对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经过事故专家组认定是突出事 故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 对瓦斯矿井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矿井产能提高、改 扩建以及资源整合矿井完成、开采新的区域等极大影响瓦斯 涌出的情况,规定当年必须重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第五条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 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 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
第六条 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 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 瓦斯动力观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
我们作出这样的改变也是采纳了有关专 家、学者的建议。
1、《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主要改变
改变二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增加了采掘工作面绝对 瓦斯涌出量指标。
随着矿井集约化发展,矿井生产相对集中, 开采强度不断加大,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已成为衡量矿井瓦斯灾害严重程度的重要因 素。
来自百度文库
1、《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主要改变 改变二
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2012年3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加强煤矿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 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 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 生产矿井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 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1、《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主要改变 为增强低等级瓦斯矿井的瓦斯防范意识, 加强瓦斯管理,新出台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暂行办法》取消了低瓦斯矿井的叫法,改为瓦 斯矿井, 同时,取消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概念, 只要存在高瓦斯区,整个矿井就应该按照高瓦 斯矿井的标准进行管理。
1、《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主要改变 另外,在瓦斯事故分析会上,很多专 家、学者都建议取消低瓦斯矿井叫法,采取 更有效的措施,加强瓦斯管理。
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 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煤矿瓦斯 等级鉴定的相关法规草案、规章、标准。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 鉴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增加了矿井瓦斯等级动态认定的规定。
考虑到随着矿井开采条件、开采深度的变化,矿 井和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也会相应变化,有时会 有较大的变化,《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增 加了瓦斯等级动态认定的规定,明确要求当瓦斯矿 井瓦斯涌出量达到高瓦斯矿井条件时,煤矿企业应 及时认定该矿井为高瓦斯矿井。
1、《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主要改变 改变三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暂行办法
俞启香 (教授、博导、国家安全生产专家) 中国矿业大学 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
1、《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的主要改变 2、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2011年10月全国煤矿瓦 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切实做好煤矿瓦斯防 治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加强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推进矿井瓦斯 抽采达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启动了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和《煤矿 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的修订工作。
经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 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的精 心组织,在众多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大 力支持下,历经多次修改完善,于2011年 11月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 委、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正式签 发,(2012年3日1日施行)。
1、《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主要改变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增加了采掘工作面绝对瓦斯涌 出量指标。
为此,《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在原来以矿井绝 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量指标划分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 井的基础上,增加了采掘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指标,当采 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达到了必须进行瓦斯抽采的要求时,将 矿井定为高瓦斯矿井。
1、《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主要改变 改变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