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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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佛山市都市轨道交通治理方法(试行)

日期:2010-09-01来源:佛山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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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都市轨道交通治理,保证都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爱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轨道交通行业连续健康进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都市轨道交通运营治理方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都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都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含本市内的市际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都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都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操纵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安全设施及为保证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有关设施。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都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综合开发、运营、设施爱护及有关的治理活动。

第四条都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规范治理、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治理部门负责都市轨道交通的建设治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治理部门负责都市轨道交通的运营治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国土、公安、都市治理、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

治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治理的有关工作。

都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都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综合开发和爱护等工作。

第六条都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具体情形依法确定。

都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市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托付,对都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爱护、都市轨道交通范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和容貌、环境卫生的爱护以及安全应急等公共事务实施行政治理和行政处罚。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治理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行政治理部门会同市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组织编制都市轨道交通规划。

都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利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市城乡规划行政治理部门在审批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必要空间的规划设计要求。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市国土资源行政治理部门应按照轨道交通规划做好轨道交通及配套交通设施用地的操纵治理,并优先安排有关用地,保证轨道交通网络建设进展的需要。在出让、划拨与轨道交通建设有关的土地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将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的用地纳入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用地范畴。

第八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土部门出让、划拨的地面轨道交通及设施用地范畴及确认的地下轨道交通及设施使用空间内,都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能够利用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综合开发和经营,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关于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必须统一实施的开发项目,经都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申请,规划等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同意后,市政府能够直截了当批准都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轨道交通工程一并建设。

第九条都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同时符合爱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技术规定。建立并执行建设过程动态安全监测制度。

第十条都市轨道交通建设必须使用地下、地面以上空间时,其相邻的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都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时,都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都市轨道交通沿线已有建(构)筑物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和动态监测。

都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边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阻碍。造成缺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按照都市轨道交通建设要求,都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需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周边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服从;因结合建设给周边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利益造成缺失的,都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章设施爱护

第十二条都市轨道交通爱护区分为都市轨道交通操纵爱护区和都市轨道交通专门爱护区。

都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置都市轨道交通操纵爱护区,其范畴包括: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操纵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四)都市轨道交通过江隧道两侧各100米范畴内。

都市轨道交通专门爱护区范畴如下:

(一)地铁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边线外侧面5 米内;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侧面3 米内;

(四)车辆段内建(构)筑物结构边线外侧3米范畴内。

都市轨道交通操纵爱护区和都市轨道交通专门爱护区的具体范畴,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规划行政治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三条在都市轨道交通操纵爱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有关行政治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有关行政治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建筑、拆卸建(构)筑物;

(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钻探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江隧道段疏浚河道;

(六)其他可能危害都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在都市轨道交通操纵爱护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不需行政治理部门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第十四条在都市轨道交通专门爱护区内,原则上不得进行第十三条所述各项工程作业活动。

第十五条作业单位在都市轨道交通操纵爱护区内进行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都市轨道交通设施爱护方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能够进入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觉作业单位的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都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能够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不采纳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报告建设行政治理部门。

建设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及时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的情形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都市轨道交通项目竣工验收后,都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乡规划行政治理部门移交都市轨道交通电缆管线资料,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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