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_薛刚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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¹ 胡建淼主编:5 行政法学6 , 法律出版社 1996 年版, 第 33 页。 º 朱新力:5 行政法基本原理6 , 浙江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 第 2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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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1999 年第 1 期
原则为基础。¹ 在西方, 宪政的核心问题是个体自由和公民个人权利。º 具体在行政法领 域, 首先是将宪政精神融入到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中。例如美国的行政法治原则来自于宪法, 强调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法治原则要求一切法律必须保护人类固有的权利。»
( 二)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观点大同小异。有学者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可以指导行 政法的制订、修改和废止工作; 有助于对行政法的理解和解释; 指导行政法的实施以及弥补 行政法规范的漏洞, 并能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 也有学者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有助于行政 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有助于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 还可以补充法律规定的不 足, 并直接规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¼ 上述观点有一定合理之处, 但都不准确。我国行政法 的基本原则虽然对行政活动具有指导意义, 但由其性质所决定, 行政法基本原则不具有普 遍的法律效力, 对行政法的制定、实施以及行政诉讼没有直接约束力。学者们在研究行政法 的基本原则时显然没有注意到这一实际情况, 而误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法律属性。这 种误解容易带来负面效应, 既不利于人们对行政法基本原则性质的准确把握, 也不利于行 政法基本原则从思想原则向法律原则的转化。
¹ ( 英) 威廉#韦德: 5行政法6 , 徐炳等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 年版, 第 25~ 52 页。 º 王名扬:5 法国行政法6,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9 年版, 第 195~ 212 页。 » ( 日) 南博方:5 日本行政法6, 杨建顺、周作彩 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8 年版, 第 10 页。 ¼ 胡建淼:5 行政法学6, 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 第 56~ 58 页。 ½ 陈瑞华:5 刑事审判原理论6 ,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第 120 页。
行政法学研究
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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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年第 1 期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
薛刚凌
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之一, 历来为中外学者所关注。但由于行政法 在各国产生和发展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不同, 行政法律制度形式多样, 因而直接影响到 学者们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在英国,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被概括为四项, 即行 政法治原则、议会主权原则、政府守法原则和越权无效原则。¹ 其中, 越权无效原则是支配 英国司法复审制度的核心原则, 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在法国,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 法治原则, 该原则支配整个行政活动。º 日本学者是从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角度来认识行政法 基本原则的, 强调依法行政。» 我国自 80 年代初开展行政法研究以来, 关于行政法基本原 则的研究成果斐然, 仅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名称, 就有 27 种不同提法。¼ 然而, 我国学者 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制度层面, 侧重从制度层面构筑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强调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法的制定、实施与适用方面的功能, 而没有上升到价值层面展 开探讨。另外,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 如行政法基本原则与宪法原则的 关系, 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行政法规则的关系以及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活动中的实际作用 等, 尚缺乏深入研究。前揭不足不仅使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有关理论苍白乏力, 而且制约 着行政法的发展。因此, 需要从新的角度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研究。本文将从行政法基 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出发, 探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确立的 几项基本原则。最后, 就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化途径提出初步设想。
在我国,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属于思想原则范畴。是学者们在借鉴国外法治经验的 基础上对行政法治原理的揭示, 对我国行政法治走向的理性选择。学术界提出的行政法基 本原则之多, 足以说明我国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不是法律原则。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所以 为思想原则, 是由以下因素决定的: 第一, 我国没有法治传统, 对行政法治缺乏深刻认识和 迫切要求, 法律意识的淡漠影响了行政法的发展, 也影响了行政法基本原则从思想原则向 法律原则的转化。第二, 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尚不完备。在行政法律制度中没有明确承认 宪法的直接效力, 并没有制定出综合性的行政法典, 因而不可能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全 面规定。第三, 我国严格遵循成文法原则, 不承认判例的拘束力, 因而难以在行政判例中确 立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另外,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起步较晚, 对行政案例缺乏深入研究, 行政法理论薄弱, 这些因素都阻碍了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法律原则的形成。
为了准确地体现现代宪政精神, 行政法基本原则至少要解决与宪政有关的两个问题: 1. 个人与国家的关系 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旗帜鲜明地表明其在个人与国家关系上的态度。对个人与国家关 系的不同认识, 无疑会影响行政法的发展方向。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以公民的自由、权 益为核心, 还是以国家的利益为重, 或者强调两者兼顾,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作出回答。 纵观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 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不外乎三种: 第一种是以个人为本位。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和发展。正如 卢梭在其著名的5社会契约沦6中所说: / 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 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 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 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结合的 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 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0 ½ 这种结合形式就是以民 主为基础的国家。社会契约论不管有多少空想的成分, 但其天赋人权、人生而自由与平等以 及主权在民等思想已成为现代西方宪政之根本。 第二种是以国家为本位。国家是目的, 代表了至高无上的社会秩序。个人不是作为个 体的自然人而存在的, 个人没有独立的价值, 他只不过是构成社会秩序 的组成部分之一。 在这种以宗法为基础的社会秩序中, 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是天经地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 为确保宗法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安宁, 常通过遏制个人自由、意志, 制约个人权利的手段来实 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精神就是以国家为本位。¾ 第三种是混合式, 以国家、个人为本位。事实上, 在现代国家, 绝对的个人本位和绝对
我国学者在探讨行政法基本原则时常忽略行政法与宪法的关联性, 仅强调行政法基本 原则的特殊性。有学者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应贯穿于行政法律关 系的始终。还有观点认为宪法原则、政治原则是最根本的原则, 他们不仅是行政法的指导 原则, 也是其他部门法、其他各项工作的指导原则。因此, 把它 们说成是行政法的基本原 则, 没有特殊的实质性意义。¼ 上述观点值得商榷。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不能完全照搬宪 法原则, 但将宪法原则和行政法基本原则机械的割裂开来是错误的。行政法是在近现代的 宪政基础上生长起来的, 失去了宪法基础, 行政法就无法存在。同时, 行政法存在的目的也 就是为了将宪政精神具体化, 当然是在行政领域的具体化。因而, 作为行政法精髓所在的 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最大可能地反映现代宪政精神。
必须指出的是, 行政法基本原则虽然在总体上属于思想原则的范畴, 但不排除在宪法 以及单行法律、法规中对有关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作出规定。例如5行政处罚法6第 3 条 规定了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该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再如5行政 诉讼法6第 5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实际上 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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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1999 年第 1 期
升为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一起, 构成了法律规范的基本要素。¹ 法律 原则是一种弹性规定, 具有较大的伸缩性。同时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范的一部分, 又具有 普遍适用性和强制力。
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 不能一概而论。在法治历史悠久、制度完备的国家, 行政 法的基本原则大多已从思想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如英国的越权无效原则。该原则在英国 的宪政理念下形成, 经司法复审判例确认和发展, 已成为支配行政活动的核心法律原则。º 再如法国的行政法治原则是从行政审判中提炼出来的, 是对行政法治思想原则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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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
笔者认为, 就目前而言,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具有指导功能。具体表现在: 1. 引导行政法的发展。如前所述,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学者们对行政法基本原理的 探讨, 是对行政法治走向的理性选择。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无疑将推 进行政法的发展。 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最基本的原理, 可为行政法规则体系的建立提供内在的正当性根据。 另外, 作为行政法的目的与规则制度之间的中介和桥梁, 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可指导各项 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还将对行政法整体的发展及行政法结构体系等产生深刻影响。 2. 指导行政立法。这里, 行政立法泛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范的活 动。立法者在制定行政法规范时需要确定基本价值目标, 明确立法的方向。行政法律制度 的建立是以相对人为核心, 还是以行政机关为主? 行政权的设定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行政 机关只能就哪些事项进行立法? 行政程序的制定采用哪种目标模式? 诸如此类问题的解决 需要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导。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虽然比较抽象, 但其价值取向是明确的, 有利于行政立法中的价值取舍, 有利于立法者达成共识。 3. 指导行政法的实施。行政法的实施既发生在行政过程, 也发生在行政救济过程。在 行政过程中, 适用行政法规范的行政机关众多, 适用机关只有根据行政法基本原则才能统 一认识和行为, 准确把握行政法条文的涵义, 并将法律的规定正确地运用于具体的事件和 具体的相对人。在行政救济过程中, 行政法的实施同样要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 正 确理解和适用有关法律条文, 纠正违法行为, 确保行政法律秩序的实现。同时, 要保障公民 的合法权益, 为受侵害的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 此外, 行政法基本原则有助于对行政法规范的解释, 还可推动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入。 虽然目前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具有法律属性, 仅有指导功能, 但不排除随着行政 法基本原则由思想原则向法律原则的转化, 而使其具有规范功能和补漏功能, 甚至于成为 克服成文法局限之工具。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如何确立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需要从理论的高度对确立标准进行探讨。有观点认为行 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应基于对其特殊件、普遍性、法律性和规范性的综合考虑。¹ 还有观点 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考虑其内容的根本性、效力的始终性和性质的特殊性等特 点。º 这些观点很有代表性, 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它们虽然反映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但没有揭示出行政法基本原则存在的目的, 也不能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提供明确、具体 的指导。学术界提出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之多, 已充分说明现行确立标准的无导向性。 笔者认为,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有如下四项: ( 一) 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融入现代宪政精神 在法律部门中, 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最为密切。从一定程度上说, 行政法是宪法的直 接延伸。一方面, 宪法的许多规定需要行政法加以落实。另方面, 现代宪政精神直接影响 到行政法的发展。宪政制度的基本问题, 如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国家权力的分工与制衡 等都与行政法息息相关。综观西方发达国家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无不以其本国的宪政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 一)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 在法学中, 原则是指构成法律规则和法律学说基础和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或准 则。½ 法学原则有思想原则和法律原则之分。思想原则建立在对人的本性、法律活动及其 法律价值的客观认识上, 在一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下形成, 是对一国法治走向的理性 主张。思想原则可以统率思想, 指导行为, 但不具有法律属性, 其实施缺乏强制力的保障。 法律原则由思想原则转化而来。思想原则一旦为立法所规定或者为判例所确认, 即上
¹ 陈瑞华:5 刑事审判原理论6 ,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第 120 页。 º ( 英) 威廉#韦德: 5行政法6 , 徐炳等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 年版, 第 43 页。 » 罗豪才主编:5 行政法学6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 第 55~ 56 页。 ¼ 胡建淼:5 行政法学6, 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 第 5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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